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规定 SH3503-2001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本条阐明了本规定的编制宗旨, 交工文件是基本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 档案,应有统一的标准。贯彻实施本规定既是促进企业管理和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 是衡量工程施工中执行相应施工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的尺度。本规定是参照国家及有关部门 关于基本建设工程交工及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石油化工企业多年来基本建设方面 实践的经验编制而成的。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对于炼油、石油化工装置及其配套工程以外的工程, 根据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石化政发(1998)342 号文中提出的“三个
2、基本不变”的原则以 及行业管理的要求,其交工文件的编制和格式本规定不作具体规定,应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 有关部门的规定(见 1.0.4 条)。 1.0.3 根据第 1.0.2 条的理由和国家仍把石油和石油化工作为两个行业宋划分的原则, 本条 增加了“涉及油田”一词。同时,按照现行名称叫法,将海港码头和电讯工程分别改为港口 码头和电信工程。 1.0.4 根据调研结果, 目前锅炉安装、 压力容器现场组焊和特种设备安装的交工文件基本上 都执行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所以本次修订时取 消了原规定中的参考格式,并明确规定按建设单位所在地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部
3、门认可的内容和格式执行,其中包括由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经上述安全监察部门认可的交 工文件内容和格式。 1.0.5 本条明确指出交工文件是施工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 也是竣工档案 资料的一部分,交工时应由施工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 1.0.6 本条明确规定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应有执行本规定的条款, 以保证工程交工文件的完 整性和规范化。 对于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因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而言是工程承包单位,对施工分 包单位而言又是工程发包单位,因而具有双重职责,故本条规定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在交 工文件方面的职责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1.0.7 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从工程开始到交工文件
4、存档自始至终必须有人负责, 才能保 证交工文件按本规定要求完成。 1.0.8 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和其他专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的规定和表格, 是对工 程质量进行等级评定的依据。根据调研结果,这部分资料对改建、扩建工程指导性不大。同 时,按国档发(1998)4 号文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这部分资料施工承包单 位作为工程管理文件保存,建设单位不必要再存档。 2 交工文件的内容及份数 2.0.1 本条为便于交工文件的收集而提出 交工文件内容规定为十二种, 基本上由施工技术 资料、设备材料和半成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各专业表格、竣工图等组成。此条与原规定的 区别,主要是删去了工程采用的
5、标准规范明细表、重要施工方案、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 设备随机资料以及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增加了按规定进行抽查的设备材料和半成品的 检测和复验报告、工程技术专题洽商记录和设计变更文件, “各专业工程检测的交工文件”分 别归属于各专业工程交工文件。 原规定中对设备材料和半成品的质量证明文件规定了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两种,调研 中反映设备材料和半成品的合格证,内容过于简单,不能反映实质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交 工文件意义不大,故这次修订时改为质量证明文件,删去了合格证一词,意即设备材料和 半成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必须有证明其合格的必要的技术数据。 原规定中“引进工程设备、材料开箱检验记录”本次修订时未单
6、列,因他属于商检资料, 虽是竣工资料,但不属施工资料,如施工承包单位承担开箱检验任务时,施工承包单位应填 写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井作为交工文件, 在调研中,施工承包单位提出,设备材料和半成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设备随机资料 大部分不足两份,对此,应以施工承包单位实收份数列入交工文件,并注明所缺部分。另外, 设备随机资料一般在设备开箱时已由建设单位收管,故本次修订时不再列为施工承包单位提 交的交工文件。 2.0.2 石油化工工程内容比较复杂, 一些特殊项目尚无标准规范可供执行, 有些专业工程交 工文件难以统一(如动设备随设备的类型不同而不同),而一般土建工程大都按当地建设管理 部门的规定,执行当地
7、或国标要求的交工文件,本条为解决这类问题专门作了规定,这次修 订时,将原规定 2.0.2 和 2.0.3 合并为一条。 2.0.3 本条明确交工文件为二份,而国家重点项目按有关文件规定,交工文件应为三份,其 中一份报档案馆。当石油化 323-程确属国家重点工程时,可在工程合同中明确增加一份。 2.0.4 “国外承包商有特殊要求”是指外商对提供施工资料有明确要求,并提供有关表格的 情况。 3 交工文件的编制及交付 3.1 交工文件的编制及整理 3.1.1 施工原始记录是编制交工文件的重要依据,本条中的“施工原始记录”是指施工前技 术人员按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要求编制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并向施
8、工班组进行技术 交底,施工班组在此基础上所作的施工技术数据记录。 3.1.2 交工文件和施工原始记录的保存期限, 可参见 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 管期限表和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 3.1.33.1.4 交工文件的签证有以下类别: 1 仅由施工承包单位审查签证的; 2 由施工承包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双方确认的; 3 由施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确认的: 4 由施工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设计单位等多方确认的。 其中包括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计单位任何一方或几方为检查代表 进行确认的。在后一种情况下,应事先确认代表检
9、查的权力。 在本次修订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增加了监理单位作为检查单位。 3.1.53.1.7这两条是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而规定的。 这次修订时, 将原3.1.5条分为3.1.5、 3.1.6 两条,鉴于目前计算机应用已十分广泛,承担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施工承包单位基本 都已具备用计算机编制交工文件的能力,故这次修订时明确规定应用计算机编制交工文件, 同时对以光盘形式提交交工文件时的要求也作了明确规定。 3.1.8 本条明确交工文件的编制分工按工程承包形式不同而不同,以明确编制责任。 3.1.9 本条由原规定第 3.1.6.4 款修改而成,主要明确交工资料的审核人员,以明确责任。 3.2 交工文
10、件的分类和组卷 3.2.1 交工文件的分类组卷是根据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原则,并结合 各单位档案资料管理多年实践经验而制订的。调研中各施工单位对组卷组册的方法提出了比 较多的建议,各建设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对交工资料的分类、组卷、组册及装订也有不同的具 体规定和要求,因此本规定综合多数意见,规定应技专业工程分类组卷,按单位工程或单元 工程组册的方法,使交工文件分类组卷做到科学、完整,便于查阅。 原规定中在建筑类中注明包括钢结构,在设备安装类中注明包括暖通设备,在管道安装 类中注明包括给排水管道。这次修订时,将钢结构、暖通设备和室内上下水都归入建筑工程, 室外给排水归入管道安装中。但水
11、暖通风设备的安装仍应使用设备安装的有关表格,上下水 管道的安装仍应使用管道安装的有关表格。 3.2.2 主要规定了交工文件的组卷和组册的次序及要求,使交工文件的编制更加规范化。 3.3 竣工图的编制 3.3.1 本条对竣工图的供应作了规定,以明确责任。 3.3.2 本条是对竣工图章内容的规定,以避免混乱。同时,增加了竣工图章式样的规定,以 便统一竣工图章的规格和内容。 3.3.3 竣工图编制的要求是根据原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 定的有关内容制定的,但在调研中施工承包单位反映,因工程各方面的原因,施工中变更 较多,原规定“改绘在原蓝图上”执行难度太大,故本条第二款中规定“
12、应由设计单位按最 终修改状况绘制最终版施工图,加盖终版图章后发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核对确认后加盖竣 工图章” ,其理由如下: 1 目前设计单位的设计手段已经现代化,利用计算机绘图己不存在困难; 2 由设计单位绘制终版施工图是国际通常作法,也是先进的工程管理模式; 3 由设计单位绘制终版施工图可以提高竣工资料的水平,使工程档案更加完整; 4 设计单位绘制最终版施工图,有利于提高设计水平。 同时,为了及时完成交工资料的编制工作,本条规定了设计单位的终版施工图应在工程 中间交工后一个月内交给施工承包单位,以保证施工承包单位在两个月内提出交工文件。 3.4 交工文件的交付和责任 3.4.1 本条规定交工文件的交付时间宜为两个月, 建设单位审查时间应为一个月, 一般是指 大、中型工程项目。其中联动试车一般由建设单位(或生产单位)负责,故联动试运合格证 应由建设单位(或生产单位)填写,然后交施工承包单位汇入交工文件中。 3.4.2 本条系指少量不影响使用和投产的工程尾项, 不包括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应返修而未返 修的工程。另外,用物料进行试车一般也在工程中间交工之后,所以亦列入本条。 3.4.3 本条规定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