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珙安监批20151 号 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珙县中正化工“4.20”事故调查报告 的批复 珙县中正化工“4.20”事故调查组: 2015 年 4 月 20 日, 四川省珙县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维修 工人何仲君在该公司磷铵车间三楼楼坪做安装单梁行车轨道的 准备工作时坠楼死亡,珙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安全监管局牵头成 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你组报来关于珙县中正化工 “4.20”事故调查报告 (以下简称“报告”)收悉,根据珙县人民 政府授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报告”对珙县中正化工“4.20”事故的原因分析及事 -
2、2 - 故性质的认定。 二、同意“报告”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 理建议。 三、同意“报告”提出的整改防范措施。各相关人员要深刻 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坚决遏制类似事故 再次发生。 附件: 珙县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4.20”事故调查报告 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 年 5 月 26 日 - 3 - 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5 年 5 月 26 日印发 附件 珙县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4.20”事故 调查报告 2015 年 4 月 20 日 10 时 18 分, 四川省珙县中正化学工业有 限公司磷铵车间,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后,珙县人 民医院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确认:何仲君致死原因为特重度颅 脑外伤、呼吸循环衰竭。 按照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的规定,珙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安 全监管局依法成立了四川省珙县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4.20” 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由县安全监管局、县公 安局、县检察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经 信和科学技术局及珙泉镇人民政府组成。通过事故现场勘验及 对有关单位的调查、对有关人员的询问,结合有关检验报告和 书证。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经
4、过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 综合分析,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 - 4 - 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 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地点:珙县珙泉镇下坝村四川省珙县中正化学 工业有限公司磷铵车间三楼楼坪 (二)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 1.四川省珙县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骆云,营 业执照注册号:511526000002123;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川宜) WH 安许证字 (2014)0002 号 。 2.四川省珙县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贺刚,男,汉 族,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珙县珙泉镇川云大道 48
5、号, 身份证号: 512533196908170012,安全生产负责人证号:14051150501732。 3.四川省珙县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生技部部长: 卓敏, 男, 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珙县珙泉镇川云大道 161 号,身份 证号:512501197210212130,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号: 14051150601736。 (三)事故时间:2015 年 4 月 20 日 10 时 18 分。 (四)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五)死伤者情况: 何仲君,身份证号码:512533196508111515。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种文化 伤害 部位 伤害 程度 - 5 - 何仲君男49汉中心村 6
6、 组维修工初中全身死亡 (六)直接经济损失:75 万元。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2015 年 4 月 20 日, 四川省珙县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生技 部维修班组王宗兵、胡兵、曹军及何仲君在该公司磷铵车间三 楼楼坪做安装单梁行车轨道的准备工作, 10 时 18 分, 何仲君和 曹军搬移该楼坪面一处吊装孔上方的钢制盖板(拟在此吊装孔 处配置、悬挂手拉葫芦,用于起吊、安装行车轨道) ,王宗兵与 胡兵在旁边协助,何仲君和曹军在抬移钢板的过程中,何仲君 不慎从吊装孔洞处坠落至该楼二楼楼面(即行车轨道所在楼 面)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组织人员将伤者何仲君送往珙县 人民医院救治,因何仲君伤势过重,
7、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何仲君在安装单梁行车轨道前抬移钢板的准备工作中操作 不当,四川省珙县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对此次作业未采取防 坠落措施,造成何仲君坠楼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四川省珙县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不到位。 2.四川省珙县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骆云, 履行安全 生产管理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 - 6 - 2.四川省珙县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贺刚, 履行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 3.四川省珙县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生技部部长卓敏, 履行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 四、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及现场勘查情况,依据安全
8、生产 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企业职工伤亡事 故分析规则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 家标准规定, 四川省珙县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4.20”事故是一 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经讨论,对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如下: (一)何仲君对该起事故负主要直接责任,鉴于何仲君在 该起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四川省珙县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未采取防坠落措 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 (三)四川省珙县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骆云,履 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次 要管理责任。
9、(四)四川省珙县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贺刚,履 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次 要管理责任。 - 7 - (五) 四川省珙县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生技部部长卓敏,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负 次要管理责任。 (六)由县安全监管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四川省珙县中正 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处 10.5 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 罚。 (七)由县安全监管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四川省珙县中正化 学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骆云,处上一年度(2014 年度)工资总
10、 额 46496.64 元人民币的百分之三十,13948.99 元人民币罚款的 行政处罚。 (八)由县安全监管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四川省珙县中正化 学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贺刚,处上一年度(2014 年度)工资总 额 45087.75 元人民币的百分之三十,13526.33 元人民币罚款的 行政处罚。 (九)由县安全监管局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 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四川省珙县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 司生技部部长卓敏,处 5000 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四川省珙县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应立即对所管辖 - 8 - 厂
11、区范围进行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认真落 实对所有在岗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安全生产工 作的有序开展,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四川省珙县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骆云,应 立即加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 (三)四川省珙县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贺刚,应 立即加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 (四) 四川省珙县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生技部部长卓敏, 应立即组织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并进行风险评估和分 析,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 议。 珙县中正化工“4.20”事故调查组 2015 年 5 月 25 日 - 9 - 四川省珙县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4.20”事故调查组调 查组成员签字表 序号姓名单位职务是否同意签字 1秦波安全监管局局长 2张小军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3田新华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4刘平华总工会部长 5赵松人社局大队长 6王寿松安全监管局大队长 7刘勋勇安全监管局副股长 8何定涛安全监管局副大队长 9陈刚珙泉镇主任 10廖青川检察院检察员 11彭永强公安局民警 12龚险锋经信和科技局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