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专业检查表 其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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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专业检查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专业检查表(其他)其他) 本表适用于除石油化工、氯碱、合成氨、硫酸、油漆涂料、氯酸盐、金属粉末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1 1 区域位置、总平面布置和建筑区域位置、总平面布置和建筑 1.11.1 区域位置与总图布置区域位置与总图布置 1.1.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是否按危险 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并计算风险;下列敏 感目标是否在安全防护距离之外,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是否可接受: 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学校、

2、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 、机场 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10 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法第 12 条 1.1.2 光气装置应设在化工园区内,距离城市边界、公园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设施、农牧 业保护区、军事管理区等防护距离不小于 2 km;距离港口

3、、码头、车站、主要江河两 岸、一二级公路、高速公路、铁路、航道干线等交通要道两侧的防护距离不小于 1 km。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 1.1.3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与厂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m。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GB19041-2003 4.2.3 条 1.1.4 液氨储罐与居住区、明火、公路、铁路、架空电力线、相邻企业等安全防护距离应满 足防火间距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第 4.3.7 条 1.1.5 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化工企业不得设立在以下场所: 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 100 米内; 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

4、围 200 米内; 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 100 米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 18 条 1.1.6 邻近江河、湖、海岸布置的危险化学品装置和罐区,是否采取防止泄漏的危险化学品 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进入水域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 第 4.1.5 条 1.1.7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与下列场所防火安全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控制室; 变配电室; 点火源(包括火炬、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 民用建筑,如办公楼、厂外民居等; 厂房; 仓库; 甲、乙、丙类液体罐区、堆场; 厂内、外道路; 厂区围

5、墙; 架空电力线;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厂内、外铁路中心线 重要公共建筑 架空电力线 防火堤 其他重要设施及场所。 第 3.4.1, 3.4.2, 3.4.3, 3.4.4, 3.4.12, 3.5.1, 3.5.2,4.2.1,4.2.2,4.2.3,4.2.5、4.2.79, 4.3.1,4.3.6,10.2.1 条 1.1.8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用可燃性材料建造的屋顶和生产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建 筑物、构筑物和生产装置,以及储存可燃性、爆炸性物料的罐区及仓库区。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 7.3.5 条 1.1.9 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 标准

6、电压 ll0 kV, 最小距离 4.0m; 标准电压 220 kV, 最小距离 5.0m;标准电压 330 kV,最小距离 6.0m;标准电压 500 kV,最小距离 8.5m。 ll0500kV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 5092-1999 第 16.0.4 条 1.21.2 厂内建筑厂内建筑 1.2.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2014 第 4.1.4 条 1.2.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 3h 的防火隔墙与与其他部位分隔。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

7、53-2014 第 4.1.6 条 1.2.3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火灾危险类别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 3.3 条 1.2.4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GB50016-2014 第 3.6.2 、3.6.3 条 1.2.5 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 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采用不发火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 3.6.6 条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

8、于清扫。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 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再与相邻厂房相连通处采用 防火材料密封。 1.2.6 变、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 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所, 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 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 3.

9、3.8 条 1.2.7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 2 个 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 3.7.1 条 1.2.8 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净宽度规定: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0.9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 3.7.5 条 1.2.9 在布置产生剧毒物质、高温以及强放射性装置的车间时,同时考虑相应事故防范和应 急、救援设施和设备的配套并留有应急通道。 GBZ1-2010 第

10、4.2.1.6 条 1.31.3 厂内道路与安全疏散厂内道路与安全疏散 1.3.1 厂区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出入口的数量不宜少于 2 个; 人流出入口宜与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第 5.7.4 条 1.3.2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 5m。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 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4387 2008 第 6.1.2 条 1.3.3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区域或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 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4387-2008 第 6.1

11、.4 条 1.3.4 工厂应设置消防车道。以下场所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占地面积大于 3000m 2的甲乙丙类厂房; 占地面积大于 1500m 2的乙丙类仓库; 占地面积大于 30000m 2的可燃材料堆场;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 7.1 条 1.3.5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第 7.1.8 条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消防车道靠建筑

12、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m;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 8%。 2 2 工艺系统与装置设施工艺系统与装置设施 2.12.1 工艺安全工艺安全 2.2.1 在役化工装置应经过正规设计或经过安全设计诊断。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 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 号 2.2.2 大型和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要进行 HAZOP 分析。国内首次采用 的化工工艺,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 安监总管三2010186 号 2.2.3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 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

13、 号 2.2.4 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的安全控制应按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 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的要求进行设置。 安监总管三2009116 号 2.2.5 有可能超压的设备或管道应设置可靠的安全泄压措施: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a 的压力容器;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 0.03MPa 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 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 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甲、乙类液体管道。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第 5.5.1 条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14、 第 6.8.1 条 2.2.6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 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第 5.5.13 条 2.2.7 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主要包括: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安全阀出口应连接至适宜的设施或系统; 有毒气体,如氨、氯、光气等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达标后放空。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第 5.5.7 条 第 5.5.10 条 2.2.8 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时,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严 禁直接对大气排

15、放。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 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 号 2.2.9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艺、储槽和管道,根据介质特点,选用氮气、二氧化碳、蒸汽、 水等介质置换及保护系统。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2014 第 3.1.7 条 2.2.10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严禁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 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 号 2.2.11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第 9.3.9 条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

16、地装置;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2.2.2 2 设备设施设备设施 2.2.1 涉及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露 浓度检测。 有毒有害、 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 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 范GB50493-2009 第 3.0 条 2.2.2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生产装置尽可 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通排风设施应根据气体比 重确定位

17、置;对局部易泄漏部位应设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械排风设施。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 16 条 2.2.3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设施。 GB 50160-2008 第 7.2.10 条 2.2.4 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GB 50160-2008 第 7.2.11 条 2.2.5 加热炉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加热炉的烟道和封闭炉膛均应设置爆破门,加热炉机械鼓风的主风管道应设置爆 破膜。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燃料气的加热炉应设长明灯,并宜设置火焰检测器。 加热炉燃料气调节阀前的

18、管道压力等于或小于 0.4MPa,且无低压自动保护仪表 时,应在每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炉之间设阻火器。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 2.2.6 容器中盛装易燃、易爆危险性介质和毒性程度为中度、高度、极度介质时,不允许选 用玻璃管液面计和玻璃浮子液面计。 钢制化工容器结构设计规定HG/T20583-2011 第 10.1.3 条 2.2.3 3 管道管道 2.3.1 管线敷设方式,可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地形、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施工、检修 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毒性及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采用地上敷设。 有条件的管线宜采用共架或共沟敷设。

19、在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有毒性气体的场所,不宜采用管沟敷设,否则应采取防 止气体积聚和沿沟扩散的措施。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 7.1.2 条 2.3.2 具有可燃性、 爆炸危险性及有毒性介质的管道, 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构筑物、 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及仓储设施、贮罐区等。 GB50187-2012 第 8.1.7 条 GB50489-2009 第 7.1.4 条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2.3.3 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下面,并应符合 下列要求: 地下管线距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 堆存及装卸场地的边界水平距离不应

20、小于 2m; 应避免布置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地下水的下游,当不 可避免时,其距离不应小于 4m。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第 8.2.7 条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 7.2.5 条 2.3.4 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通信电缆和压力管道共沟。 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当沟内有腐蚀性介质管道时,排水管道应位于其上面。 腐蚀性介质管道的标高,应低于沟内其他管线。 凡有可能产生相互有害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共沟敷设的地下管沟外壁与 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基础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施工要求;与乔木的最小水平

21、距离 宜为 3m,与灌木的最小水平距离宜为 2m。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 7.2.7 条 2.3.5 工业管道的识别符号由物质名称、流向和主要工艺参数等组成,其标识应符合 5.1 5.4 的要求。管道内的物质,凡属于 GB13690 所列的危险化学品,其管道应设置危险 标识。 工业生产中设置的消防专用管道应遵守 GB13495 的规定, 并在管道上标识“消 防专用”识别符号。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 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7231-2003 第 5 节、第 6 节 2.3.6 蒸汽管道、物料管道、导热油等超过 50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金属外护隔热保护层, 并标出

22、介质名称和流向。 化工设备、 管道外防腐设计规定 HG/T20679-90 第 3.3.7 条 2.42.4 储罐区储罐区 2.4.1 防火堤、防护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必须密实、闭合、不泄漏。 GB50351-2014 第 3.1.2 条 2.4.2 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防护墙应设置不少于 2 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应设置在不 同方位上。隔堤、隔墙应设置人行踏步或坡道。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 第 3.1.7 条 2.4.3 常压储罐放水管(排尽阀)应设双阀。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SHT3007-2007 第 5.4.8 条 2.52.5 仓库仓库 2.

23、5.1 库房应干燥、易于通风、密闭和避光。储存物品应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 电源及产生火花的环境。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4-2013 第 3.2 条、第 4.3.1 条 2.5.2 以下物质应专库或分库储存: 爆炸品:黑色火药类、爆炸性化合物应专库储存;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应专库储存: 易燃气体、助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应专库储存; 遇湿易燃物品应专库储存;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4-2013 第 4.3.2 条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第 4.8 条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易燃液体可同库储存;但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应

24、分库储存; 易燃固体可同库储存;但乳发剂 H 与酸或酸性商品应分库储存; 硝酸纤维素酯、安全火柴、红磷及硫化磷、铝粉等应分库储存; 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等自燃品应分库储存;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一、二级无机氧化剂与一、二级有机氧化剂应分库储存; 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2.5.3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各种物品(气瓶装除外)不应直接落地存放,一般应垫 15cm 以 上。遇湿易燃物品、易吸潮溶化和吸潮分解的商品应适当增加下垫高度。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4-2013 第 6.1.2 条 2.5.4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应玛行列式压缝货垛,做到牢固、整齐、美观,出入库方便

25、,一般 垛高不应超过 3m。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4-2013 第 6.1.3 条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堆垛间距: 主通道大于等于 180cm; 支通道大于等于 80cm; 墙距大于等于 30cm; 柱距大于等于 10cm; 垛距大于等于 10cm; 顶距大于等于 50cm。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4-2013 第 6.2 条 2.5.5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各项操作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应使用叉车搬运、装卸压 缩和液化的气体钢瓶,热源与火源应远离作业现场。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4-2013 第 8.4 条 2.5.6 易燃易

26、爆物品仓库内不应进行分装、改装,开箱、开桶、验收等,以上活动应在库房 外进行。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4-2013 第 7.5 条 2.5.7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 承运。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46 条 3 3 炼焦企业专项检查炼焦企业专项检查 3.1 焦炉 3.1.1 焦炉炉体 1) 焦炉宜采用双联火道、废气循环、焦炉煤气下喷、贫煤气和空气侧入的复热式焦炉炉 体。对贫煤气和空气侧入的焦炉,可采用蓄热室不分格或分格下调两种结构。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 GB50432-2007 第 5.2.1 条 3.1.2 焦炉工艺布置

27、 1) 一个炉组宜由两座焦炉组成。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 GB50432-2007 第 5.3.3 条 2) 顶装焦炉的煤塔与焦炉之间应设置炉间台。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 GB50432-2007 第 5.3.7 条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3) 焦炉炉组两端应设置炉端台。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 GB50432-2007 第 5.3.8 条 4) 焦炉机、焦两侧应设置操作台。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 GB50432-2007 第 5.3.9 条 5) 电机车、熄焦车或焦罐车应设置备品存放及修理设施。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5.3.12 条 3.1.3 焦炉工艺设备 1) 集气系统的设计

28、应符合下列要求: l 上升管盖、桥管与水封阀承插处应采用水封结构。 2 集气管的直径和吸气管的数量应保证集气管内压差不大于 20Pa。 3 集气管必须设置荒煤气放散管,放散管的排出口应设置自动点火装置。 4 当采用高压氨水喷射实现消烟装煤时,高压氨水泵应设置变频调速系统。 5 吸气弯管应设置手动调节翻板及自动调节翻板。 6 上升管外壁应采取隔热措施。 7 集气管应设置氨水清扫装置。 8 集气管应设置蒸汽或氮气吹扫、充压设施。 9 应设置停氨水时补充事故用水的设施。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 GB50432-2007 第 5.4.1 条 2) 加热交换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热煤气管道的设计应

29、符合下列要求: 1)加热煤气管道的组成应根据焦炉加热用煤气的种类、煤气的热值、炉体结构以及焦 炉加热对煤气热值的要求等确定; 2)加热煤气管道应设置煤气放散装置、冷凝液排放装置以及送往每个燃烧室和立火道 的加热煤气流量调节装置; 3)加热焦炉用的焦炉煤气应经预热器预热, 预热温度不宜低于 45; 4)地下室煤气 管道末端所设自动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应高出集气管操作走台 4m。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 GB50432-2007 第 5.4.2 条 3) 废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交换开闭器应具有足够的进空气和排废气的流通断面,吸力调节应灵敏、方便; 2)焦炉的分烟道上应设置吸力自动调节翻板,总烟

30、道上应设置手动调节翻板和排水设 施。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 GB50432-2007 第 5.4.2 条 4) 交换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液压交换机,液压交换机宜设置停电用蓄能设施; 2)焦炉煤气换向应采用交换旋塞;贫煤气换向可采用煤气砣或交换旋塞。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 GB50432-2007 第 5.4.2 条 5) 护炉设备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 GB50432-2007 第 5.4.3 条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1 炉柱施加给焦炉砌体的保护性压力应根据焦炉砌体的结构参数确定。 2 焦炉的炉柱宜采用 H 型钢。 3 焦炉应设置纵横拉条,并应在拉条端部设置压

31、缩弹簧。 4 焦炉的炉门宜采用弹簧门栓、弹性刀边、悬挂式空冷炉门。 5 焦炉应采用大保护板。 6) 湿熄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湿法熄焦宜采用新型湿法熄焦。 2 熄焦塔顶应设置高效捕尘装置。 3 粉焦沉淀池的尺寸应能满足粉焦完全沉降和焦粉收集机械作业的要求。 4 收集粉焦沉淀池内的粉焦可采用电动抓斗起重机或刮板式焦粉收集机械。应设置存 放或修理粉焦收集机械的设施。 5 粉焦沉淀池内的熄焦废水应闭路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6 处理后的酚氰废水可用于熄焦补充水, 其水质应达到下列要求: pH 值 69; CODCr 150mg/1; 氨氮25mg1; 石油类10mg/1; 挥发酚0.5mg

32、/1; 氰化物0.5mg/1。 7 粉焦沉淀池应设置液位控制装置。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 GB50432-2007 第 5.4.4 条 7) 焦炉机械的装备水平及配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焦炉机械操作宜实现一次对位作业。 2 推焦机和拦焦机应设置炉门、炉框清扫装置及头尾焦回收装置;装煤车应设置机械 化启闭装煤孔盖装置,装煤车宜设置炉顶清扫装置。 3 焦炉机械的各单元操作应实现程序控制。 4 推焦机宜设置事故停电时退回推焦杆、平煤杆的动力装置。 5 推焦机、拦焦机和熄焦车之间应设置可靠的联锁装置。电机车应设置能控制推焦杆 开始推焦以及事故状态时停止推焦的联锁装置。 6 机、焦侧焦炉机械的司机室应

33、设置可双向联络并抗干扰的通讯设施。 7 焦炉机械的司机室应设置空调装置和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8 焦炉机械中各移动车辆的配置数量(含备品车辆),应满足炉组的生产操作和检修的 要求。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 GB50432-2007 第 5.4.5 条 3.1.4 安全间距 1) 焦炉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 GB50432-2007 第 5.6.1 条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名称 安全距离(mm) 推焦杆头与焦炉正面线的距离 1500 推焦机在行走时, 前面突出部分与余 煤提升机外缘的净空距离 100 推焦机小炉门开启装置与吸气管桥 架托架间的距离 1

34、50 推焦机与吸气管桥架下弦的净空高 度 250 推焦机推焦杆的后端与外部建筑物 边界线的距离 450 操作台下部推焦机滑触线保护网的 净空高度 1900 装煤车平台下部距炉顶的净空高度 1900 装煤车下煤导套提升后与炉顶砌体 面的距离 200 装煤车煤斗顶部与煤塔前檐的距离 200 装煤车与煤塔内操作台的距离 100 装煤车与炉顶工人休息室间的距离 750 拦焦机与炉柱及炉门突出部分的距 离 100 熄焦车底板与焦台上部边缘的净空 高度 250 吸气弯管与集气管走台面的净空高 度 1900 地下室煤气分配支管净空高度 1800 两侧烟道走廊内的通道净宽 700 3.1.5 电气与自动化 1

35、) 炼焦供电应按双回路电源设计。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8.1.1 条 2) 焦炉移动车辆、液压交换机应采用 PLC 控制,焦炉移动车辆的走行电机宜配置变频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8.1.2 条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装置。 3) 焦炉移动车辆宜设置炉号自动识别、连锁对位及作业管理控制系统。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8.1.3 条 4) 焦炉工作场所应设置正常照明及应急照明,焦炉烟囱应设置障碍照明。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8.1.4 条 5) 焦炉烟囱、煤塔和熄焦塔等必须设置防雷接地装置。 炼焦工艺

36、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8.1.5 条 6) 采用贫煤气加热的焦炉地下室必须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及报警装置。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8.1.6 条 7) 焦炉交换机室、控制室和配电室等场所必须设置火灾检测及报警装置。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8.1.7 条 8) 焦炉应设置中央控制室,并应采用集散控制系统进行集中操作、监视和管理。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8.1.8 条 9) 焦炉加热系统应设置温度、压力、流量和热值的测量装置,以及压力或流量的调节装 置。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8.1.

37、9 条 10) 焦炉应设置加热煤气的低压报警和联锁装置。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8.1.10 条 11) 焦炉集气管应设置荒煤气温度、压力测量装置以及压力自动调节装置。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8.1.11 条 12) 焦炉分烟道应设置废气温度及含氧量的测量装置,并应设置吸力测量及自动调节装 置;总烟道应设置废气温度和吸力测量装置。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8.1.12 条 13) 焦炉应设置下列检测装置: 1 推焦电流自动检测和传送装置。 2 基于每座焦炉的加热用煤气流量自动累积记录装置。 3 测量焦炉炉温、具有数据储存与处

38、理功能的红外高温计。 4 焦炉装煤量自动称量装置和装炉煤水分自动检测装置。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8.1.13 条 14) 应按所在地的环保要求,设置相应的焦炉烟囱废气排放自动检测装置。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8.1.14 条 15) 焦炉加热宜采用计算机加热控制和管理系统。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8.1.15 条 3.2 干熄焦干熄焦 3.2.1 干熄焦工艺布置干熄焦工艺布置 1) 焦炉或焦炉组需设置两套或两套以上干熄焦装置时,宜集中布置在一个干熄站内。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6.3.2 条 2)

39、 除氧给水泵站应布置在干熄焦锅炉附近,可独立设置或与干熄焦系统其他构筑物统一 联合布置,并应为施工、安全运行、巡回检查和方便操作创造条件。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6.3.3 条 3) 干熄焦主框架应设置电梯。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6.3.7 条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3.2.2 干熄焦工艺设备干熄焦工艺设备 1) 红焦输送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红焦输送系统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干熄站相对焦炉的位置、焦炉的出焦操作周期、接 焦方式以及单孔炭化室的焦炭产量等确定。 2 采用湿法熄焦备用时,应采用干湿两用电机车。 3 一台电机车应牵引两台焦罐

40、车。焦罐车应设置一套备品。 4 对位装置、横移牵引装置、起重机及装入装置等应实现程序控制、自动运转。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6.4.1 条 2) 干熄炉及供气装置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干熄炉预存室应设置放散装置。 2 干熄炉环形气道或一次除尘器应设置空气导入装置。 3 干熄炉顶部应设置水封式 装焦口。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6.4.2 条 3) 装入装置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入装置台车的移动与炉盖的开闭应采用联动方式。 2 装入装置应设置布料器。-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6.4.3 条 4) 排出装置的设计应

41、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配置可准确调节排焦量的密闭、 连续式排焦设备, 并应实现程序控制、 自动运转。 2 多个干熄炉处于同一中心线上且共用同一运焦系统时,应设置可互为备用的两条带 式输送机。 3 排出装置下的带式输送机应设置事故洒水装置。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6.4.4 条 5) 气体循环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干熄炉与一次除尘器之间、一次除尘器与干熄焦锅炉之间应设置高温补偿器。 2 二次除尘器及循环气体管路应设置防爆装置。 3 一次除尘器顶部应设置放散装置。 4 干熄炉入口的循环气体管路应设置气体冷却器。 5 循环气体管路应没置补偿器和氮气补充装置。 6 风

42、机出口的循环气体管路应设置自动调节预存室压力的放散装置。 7 干熄炉人口循环气体中,一氧化碳(CO)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 6(体积百分比); 氢气 (H2)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 3(体积百分比)。 8 循环风机宜设置速度调节装置。 9 循环风机应与锅炉汽包液位、锅炉给水泵及主蒸汽温度等设置联锁。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6.4.5 条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6) 干熄焦锅炉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干熄焦锅炉的压力、温度参数应根据企业蒸汽需求的近、远期规划和技术经济比较 确定。 2 干熄焦锅炉宜选用强制循环与自然循环相结合的循环方式。每台干熄焦锅炉应设置 2 台强制循环水泵,

43、并应互为热备用。 3 在非严寒地区宜选用露天干熄焦锅炉;在寒冷地区宜选用紧身封闭的干熄焦锅炉。 4 选用露天干熄焦锅炉时,应对锅炉本体及其附属系统和管道采取防雨、防冻、防腐、 承受风压和减少热损失等措施。 5 选用紧身封闭的干熄焦锅炉时,应要求紧身罩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和保温阻燃性 能,且封闭体内应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 6 选用紧身封闭的干熄焦锅炉时,炉顶应设置检修用单轨吊车。 7 干熄焦锅炉易磨损部位应采取耐磨措施。 8 干熄焦锅炉汽包宜设置停炉时充氮气保护用接口。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6.4.6 条 3.2.3 电气与自动化 1) 干熄焦供电应按双回路电源设计。

44、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8.2.1 条 2) 干熄焦应设置中央操作室,并应对整个生产过程采用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进行控制。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8.2.2 条 3) 熄焦起重机应采用 PLC 控制,其提升及走行用电机应配置变频调速装置。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8.2.3 条 4) 干熄焦工作场所应设置正常照明及应急照明。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8.2.4 条 5) 熄焦装置必须设置防雷接地装置。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8.2.5 条 6) 干熄焦排出装置的振动给料器及旋转密封阀

45、周围,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氧气浓度的检测 及报警装置。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8.2.6 条 7) 干熄焦排出装置的排焦溜槽及运焦带式输送机位于地下时,排焦溜槽周围及运焦通廊 的地下部分,必须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和氧气浓度的检测及报警装置。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8.2.7 条 8) 干熄焦综合电气室必须设置火灾检测及报警装置。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8.2.8 条 9) 干熄焦装置必须设置下列安全联锁所需的检测装置: 1 预存室上、下料位的检测。 2 循环气体成分的在线分析。 3 排焦温度的检测。 4 锅炉汽包液位的检测。 炼

46、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8.2.9 条 3.3 烟尘治理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3.3.1 装煤烟尘处理 1) 焦炉装煤烟尘治理系统宜采用干式除尘地面站形式。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7.1.2 条 2) 干式除尘地面站式的焦炉装煤烟尘治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煤车上的烟尘捕集设施,应具备防止可燃气体发生爆炸的功能,并应设置安全泄 爆装置。 2 烟气连接管路应设置事故断电紧急切断设施。 3 应设置阻断烟尘中高温明火颗粒的设施。 4 应采取降低烟尘粘结特性的措施。 5 系统通风机组应采取安全可靠的调速措施。 6 应确保净化装置内部不存在集

47、尘死角,并应将收集的灰尘及时排出。 7 整个系统应采取防静电积聚措施,并应设置安全泄爆装置。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7.1.3 条 3) 焦炉装煤烟尘治理系统应采用先进可靠的自动控制系统。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7.1.4 条 4) 捣固焦炉的装煤推焦机(或捣固装煤车)宜设置推送煤饼时密封机侧炉门的设施。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7.1.5 条 3.3.2 出焦烟尘处理 1) 焦炉出焦烟尘治理系统宜采用干式除尘地面站形式。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7.2.2 条 2) 干式除尘地面站式的焦炉出焦烟尘治理

48、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阻断烟尘中高温明火颗粒的设施。 2 应采取降低烟尘温度的措施。高温烟尘宜采用自然冷却方式进行冷却。 3 系统通风机组应采取安全可靠的调速措施。 4 应确保净化装置内部不存在集尘死角,并应将收集的灰尘及时排出。 5 整个系统应采取防静电秘聚措施。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7.2.3 条 3) 焦炉出焦烟尘治理系统应采用先进可靠的自动控制系统。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7.2.4 条 3.3.3 干熄焦烟尘处理 1) 干熄焦装置中,干熄炉顶的装入装置、预存室事故放散口、预存室压力自动调节放散 口和干熄炉底的排出装置、运焦带式输送机受料点等产尘点必须设置烟尘捕集设施。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 第 7.3.1 条 2) 干熄焦环境烟尘治理系统应采用干式除尘地面站形式。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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