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源动力总厂能源动力总厂 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十不准十不准” 1、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动火,未办理动火(用火)审批手续, 不准进行焊、割。 2、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容器内动火,未彻底清洗、置 换检测合格后,不准作业。 3、动火区周围有易燃易爆物质(品) ,未采取覆盖、隔离、遮挡等安 全措施,不准作业。 4、雷雨、大风的恶劣天气,不准露天动火作业。 5、生产系统检修未采取隔断、隔离、防护等安全措施,不准作业。 6、动火措施未逐项落实到位,不准作业。 7、高处(高空)动火作业下侧未采取隔、栏措施,不准作业。 8、动火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准作业。 9、区域安全通道不准实施作业,应保
2、持畅通。 10、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工作许可人未下达“动火令” ,不准作业。 能源动力总厂能源动力总厂 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十必须十必须”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特种操作证方可作业。 2、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体保护用具(品)方可作业。 3、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坚持“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4、动火作业现场必须保持良好通风。 5、加热作业与易燃可燃物必须保持安全距离。 6、动火作业区与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管道必须保持安全距离。 7、气焊(割)时,乙炔瓶必须装设安全装置。 8、动火前安全措施必须全部正确执行。 9、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交底,方可进入现场。 10、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确认现场清理,工作负责人方可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