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专业检查表(储罐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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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专业检查表(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专业检查表(储罐区储罐区) 本表适用于易燃液体、酸碱性液体罐区及桶装堆场(不包含企业附属罐区,也不包括液化烃罐区) 。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1 1 选址与总平面布置选址与总平面布置 1.1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厂址不可避免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取防洪、排涝 措施。 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设计规范GB50187-2012 第 3.0.12 条 1.2 山区建厂,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采取防止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 危害的加固措施,应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

2、的危险性评估报告。 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设计规范GB50187-2012 第 3.0.13 条 1.3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 1)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及高于 9 度的地震区; 2)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采矿陷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4)爆破危险界限内; 5)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 7)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 自然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8)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 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9)很严

3、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地段和高压缩性的饱和 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段; 10)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设计规范GB50187-2012 第 3.0.14 条 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等,应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 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布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甲、 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 采取安全防护设施。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 4.1.1 条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液化石油气的地带

4、。 1.5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 4.1.2 条 1.6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 4.1.4 条 1.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不小于 架空电力线电杆(塔)高度的 1.5 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 4.1.5、 10.2.1 条 1.8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护间距, 不应小于表 4.2.1 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5、第 4.2.1 条 1.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2 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 4.2.2 条 1.10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下表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 4.2.3 条 类别 单罐最大容量(m) 一组罐最大容量(m) 甲、乙类液体 200 1000 丙类液体 500 3000 2)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 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少于 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 限;

6、 3) 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 单罐,按本规范第 4.2.2 条的规定确定。 1.11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 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 2 排, 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3 且闪点大于 120 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 4 排; 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 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罐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 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m; 4)

7、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 0.2m,且应为 1.0m2.0m,在防火堤的适 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 堤; 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 4.2.5 条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1.1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7 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 4.2.7 条 1.13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

8、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8 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 4.2.8 条 1.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9 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 4.2.9 条 1.15 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6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 4.2.10 条 1.16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 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第 4.2.2 条 1.17

9、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 3m。 GB50160-2008 第 6.3.4 条 1.18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6.2.8 的规定。 GB50160-2008 第 6.2.7 条 1.19 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但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1000m 3的丙 B 类的储罐不应 超过 4 排,其中润滑油罐的单罐容积和排数不限。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第 6.2.9 条 1.20 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 6.2.8 的规定,且不应小于 5m;两排直径小于 5m 的立式储罐及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 3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10、2008 第 6.2.10 条 1.21 罐组应设防火堤。 GB50160-2008 第 6.2.11 条 1.22 防火堤及隔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 1 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顶罐 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 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 1 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 2 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隔堤内 1 个最大储罐容积的 1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第 6.2.12 条 1.23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 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11、 3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第 6.2.13 条 1.24 设有防火堤的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1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 3时, 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不应大于20000m3; 2 单罐容积大于 5000m 3至 20000m3时,隔堤内的储罐不应超过 4 个; 3 单罐容积大于 20000m 3至 50000m3时,隔堤内的储罐不应超过 2 个; 4 单罐容积大于 50000m 3时,应每 1 个罐一隔;5 隔堤所分隔的沸溢性液体储罐不 应超过 2 个。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第 6.2.15 条 1.25 防火堤及隔

12、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第 6.2.17 条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2 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 0.2m,但不应低于 1.0m(以堤内设计 地坪标高为准) ,且不宜高于 2.2m(以堤外 3m 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 卧 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 0.5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 3 立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 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 0.3m; 4 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 5 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

13、措施; 6 在防火 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 距离不宜大于 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1.26 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 60m 左 右应设梯子; 2 甲 B、乙、丙 A 类的液体严禁采用沟槽卸车系统; 3 顶部敞口装车的甲 B、乙、丙 A 类的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4 在距装车栈台边缘 10m 以外的可燃液体(润滑油除外)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 作的紧急切断阀; 5 丙 B 类液体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 6 零位罐至罐车装卸线不应小于 6m; 7 甲 B、乙 A 类液体装卸鹤管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

14、小于 8m; 8 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的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24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第 6.4.1 条 1.27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1 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 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2 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3 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m,高架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0.6m; 4 甲 B、乙 A 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 8m; 5 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 10m 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 切断阀; 6 甲 B、乙、丙 A 类液体的装卸车应

15、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 7 甲 B、乙、丙 A 类液体与其他类液体的两个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 小于 8m; 8 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第 6.4.2 条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1.28 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甲 A 类储罐不应小于 15m; 2 距甲 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 12m,距小于或等于 500m3的甲 B、乙类固定 顶储罐不应小于 10m; 3 距浮顶及内浮顶储罐、

16、丙 A 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 10m,距小于或等于 500m3 的内浮顶储罐、丙 A 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 8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第 5.3.5 条 1.29 储存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储罐组,防火堤堤身内侧均应作防腐蚀处理。用于全 冷冻式储罐组的防火堤,应采取防冷冻的措施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 第 4.1.2 条 1.30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应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 总局令第 40 号令发布,第 79 号修订))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并计算风险;下 列敏感目标是否在安全防护距离之外,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是否可接受

17、: 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 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 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 工艺设备、设施工艺设备、设施 2.1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 200mm 处。 GB50160-2008 第 6.

18、2.24 条 2.2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GB50160-2008 第 6.2.25 条 2.3 除甲 A 类以外的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 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GB50160-2008 第 5.3.6 条 2.4 甲 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 的甲 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GB50160-2008 第 6.2.19 条 2.5 储存温度高于 100的丙 B 类液体储罐应设专用扫线罐。 GB50160-2008 第 6.2.21 条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2.6 设有蒸汽加热器

19、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GB50160-2008 第 6.2.22 条 2.7 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 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 并宜设自动脱水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第 6.2.23 条 2.8 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 GB50160-2008 第 6.3.10 条 2.9 储罐应采用钢罐。 GB50160-2008 第 6.2.1 条 2.10 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 120000m 3; 2 浮顶、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 600000m

20、 3; 3 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 120000m 3;其中浮顶、 内浮顶罐的容积可折半计算。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第 6.2.6 条 2.11 罐组内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 10000m 3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 12 个;单罐容积小于 10000m 3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 16 个;但单罐容积均小于 1000m3储罐以及丙 B 类液 体储罐的个数不受此限。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第 6.2.7 条 2.12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检测时,

21、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 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1 可燃气体或含有毒气体的可燃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 25%爆炸下 限,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 2 有毒气体或含有可燃气体的有毒气体泄漏时, 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 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 25%爆炸下限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3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 25%爆炸下限,有 毒气体也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 器。 4 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

22、测报警设计规 范GB50493-2009 第 3.0.1 条 2.13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系统,应采用两级报警。同一检测区域内的有毒气体、 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同时报警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同一级别的报警中,有毒气体的报警优先。 2 二级报警优先于一级报警。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 范GB50493-2009 第 3.0.2 条 2.14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有人员值守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的指示报警设 备,并且进行声光报警。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 范GB50493-2009 第 3.0.3 条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2.15 压力容器

23、、压力管道上的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定,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 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检定后应当加铅封。压力表应按相 关规定定期校验。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第 9.2.1.2 条 3 公用工程公用工程 3.1 储罐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GB50016-2014 第 8.1.2 条 3.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高度 大于 15m 或单罐容量大于 2000m 3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 却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 8.1.4 条 3.3 总容积大于

24、50m3 或单罐容积大于 20m 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 (区) 应设置固定水冷却 设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总容积不大于 50m3 或 单罐容积不大于 20m 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 ,应设置移动式水枪。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 8.1.5 条 3.4 总容积大于或等于 1500m 3的可燃液体罐组宜设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 度不应小于 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 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 5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 7.1.6 条 3.5 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

25、消防水 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 100m 3,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 于 50m 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4.3.4 条 3.6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 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GB50974-2014 第 4.3.8 条 3.7 在液体毒性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应设计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洗眼 器、淋洗器的服务半径小于 15m。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计洗眼器、喷淋器等安全防护设施,洗眼器、 淋洗器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 15m。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 第 5.1.6 条 第 5.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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