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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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检查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名称 被检查单位地址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序号 检 查 内 容 检 查 标 准 检查结果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基础管理情况一、重大危险源安全基础管理情况 1 是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 是否为重大危险源逐项登记建档,每季度对登记 信息进行确认,每年对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进行 总结。 3 重大危险源达到国家总局 40 号令第九条标准, 是 否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 值。 4 是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 5 是否将重大危险源档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6 是否编制重大

2、危险源点安全操作规程,并正式发 布。 7 是否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投入和安全监控管 理费用。 8 是否制订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年度综合检维修计 划,对事故隐患按照五定定人员、定措施(包括 预案)、定责任、定资金、定时限原则进行整改。 9 是否按照省安监局要求,在信息管理系统按 时进行申报、登记、备案以及变更的管理。 10 岗位操作人员是否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 40 号)第 17 条 11 是否将危害后果及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 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 40 号)第 19 条 二

3、、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生产设备的管理情况二、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生产设备的管理情况 12 是否按要求实行重大危险源现场挂牌管理制度 13 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并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 40 号)第 18 条 14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15 储存剧毒化学品、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 施。 16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 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17 是 否 在 重 大

4、 危 险 源 现 场 设 置 明 显 的 符 合 GB2894-2008 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 并写明紧急情 况下处置办法。 18 是否按照国家安监总局 40 号令第十三条要求, 建 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 19 重大危险源装置配备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 组份监测系统、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 测报警装置是否齐全、完好、有效,并具备信息 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 40 号)第 13 条之 1 20 是否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 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

5、常性的维护、保养, 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有效、可靠运行。 21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具备紧急停车功 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 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 第 40 号)第 13 条之 1 22 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是否装备自动化控制 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 40 号)第 13 条之 2 23 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是 否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 40 号)第 13 条之 3 24 毒性气体的设施, 是否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6、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 40 号)第 13 条之 3 25 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 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SIS)。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 40 号)第 13 条之 3 26 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是否设置视频监 控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 40 号)第 13 条之 4 27 是否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 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药品和设备。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 40 号)第 20 条 28 是否按照 SH30

7、97-2000 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 管道上安装防静电设施。 29 是否按照GB50057-2010要求对相关场所进行防雷 防静电检测。 30 是否按照 GB50016-2006、 GB50140-2005 配置消防 设施与器材。 31 是否按照GB50058-92要求对相关场所进行建筑电 气消防检测。 32 是否按照 GB11651-2008 配备个体防护设施。 33 是否在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 压等检测仪表和声光报警、泄漏报警和安全联锁 等设施。 34 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 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

8、定期检测安 全设施等防护效果。 35 是否在涉及剧毒化学品的部位设置防盗报警装置 和实时监视系统。 36 是否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涉及的特种设备进行 规范管理。 三、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管理情况三、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管理情况 37 是否按照 AQ/T9002-2006 要求,制订重大危险源 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38 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 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 并保证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39 是否按规定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对演练过程进 行总结。 四、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四、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40 是否按规定正常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

9、活动并形成 记录。 41 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 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42 是否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 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个人。 43 是否定期开展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和事故隐患排 查整改。 44 是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 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 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 40 号)第 15 条 45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是否设有责任人或者责任机 构,安全生产状况是否进行定期检查,是否落实 整改

10、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 40 号)第 16 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经 2011 年 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1 年 8 月 5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0 号发布。 该暂行规定包括总则、辨识与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6 章 36 条, 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0 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

11、督管理暂行规定 1已经 2011 年 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 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 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 的危险化

12、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 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 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

13、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 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 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 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 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 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

14、险 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 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 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 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 1 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 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

15、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 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16、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 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 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 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

17、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 或者 10 人以上受伤, 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第三章 安全管理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 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 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 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18、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 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 间不少于 30 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 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 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 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

19、四条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 附件 2 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 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 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0、事故 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 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 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或者

21、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 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 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 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 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 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 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

22、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 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

23、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 15 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 (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 材料报送至

24、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 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25、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 1 月 15 日前, 将辖区内上 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 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 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在每年 2 月 15 日前, 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 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26、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 日起 30 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 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 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 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

27、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 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 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

28、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 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 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 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29、会同本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 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

30、预案的。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

31、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 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 区域及人员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 患的。 第三十五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同 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略) 2.可容许风险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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