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了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吗? 张 超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3 月 21 日下午 14 时 48 分左右,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陈家 港镇的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截至 25 日,事故已 造成 78 人死亡。 “3.21”事故发生后,习近平主席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 力抢险救援,做好善后工作。习近平强调,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重 大安全事故,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 3 月 23 日,国务院江苏响水天嘉宜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 故调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 会议指出, 要依法
2、依规认真履行职责, 只要与事故的起因和责任有关,就要查清查准,一查到底。 “3.21”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了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使人震 惊,让人痛心。作者参与过多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每当想起参加事 故调查时看到的厂毁人亡的惨烈景象,就久久不能平静。作者在此不 想讨论这几起事故中反映出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众多 问题,只是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一 些基本问题做一下简单的介绍。 一、什么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是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调查主体根 据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 依法查清事故经过、 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 确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
3、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事 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的一系列行为和活动, 其应属于行政调查的一 种。 二、生产安全事故由谁来调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由谁进行调查?这涉及到事故调查的主 体及调查管辖的问题。 在安全生产法中,只规定了事故调查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 事故发生后是由谁进行事故调查。对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主体,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中予以明确规定: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 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 民政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级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级人民
4、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 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 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这就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主体-事故调查组。 由此而来的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是特别重大事故?什么是重大、 较大和一般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对事 故等级的划分给出了具体标准: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 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者 50 人 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 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定事 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 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 因此,根据人员伤亡情况,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3.21”爆炸事 故已经
6、属于特别重大事故, 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 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根据应急管理部网站发布的消息,国务院已经成 立了事故调查组,并在 3 月 23 日进行了第一次会议。本次事故后续 调查工作也以事故调查组为调查主体,持续开展调查工作。 三、事故调查组由哪些人组成? 事故调查组一般是根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 根据事故发生 的具体情况,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 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需要说明的是,事故调查组的人员组成,本文仍按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安
7、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名称及职权有所变化,另外行政监察 机关的职能已经归入国家监察委员会,行政监察机关已不复存在。同 时,检察机关因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隶到国家监察委员会,受邀请参 与事故调查的具体部门、工作内容和方式也有所变化,本文在此不做 展开,作者另行撰文论述该问题。 另外,事故调查组还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成 员是应当具有参与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 与所调查的事故没 有直接利害关系。 例如,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组成人员 如下图所示: 一般来说,发生在不同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人员会有所不同。比如,发生在交通运
8、输领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事 故调查组成员里面会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派员参 与调查,而发生在生产制造过程中因为压力容器发生爆炸事故,可能 就不需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参与, 而很可能是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派员参加了 1。 事故调查组内部也有划分,比如有技术原因组、管理原因组、综 合保障组等内部的工作职能划分。例如,在地铁 10 号线“9.27”事 故调查组成人员名单 如下图所示: 1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提到了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也要参与事故调查,这里面是否与第二十三条要求的“调查组成员是否与所调查 的事故没有直接的
9、利害关系相冲突”?值得研究。 四、事故调查组有哪些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明确的规定了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 失失 具体包含: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包括: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的生产 作业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现场的状况及保护情况、应急处 置措施的情况、事故报告经过、事故抢救及救援情况、善后处理情况 等; 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 和其他原因;3.查明事故发生的伤亡情况; 3.查明事故发生的人员伤亡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单
10、位生产作业 人员分布情况、事故发生时人员涉险情况、事故当场人员伤亡情况及 人员失踪情况、事故抢救过程中人员伤亡情况、最终人员伤亡情况、 其他与事故发生有关的人员伤亡情况; 4.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包括: 人员伤亡后支出的费用、 事故善后处理费用、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 (二)认定事故性质,对事故责任进行分析(二)认定事故性质,对事故责任进行分析 主要是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 对事故是属于自然事故 还是责任事故作出性质认定。 对认定为责任事故的, 按照责任大小和承担责任的不同分别认定 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是指其 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
11、人, 如违章操作人员; 主要责任者, 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如强令冒险作业人员;领导责 任者,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主要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的人员。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主要包括:对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建议;对责任者的行 政处罚建议;对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对责任者追究民事责任 的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主要包括: 1.事发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事发单位有关主管人员和职能部门、 从业人员等部门应吸取的教训; 2.在事故调查分析基础上,针对安全生产方面的漏洞、隐
12、患和管 理缺失方面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是根据法律规定,由事故调查组作出的,涵盖事故 调查全方面工作的书面性材料。起草、修改和议定事故调查报告是事 故调查最核心的任务,也是事故调查工作成果的展现。事故调查报告 应在法定的时间期限内提出。 例如,在罗湖区“20180715”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公告 如下图所示: 五、事故调查组具有哪些法定权力?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 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有以下几方面的权力: (一)调查取证权(一)调查取证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
13、一款规定了 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取证权。 具体包括有权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取书 面的文件资料、 音视频资料、 照片等证据材料; 有权对现场进行勘验、 检查;有权对与事故调查有关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者,以 及相关的监管部门的监管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的权力。 同时本条 规定,事故调查组要求相对人进行配合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 配合,不得拒绝。 (二)要求协调、配合权(二)要求协调、配合权 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 查处理,无论是上级人民政府直接组成事故调查组,还是有关部门受 委托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都应当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 作。对涉及到事发地人
14、民政府多个部门的,事故调查组有权要求当地 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予以协调、配合。如安排人员协助开展调查、保 护事故发生现场、提供事故调查组要求的信息材料、积极做好赔偿和 安抚工作等。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权(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权 事故调查组在通过对事故性质的确定及事故原因分析后, 有权对 其中需要承担责任的直接责任者、 重要责任者以及领导责任者给出处 理建议,如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行政处罚,涉及危害生产安全犯罪 的有权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 及贪污、受贿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权建议移交监察委员会予以调查。 (四)要求后勤保障权(四)要求后勤保障权 对开展
15、调查行为,事故调查组有权要求给予充足的后勤保障,提 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条件。 以上就是对事故调查中一些基本问题的分享。 事故也再也次激起 了作者对生产安全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热情, 以后还会有系列文 章发布。事故是最大的浪费,在国家的建设和发展中如何完善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尽量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广大生产安全管理从 业人员和法律工作者需要持续进行研究的课题。 希望本次特别重大事 故能够给我们充足的警示, 除了依法追责, 更希望我们能够深刻反省, 认真审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 真正实现有关生 产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这也许是我们 对事故中遇难的同胞最好的告慰。 作者简介:张超,曾在某地检察机关工作十余年。先后受邀参 与过多起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离开体制后曾为多 起涉及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提供法律服务, 所辩护的案件均获得 较好效果。 联系方式:13365466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