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工作,及时有效地 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职业病 防治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 493 号令)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 (一)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本单位员工急性职业中毒 等伤亡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职业卫生监 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单位发生急性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 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职业卫生监督职责的有 关部门报告。情
2、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事故报告事项包括:单位、时间、地点、现场情况、简要 经过、伤亡人数、发病情况、发生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 势等。 (四)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 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二、事故处置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切断危害 源,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对受伤人员及时组织 现场急救或转送医院抢救,及时按规定报告事故。 (二)立即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及时撤离和疏散人 员,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三)封存造成或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设备和 工具等。 (四)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五)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单位应当及 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费用由单位承担。 (六)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 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 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认真 落实事故调查组要求采取的各项措施。严格落实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 应采取的改进措施和整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