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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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指南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中的 A、C、D 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 定评审工作,依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 压力容器压 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中的 A、C、D 级压力容器设计许 可鉴定评审。 第二章鉴定评审工作的准备 第三条鉴定评审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接受压力容器设计申请单位的约请、 签订协议、编制鉴定评审计划、组织鉴定评审组、准备鉴定评审文件及资料、印 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 第四条获得申请受理的单位完成准备工作后,应当填

2、写特种设备鉴定评 审约请函 (详见附件一) ,并同受理批复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及质量 保证手册等相关资料一并送达鉴定评审机构,约请进行现场鉴定评审。 第五条鉴定评审机构在收到约请后,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确 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 排, 并且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鉴定评审机构同意接受申请单位 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后,双方签订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技术 服务协议 (详见附件二) ,并付诸实施。 第六条鉴定评审机构参考约请单位的时间要求,编制鉴

3、定评审计划,自约 请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者自然灾害、疫情 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延迟,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对换证申请单位的鉴定 评审,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申请单位的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 2 个月 前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由于设计单位原因不能完成的除外) 。 第七条鉴定评审计划应于每月 25 日前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局,并及时组织鉴定评审组。鉴定评审组应由具有鉴定评审员资格 的人员组成。鉴定评审组设组长 1 名,组员不应超过 3 名,鉴定评审组中具有设 计审批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1 名。 第八条鉴定评审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鉴定评审组

4、组长应由富有鉴定评审 经验和较强组织能力的鉴定评审机构工作人员担任, 鉴定评审组成员由专业技术 人员担任。 一、鉴定评审组组长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鉴定评审工作; (二)处理鉴定评审活动中的异常情况和争议; (三)代表鉴定评审组与企业联络; (四)编写鉴定评审工作报告,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工作报告; (五)接受申请单位整改报告,组织核实确认。 (六)对鉴定评审工作负全责。 二、鉴定评审组成员的职责: (一)在组长的指导下,按分工完成具体的鉴定评审工作; (二)填写鉴定评审相关的记录表格,向组长汇报鉴定评审情况; (三)参与鉴定评审报告的讨论和编写; (四)协助组长完成其它有关工作。

5、第九条准备鉴定评审文件及资料 一、鉴定评审依据文件: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技术标准; 二、鉴定评审所需的工作文件: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 、 压力容器设 计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协会鉴定评审工作纪律 ;申请单位特种设备设计许 可申请书及附件。 第十条鉴定评审机构印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 (详见附件三) ,并 于鉴定评审前 7 日通知到设计申请单位, 报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局,并抄送申请单位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接到特种设备鉴定评神通知函后,认为鉴定评审组 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 应当

6、在收到 特种设备鉴定评神通知函 的 5 个工作日内向鉴定评审机构书面提出 (日 期以邮戳为准) ,鉴定评审机构确认后应当对鉴定评审组的组成进行调整。 第三章鉴定评审工作的实施 鉴定评审工作的实施主要包括:明确鉴定评审时间、内容;鉴定评审预备会 议;首次会议;设计现场检查;设计单位条件核实;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实 施审查;设计管理的审查;设计文件审查;设计人员考试及答辩;鉴定评审组内 部会议;编写报告;与申请单位交换意见;鉴定评审总结会议(末次会议)等环 节。 鉴定评审过程中,应接受许可实施机关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派出的相关 人员对鉴定评审工作的监督。 第一节鉴定评审时间及内容 第十二条对每

7、个约请设计申请单位的鉴定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 3 日, 如遇 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 5 日。 第十三条鉴定评审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听取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核实申请单位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 书及附件内容的真实性; 二、核查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 三、核查设计工作机构、设计场所、设计手段、设计装备和技术力量; 四、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五、核查技术力量及各级设计人员的配备情况,对设计人员,包括负责校核 工作的设计人员(以下简称校核人员) ,进行基础知识的书面考试(含异地分支 机构的相关人员) ; 六、检查实际设计水平和质量,审查(试)设计文

8、件,进行(试)设计文件 答辩。 第十四条鉴定评审组内部预备会,由鉴定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主要内容 如下: 一、介绍申请单位概况; 二、宣布鉴定评审计划; 三、确定成员分工; 四、明确鉴定评审要点; 五、重申鉴定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鉴定评审组与企业有关领导、负责人员预备会,由鉴定评审组组 长主持召开,内容如下: 一、出示鉴定评审机构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 ; 二、介绍鉴定评审组成员、明确鉴定评审时间、鉴定评审计划、鉴定评审内 容及鉴定评审要求; 三、明确申请单位应准备提供的资料; 四、明确其它有关事宜。 第二节鉴定评审首次会议 第十六条首次会议参加人员为鉴定评审组全体成员、 申请单位的主要

9、负责 人、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各级设计人员等。会议由鉴 定评审组组长主持。 第十七条首次会议的具体内容为: 一、宣读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通知函,介绍鉴定评审组成员; 二、说明鉴定评审工作时间、鉴定评审工作依据、鉴定评审要求及鉴定评审 内容; 三、宣布鉴定评审组的分工,鉴定评审计划; 四、说明鉴定评审活动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 五、说明鉴定评审工作的主要方式和方法:检查设计现场;审查设计文件; 检查计算机计算、绘图的操作;审阅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性文件(或管理制度) 及设计技术规定等支持性文件; 审查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 查看见证件、 记录; 书面考试并结合设计文件对

10、设计和校核人员进行答辩; 六、有关部门领导讲话; 七、申请单位领导讲话; 八、申请单位介绍单位基本概况及汇报迎审准备工作情况; 九、申请单位介绍迎审联络人员及办公地点; 十、宣布首次会议结束。 第三节设计现场审查 第十八条设计现场审查,鉴定评审组全体成员参加。设计现场包括:设计 机构场所、CAD 机房、科技资料室、设计档案室、设计文件复制室等。 第十九条设计现场审查的主要目的是检查设计机构的设置、 设计工作场所 及设计手段、设计装备能否满足设计工作需要,是否符合规则要求;设计人 员在岗情况以及其计算机操作水平;申请单位配备的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 标准是否满足设计工作需要; 设计文件及档案管

11、理是否执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文件的规定。 第四节设计文件审查 第二十条取证或增项审查试设计文件的数量为每个级别试设计文件数量 一般不少于 2 套,每名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人员至少准备 1 套试设计文件;对压 力容器申请单位的试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 要求从设计人员试设计的压力容器设 计文件中,抽取一定比例人员的试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一般不少于设计人员的 50%, 少于十名设计人员的压力容器申请单位, 审查其全部设计人员试设计文件。 换证鉴定评审抽查设计文件数量为每个级别至少抽查一套有代表性的设计文件, 同时考虑覆盖设计年份、品种范围及设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设计文件的审查要点: 一、设计文件包括:设

12、计任务书或设计条件图(表) 、设计计算书、设计图 样、设计说明书、校审记录、标准化审查记录、质量评定记录、设计更改记录等; 二、条件图(表)的项目明确,数据合理,并有确认签署; 三、设计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设计条件图、现行压力容器法规、标准、规 范的要求,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签署; 四、设计计算必须采用现行标准,设计计算书中采用的设计软件计算方法、 公式、参数、应力分析及主要受压元件和安全附件的计算是否正确; 五、设计图样图面质量的审查,应包括:图样是否符合国家制图标准,剖视 合理,表达准确,线型清晰,视图正确,布局合理;技术要求是否科学完整,采 用标准正确;图纸更改符合相关

13、规定;设计图样的技术要求、技术特性表、受压 元件材料、 关键零部件尺寸、 装配尺寸是否正确, 复用图、 借用图选用是否恰当。 标题栏是否按规定签署;总图(蓝图)是否加盖设计许可印章(试设计文件不应 加盖设计许可印章) ; 六、校审记录、标准化审查记录、质量评定记录是否做到认真、规范、完整、 准确; 第五节各级设计人员考核 第二十二条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如果压力容器设计单位 50% 以上的从事设计工作的人员参加过压力容器技术机构组织的相关专业培训, 并且 具有考核合格证明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换证时可简化换证鉴定评审程序, 不再在鉴定评审时进行人员考核。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相应压力容器设

14、计审批员资格的各级设计人员及设计 单位技术负责人免考。 第二十四条设计人员、校核人员的考核分为笔试、答辩两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设计及校核人员的笔试 一、采用 2 小时集中开卷笔试。 二、试卷的范围:压力容器基础理论知识,压力容器法规、标准和规范的相 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设计及校核人员的答辩 一、答辩采取单独或集中两种方式。 二、答辩内容: 答辩根据每个设计、 校核人员的设计图纸及设计计算书等设计文件为主进行 提问,并结合制造、安装、使用、检修、化工工艺、工作介质等相关基本知识。 考核设计、校核人员是否熟悉并正确运用相关法规、标准;设计者的设计思路是 否清晰;对相关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等。 第

15、二十七条设计人员考核的判定标准 一、设计、校核人员素质考核良好,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 80 分, 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鉴定评审意见为具备条件; 二、设计、校核人员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 70 分,答辩回答问题基 本正确, ,鉴定评审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 三、不满足以上两款规定,鉴定评审意见为不具备条件。 第六节设计单位条件审查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条件审查 一、申请单位应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分公司性质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 单位法人证书; 二、申请单位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申请单位应有符合规则规定并与压力容器设计范围相适应的、具备 相关专业知识和资历的人员。 (一)

16、 设计人员; (二) 校核人员; (三) 审核人员; (四) 批准人员; (五) 设计申请单位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 四、设计 A、C 级压力容器的申请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 10 名,其中持有 A 级或 C 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设计审批人员不得少于 2 名。 五、设计 D 级压力容器的申请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 5 名, 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 2 名。 六、核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 七、有必要的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及技术力量,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计算、绘图的能力,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达到 100%,具备在互 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的软件和硬件。

17、八、核查各级设计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须当地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鉴证) 、工资表、身份证、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凭证原件。 九、核实申请单位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及附件内容的真实性; 十、核实持有与申请单位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种 类和数量(至少有一套正式版本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 第七节质量保证体系审查 第二十九条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的审查 查阅申请单位提供的现行、有效的质量保证手册 、程序性文件(管理制 度) 、设计技术规定及相关记录表卡,以审查其质量保证体系(或设计质量控制 系统)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有必要的控制环节和控制点。 第三十条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审查 审

18、查申请单位各级设计人员的任命文件及工作到位情况, 设计人员岗位培训 考核计划、实施及考核的见证材料,审查设计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等的执行 情况。 第八节设计单位设计管理审查 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设计管理审查: 一、核查每年向许可实施机关所报送的年度综合报告; 二、审查设计回访工作和用户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三、核查上次换证(取证)时鉴定评审组所意见的整改情况; 四、对设计和校核人员,每年是否进行了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以 及本职工作应具备知识和能力的培训考核,具备相应能力后,方可独立工作; 五、各级设计人员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六、设计文件是否有超出设计许可证批准的级别或品种范围进行设计;

19、七、是否有因设计违反现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规定,导致重大经 济损失或者事故; 八、是否存在涂改、转让或变相转让设计许可证 ; 九、在主要设计文件上是否有下列情况: (一) 主要设计文件没有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加盖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 印章已作废或为复印形式; (二) 在外单位的图样上签字或加盖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 (三) 设计文件有外单位人员签字,或者标题栏内没有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 十、设计档案的管理; 十一、有效期内每一级别的设计文件至少有 1 项,否则取消该级别或品种范 围的设计资格。 第四章鉴定评审组内部会议 第三十二条鉴定评审组内部会议一般在完成具体鉴定评审工作后分两次 进

20、行,如在鉴定评审中遇到特殊情况,也可以及时召开。 第三十三条第一次鉴定评审组内部会议由鉴定评审组全体成员参加。 会议 由鉴定评审人员分别介绍鉴定评审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鉴定评审意见。 存在问题,须向申请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提出的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如不能 取得一致意见,由鉴定评审组长确定,并向鉴定评审机构主管负责人汇报。 第三十四条第二次鉴定评审组内部会议由鉴定评审组全体成员参加。 会议 主要内容为: 讨论确定鉴定评审工作报告的内容, 并在有关鉴定评审表格中签字。 第五章与申请单位交换意见 第三十五条在审查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应及时与申请单位交换意见。 第三十六条鉴定评审意见为基本具备或

21、不具备的, 针对鉴定评审中发现的 问题与申请单位交换意见 。 第六章编写鉴定评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七条鉴定评审组应根据鉴定评审工作的类型分别参照 压力容器设 计许可鉴定评审报告模式(取证或增项) (详见附件四) 、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 定评审报告模式(换证) (详见附件五)编写鉴定评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八条取证鉴定评审意见分为: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条件、基本具 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条件、不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条件三种。 第三十九条增项鉴定评审意见分为:具备设计许可增项条件;基本具备设 计许可增项条件;不具备设计许可增项条件三种。 第四十条换证鉴定评审意见分为:具备设计许可换证条件;基本具备设计 许

22、可换证条件;不具备设计许可换证条件三种。对建议取消某一级别或品种范围 设计资格的,亦应在结论意见中加以说明。 第四十一条鉴定评审意见为基本具备的或不具备的, 鉴定评审组与申请单 位交换意见后在压力容器设计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双方签字确认,书面通知 申请单位。 第四十二条鉴定评审意见为基本具备设计许可条件的, 申请单位应在六个 月内完成对鉴定评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并将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书面整改 报告,由鉴定评审组核实、确认,必要时可以派出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核实、 确认。 第七章鉴定评审总结会议(末次会议) 第四十三条鉴定评审总结会议参加人员为鉴定评审组全体成员, 申请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

23、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 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各级设计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会议由鉴定评审组组长主持,会议具体内容为: 一、鉴定评审组宣读鉴定评审报告; 二、有关部门领导讲话; 三、申请单位领导讲话; 四、鉴定评审组长讲明对申请单位整改的要求; 五、鉴定评审组长宣布鉴定评审工作结束。 第四十五条鉴定评审总结会议结束后, 鉴定评审组应将鉴定评审工作报告 打印件一式两份及一份电子版本在 10 个工作日内报至鉴定评审机构。鉴定评审 工作报告评审意见若为基本具备,申请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鉴 定评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第八章编制鉴定评审报告 第四十六条鉴定评审报告的编制工作主要包括: 鉴定评

24、审机构对鉴定评审 组鉴定评审工作报告的审核及申请单位整改报告的确认、鉴定评审报告的签署。 第四十七条收到鉴定评审组的鉴定评审工作报告后, 鉴定评审机构应对其 进行初审、鉴定评审组长确认、审核、批准四级确认。 第四十八条对于鉴定评审意见为具备条件或不具备条件的鉴定评审工作 报告,经四级确认无误后,填写鉴定评审机构审批意见表(详见附件六) ,鉴定 评审机构做出具备条件或不具备条件的鉴定评审结论。 第四十九条对于鉴定评审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的鉴定评审工作报告, 鉴定 评审机构应针对其单位的整改报告进行初审、鉴定评审组长确认、审核三级确认 或现场确认,并结合四级批准确认无误后,填写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

25、审存 在问题整改确认意见表及鉴定评审机构审批意见表 。符合规则规定的, 鉴定评审机构做出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取证(增项、换证)条件的鉴定评审结 论。 第五十条对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经初审、 鉴定评审组长确认、审核或现场确认和批准确认无误后,填写整改确认意见表及 鉴定评审机构审批意见表。鉴定评审机构做出不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取证(增 项、换证)条件的鉴定评审结论。 第五十一条对于审批确认无误后的鉴定评审工作报告、按照压力容器设 计许可鉴定评审报告模式(取证或增项) 、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报告模 式(换证) 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五十二条鉴定评审报告应当经鉴定评审机

26、构技术负责人审核、 鉴定评审 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九章鉴定评审报告的上报 第五十三条编制完成的鉴定评审报告 ,由鉴定评审机构上报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第五十四条鉴定评审组的鉴定评审工作报告意见为具备条件或不具备条 件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将鉴定评审 报告上报批准部门; 鉴定评审组鉴定评审工作报告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的,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自 整改结果核实确认后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上报批准部门。 第五十五条退回鉴定评审报告的处理方法 一、分析鉴定评审报告退回的原因,制定纠正预防措施; 二、追究与鉴定评审报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补充完善鉴定评审报告及见证资料并审核确认; 四、行文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鉴定评审工作期间的生活接待等事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五十七条申请单位应在鉴定评审机构编制鉴定评审计划之前,按压力 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技术服务协议向鉴定评审机构支付鉴定评审费,另需承 担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鉴定评审工作的差旅费用, 鉴定评审人员劳务费由鉴定 评审机构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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