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危险险化化学学品品生生产产企企业业安安全全检检查查表表(行行业业管管理理部部门门:安安监监局局) 检检查查项项目目检检查查事事项项检检查查内内容容法法规规依依据据 依法取得有关 安全生产行政 许可的情况 证照齐全 ,在有效 期内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 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 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 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 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 发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 事生产活动。 生产许可证 依
2、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 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 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 开工生产。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 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 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 录的产品。 危险化学品登记 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 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备案证明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 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 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 备案证明管理。 消防验收 意见 消防验收意见书 按照国
3、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 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 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 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 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 的,应当停止使用。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 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 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
4、防技术标准和管 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 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 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与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 配备 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 机构、配 备专(兼 )职安全 生产管理 人员 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 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 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 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 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 生产管理服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 位、危险物品的生产
5、、经营、储存单位以及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 备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依法取得有关 安全生产行政 许可的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 制 单位主要 负责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的 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 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
6、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各部门、 岗位 岗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 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 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 体系。 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 程、作业规程 的情况 安全生产 检查和隐 患治理制 度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 包括: (二)安全生产
7、检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 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 理和监控责任制。 制度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 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 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 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 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 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
8、施, 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 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 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 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 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 废弃危险 化学品处 置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 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 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 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 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 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
9、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 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 品安全技 术说明书 和安全标 签管理办 法 危险化学品技术说明书 和安全标签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 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 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 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 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 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 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动火管理 制度 动火安全作业证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 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10、23012、HG 23014的规定。 具有较大 危险因素 生产经营 场所、设 备设施的 安全管理 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 程、作业规程 的情况 安全生产 检查和隐 患治理制 度 制度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 当包括: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 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 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作业 安全管理 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1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 包括: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 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 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 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 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 落实。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 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 说明,并以双方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 为从业人 员提供符 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 用品,并 监督、
12、教 育从业人 员按照使 用规则正 确佩戴和 使用的情 况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 包括: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 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并监督、教 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 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 、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 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13、不 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 物品替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 程、作业规程 的情况 具有较大 危险因素 生产经营 场所、设 备设施的 安全管理 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劳动 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 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 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 护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 法查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
14、标准配发劳动防护 用品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 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 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 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有安 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 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 法查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的;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 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 人员检查验收。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合格 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
15、应当依 法查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配发 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 护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 法查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 程、作业规程 的情况 为从业人 员提供符 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 用品,并 监督、教 育从业人 员按照使 用规则正 确佩戴和 使用的情 况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 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 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 用品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对有下列
16、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 法查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 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 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 理制度。 安全生产 奖励与惩 罚制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 包括: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事故报告 、调查处 理制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
17、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 包括: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制度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 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 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 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 不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 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 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
18、有关证物。生产经营 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 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 程、作业规程 的情况 为从业人 员提供符 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 用品,并 监督、教 育从业人 员按照使 用规则正 确佩戴和 使用的情 况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配发 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 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 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 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 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
19、场、毁灭有关证据 。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 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 报。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 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 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 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 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定期研究 安全生产 问题 制度制定、制度落实: 检查会议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四)定
20、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 程、作业规程 的情况 事故报告 、调查处 理制度 制度落实 三同时安 全管理制 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 算。 重大危险 源安全管 理制度 制度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 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 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 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
21、督管理的 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 位重大危险源以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 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 门备案。 安全投入 管理制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 安全生产条件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 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 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 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
22、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 程、作业规程 的情况 制度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 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 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 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矿山、建筑施 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 器材生产单位实行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具体 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危险化学 品专项管 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专项管理制 度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 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23、必须执 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 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管理。 其他保障 安全生产 的事项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 应建立其他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 包括: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
24、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 包括: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实施 教育培训和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教育培训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 程、作业规程 的情况 安全投入 管
25、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 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 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 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 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 教
26、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 ,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 ,均不得少于4学时。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 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 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 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 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从业人员持证 上岗情况 特种作业 人员持证 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特 种作业操作证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
27、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 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实施 教育培训考核 有关人员 的安全资 格证书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仓库工作人员 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 证上岗。 配备技术人员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 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 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 事
28、故应急救援 制度制定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 及备案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 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 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 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 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 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 ,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29、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确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 点,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 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 救援设备、器材,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 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 制度落实 演练及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 从业人员持证 上岗情况 生产经营
30、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 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 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 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 方案演练。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 业、建筑施工单位建立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按规 定签订救护协议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 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 业、建筑施工单位配备 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保证正常运 转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
31、正常运转的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 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 正常运转。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 点,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 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 救援设备、器材,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 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 疏散管理 疏散通道 、标志、 出口 疏散通道符合要求、标 志明显、出口保持畅通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 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 止封闭、堵
32、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 出口。 应急广播 、应急照 明 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 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 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 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 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能手动或自动控制选择 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 应急广播 消防控制室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按照预 设控制逻辑自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 停止应急广播,并在扬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 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 事故应急救援 制度落实 演练及记录 防雷(只有一 二类建筑引用 ) 防雷装置防雷检测报告的有效性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33、。 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 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静电 防静电装 置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 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设置 防静电装置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 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 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 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 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 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生活设施员工宿舍 员工宿舍疏散通道符合 要求、标志明显、保持 畅通的出口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仓库不
34、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 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 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 舍的出口。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 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 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 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 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 、工伤社 会保险 合同内应当载明职业危 害的事项,并如实告知 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 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 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
35、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 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 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 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 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 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 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 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 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 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 纳保险费。 女职工保护 女职工禁 止
36、从事的 劳动 女职工劳动强度要求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 的劳动。 孕期禁忌 从事劳动 孕期劳动强度要求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 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 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禁 忌从事劳 动 哺乳期劳动强度要求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 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 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 、工伤社 会保险 合同内应当载明职业危 害的事项,并如实告知 从业人员
37、。 经期禁忌 从事劳动 经期劳动强度要求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 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 工时规定 工作时间 的规定 每日工作时间、每周工 作时间的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 时制度。 安全警示标志 有较大危 险因素的 生产经营 场所和有 关设施、 设备上, 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 示标志 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 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 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 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用电 变配电室 (10KV及 以
38、上)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 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 板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 取措施的;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 挡板。 安全出口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 取措施的; 长度大于7m 的配电室应有2 个出入口,并宜 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变配电室为多层建 筑时,应有一个出口通向室外楼梯平台,平 台应有固定的护栏。 应急照明灯具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 取措施的; 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 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 安全用具管理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 取措施的; 女职工保护 各种安全
39、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 并定期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 应超期使用。 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 、绝缘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 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 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 年一次。 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 ,如:(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 竹(木)梯、尼龙绳等),除每年试验检查 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 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 燥通风的处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 接触; b) 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 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
40、存放,绝缘靴不应代 替一般雨靴使用,绝缘工具不合格的不得存 放在工作现场; c) 绝缘垫和绝缘台应经常保持清洁、无损伤 ; d) 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并将匣 放在干燥的地方; e) 安全用具不允许当作其它工具使用; f) 安全用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持证上岗(高压证)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低压配电 室(380V 以下) 安全用具管理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 取措施的; 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 并定期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 应超期使用。 电气
41、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 、绝缘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 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 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 年一次。 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 ,如:(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 竹(木)梯、尼龙绳等),除每年试验检查 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安全用电 变配电室 (10KV及 以上) 安全用具管理 安全出口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 应设两个出口,并宜 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 两部分布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一 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 门窗的要求 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 室的门应
42、为双向开启门。 应急照明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 取措施的; 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 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 挡板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 取措施的;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 挡板。 持证上岗(低压证)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低压配电 柜、屏、 台、箱、 盘 金属框架接地 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接地装 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成排的配电装置的两 端均应与接地线相连。 漏电保护是否齐全、灵 敏可靠、定期自检 剩余电流保护装
43、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 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 。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 作实验按钮,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 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实验次数。 电气线路 敷设 一般环境下布线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并应 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并应 符合下列要求: 三、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 穿管保护。 插座 插座回路应设置接地、 漏电保护装置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 取措施的; 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安全用电 低压配电 室(380V 以下) 固定
44、用电 设备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 接地保护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 取措施的; 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 ,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结构。 临时用电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 取措施的;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 护装置。 易燃、易 爆场所安 全用电 开关、灯具、线路、用 电设施均应符合防爆要 求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 取措施的; 危险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 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划定危险场所区 域等级图,并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 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
45、备。防爆电气设备的配 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施 工、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 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 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 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 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 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 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 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 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 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
46、间 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 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 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 全责任人。 安全用电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 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 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 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 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 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一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
47、行下 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 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 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 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 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 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 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 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 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 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 全责任人。 消防
48、安全 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 度制定及落实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 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 责: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 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 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 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 防安全职责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 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 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 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 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
49、 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 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 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 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 全内容。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制 定及落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 列消防安全职责: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 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 全职责: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 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 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 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 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 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