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油气加注站液化气储罐爆炸事故 2007 年 11 月 24 日 7 时 51 分,某石油销售分公司租赁经营的油气加注站在停业检修时 发生液化石油气储罐爆炸事故,造成 4 人死亡、30 人受伤。 发生事故的油气加注站是某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996 年建成投用的。2004 年,某石 油销售分公司向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租赁经营该油气加注站,租赁期为 20 年。该油气加 注站共有 10 m 3液化石油气储罐 3 个、20 m3汽油储罐 2 个、15 m3汽油储罐 1 个、15 m3柴油 储罐 1 个, 以上 7 个储罐均为埋地罐。 该油气加注站主要经营车用液化石油气、 汽油、 柴油。 2005 年
2、,取得 “燃气供应站供气许可证”,有效期到 2007 年 4 月。事故发生时尚未取得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石油销售分公司在 2007 年的安全检查中发现油气加注站存在安全隐患,由其下属的销 售中心与某燃气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将检修工作委托给燃气有限公司负责, 燃气有 限公司又转包给没有压力管道施工资质的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计划检修项目为油气加 注站管道刷油漆防腐、更换紧急切断阀、校验安全阀。 2007 年 10 月 12 日,油气加注站暂停营业,进行检修。同日,燃气有限公司用 10 瓶氮 气分别将 1 号、2 号储罐内的剩余液化石油气物料压到槽车内,进行退料,至储罐液位表到
3、零位后结束,但没有对液化石油气储罐进行置换。 11 月 14 日,销售中心变更工程项目内容,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更换系统管道的 内容。11 月 22 日,管道全部更换完毕。 11 月 23 日 15 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严重违反压力管道试压规定,擅自用压缩空 气气密性试验代替对新更换管道的压力试验, 并确定管道系统气密性试验压力为 1.76 MPa。 在没有用盲板将试压管道与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隔离、 且储罐的液相管道阀门和气相平衡管 阀门处于全开情况下,19 时,用空气压缩机将试压管道连同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一起加压 至 1.2 MPa,保压至 24 日上午。24 日 7 时 10 分,
4、继续升压。7 时 40 分,焊工违章进行液 化石油气管道防静电装置焊接作业,7 时 51 分,当将第 3 只单头螺栓焊至液化石油气管道 气相总管,空压机加压至 1.36 MPa 时,2 号液化石油气储罐发生爆炸,罐体冲出地面,严 重损坏,其余两个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受爆炸冲击,向左右偏转,造成液化石油气罐区全部 破坏,爆炸形成的冲击波将混凝土盖板碎块最远抛出 420 多米。 事故造成 2 名作业人员当场死亡,30 名附近居民和油气加注站旁边道路上行人受伤, 其中 2 名伤势严重的行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周边约 180 户居民房屋玻璃不同程度损坏, 12 家商店及 70 余部车辆破损。 直接原因
5、(1)液化石油气储罐用氮气卸料后没有置换清洗,储罐内仍残留液化石油气。 (2) 在用压缩空气进行管道气密性试验时, 没有将管道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用盲板隔断, 致使压缩空气进入了液化石油气储罐, 储罐内残留液化石油气与压缩空气混合, 形成爆炸性 混合气体。 (3)因违章电焊动火作业,引发试压系统发生化学爆炸,导致事故发生。 间接原因 (1)燃气有限公司允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 证、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油气加注站管道 改造维修工程没有监管。 (2)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任何施工资质,以燃气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压力管道施 工工程
6、。在没有图纸、没有施工方案的情况下,盲目组织人员施工,擅自组织气密性试验。 (3) 石油销售分公司销售中心在油气加注站管道改造维修工程的项目组织上管理混乱, 以包代管, 未对发包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 致使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屡屡 违反安全作业规程。 (1)杜绝违章作业。要严格执行管道试压、气 密性试验、盲板管理、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 安全规定。如用火作业应符合集团公司的规定:凡 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 上用火, 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进行可靠封堵隔离; 经彻底吹扫、 清洗、 置换后, 打开人孔, 通风换气; 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经分析合格方 可
7、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 1 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 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切实加强加油(气)站检维修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加油(气)站检维修施工安 全管理规定,加油(气)站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审 核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作业方案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同时要安排专人负责监 督检修过程的质量和安全。 变更检修内容时要及时修订检修施工方案。 业主和监理单位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施工单位作业全过程安全监控。要加强对加油(气)站检维修及承包商 管理,不得将加油(气)站等危险场所检维修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杜绝层层转包和以包代管。 (3)作业前要进行风险辨识和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严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 个人经营加油(气)站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