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安全全生生产产执执法法综综合合检检查查表表(据据2424号号令令)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序号号检检查查项项目目检检查查内内容容检检查查结结果果 1 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 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竣 工验收 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证书 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2、务院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的相关证书 2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 治的情况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 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3 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制、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作业规程的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类各级人员和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2.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3.安 全检查及隐患治理管理制度;4.安全施工和检维修管理 制度;5.安全作业管理制度;6.生产设施、设备安全 管理制度;7.安全投入保障制度;8.劳动防护用品(具 )和保健品管理制度;9.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处理 制度;10.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1.安全生产例会管理 制度;12.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13.消防管理制度 ;1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5.承包商供应商管理 制度;16.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17.特种 设备管理制度;18.外用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19. 建设 项目新、改、扩建“三同时”管理制度;2
4、0.班 组交接班管理制度;2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 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操作、作业规程根据企业不同岗位、工种建立健全安全操作、作业规程 序序号号检检查查项项目目检检查查内内容容检检查查结结果果 4 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以及其他安全生产 投入的情况 安全生产 费用 非煤矿山 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非金属露天矿山每吨( 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小型露天 采石场每吨0.5元 危化品生产 企业 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 逐月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 照4提取;在1000万元至1亿元(
5、含)的部分按照2 提取;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烟花爆竹生 产企业 按照年度销售收入按年计算,分月提取。当年销售收入 在200万元(含)以下的按3.5提取;超过200万元至 500万元(含)的部分按3提取;超过500万元至1000 万元(含)的部分按2.5提取;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 部分按2提取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或者参加责任险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其中 ,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 元);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 100万元);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
6、万元 (不含150万元);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万元(不含200万元)(连云港市分别为15、60、 90、150万元) 5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矿山、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等危 险性较大的行业的生 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配备8名专职
7、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5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不低于15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冶金企业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不少于0.3%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有煤气生产使用的应当设置煤防站,并按规定配备专业 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 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从业人员超过30
8、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序序号号检检查查项项目目检检查查内内容容检检查查结结果果 6 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取得 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 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 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 考核情况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 少于16学时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 劳务工
9、、轮换工、协议工必须进行强制安全培训;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 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 级安全培训教育 新上岗从业人员的学时要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 位初次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20学时;其他单位岗前培训 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 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 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 新建、改建、扩建
10、工 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生产和使用,以及按 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 竣工验收的情况 立项审批文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职业危害预评价报 告、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 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等资料(具体可参照安全生产法、非煤矿山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 可实施办法等规定要求) 8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 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 设施、设备上,设置 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中能够引起20类伤害事故 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
11、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进行检查。安全标 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规定了在容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中安全标志牌的设置原则、位置、型号、固定方式等事项。 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剧毒、防火、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触电危 险等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 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加油站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应设 置明显识别标识,车用乙醇储罐、加油机应单独设置识别标识。 烟花爆竹生产区域、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标语,零 售场所应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采石场危险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露天矿内有坠入危险的钻
12、孔、井巷 、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危险区域,必须加盖或设栅栏,并设明显标志 和照明;地下矿废弃井巷应设栅栏和标志,防止人员进入,巷口及行人巷道要 有明显的安全出口标志 冶金企业煤气作业场所及设施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序序号号检检查查项项目目检检查查内内容容检检查查结结果果 9 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 护、保养、定期检测 情况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 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
13、及危险物品的 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 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 10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定期检测、评估、 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 的情况(重大危险 源辨识GB18218 2009) 落实危险源普查、辨识、登记制度,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 监控 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并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有检 测、评估或者监控报告,加强对现场的监测监控) 制定专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预案应包括企业危险源基
14、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危险辨识与评价,应急设备 与设施,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事故应急程 序与行动方案,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培训与演练等内容) 至少每半年向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11 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 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 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 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
15、1)和国家颁发的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志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并不得以货币或者 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 报废等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特种劳动 防护用品须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6、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 上岗作业 13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 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 调的情况 14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 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承 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
17、、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 调、管理 序序号号检检查查项项目目检检查查内内容容检检查查结结果果 15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 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 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 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 位的生产经营特点
18、,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 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 应当记录在案 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 励社会公众举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0日前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 统计分析表,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连云港市安委会要求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统 计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安全生产排查治理总结材料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要随时报告,并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 理方案;对于一般事
19、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 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16 制定、实施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以及 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 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 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 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 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专家名单
20、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省或者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和 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 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 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 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 估报告 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修订情况应有 记录并归档,附件信息经常更新 17 危险
21、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单位以及矿 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 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 伍、签订应急救援协 议,以及应急救援器 材、设备的配备、维 护、保养的情况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 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 议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 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 状态 18 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 全事故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 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监部门;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 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监部门;发生重大、特 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不得 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9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 其他情况 上级会议、文件、工作部署等贯彻落实情况,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 应当检查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