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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之市政工程之道路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篇下册:质量分册.docx

1、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市政工程之道路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篇(2022 版)下册:安全分册 87 编制说明 目 录 1 总则90 1.1 目的90 1.2 编制依据90 1.3 适用范围90 2 行为准则90 2.1 基本要求90 2.2 安全行为要求93 2.2.1 建设单位93 2.2.2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94 2.2.3 施工单位95 2.2.4 监理单位98 2.2.5 监测单位99 3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99 3.1 通用项目 99 3.1.1 高处作业99 3.1.2 施工用电102 3.1.3 施工机具103 3.2 地基基础工程 107 3.2.1 基坑工程107 3.2.2 围堰

2、115 3.2.3 沉井117 3.3 脚手架与作业平台工程119 3.3.1 脚手架工程1193.3.2 高处作业吊篮1293.3.3 作业平台1313.4 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133 88 3.4.1 模板支撑体系1333.4.2 移动模架1403.4.3 悬臂施工挂篮1413.5 地下暗挖工程 (顶管工程) 1443.6 起重机械工程1463.6.1 一般规定1463.6.2 流动式起重机1513.6.3 门式起重机 1523.6.4 架桥机 1543.6.5 塔式起重机1563.6.6 施工升降机1603.6.7 物料提升机1613.7 临时消防 1633.8 安全防护 1643.9 其

3、他 1673.9.1 钢梁(桥)安装1673.9.2 拆除工程1674 安全管理资料1694.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料1694.2 基坑工程资料1714.3 脚手架工程资料 1724.4 起重机械资料1754.5 模板支撑体系资料1764.6 临时用电资料1794.7 安全防护资料1795 附则180 89 编号类别实施对象实施内容实施依据实施要点1总则1.1目的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奠定我省市政道路、桥梁、城市隧道、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基石,切实保证施工安全,提高 人民群众满意度。1.2编制依据(一)法律法规1.安全生

4、产法(2002 年主席令第70 号,2021 年第三次修正);2.建筑法(1997 年主席令第 91 号,2019 年第二次修正);3.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 4 号);4.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3 号,2009 年修订);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397 号,2014 年第二次修订);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8.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 号);9.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21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61 号) 等。(二)规章1.建筑

5、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52 号);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8 号);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7 号);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 令第 37 号)等。(三)文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 的通知(建质201895 号);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14153 号);3.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苏建

6、质安2019378 号);4.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 安2011847 号);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的通知(建办质202148 号)等。(四)有关工程建设标准。1.3适用范围市政道路、桥梁、城市隧道、综合管廊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2行为准则2.1基本要求2.1.1基本要求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检测单位 监测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检测、监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安 全负责。安全生产法(2002 年主席令 第 70 号,2021 年第三次修正)第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

7、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 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 部令第 37 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

8、位 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2.1.2基本要求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检测单位 监测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 监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 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 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 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法(1997 年主席令第91 号,2019 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

9、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 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安全生产法(2002 年主席令 第 70 号,2021 年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 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 的检验检测机构

10、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 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 163 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 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 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397 号,2014 年第 二次修订)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

11、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 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90 编号类别实施对象实施内容实施依据实施要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 部令第 37 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 通知(建质规20222 号)第四条第一款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2.1.3基本要求施工单位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 下简称“安管人

12、员”)应当取得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法(2002 年主席令 第 70 号,2021 年第三次修正)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 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 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 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 城乡建设部令第 17 号)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

13、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 ,参加安全生产考核, 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 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 - 20113.1.1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应具有中等职业(高中)教育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身心健康。3.1.2 建筑与市政工

14、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表达、计算、计算机应用能力。3.1.3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应具备下列职业素养:1 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严谨务实,爱岗敬业,团结协作;2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规定;3 树立安全至上、质量第一的理念,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4 具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5 具有终生学习理念,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 通知(建质规20222 号)第四条第二款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2.1

15、.4基本要求施工单位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 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 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 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建设 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 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 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安全生产法(2002 年主席令 第 70 号,2021 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

16、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 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17、,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 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 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91 编号类别实施对象实施内容实施依据实施要点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 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

18、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 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 办市202240 号)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企业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对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建筑工人的安全生产意

19、识和技能 水平,减少违规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建筑工人生命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 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

20、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 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 号)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21、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 通知(建质规20222 号)第四条第三款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2.1.5基本要求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测单位、 监理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监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 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 方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 等制度。安全生产法(2002 年主席令 第 70 号,202

22、1 年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 部令第 37 号)要求详见规定、实施细则及通知要求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3、苏 建质安2019378 号)第二章 前期保障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 通知(建质规20222 号)第四条第四款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2.1.6基本要求建设 、 勘 察、设计、 施工、监理 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 应当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 承担相应责任。安全生产法(2002 年主席令 第 70 号,20

24、21 年第三次修正)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 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92 编号类别实施对象实施内容实施依据实施要点(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25、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

26、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 项安全

27、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2安全行为要求2.2.1建设单位2.2.1.1安全行为 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交 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 等资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十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28、分 项工程实施细则(苏建质安 2019378 号文)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2.2.1.2安全行为 要求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 具有相应资质条的承包单位。安全生产法(2002 年主席令 第 70 号,2021 年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建筑法(1997 年主席令第91 号,2019 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 位应当将

29、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 展严厉打击建筑工程发包与承 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 知(苏建建管202299 号)三、检查

30、整治内容(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发包的行为。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93 编号类别实施对象实施内容实施依据实施要点2.2.1.3安全行为 要求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 确安全责任,并加强履约管理。建筑法(1997 年主席令第91 号,2019 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2.2.1.4安全行为 要求建设单位按

31、规定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 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 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法(1997 年主席令第91 号,2019 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 业。2.2.1.5安全行为 要求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按规定 单独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并 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 部令第 37 号)第八条 建

32、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 工安全。2.2.1.6安全行为 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 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六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 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实施细则(苏建质安 2019378 号

33、文)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建(构)筑物、地下(上)管线、人员密集场所等施工 可能影响到的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有深基坑分部分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周边环境资料范围自基坑底部边线向外不得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两倍。2.2.1.7安全行为 要求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 出危大工程清单。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实施细则(苏建质安 2019378 号文)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特点补充完善 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2.2

34、.2勘察单位、设计单位2.2.2.1安全行为 要求勘察单位勘察单位按规定进行勘察,提供 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 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的需要。2.2.2.2安全行为 要求勘察单位勘察单位按规定在勘察文件中说 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 部令第 37 号)第六条第一款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危险性

35、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实施细则(苏建质安 2019378 号文)第八条第一款 勘察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和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安全技术控 制措施方面的建议。2.2.2.3安全行为 要求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 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 故的发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款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发生。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2.2.2.4安全行为 要求设计单位设计单

36、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 中注明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 节,并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 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 时进行专项设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 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 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 部令第 37 号)第

37、六条第二款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 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实施细则(苏建质安 2019378 号文)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 安全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专项设计。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包含相应等级岩土工程设计分项的工程勘察资质,深基坑设计施 工图必须通过专家评审。勘察、设计交底时,应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说明。 94 编号类别实施对象实施内容实施依据实施要点2.2.2

38、.5安全行为 要求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 中提出特殊情况下保障施工作业 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 措施建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十三条第三款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 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2.2.3施工单位2.2.3.1安全行为 要求施工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 配备专职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 员、机械员等。安全生产法(2002 年主席令 第 70 号,2021 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39、:(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 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 城乡建设部令第 17 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

40、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 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 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专业人 员职业标准JGJ/T2503 职业能力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的工作职责、专业技能、专业知识以及组织职业能力评价的基本要求。2.2.3.2安全行为 要求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与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资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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