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_专业合作社章程(_年_月_日召开设置大会,由全体设置人一致经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组员正当权益,增加组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 人提议,于_年_月_日召开设置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_,注册资金_元。本社法定代代表人: 本合作社住所:_ 。 第三条本合作社根据“民办、民管、民受益”标准,以服务组员、寻求全体组员共同利益为宗旨,实施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组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社以组员为关键服务对象,依法为组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产
2、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和和农业生产经营相关技术、信息等服务。关键业务范围以下:(一)组织采购、供给组员所需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组员生产产品;(三)开展组员所需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第五条 本社对由组员出、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她人捐赠和正当取得其它资产所形成财产,享受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负担责任。 组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财产作价出资。第六条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她人捐赠所形成财产,根据组员和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百
3、分比量化为每个组员全部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她人捐赠形成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组员份额,作为中分配盈余分配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组员设置个人账户,关键记载该组员出资额、量化为该组员公积金份额和该组员和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本合作社组员以其账户内记载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负担责任。本合作社以本身全部资产对债务负担责任。 第七条经组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本合作社能够独资兴办或和其它企业合资兴办和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能够接收和本合作社业务相关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能够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或接收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相关农业项目建设;能够按决定数额和方法参与
4、社会公益捐赠,办理组员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第九条含有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收本社提供服务,认可并遵守本章程,推行本章程要求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组员。本社吸收从事和本社业务直接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机关或社会团体为团体组员。含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合作社组员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为主(占社员总数80%以上)。 第十条加入本合作社须推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要求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要求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组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经过。 第十一
5、条本合作社组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参与组员(代表)大会,并享受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章程要求对本社实施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各项服务和多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根据章程要求或组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组员名册、组员大会或组员代表大会统计、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汇报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提议;(六)提议召开临时组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据本章程要求退出本合作社。(八)组员共同决议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本合作社实施一人(户)一票制,组员各享受一票基础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和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组员,
6、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理、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重大事项决议方面,能够享受壹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最多不超出本社组员基础表决权20。享受附加表决权组员及其享受附加表决权数,应该在每次组员大会召开时通知出席会议组员。 第十三条本合作社组员须推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组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根据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负担本社亏损; (四)主动参与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收本合作社提供技术指导,根据本合作社要求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推行和本合作社签署业务协议,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寻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
7、益,珍惜多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组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组员共同利益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社或本社其它组员所拥有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还未缴清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本合作社其它组员债务; (八)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负担个人对应经济责任。(九) 组员共同议决其它义务。第十四条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其组员资格: (一)主动申明退出;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死亡; (四)团体组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 第十五条组员主动申明退出,须在财务年度终了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机关或社
8、会团体组员退社,应该在财务年度终了六个月前提出。退社组员组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组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亏损及债务。 组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组员全部公积金形成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根据本章程要求返还其对应盈余所得。退出组员应按出资百分比负担其资格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组员退出并终止组员资格时,和本合作社已签订业务协议是否继续推行依据退出时和本合作社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组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能够在叁个月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经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组员资格。不然,根据第十五条要求办理退
9、出手续。 第十七条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理事会讨论经过给予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实施组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推行组员义务,经教育无效; (二)给本合作社声誉或利益带来严重损害;(三)组员共同议决其它情形。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组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负担债务,返还其对应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须对本社作出对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本合作社机构由组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 第十九条组员大会由全体组员组成,是本合作社最高权力机构。本合作社组员达成150人以上时,每5名组员中选举产生一名组员代表组成组员代表大会。组员代表大会能够推行组员大会职权。组员代
10、表任期两年,能够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组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免职理事长、理事、实施监事或监事会组员; (三)决议组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审议同意本合作社发展计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同意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填补方案; (七)审议同意本合作社理事会年度业务汇报;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其它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本合作社关键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人
11、数、资格、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理事会相关组员变动情况汇报;(十二)决定本合作社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合作社每十二个月召开两次组员(代表)大会。组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组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组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组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组员(代表)提出; (二)实施监事或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需。 第二十三条组员(代表)大会须有本合作社组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组员因故不能参与组员大会,能够书面委托其它组员代理。一名组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组员表决。 组员
12、(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组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经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降低组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须经组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经过。组员代表大会代表以其受组员书面委托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社实施机构,对组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_名组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_人。理事长和理事会组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组员(代表)大会并汇报工作,实施组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计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组员(代表)大会审议; (
13、三)制订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填补等方案,提交组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组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多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用或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责任人和财务会计责任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财产安全; (八)接收、回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相关质询和提议; (九)推行组员(代表)大会授予其它职责。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实施充足协商一致标准,理事会组员各享受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一样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统计。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14、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组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组员出资证实; (三)签署聘用或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责任人和财务会计责任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组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验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署协议、协议和契约等; (六)推行组员(代表)大会授予其它职责。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组员监督检验理事会和工作人员工作。监事会由_名监事组成,任期_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行使
15、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组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实施情况; (二)监督检验本合作社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责任人推行职责情况,发觉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给予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提请理事会或组员(代表)大会根据本章程要求,追究当事人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组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汇报;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善工作提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组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统计理事和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推行组员(代表)大会授予其它职责。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
16、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_日内作出回复。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监事会组员各享受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一样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统计。 第三十二条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责任人由理事会聘用或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合作社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用或解聘其它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责任人; (五)聘用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用或解聘之外经营管理人员和其它
17、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其它职权。 本合作社理事能够兼任经营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和理事长和理事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责任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责任人,须遵照以下准则: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私分本社资产; (二)不得违反章程要求或未经组员大会同意,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她人或以本社资产为她人提供担保; (三)不得将她人和本社交易佣金据为已经有; (四)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五)不得从事损害本社利益其它活动; 第三十五条组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组
18、员正当权益,本合作社组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六条本合作社是经济核实主体,实施独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实。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要求。 第三十七条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合作社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施每个月三十日财务定时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施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组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财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本合作社依据组员名册,为每个组员设置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要求组员出资和应该
19、量化为组员名下个人财产份额。 组员和本合作社全部业务交易,实施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依据。 第三十九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根据本章程要求,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情况变动表等其它财务会计汇报,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组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组员查阅并接收组员质询。 第四十条本合作社资金起源包含以下几项: (一)组员出资;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它资金。 第四十一条经
20、理事会审核,组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组员出资能够转让给本合作社其它组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四十二条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组员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组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每个组员须根据组员(代表)大会决议方法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三条 依据组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填补亏损或转为组员出资。每十二个月提取公积金根据组员出资份额或组员和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份额,依百分比折股量化为每个组员全部份额,记入组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四条依据组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公益金,用于组员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
21、和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互助互济。其中,用于组员技术培训和合作知识教育百分比不少于百分之_。 第四十五条依据组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风险金,用于填补组员生产经营中遭遇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六条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它社会捐赠,均按接收时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共有资金(产),根据要求用途用于本合作社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下资产分配给组员,处理措施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进行;接收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按约定措施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合作社独资或和外单位联合兴办经济实体,实施独立核实。本合作社作
22、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受收益权和负担责任。所获收益根据本合作社分配措施进行分配。 第四十九条本合作社严格根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关键包含: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和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误工补助和经营管理责任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工资酬劳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组员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尤其困难组员补助; (六)组员和职员物质奖励; (七)其它符合财务制度要求支出。 第五十条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
23、和风险金后可分配盈余,经组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组员和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百分比分配。 第五十一条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组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填补,不足部分也能够用以后年度盈余填补或采取降低资本金总额措施填补。 本合作社债务由组员按出资百分比分担。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负责本合作社日常财务审计监督。依据组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定、监事会要求,本合作社委托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题、换届审计。 第五十三条本合作社依据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时向其上报相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 变更 解散 清算 终止 第五十四条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
24、变更,即向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五条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给予解散: (一)因组员退出,本合作社组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要求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和其它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组员大会决议解散;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五十六条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组员(代表)大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出五人组成清算小
25、组,对本合作社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订清偿方案报组员(代表)大会审议经过。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假如在要求期间内合作社组员和债权人均已接到通知,免去清算组公告义务。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次序清偿: (一)所欠职职员资酬劳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组员入资; (五)按组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下财产。 本合作社接收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下资产分配给组员,处理措施按法律要求实施。 第五十七条本合作社清算完成后,于六十日内向组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立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组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组员(代表)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组员(代表)提出,组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本章程内容和法律法规不一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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