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危险险化化学学品品储储存存(库库房房)安安全全检检查查表表(行行业业管管理理部部门门:安安监监局局) 检检查查项项目目检检查查事事项项检检查查内内容容 依法取得有 关安全行政 许可的情况 证照齐全,在有 效期内 营业执照 消防验收意见消防验收意见书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与安 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配备 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配备专 (兼)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 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 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 委托具有国家规定
2、的相关专 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 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安全生产责 任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的职责 各部门、岗位岗位职责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安全生产检查和 隐患治理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制度落实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管 理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审批、备 案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安全生产检查和 隐患治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 技术说明书和安 全标签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技术说明书和安 全标签 动火管理制度动火安全作业证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易制毒化学品管 理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审批、备 案 危险化
3、学品专项 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专项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其他保障安全生 产的事项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应建 立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实施 教育培训和记录 教育培训考核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从业人员持 证上岗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持 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特种作 业操作证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实施 教育培训考核 有关人员的安全 资格证书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应持证上岗 仓库工作人员 配备技术人员 从业人
4、员持 证上岗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持 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特种作 业操作证 事故应急救 援 制度制定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及备 案 制度落实 演练及记录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 施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或者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 施工单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 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 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 转 防雷(只有 一二类建筑 引用) 防雷装置防雷检测报告的有效性 防静电防静电装置防静电安全设施、设备 劳动合同管 理 劳动合同、工伤 社会保险 合同内应当载明职业危害的 事项,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 事故应急救
5、 援 制度落实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 施工单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 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 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 转 女职工保护 女职工禁止从事 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强度要求 孕期禁忌从事劳 动 孕期劳动强度要求 哺乳期禁忌从事 劳动 哺乳期劳动强度要求 劳动合同管 理 劳动合同、工伤 社会保险 合同内应当载明职业危害的 事项,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 经期禁忌从事劳 动 经期劳动强度要求 工时规定工作时间的规定 每日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时 间的规定 安全警示标 志 有较大危险因素 的生产经营场所 和有关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 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
6、生 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 安全用电 变配电室(10KV 及以上)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 不低于400mm 的挡板 女职工保护 哺乳期禁忌从事 劳动 哺乳期劳动强度要求 安全出口 应急照明灯具 安全用具管理 安全用电 变配电室(10KV 及以上)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 不低于400mm 的挡板 持证上岗(高压证) 低压配电室( 380V以下) 安全用具管理 安全出口 门窗的要求 应急照明 挡板 安全用电 变配电室(10KV 及以上) 持证上岗(低压证) 低压配电柜、屏 、台、箱、盘 金属框架接地 漏电保护是否齐全、灵敏可 靠、定期自检 电气线路敷设一般
7、环境下布线 插座 插座回路应设置接地、漏电 保护装置 固定用电设备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 保护 临时用电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安全用电 低压配电室( 380V以下) 易燃、易爆场所 安全用电 开关、灯具、线路、用电设 施均应符合防爆要求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 全职责 安全用电 一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 定及落实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制定及 落实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制度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制定及 落实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制定 及落实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制度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制定及 落实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
8、理制 度制定及落实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制度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制定 及落实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制定及落 实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制 定及落实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 度制定及落实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 火防爆制度制定及落实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制度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制 定及落实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 理制度制定及落实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制度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 火防爆制度制定及落实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 度制定及落实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制度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 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 度制定及落实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 度制定及落实
9、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设施、器材 标志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检测情 况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 度制定及落实 消防设施的放置环境 职业卫生 职业(病)危害 告知情况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中报告存 档情况 消防安全 消防设施、器材 现场检查公告栏设置情况 职业卫生 职业(病)危害 告知情况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中报告存 档情况 检查日常监测记录 查阅接触危害人员劳动合同 中书面告知 现场检查标识和警示说明设 置情况 职业卫生 职业(病)危害 告知情况 职业卫生 职业(病)危害 告知情况 现场检查标识和警示说明设 置情况 职业健康(卫生 )教育培训情况 查阅教育培训记录 查
10、阅安全监管部门发放的培 训合格证明 职业卫生 职业(病)危害 告知情况 现场检查标识和警示说明设 置情况 建设项目职业卫 生审查 对建设项目提交的材料进行 审核 其他情况 现场配合情况 职业卫生 查阅设备中文说明书 查阅化学材料中文说明书或 物料安全技术说明书 现场检查工艺、技术、材料 情况 职业卫生 其他情况 现场检查实际作业防护条件 职业卫生 其他情况 现场检查工艺、技术、材料 情况 现场检查 库房要求 应急照明灯具 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和灭火 方法不同,应设置专库或专 柜储存。危险化学品分八类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 气体;易燃液体 ;易燃固 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 品;氧化剂和有机过
11、氧化物 ;有毒品 ;放射性物品; 腐蚀品) 互为禁忌的物品应采用隔离 、隔开、分离的方式存放 库房耐火等级符合要求 库房门应为铁门,向外开。 (木门外包铁皮) 库房内设置温度计、湿度计 ,每天按时记录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 性,库房应设置监测、通风 、调温、防火、灭火、防爆 、泄露、防毒、消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静电、防 腐蚀、防渗漏及防护围堤等 设施。 监测、报警装置保证在任何 情况下处于完好状态。 现场检查 库房要求 库房应配备与所存物品灭火 方法相适应的消防器具,专 人保管,定期检测、更换, 摆放合理,消防通道畅通。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保持相应 的垛距、墙距、柱距。垛与 垛间距不小
12、于0.8m,垛与墙 、柱的间距不小0.3m。主要 通道的宽度不于小1.8m 现场检查 库房要求 库房工作人员穿戴适用防静 电服装、鞋帽和防护用品方 可上岗。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 燃、易爆物料等作业不准使 用产生火花的钢铁制工具。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罐外应安装液位计(机械式 液位计或油标尺、浮球等显 示液位清晰,玻璃液位计外 装金属套管) 现场检查 库房要求 罐体与管道应有防静电、防 雷接地。管道与阀之间应跨 接。 罐体喷淋冷却装置齐全。 现场检查 库房要求 库房内禁止设置员工宿舍、 办公室、生活设施、休息室 等。 其他安全措施 严禁火种进入库区。 现场检查 库房要求 进入库区的人员和车
13、辆的防 火要求 禁止在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 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地面要求 现场检查 其他安全措施 严禁火种进入库区。 危险化学品 运输检查 车辆 车辆技术性能检测资料齐全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设置明 显的标志 装卸、运输 驾驶员、押运人员、管理人 员、装卸员应持证上岗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要求 互为禁忌(接触容易引起燃 烧、爆炸)的危险化学品不 得同车装运 装运危险化学品的类别 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应急处理 器材和防护用品 运输途中发生剧毒化学品被 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 况立即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安全规定 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规 定 危险化学品 运输检查 装卸、运输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
14、, 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危险化 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 由相关部门划定,无法正常 运输时及时报告 危险化学品 运输检查 其他安全规定 法法规规依依据据法法规规条条款款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 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7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 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
15、,建设单位应当 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 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 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3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 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 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
16、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5条 危危险险化化学学品品储储存存(库库房房)安安全全检检查查表表(行行业业管管理理部部门门:安安监监局局)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 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或者本市 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21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三)保
17、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3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3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 活动的责任体系。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4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二
18、)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3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5条(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 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 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暂行规定第8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3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 生产状
19、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 规定的期限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 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 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 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31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 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 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 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暂行规定第10条 仓
20、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 ,督促落实。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14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 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15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 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17条 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21、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30条第(三)项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第44条第(一)项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 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1-1999)第5.1.1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 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 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32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2、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17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3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5条(八)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3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
23、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5条(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 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第24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 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8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 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 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21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
24、用新设备 ,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 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22条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 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9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
25、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 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 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 不得少于4学时。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20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 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 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第15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 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 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23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
26、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 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第20条第一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 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 不得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20条第二款 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11.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8条第(三)项 贮
27、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 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 全防护用品。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第4.4条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 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 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 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 主管
28、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 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 理办法第19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3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营 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 设备、器材,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 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 北京
29、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59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17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 年不得少于一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60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 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 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 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 理办法第26条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 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第45条第
30、(一)项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第45条第(二)项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69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营 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 设备、器材,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 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 北京市安
31、全生产条例第 59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 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 测一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9 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 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 、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 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 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16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 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
32、亡依法应承担的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44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 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 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44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 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 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36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 )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 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33、,并在劳动合同 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 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 理暂行规定第30条第一款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59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 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61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 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63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 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60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 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36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 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28条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 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
35、劳动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63条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第5.6条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 长度大于7m 的配电室应有2 个出入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 两端。当变配电室为多层建筑时,应有一个出口通向室外楼 梯平台,平台应有固定的护栏。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第5.7条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 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 不低于
36、20min。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第5.14.1条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 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检,合 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第5.18.3条 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 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 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 次。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第5.18.3.1条 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安全带 、脚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梯、尼龙绳等),
37、除每 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第5.18.3.2条 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 b) 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 表分别存放,绝缘靴不应代替一般雨靴使用,绝缘工具不合 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c) 绝缘垫和绝缘台应经常保持清洁、无损伤; d) 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并将匣放在干燥的地方 ; e) 安全用具不允许当作其它工具使用; f) 安全用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第5.18.5条 生产经营单位
38、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 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 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23条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 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检,合 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第5.18.3条 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 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 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 次。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第5.18.3.1条 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
39、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安全带 、脚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梯、尼龙绳等),除每 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第5.18.3.2条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 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 两端。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口 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第3.3.2条 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 开启门。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 3.3.2条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 应急照明灯具和疏
40、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 不低于20min。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第5.14.1条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第5.6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 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 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23条 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 连接。成排的配电装置的两端均应与接地线相连。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 范第3.1.4条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
41、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 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 装和运行第7.1条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验按钮,检 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实 验次数。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 装和运行第7.2条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 5.2.1条(1)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三、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 5.2.1条(3)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安全生产违
42、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 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 装和运行第45条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 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 压供电的防护结构。 GB19517-2004国家电气设 备安全技术规范第2.2.4条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 装和运行第45 条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 危险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所电气安全规程 (试行)划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图,并按危险区域等级和 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 爆等级的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 求;防爆电气设备的施工、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必须符合规 程要求。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第17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
44、、维修,确保完好有 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6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 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 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45、设置 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 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7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 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保证防火防烟分区
46、、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6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 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 训和消防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7条第(四)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 消防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6条第二款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 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
47、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 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 )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 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 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 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 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 18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6条第一款第(五)项
48、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 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7条第(三)项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 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 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 )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 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 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 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
49、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 18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 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 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 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