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在我 国,零售商品的标识代码主要采用 GTIN 的三种数据结构,即 EAN/UCC-13/EAN/UCC-8/和 UCC-12。 通常情况下, 选用 13 位的数字代码结构用 EAN-13 条码表示。 但在以下几种情况, 可采用 EAN-8 条码。 1.EAN-13 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印刷标签最大面面积的四分之一或全部可印刷面积的八 分之一时; 2.印刷标签的最大面积小于 40cm或全部可印刷面积小于 80cm时; 3.产品本身是直径小于 3cm 的圆柱体 只有当产品出口到北美地区并且客户指定是, 才申请使用 UC
2、C -12 代码 (用 UPC 条码表示) 。 在对商品进行编码时,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唯一性 唯一性原则是商品编码的基本原则。 是指相同的商品分配相同的商品代码, 基本特征相同的 商品视为相同的产品; 不同的商品必须分配不同的商品代码。 基本特征不同的商品视为不同 的商品。 稳定性 稳定性原则是指商品标识代码一旦分配, 只要商品的基本特征没有发生变化, 就应保持不变, 同一商品无论是长期连续生产还是间断式生产, 都必须采用相同的商品代码。 即时该商品停 止生产,其代码也应至少在 4 年之内不能用于其他商品上。 无含义性 无含义性原则是指商品代码中的每一位数字不表示任何与商品有关的特定信息, 有含义的代 码通常会导致编码容量的过失。厂商在编制商品代码时,最好使用无含义的流水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