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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法-《经济法基础与实务》教学课件.ppt(99页)

1、LOGO第五章合同法第五章合同法知识目标知识目标 1.熟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2.理解合同的含义和主要分类;3.掌握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无效合同和违约责任及合同担保的几种方式。能力目标能力目标 1.能够运用合同法律知识防范合同的无效与合同纠纷的发生;2.具备分析和解决合同法相关案例的能力;3.具备起草、审核合同的能力。第五章合同法第五章合同法 针对实际案例中所发生的问题,要求学生分为正方、反方两组进行辩论,将辩论结果填入下表。第五章合同法第五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2013年2月,甲市工商局投资兴办新兴农贸市场,进入该市场的35

2、0户摊主被要求收取两年管理费和摊位费。当年7月,因该市场消防不合格,350户摊位被要求转移到市场旁边,后来因交警部门干预,于当年12月又转移到不属于该局的希望市场。为此350户与工商局发生纠纷。350户摊主起诉到法院要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并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350户摊主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收取的摊位费是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本案能否作为民事案件审理?案例5-1 合同又称契约,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

3、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4.合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合同的法律特征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三)合同的分类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是指调整与合同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合同法广义的理解。

4、狭义的合同法仅指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合同法的概念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1.平等原则2.合同自由原则3.公平原则(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A公司向甲纺织厂发去传真求购一批布料。传真载明了所要布料的品种、型号、价格、数量,以及交货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等内容。传真发出后10天,乙纺织厂为A公司送来同类产品样品,价格比甲厂要低25%。于是A公司与乙厂签订了合同书,购买了乙厂的布料。正在这时,A公司收到甲厂同意供货的传真。

5、为避免重复购货,A公司赶紧给甲厂发去传真,声明已经购货,不再向甲厂采购。但5天后,甲厂将货送至A公司。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A公司是否能以未与甲厂签订合同为由拒收货物?案例5-2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要约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二节合同的订立1.要约的概念 要约又称发价、发盘、出盘、报价等。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约是具有明确目的性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2.要约的有效条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4

6、)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5)要约是向相对人做出的意思表示。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二节合同的订立3.要约邀请(1)当事人意愿。(2)订约提议的内容。(3)交易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4)法律的明文规定。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二节合同的订立4.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到达主义。这是兼顾保护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利益的平衡性选择。5.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2)要约的撤销。(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二节合同的订立6.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

7、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二节合同的订立1.承诺的概念和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二)承诺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二节合同的订立2.承诺的效力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那么承诺何时生效呢?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

8、以此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对承诺的生效采用的是到达主义原则。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企业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问:该承诺何时生效?案例5-3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二节合同的订立3.承诺的方式 承诺的方式是指承诺人采用何种方式将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即受要约人必须将承诺的内容通知要约人,但受要约人采取何种通知方式,应根据要约的要求确定。4.

9、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1)承诺迟延。(2)承诺撤回。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甲方库存有5 000立方米优质红松。2013年7月10日,甲方给乙方发函询问是否愿意以750元/立方米的价格购买一级红松,并由甲方代办托运,限在5天内答复。乙方在收函第二天即回电话愿意以750元/立方米的价格购买2000立方米一级红松。当晚,双方协商将代办托运改为乙方用专列自提。7月25日,乙方租用的专列驶进甲方货场,乙方业务员带着汇票准备签约、提货和结算一次完成。正在此时,甲方得到可靠消息:两天后一级红松的价格要涨至980元/立方米。如果现在与乙方签约,2 000立方米要少赚46万元。案例5-4第二节合同的订

10、立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甲方遂以原要约是代办托运,并无规定受要约方派专列提货,现在其派专列来,单方面变更要约条件,视为其没接受原要约,其承诺只是一个反要约。因此,甲方拒绝乙方签约并提货的要求。乙方经反复请求无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2000立方米木材并赔偿损失。问:(1)甲乙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2)此案应当如何处理?案例5-4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二节合同的订立(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3)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一)合同成立的时间(4)根据交易习惯或

11、者根据要约的要求,受要约人做出承诺行为时合同成立。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不要式和要式合同有所区别。不要式合同以承诺发生效力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要式合同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同时,根据合同法第34条、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二)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二节合同的订立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

12、所2.标的3.质量和数量4.价款或酬金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内容5.履行的期限6.履行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和载体。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表明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合同的形式。(二)合同的形式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甲公司与A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书。双方

13、约定,甲公司从A国购进废旧综合捕捞船一艘,船到大连港交货,价格为400万元人民币,船的质量以能开到大连港为准。根据乙公司提供的材料,该船还有2年使用期,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交抵押金50万元。乙公司按约定将船开到大连港,甲公司验收后,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但甲公司接船后,大连海关经实地考察,认为该船已无再航能力,令甲公司拆船。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用废船顶替旧船,隐瞒真相,欺骗其与之办理了交接手续,遂起诉要求法院认定所签订的合同无效。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案例5-5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是合同成立不等于生效,合同生效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

14、拘束当事人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三节合同的效力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订约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合同生效的条件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三节合同的效力4.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无效合同是指欠缺有效要件,虽已成立,却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同。如当事人订立的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合同、订立“洋垃圾”的合同就属于违法的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当然无效。(一)无效合同的概念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三节合同的效力1.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1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二)无效合同的种类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三节合同的效力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当事人无须履行,也不应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前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对已交付对方的财产有权请求返还,已接受该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该财产的义务;如果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应当折价补偿;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有过错的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而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

16、集体、第三人。(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随后几个月,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问: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应如何处理?案例5-6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它是给享有撤销权的合同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如果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即使合同意思表示不

17、真实,该合同仍然有效。(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三节合同的效力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3.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三节合同的效力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享有撤销权的合同当事人一旦行使了撤销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无效。被履行了的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致他方损失的应予赔偿。合同被变更后原合同之债消灭,产生新合同之债。但合同的变更只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有效,不对合同已经履行的内容发生效力,且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三)法律后果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

18、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须经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有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不予追认,合同归于无效。(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三节合同的效力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订立的合同(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三节合同的效力(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无权代理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有效。(三)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救和处

19、理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王某(9岁)因玩游戏机需要用钱,将父亲的手表(劳力士表)卖给经营冷饮的林某(当时王某称此表是他捡的)。次日,王某父亲发现手表丢失询问王某,得知手表以50元的价格卖给了林某,找到林某要求退表还款。林某当时承认买了王某的手表,并表示同意当天下午从家里取来。但到下午又称此表被其丈夫以8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不相识的人,无法退还。王某父亲即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偿还该手表的价款8万元。试分析该买卖合同的效力。案例5-7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购买B公司价值100万元的电脑设备。合同约定,A公司预付50万元货款,款到后10日内供货。合同

20、签订后,B公司因欠数家银行贷款,办公场所、库存商品、银行账户相继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无法履行与A公司的合同。为此,A公司决定拒付预付款,解除合同。B公司提出A公司拒付预付款,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A公司支付预付款20%的违约金。A公司认为拒付预付款、解除合同的原因在于B公司,不同意支付违约金。问: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案例5-8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实现权利人的合同权利。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通过合同的履行得以实现。(一)合同履行的概念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1.适当履行原则

21、2.协作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二)合同履行的原则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4.情事变更原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如质量、价款、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影响合同的履行时,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订立补充协议;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一致订立补充协议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或者直接依据交易习惯来确定如何履行合同;依照上述两个方法仍无法确定合同内容时,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来履行合同。(三)合同履行的规则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这是一项行之有效的保障双

22、务合同债务履行的法律制度,它的作用在于对抗、反对、阻止他人行使权利,但他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三节合同的履行第三节合同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双务合同的关联性(牵连性)所决定的,在性质上属于停止的(权利义务处于暂停状态)或延期的抗辩权,而不是否定的或永久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第三节合同的履行第三节合同的履行(1)在同一双务有偿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2)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顺序,双方互负的债务同时

23、届清偿期。(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第三节合同的履行第三节合同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使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及时履行义务时,可以暂时也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这只是暂时地阻止了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时,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告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二)先履行抗辩权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

24、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就有权拒绝应当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或者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2.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如果无先后顺序之分,则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第三节合同的履行第三节合同的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性的,它只是暂时阻止了后履行一方行使请求权以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履行了合同的义务时,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3.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三)不安抗辩权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四

25、节合同的履行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付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2.适用条件(1)双务合同并且当事人有先后履行顺序。(2)后履行义务人的债务尚未届履行期限。(3)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现实危险。(4)后履行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第三节合同的履行第三节合同的履行3.不安抗辩权的效力(1)中止履行合同。即先履行义务人停止或延期履行合同。(2)解除合同。(一)代位权第四节合同的

26、履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1.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也称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及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2.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合法性。(2)因果性。(3)期限性。(4)货币性。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3.代位权的行使(1)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2)代位权应当通过诉讼形式行使。(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4)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1)对债权人的效力。(2)对债务人的效力。(3)对次债务人的效力。4

27、.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A公司长期拖欠甲公司货款300万元。甲公司通过调查发现A公司对其关联企业B公司享有200万元的到期债权。A公司与B公司都是隶属于C集团的二级企业。由于A公司经营不太景气,C集团决定A公司暂中止经营,停业期间A公司暂不向B公司追收该笔200万元的债权。现A公司又没有什么资产可向甲公司偿债。问:甲公司怎样才能保护其债权不受损害?案例5-10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二)撤销权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1.撤销权的概念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

28、行为的权利。(1)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合法有效。(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2.撤销权的成立条件(4)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都具有恶意。(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其债权为限。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3.撤销权的行使和效力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视为自始不存在。相对人和受益人占有或受益财产的,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债权人因行使撤销权而发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撤销权行

29、使的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甲公司在乙公司处有一笔300万元的债权,虽然已经到期,但乙公司以缺乏资金为由一拖再拖,拒不还款。其间乙公司悄悄将一栋价值300多万元的门面房以60万元转让给丙公司,还无偿赠送了一个价值10万元的车库。丙公司购得后投资数万元把房子装修改建成酒店。甲公司得知后,催乙公司还债未果,认为乙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乙公司低价转让门面房和无偿赠送车库的行为。问: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案例5-11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

30、止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2013年3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购买水泥的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向李某供应水泥100吨,在9月1日之前分三批送到指定地点。合同订立以后,李某分两次将预付款9万元汇至张某处。张某也在7月之前将前两批货送到李某指定地点,但第三批货迟迟没送。李某数次向张某催要,张某总是以货源紧张等理由予以搪塞推托。后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张某可推迟一个月供货,必须于2013年10月1日之前送到。但是,直到2013年10月5日,张某也没有将货送到。李某因施工急迫,不得不以高价从别处购买应付施工急需。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合同,返还预付款3万元,并要求张某赔偿因违约给他造成的损失。问

31、:李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案例5-12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如增加或减少标的物的数量、推迟原定履行期限、变更交付地点或方式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变更是指狭义的合同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二)合同变更的条件1.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存在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3.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合同的变更是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

32、前提,变更合同的协议生效后,原合同效力终止。一般情况下,变更协议不溯及既往,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变更合同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未变更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与损害赔偿并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而变更合同不存在损害赔偿;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在相对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误解人应赔偿相对人的损失。(三)合同变更的效力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33、。合同的转让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只是主体发生了变化。按照其转让的权利义务的不同,合同转让可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移转及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三种形态。(一)合同转让的概念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二)合同权利的转让1.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和条件2.债权转让的效力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三)合同义务的移转1.合同义务移转的概念和条件2.债务转让的效力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四)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1.债权债务概括移转的概念和类型2.效力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合同

34、的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而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法律效力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的后合同义务。(一)合同终止的概念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二)合同终止的原因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1.清偿 清偿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清偿与履行的意义相同,清偿是按照合同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债务,合同履行的结果就是清偿债务,实现债权。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2.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

35、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3.抵销 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可分为合意抵销和法定抵销。合意抵销不受法律的限制,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依有抵销权的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第五节合同的变更、

36、转让和终止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4.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一项制度。提存并不是对债权人过错的处罚,而是通过提存的方式来终止合同关系,以保护债务人在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摆脱合同的约束力。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5.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债务免除是债权人的单方行为,债权人向债务人做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就可发生免除的效力。当然,双方也可依合意免除债务。债务免除是无因、无偿、不要式行为。免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依债权人免除的意思表示

37、发生全部或部分消灭的后果,附属于主债权的从债权也随同消灭。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6.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合同必须要有双方当事人的参加才能成立,债权与债务归并一人必然导致合同关系的消灭。混同的原因有两种:一是概括承受,这是主要原因,即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另一方的债权债务,如企业合并使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二是特定承受,即因债权让与或者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或义务,如债务人从债权人处受让债权,债权债务就因同归于一人而发生混同。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或者法律的

38、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违约责任制度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法律责任,是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集中体现。(一)违约责任的概念第六节违第六节违 约约 责责 任任(二)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1.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3.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4.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所产生的责任5.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制裁性双重属性第六节违第六节违 约约 责责 任任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是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没有违约行为,就没有违约责任。违约行为违反了

39、合同义务,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一)违约行为第六节违第六节违 约约 责责 任任(二)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仅有违约行为这一积极要件还不足以构成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还需要具备另一消极要件,即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免责是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免责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和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第六节违第六节违 约约 责责 任任 继续履行也称“

40、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继续履行可以分为金钱债务违约的继续履行和非金钱债务违约的继续履行两类。合同法对两类继续履行的相关问题分别做出了规定。(一)继续履行第六节违第六节违 约约 责责 任任1.适用继续履行的条件第六节违第六节违 约约 责责 任任(1)必须有违约行为。(2)继续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在经济上是合理的。(3)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2.继续履行的特征第六节违第六节违 约约 责责 任任(1)继续履行是一种补救方法。(2)是否请求实际履行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

41、。(3)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并用。(4)继续履行的内容是强制违约方交付按照合同约定本应交付的标的。(二)采取补救措施 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可以合理选择法律推定的责任形式。第六节违第六节违 约约 责责 任任(三)损害赔偿第六节违第六节违 约约 责责 任任1.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1)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

42、式。(2)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3)具有一定的随意性。(4)以赔偿非违约方受到的实际全部损失为原则。第六节违第六节违 约约 责责 任任2.确定赔偿范围的相关规则(1)完全赔偿原则。(2)合理预见原则。(3)减轻损害原则。(4)损益相抵原则。(5)责任相抵原则。(四)违约金1.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2.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3.违约金是违约后生效的补救方式4.违约金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第六节违第六节违 约约 责责 任任(五)定金 定金是指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在合同履行之前,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定金具有惩罚性,

43、因为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则双倍返还定金。同约定违约金一样,约定定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时,定金的比例不得超过20%,否则超过部分无效。当事人在合同中既可以约定定金也可以约定违约金,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时,二者不能同时并用,只能选择其一。第六节违第六节违 约约 责责 任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又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违约责任的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索赔请求权发生重叠,形成请求权的竞合。即因不法行为人行为的多重性,受害人享有因多重性质的违法行为而产

44、生的多重请求权。(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第六节违第六节违 约约 责责 任任(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特征(1)竞合责任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而造成的。(2)竞合责任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个民事责任在同一不法行为上并存。第六节违第六节违 约约 责责 任任(3)竞合责任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4)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两种请求。(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责任构成不同2.责任范围不同3.责任方式不同4.免责条件不同5.在对第三人的责任中有所不同第六节违第六节违 约约 责责 任任LOGOPPT模板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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