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 2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 附答案附答案 案例 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 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 5 月 13 日,卞某某遭 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 月 10 日晚 7 时许,卞某得知安 某在留学生 l 楼 104 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 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 7 人,手持 木棒、 手杖等器械, 聚集在留学生宿舍 2 楼走廊西端。 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 白某等 5 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
2、,聚集在留学生宿舍 2 楼走廊中部 208 房间门前, 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 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 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案: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 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 293 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 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
3、、伤均持放任态度, 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 6 条和第 11 条的规定,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 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 均应适用我国刑法。 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 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 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 岁,工人。王义勇,男,24 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 民。 某年 10 月, 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 同月 24 日, 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 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 们的中国
4、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 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 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答案: 我国刑法对李学沛、王义勇应当适用。李学沛、王义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 7 条的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 李学沛、王义勇受雇于美国轮船,在轮船停泊巴西时杀人,应当依照刑法第 7 条的规定 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 3:刑法的
5、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 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 出境。某年 4 月 18 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 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 月 16 日 下午 6 时许,戴文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 洛因 22768 克。温源和于当晚亦被抓获归案。 问题对本案行为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答案: 对本案三名行为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三行为人的贩毒 行为有一部分是
6、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根据我国刑法第 6 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刑法;犯罪行为或者犯罪 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均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本案三名行为 人预谋贩毒虽在国外,但实施贩毒的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当 适用我国刑法。温源和虽是外国人,但不属于刑法第 11 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权的人,亦应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 4:诉时效中断 刘某某,男,32 岁,工人。刘某某于 1997 年 3 月 12 日,以欺骗手段强奸了一名 患有精神病的女青年。于 1999 年 7 月 4 日被捕后,刘又交待了其于
7、 1993 年 3 月 3 日 盗伐集体林木 200 株。 问题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否还要追究?为什么? 答案 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应当追究。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犯罪所 应适用的法定刑不超过 5 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 5 年。刘某某于 1993 年 3 月 3 日 犯盗伐林木罪,依照 1979 年刑法的规定,盗伐林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 3 年有期徒刑。 刘某某犯该罪的追诉时效本应为 5 年,即到 1998 年 3 月 3 日届满。但是在其所犯的盗 伐林木罪的追诉时效尚未届满前,刘某于 1997 年 3 月 12 日又实施了强奸犯罪。根据 我国刑法的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
8、,前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即 前罪的时效中断,已经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这样,刘某某盗伐林木罪的 5 年追诉时效 应从 1997 年 3 月 12 日开始重新计算,1997 年 7 月 4 日仍在追诉期限内,依法应当追 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 5:刺伤便衣警察案 赖某,男,25 岁,工人。某在与他人打斗的过程之中,对便衣警察的行为误认为 是对方帮凶的侵害行为,将其作为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对待而实行了 某日晚,赖某在自己家附近遇见两个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 因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而被迫还手。 在对打时, 便衣警察黄某路过, 见状抓住赖的左肩, 但未表明其公安人员的身份。赖误
9、以为黄是对方的帮凶,便拔刀刺黄左臂一刀后逃走。 问题对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并请说明理由。 案例 5 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是: (1)赖某打击便衣警察的 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赖伤害行为。事实上,便衣警察的行为并非不法 侵害,赖某对假想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2)赖某对便衣警察的伤 害行为是故意的。在本案中,赖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的认识上有过失,但 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3)赖某没有认识到便衣警察的身份, 主观上没有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案例 6:负有特殊义务人不作为杀
10、人案 石某,男,35 岁,工人。石某经常虐待妻子。一日,石某的妻子因不堪石某的毒打, 在石某走后服毒自杀。邻居发现石某的妻子在床上挣扎,便把石某找回来,要他赶快将 妻子送医院抢救。石某既不抢救,也不让邻居抢救,还恶狠狠地说:“我就要看着她死。 ” 最后,邻居们强行将石某的妻子送往医院,但由于时间拖廷太久,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案: 石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 不作为两种基本形态。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有能力履行某种义务以阻止某种危害结 果的发生,而竟不予以履行的行为。本案石某与其妻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在其妻 生
11、命垂危时,石某有义务积极予以救助。而石某非但不予救助。而且还不让邻居救助, 最终导致其妻死亡,其行为属于不作为的犯 案例 7: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 张某某,男,23 岁。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 1997 年 5 月 5 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在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 7 月 11 日保外就医。从保外就医的当月起,张某某 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 23 次,价值人民币 45000 元。 问题法院应对张某某如何处罚? 答案: 张某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 情况, 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 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 并决定应
12、当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 8:刑事责任年龄 魏春峰,男,15 岁。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抢劫于某年 3 月被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 4 月,魏从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 11 月被抓获并被逮捕。 问题对魏春峰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答案: 对魏春峰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一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理由 是: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或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 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13、本案中,魏春峰实施了抢劫和脱逃两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 他对脱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法院应以抢劫罪一罪定罪。 在量刑时, 不能对其适用死刑, 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 9:恋爱期间与幼女发生性行为 马某某,男,17 岁。马某某在山上干活,见本乡林水村女孩段某某(13 岁,身高 162 米)在挖野菜,便问段是哪个村的、姓名、年龄等。段谎称自己 17 岁。段问马的 年龄及姓名,马说 19 岁,并谎称在县糕点厂工作。两人在闲谈时,马某某说要在本村 给段介绍个对象,段同意,并且要给马某某介绍个对象,说:“像我这个样的行不行?” 马说:“行。”几天后两人赶集相遇,彼此情趣相投,遂建立了恋爱关系。
14、晚上两个人回 马家住宿,并发生了两性关系。数日后,段得知父母寻找她,要马某某带她到外地躲藏。 马某某即带段到其姨母家同居两夜, 并多次发生性行为, 后马又带段到其舅父家中同居。 问题马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奸淫幼女罪,请说明理由。 答案: 马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奸淫幼女罪。理由是:奸淫幼女罪是指明知是不满 14 周岁 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段某某虽然不满 14 周岁,但身高 162 米,又对马 某某谎称自己 17 岁,根据双方当时的情况,马某某不能够知道段某的真实年龄,而缺 乏奸淫幼女罪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明知”,因而不能构成奸淫幼女罪。 案例 10:运输毒品罪 田某某从楚雄到德宏做羊皮生意
15、时与袁某某(另案处理)相识, 袁某某要求田某某带 一样东西到保山,田表示同意。袁某某把自己买的 750 克鸦片用塑料膜包成条状,使其 减少鸦片气味,然后装入用毛巾缝的袋子里,指使田某某系在腰上。田某某问袁是什么 东西,袁说:“别罗嗦!带到保山就行了。”田某某携带时隐隐约约闻到一点气味,但不知 是什么。当他从德宏市乘汽车到保山经过红旗桥时被查获。 问题田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为什么? 案例 10 田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运输毒品罪。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运输毒品罪是一 种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又予以运输的行为。本案中,田某某受委托帮别人 携带毒品,而他自己根本不知是毒品,主观上缺乏
16、运输毒品犯罪的故意。因而不能构成 犯罪。这种受蒙蔽而成为他人犯罪工具的情况,被利用者不能构成犯罪,而应当直接追 究利用者的刑事责任。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实行犯。 案例 11:故意杀人罪 某日晚 8 时许,李剑、李军华、黄贱德等 10 人到某工厂寻衅滋事、调戏女工。当 该厂厂长和工人前来制止时,李剑从同伙手中接过杀猪刀朝人群乱砍,致一工人面部受 轻伤。李剑在逃跑途中,听到后面有人跑来,误以为是工厂的人追他,即转身朝来人的 腹部刺了一刀,结果将紧随其后的同伙黄贱德刺死。 问题李剑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答案: 李剑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剑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之中,被人追赶,便意图将 追赶的人刺伤或者
17、刺死。在实施行为的时候,他对追赶者是死是伤处于一种放任的心理 态度,应当按实际发生的结果定罪。本案中,李剑的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 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至于李剑本想杀死追赶者却杀死了自己的同伙, 属于犯罪对象错误, 而杀人罪的对象不属于构成要件的范围,对象错误不影响行为人犯罪的性质。 案例 12:公安干警开枪案件 朱某,男,31 岁,某县公安局干部。某日晚 11 时 40 分左右,朱某已睡下,忽然 听到自家门外有响动, 便起身持手枪出门察看, 发现对门李家院内大树下有个人影晃动。 朱上前问道:“谁?干什么的?”那人转身就跑。朱认为是有人偷东西,便追赶。一面追, 一面喊“站住”。当追到邻
18、居丁家房屋后门附近,看人影像是往右拐,随即在相距一百多 米处朝人影开了一枪,王某(男,19 岁)当即中弹倒地,在送医院途中死亡。 问题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心理态度?应否负刑事责任? 答案: 朱某对王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朱某身为公安干 警,在没有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开枪向人射击,意图伤害他人。尽管在当时的条件 下,朱某对是否击中王某并无确切的把握,但击中与击不中都在其意志范围之内,即对 击中王某, 朱某主观上是一种放任的态度, 对击中后王某是死是伤也持放任的心理态度, 属于间接故意。朱某在开枪时,一无不法侵害的存在,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二是仅 凭别人形迹可疑就开
19、枪射击,没有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因此,朱某对自己的行为应当 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 13:索要欠款打架误击其父亲案 吴某某酒后到其叔家索要欠款,与其叔发生口角,于是到自己父亲家拿了一根木 棒(长 140 厘米、直径 50 厘米)。回来后见其叔正与父亲在路上说话(二人相距约 1 米), 便手持木棒向其叔打去,其叔避开,木棒击在其父头上,致其父死亡。 问题吴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答案: 对吴某某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定罪处罚。因为:吴某某与其叔父发生纠纷, 意图报复,手持木棒去打其叔父,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打击他人的 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完全符合故意伤
20、害罪的构成条件。至于他本意是打 击其叔父而错误地击中其父亲,属于打击错误。这种打击错误,不能改变行为人的行为 性质 案例 14:手持气枪误伤他人案 马某某手持气枪在自家门口带孩子玩。见好友赵某骑自行车路过,就与其打招呼, 同时随便向赵某的车轮放了一枪。谁知子弹偏向上方,正中赵某的左眼,造成赵某左眼 球被摘除。 问题马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案: 马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为:马某某与被害打招呼并向其所骑的自 行车轮子射击,说明马某某只是想和赵某开个玩笑,主观上没有伤害赵某的故意。马某 某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伤害他人的后果,但是,自侍技术过关,认为可以 避免结果的发
21、生,但实际上并未能避免。这种心理态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据我 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马某某的行为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过失致 人重伤罪,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案例 15:毒蛇伤人案 杨某某与本村的庄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 5 人,给吕某某家砍木料。归途中, 发现路边草丛中有一条毒蛇。杨某某在明知是毒蛇的情况下,将其捉到手中。5 人成纵 队向前行走,杨某某走在最后,距他前边的庄某某仅 l 米。当庄某某弯腰拿起放在路边 的衣服时,杨某某手中的毒蛇将其右腿咬伤,当即中毒肿大,不能行走,被人抬回家。 庄某某经手术右腿截肢。 问题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主观上是何种心理态度? 答案
22、: 杨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对于毒蛇会咬人致人伤 亡的事实,杨某某具有认识能力。在玩蛇时,他应当预见到自己玩蛇,若有不慎可能会 发生蛇咬伤、咬死人的结果,但由于专心于玩耍,没有注意到这种危险性并未采取一定 的预防措施,以致于在庄某某弯腰时,毒蛇将其咬伤,导致右腿截肢的严重后果,杨某 某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杨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案例 16:意外事件 张某,男,26 岁,司机。某日上午,张某驾驶小轿车开往长江边码头,车内乘坐 供销社主任及其妻、女和其他亲属共 5 人。小车行至离江边 29 米的斜坡上时,总泵皮
23、碗突然破裂,刹车失灵。张某踩了三下脚刹车。并立即拉了手闸刹车,均不能把车刹住, 汽车遂俯冲落入长江,4 人淹死,仅主任的女儿和张某被打捞得救。经技术鉴定,总泵 皮碗破裂致使刹车失灵,系机械故障。 问题请分析张某的行为是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 答案: 张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对于刹车失灵导致汽车坠入长江致人死亡,张某事先 主观上没有预见。主观上没有预见危害结果的情形,在刑法理论上有两种情况:一是疏 忽大意的过失,二是意外事件。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之所以没有预见到自己 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原因是他有认识的能力,即应当预见但因其疏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到;构成意外事件,即行为人之所以没有
24、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 原因是根据他的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 他不可能预见到, 即没有认识能力。 本案中,张某驾车失灵,是因为汽车发生机械故障所引起的,张某对该故障的发生没有 预见能力,因而属于意外事件 案例 17:不可抗力事件 王某某,男,21 岁,汉族,某某市摊贩。杨某某,男,23 岁,汉族,某某市摊贩。 某日下午 5 时许,王某某在自由市场卖猪肉,见邻摊有一卖菜的妇女与两名顾客争吵, 便右手拿着剔骨刀走过去看热闹。往回走时,杨某某与王某某闹着玩、将王某某抱住。 王对杨说:“别闹,我手里有刀,别扎着你。”王某某边说边把右手的剔骨刀尖由原来的 向下转为向后,以防刺伤杨某
25、某。但杨仍用双手搂住王的双肩向后推;王站立不稳向后 倒去,恰好被害人赵某某站在王某某身旁,王手中的剔骨刀刺入赵某某的腹部,造成赵 某某腰部开放性外伤,脾刺伤。 答案: 王某某的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杨某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1)王某某在杨某某和他开玩笑时, 已预见到了自己手中拿的刀子可能会伤及他人, 便多次警告杨某某不要如此开玩笑,客观上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防止刀将人刺伤。但 是由于杨某某的推动,王某某因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时将身后的赵某某刺伤,对王 21 某 某来讲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致,是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2)杨某 某明知王某某手拿剔骨刀可能会伤及他人,且在王某某一再
26、提醒下,仍然搂住王某某向 后推,在主观上符合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轻信能够避 免而实际却发生了危害社会结果的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 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 其刑事责任 案例 18:意外事件 沈某,男 33 岁,汽车司机。某日下午,某县城镇供销社业务员吴某在外县乡购 买农副产品后,要找地方住宿。该乡保管员田某将吴安排在该乡汽车库院内小东屋。田 曾对吴说:“晚上 ll 点左右,汽车才回来。”吴在小东屋躺了一会儿,因天气太热,便搬 到院内睡觉,并用塑料布(长 ll 米左右,宽 1.6 米)蒙头盖脚睡在地上。晚上 11 点左右, 天下小雨, 院内漆黑, 司机沈某驾驶柴油解放
27、车返回, 乘车的副司机下车将车库门打开, 沈关灭大灯,只开小灯驶进院内。在调头准备倒车时,左前轮将睡在地上的吴某当场轧 死。 问题沈某对吴某的死亡是否应负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答案: 沈某对吴某的死亡不应负刑事责任。理由是:吴某当天在院内睡觉,没有任何人 对沈某予以提醒,吴某在睡觉时,又用塑料布将自己从头至脚蒙起来,在天下小雨、晚 上 11 点左右的漆黑天气的情况下,沈某没有发现睡在地上的吴某。之所以没有预见, 是因为根据当时的条件,沈某不可能预见。既然沈某对吴某睡在院中不可能预见,在倒 车时将其轧死也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 19:犯罪的停止形态 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
28、女身后。当该妇女回家打开房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 为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并随手锁上门,该妇女被吓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 起床,拉开电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 夫上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蒲某被担送到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蒲某 供认他到该妇女家的目的是为了抢钱。 问题请分析蒲某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答案: 蒲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因为自己意志 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两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区别的根本标志,是看行为人的行为 处于何种犯罪阶段:若处于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之前的,一律构成犯罪预
29、备;若处于 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之后的、一律构成犯罪未遂。本案中,蒲某尾随被害人并趁 被害人不注意强行挤进房内,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仍属于为抢劫犯罪制造方 便条件的阶段,因此,应以抢劫罪的预备犯判处,不构成犯罪未遂 案例 20:犯罪的停止形态 沈某,男,24 岁,某厂工人。沈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 股保险柜里的现金。 某日晚 9 时许, 沈某撬开了财务股的房门, 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 未能窃取柜中的现金。于是,沈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股,隐藏在厂内仓库旁的小试验 室里,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股的李会计上班后发现办 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失
30、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旁的小试验室里找到保险 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 问题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答案: 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盗窃罪的既遂是 以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实际控制为标准的。如果仅仅是行为人控制 了物品,但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尚未失去控制的,盗窃行为仍未达到既遂状态。对于 保险柜这样的笨重物品,需要行为人搬出厂区,工厂才失去控制,犯罪人也才能最终取 得控制。本案中,沈某因无法打开保险柜、而将之移至厂实验室,沈某并未取得财物的 控制,工厂也尚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在此状态下被查获的,对沈某仍应以盗
31、窃未遂处 理。 案例 21:投毒杀人案 曹某(男)与罗某(女)勾搭成奸,并预谋杀死罗的丈夫刘某之后,两人结婚。某日, 曹买来毒药交给罗,罗将毒药投入刘的酒中,并为刘炒了菜,让刘喝酒。刘将酒喝光, 但并未发生死亡结果。曹某、罗某后来得知毒药因存放时间太长,已经失效。 问题对曹某、罗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曹某、 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曹某、 罗某主观上具有毒死刘某的故意, 客观上也实施了毒杀刘某的行为, 但是由于二人对犯罪工具毒药的效力有错误的认 识,最终未能发生他们所希望的结果。而这种结果没有发生,是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所 致,是违背他们的意志的。根据我国的刑法理
32、论,这种情况属于工具不能犯,对行为人 均应按犯罪未遂处理。 案例 22:强奸案 某县城关镇连续发生数起拦路强奸案,均未能破获。为此,县公安局派公安人员 杨某男扮女装,诱捕犯罪分子。某日晚,叶某正准备去农机厂盗窃废铁,途中遇到杨某, 即起强奸之念。叶从后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欲行强奸。杨转身抓叶, 叶将杨的假发抓掉,发现是个男的,便脱身逃跑,被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 问题对叶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叶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叶某在去盗窃的路途中,遇到男扮女装的杨某,产 生了奸淫的意图,并从后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已属强奸犯罪的着手实 施。但是,在继续犯
33、罪的过程之中,叶某发现杨某是男性,出乎他的意料,自然没有办 法继续实施犯罪,属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犯罪未遂。这种情 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对象不能犯。 案例 23 李某,男.岁,某机电修配厂工人。某日晚 8 时许,李某乘邻居陈云(女,29 岁)一 人在家之机,闯进陈家,锁上房门,提出和陈发生性关系。陈不同意,李即把陈从里间 门口推到里间床上,按住陈的双手,骑在陈的身上。陈在反抗中抓破李的脖子,李卡住 陈的脖子,使陈无法反抗,然后把陈的裤子扯到臀部以下,欲行强奸。陈急中生智,说: “俺小姑子一会儿要来。”并看了一下手表。李闻听,恐陈告发,就罢手起身,向陈赔礼 后走掉。 问题请
34、分析李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 答案: 李某的行为属于强奸犯罪的中止形态。考查行为人的行为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还是犯罪中止,首先要把握住行为人之所以没有完成犯罪的原因。如果犯罪行为停止下 来是由于犯罪人自己意志以内的原因, 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而基于各种动机主 动放弃犯罪的, 均属犯罪中止; 如果犯罪行为停止下来是由于发生了犯罪人意志以外的、 足以阻止其犯罪继续实施的情况而使犯罪人不得不放弃犯罪的, 则根据行为处于预备阶 段还是实行阶段而分别构成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未遂。在本案中,李某在实施强奸犯罪的 过程中,之所以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并非出现了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得不放弃犯罪, 而是
35、因为怕告发而起身作罢,主动停止了犯罪,属于犯罪的中止形态。至于被害人谎称 有人要来,并不能 成为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犯罪的原因,因而对本案不能以犯罪未 案例 24:犯罪中止、未遂 刘某,男,24 岁,汉族,无业。刘某欲去某仓库行窃,为了更有把握,一连几天, 刘某去仓库周围“踩道”,以决定入库行窃及得手后选择出库的路线。某夜,刘某按照预 先观察好的路线进入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翻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发出巨 大响声。刘某心中大恐,急急忙忙地从预先观察好的路线中逃走。 问题请分析刘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答案: 刘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犯罪的中止形态。刘某在行窃的过程之中,将仓库中水捅碰
36、 翻,发生巨大声音,这的确是他意志以外的现象。但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之中出现意 志以外的现象而使犯罪人停止继续犯罪,是构成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还要考察这种 现象对犯罪人的影响,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但并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而 犯罪人基于这种不利条件而主动放弃犯罪的,应为犯罪的中止;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 生且足以阻止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的,应当为犯罪未遂。在本案中,刘某在盗窃的过程 之中,碰翻水桶,发出巨大的声音,只是为他继续实施盗窃行为制造了不利条件,并不 足以阻止盗窃行为的继续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停止实施犯罪行为,应以犯罪中止论 处 案例 25:投毒杀妻后积极救助案 男,39 岁,
37、某村村民。某甲因有了第三者,即觉得其妻某乙已成累赘,便想毒死 某乙。一日,在吨饭过程中,某甲乘某乙去厨房之时,将事先准备好的砒霜倒入某乙吃 饭的碗中,某乙吃过含有砒霜的饭食后,腹痛难忍,全身抽搐,痛苦万分。某甲见状后 心中不忍,赶忙将妻子送进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其妻转危为安。 问题如何认定某甲的犯罪停止形态? 答案: 某甲的行为属于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中止分为两种:一种 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实施的中止,另一种是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但在犯罪结果出现之 前,行为人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在本案中,行为人 某甲的投毒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是,在其妻死亡的
38、结果发生之前,观其妻服毒后 痛苦万分,心中不忍,积极主动地将妻子送往医院抢救,使其妻转危为安,有效地防止 了其妻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我国刑法中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案例 26:犯罪停止形态 赵某某,男,某市建筑公司工人。某日晚 ll 时许,赵某某从一朋友处喝酒后回家。 行至一小路岔口处,看到在他前面有一妇女单身行走,便起歹意。遂从后面冲上去,抓 住该妇女的皮包就往回跑。刚跑出不到 10 米,只听后面喊到:“赵某某,你怎么抢我的 东西?”赵某某回头一看,见被抢者是其同学的妹妹,便赶紧走上前去说:“阿妹,我看你 一个人走路,不放心,逗你玩玩。走吧,我把你送回家。”遂将该妇女护送到家。当时
39、, 该妇女包内有现金 3000 元。 问题赵某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并说明理由。 答案: 赵某某的行为属于抢夺罪的既遂形态。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抢夺罪的既遂以行为 人将财物抢夺到手作为犯罪是否完成的标志。在本案中,赵某某趁被害人不备,从身后 冲上去将包枪到手,且准备逃跑,此时他已完成了抢夺犯罪行为,逃跑已不是抢夺罪的 构成条件了。至于在准备逃跑时被被害人认出而最终没有能够取得财物,属于犯罪既遂 之后的事情,与犯罪的既遂与否不再有关系。因此在抢夺他人财物之后被人认出又主动 返还所枪财物的,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案例 27:刑罚 罪犯朱庆,1994 年 3 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40、年。1996 年 10 月,监狱根 据朱庆悔改表现,依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审核了朱庆在狱中 悔改表现及有关证据材料启,依法裁定了可以假释,其假释考验期自 1996 年 11 月 3 日至 1998 年 11 月 2 日止。但朱庆被假释出狱后,在本村及邻村撬门破锁盗窃作案 5 起,窃得财物价值 1800 多元。 问题法院应对朱庆如何处罚? 答案: 在假释期内又犯罪法院应对朱庆撤销假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 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 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即
41、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 28:共同犯罪 申某某、张某某于某年 8 月至次年 9 月间,从九府坟火车站扒上货物列车,于运 行途中将铁路运输物资抛列车下,然后跳下列车转移赃物。二人先后盗窃作案 28 起, 盗窃物品有生铁、化肥、暖气片、火车闸瓦等,价值 7235 元。二人在每次盗窃之前, 都向王甲和王乙(均系当地农民、手扶拖拉机司机)打招呼:“你们把车准备好。”申、张 盗窃后,再叫二王开拖拉机将赃物拉到销赃地点销赃,每次给二王 20 元至 30 元,二王 共得 32050 元。 问题二王的行为是否与申某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案: 二王的行为与申某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
42、:(1)二王与申某某、张某某 在事先有盗窃犯罪的通谋。张、申在每次盗窃前均通知二王,让其准备车子拉赃。这属 于在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2)二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从整体上看,二王的行为与 申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是不可分割的,只是在具体行为上,张、申和二王之间有分工, 即张、申盗窃,二王运赃、销赃,这属于有分工的复杂共同犯罪形式 案例 29:共同犯罪 强某因与他人的妻子通奸而遭到痛打, 遂产生了盗枪报复的念头。 某日晚 11 时许, 强某窜入本单位武器库,叫醒正在睡觉的值班人员岳某,哄骗岳某开门,强行进屋,用 尖刀逼住岳某,令其打开武器库。岳某被迫打开武器库的房门锁头。强某取走两支半自 动步枪。
43、在强某离开现场时,岳某让强某把自己绑起来。强某就用撕碎的床单布条将岳 某绑起,口塞破布,推倒在地。强某携枪前去报复,由于枪里没有子弹未能得逞。 问题强某、岳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案: 强某、岳某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1)岳某实施了帮助强某盗取枪支的行为。岳 某为值班人员,理应忠于职守,保护本单位枪支的安全,而他在受到了强某的威胁时, 对强某予以协助,从而大大便利了强某的盗枪行为。(2)岳某被胁迫参与犯罪,但并没有 完全失去身体的自由,在意志上是有选择余地的,这与完全受到强制而失去人身自由的 情形是有质的不同的。(3)岳某参与强某的盗窃枪支犯罪,属于被迫参加犯罪的,是共同 犯罪中的胁
44、从犯 案例 30:共同犯罪 甲乙二人预谋抢劫,观察到丙的丈夫外出多日,便乘夜色蒙面闯入丙家,丙受惊 吓大声呼叫,甲便强行将丙推入洗手间,并对丙进行监管,由乙寻找财物。甲在看管丙 的过程中,忽生歹念,强行奸污了丙。 问题试问对甲乙二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 答案: 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因为二人有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 实施了抢劫的具体行为。但甲同时又单独构成了强奸罪。因为强奸犯意是由甲单独产生 的,并独自实施了强奸行为,而乙对甲的强奸行为没有犯意上的沟通,也没有共同参与 实施强奸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实行犯过限”,应由具体实施过限行为的人对过限 部分独立承担责任。
45、本案中,就应由甲一人承担强奸罪的责任。因此对甲应定抢劫罪、 强奸罪,实行两罪并罚,对乙只以抢劫罪进行处罚 案例 31:在缓刑考验期内故意犯罪 赵某,男,21 岁。赵某于 1997 年 12 月 7 日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2 年。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某日骑自行车外出,在路上将卖烤红薯的夏某的 自行车及烤筒撞倒。夏某指责赵,赵挥拳便打夏的脸部、胸部,致夏异骨粉碎性骨折(轻 伤)。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问题法院应对赵某如何处罚? 答案: 法院应对赵某撤销缓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犯罪 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
46、对新犯的罪作出 判决,把前罪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对于本案,法院首先应当对赵 某撤销缓刑。对其新犯之罪,若判处刑罚的,则应与原来的 2 年有期徒刑进行并罚;若 不判处刑罚的,则收监执行原判的 2 年有期徒刑。 案例 32:共同犯罪 孙福起利用上班时间,在保定火车站南站,将半停留的货物列车的车窗打开,钻 进车厢,盗出 1 台日立牌 VI 一 427E 型录(放)像机,价值人民币 4000 元,并将该机隐 藏在站修所院内。马志刚发现孙福起去站修所院内隐藏物品,即怀疑孙盗窃了车上的东 西。待孙福起从站修所院内出来,马志刚便进去查找。马在杂草丛中找到了录(放)像机, 将其转移到附近的破
47、房内藏好,下班后将该机拿回家,占为己有。 问题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案: 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因为:(1)马志刚与孙福起虽然盗窃的 是同一物品,但二人之间既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每个人的犯 罪故意和犯罪行为是相互独立的, 不符合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在共同故意支配之下实 施共同犯罪行为的条件。(2)本案属于“黑吃黑”的案件。对此类案件,应按照不同行为人 的行为分别定罪,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 33:正当防卫 田华是市体育学校武术班的学生,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玩耍归来,路过一条 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的一个岔口处跳出一个持刀
48、的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 他交出口袋里所有的钱和自戴的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 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靠在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 田华十分害怕,立即向附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问题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 答案: 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 杀人、 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 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 某采取防卫行为,失手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 案
49、例 34: 王某,女。24 岁。张某、女,44 岁,家庭妇女。 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某年冬的一天深夜, 王兆宽手持匕首对其亲生女儿王某进行威胁,强奸 2 次。王某被强奸后曾服药自杀,经 抢救未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服安眠药企图自杀,未遂。某年 2 月 27 日深夜,王 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这时张某翻身,王兆宽惟恐其妻发觉,便回 自己被窝。早晨 4 时许,王兆宽又钻入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我 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接着用身体压住王某,王某用手紧紧抓住王兆宽的睾 丸,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打开灯,气愤地打了王兆宽两个嘴
50、巴。接着张某按住王 兆宽,王某到外屋取两段麻绳将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又用一段鞋带将王兆宽的两手拇 指绑住,并让其母张某去仓房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勒死。6 时许,母女二人投案 自首。 问题对王某、张某应如何定罪处罚?说明理 答案: (1)对王某、张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理由是:王兆宽在对其女儿实施强奸时, 王某、 张某将王兆宽予以捆绑, 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 但是, 在将王兆宽已被制服失去侵害能力的情况下,王兆宽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也随之结束,王 某、张某又对其实施的打击行为,已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属于事后防卫,应当 依法负刑事责任。 (2)王某、张某的行为属于激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