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危险险化化学学品品使使用用单单位位安安全全检检查查表表(行行业业管管理理部部门门: :安安监监局局) 检检查查事事项项检检查查项项目目检检查查内内容容法法规规依依据据 依法取得 有关安全 生产行政 许可的情 况 证照齐全,在 有效期内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 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 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 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消防验收意见 消防验收意见 书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
2、 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 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 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 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 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 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 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 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 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 场所进行消防安全
3、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 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与安全生 产管理人 员的配备 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配 备专(兼)职 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高危行业应当 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 从业人员在三 百人以上的应 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 员;从业人员 在三百人以下 的,应当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 的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或者 委托具有国家 规定的相关专 业技术资格的 工程技术人员 提供安全生产 管理服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 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
4、超过 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安全生产 责任制 单位主要负责 人 单位主要负责 人履行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各部门、
5、岗位 岗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 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 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 程、作业 规程的情 况 安全生产检查 和隐患治理制 度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和建档监控等制度,
6、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 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制度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 ,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 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 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 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 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经
7、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 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 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 工实施监控治理。 废弃危险化学 品处置 废弃危险化学 品处置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 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 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 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 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 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 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
8、全技术说明书 和安全标签管 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技 术说明书和安 全标签 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 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 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 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 程、作业 规程的情 况 安全生产检查 和隐患治理制 度 制度制定情况 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 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具有较大危险 因素生产经营 场所、设备设 施的安全管理 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9、作 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 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 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危险作业安全 管理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 制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 险作业
10、,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 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 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 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 细说明,并以双方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 为从业人员提 供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并监督 、教育从业人 员按照使用规 则正确佩戴和 使用的情况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生
11、产经营单位 必须为从业人 员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并 监督、教育从 业人员按照使 用规则佩戴、 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 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 程、作业 规程的情 况 危险化学品安 全技术说明书 和安全标签管 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技 术说明书和安 全标签 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为从业人 员无偿提供合 格的劳动防护 用品,不得以 货币形式或者 其他物品替代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 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12、不得以货币 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生产经营单位 配发劳动防护 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生产经营单位 按有关规定或 者标准配发劳 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 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 配发有安全标 志的特种劳动 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
13、监察机构对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 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生产经营单位 配发合格的劳 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 程、作业 规程的情 况 为从业人员提 供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并监督 、教育从业人 员按照使用规 则正确佩戴和 使用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 不得配发
14、超过 使用期限的劳 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 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 生产经营单位 劳动防护用品 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 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 与惩罚制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5、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事故报告、调 查处理制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制度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 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
16、 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 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 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 延不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 ,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破坏 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 程、作业 规程的情 况 为从业人员提 供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并监督 、教育从业人 员按照使用规 则正确佩戴和 使用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17、事故现场有关 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 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 有关证据。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 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 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 整改措施的情
18、况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 理期间擅离职守。 定期研究安全 生产问题 制度制定、制 度落实:检查 会议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 程、作业 规程的情 况 事故报告、调 查处理制度 制度落实 三同时安全管 理制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 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 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重大危险源安 全管理制度 制度落
19、实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 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 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 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 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 危险源以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投入管理 制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 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 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 生产所必需的资金
20、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 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 程、作业 规程的情 况 制度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 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 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
21、担责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 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行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具体 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危险化学品专 项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专 项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 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 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 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其他保障安全 生产的事项 根据本单位实 际情况,应建 立其他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
2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情况 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 应制定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 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实施 教育培训和记 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 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教育培训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23、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 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 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 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 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 程、作业 规程的情 况 安全投入管理 制度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 的使用
24、、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 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 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 不得少于8学时。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 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 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 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 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 从业
25、人员 持证上岗 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 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 持有效特种作 业操作证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 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有关人员的安 全资格证书 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应持证上 岗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仓库工作人员 仓库
26、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情况 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实施 教育培训考核 事故应急 救援 制度制定 生产事故应急 预案编制及备 案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 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 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 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
27、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 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 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 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 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制定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 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 制度落实 演练及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28、作 负有下列职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 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 存单位以及矿 山企业、建筑 施工单位建立 应急救援组织 或者按规定签 订救护协议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 救护协议的; 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 存单位以及矿 山企业、建筑 施工单位配备 必要的应急救 援器材、设备 ,并进行经常 性
29、维护、保养 ,保证正常运 转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 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 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 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 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制定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 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 疏散管理 疏散通道、标 志、出口 疏散通道符合 要求、标志明 显、出口保持 畅
30、通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 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 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应急广播 应急广播、应 急照明设施并 确保完好、有 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 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确保完好有效; 能手动或自动 控制选择广播 分区、启动或 停止应急广播 消防控制室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按照预设控制 逻辑自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 ,并在扬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 录音。 防雷(只 有一二类 建筑引用 ) 防雷装置 防雷检
31、测报告 的有效性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 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 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静电防静电装置 生产、储存、 使用危险化学 品的作业场所 设置防静电装 置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 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 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 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 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事故应急 救援 制度落实 生活设施员工宿舍 员工宿舍疏散 通道符合要求 、
32、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出 口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 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 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 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 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 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 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 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 防技术标准。 劳动合同 管理 劳动合同、工 伤社会保险 合同内应当载 明职业危害的 事项,并如实 告知从业人员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
33、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 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 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 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 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 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 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 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 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 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 欺骗。生产
34、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 保险,缴纳保险费。 女职工保 护 女职工禁止从 事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强 度要求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孕期禁忌从事 劳动 孕期劳动强度 要求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 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 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禁忌从 事劳动 哺乳期劳动强 度要求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 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 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 班劳动。 经期禁忌从事
35、 劳动 经期劳动强度 要求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 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工时规定 工作时间的规 定 每日工作时间 、每周工作时 间的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安全警示 标志 有较大危险因 素的生产经营 场所和有关设 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 是否在有较大 危险因素的生 产经营场所和 有关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 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女职工保 护 安全用电 变配电室( 10KV及以上
36、) 变配电室出入 口应设置高度 不低于400mm 的挡板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的;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 安全出口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的; 长度大于7m 的配电室应有2 个出入口,并宜布置在 配电室的两端。当变配电室为多层建筑时,应有一 个出口通向室外楼梯平台,平台应有固定的护栏。 应急照明灯具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的; 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 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 安全用具管理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的; 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
37、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 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 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 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 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 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次。 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 (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梯、 尼龙绳等),除每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 均应进行检查。 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 的处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 b) 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 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绝缘靴不应代替一般
38、雨靴使 用,绝缘工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c) 绝缘垫和绝缘台应经常保持清洁、无损伤; d) 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并将匣放在干 燥的地方; e) 安全用具不允许当作其它工具使用; f) 安全用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持证上岗(高 压证)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低压配电室( 380V以下) 安全用具管理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的; 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 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 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
39、挡板、绝缘 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 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 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次。 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 (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梯、 尼龙绳等),除每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 均应进行检查。 安全出口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 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 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 ,楼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 外的安全出口。 门窗的要求 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 应为双向开启门。 应急照明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的; 应急照明
40、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 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 挡板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的;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 持证上岗(低 压证)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低压配电柜、 屏、台、箱、 盘 金属框架接地 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有可 靠的电气连接。成排的配电装置的两端均应与接地 线相连。 漏电保护是否 齐全、灵敏可 靠、定期自检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 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
41、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验 按钮,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 电高峰期应增加实验次数。 电气线路敷设 一般环境下布 线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并应符合下 列要求: 一、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 安全用电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并应符合下 列要求: 三、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 护。 插座 插座回路应设 置接地、漏电 保护装置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的; 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固定用电设备 电气设备必须 有可靠的接地 保护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的; 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
42、,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 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结构。 临时用电 安装漏电保护 装置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的;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易燃、易爆场 所安全用电 开关、灯具、 线路、用电设 施均应符合防 爆要求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的; 危险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所电气 安全规程(试行)划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图,并 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 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防 爆电气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防爆电气 设备的施工、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必须符合规程要 求。 安全用电
43、电气线路敷设 一般环境下布 线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 单位的消防安 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 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 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 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 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 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
44、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人。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 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 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 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一般单位消防 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
45、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 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 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 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 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 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人。 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 、培训制度制 定及落实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46、 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 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 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 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 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 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 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 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 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 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 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47、;消防安 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防火巡查、检 查制度制定及 落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 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 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 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 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 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 理;火灾隐患整改;
48、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 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 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 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 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 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 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 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 掌握情况; (七)消
49、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 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 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 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 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制度 防火巡查、检 查制度制定及 落实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 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 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 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 、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