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袁发强 博士E-mail: ECUPLECUPLECUPL第五讲 国际私法的主体 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可以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又称涉外民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 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 自然人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问题 本国人与外国人作为主体的限制、哪些民事活动不允许内国人或外国人参与? 自然人的国籍和国籍冲突 自然人的住所和住所冲突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的国籍和国籍冲突n自然人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n判断民商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重要依据之一
2、n冲突法系属公式的重要因素 n一些国家确定法院司法管辖权的重要标志n国际私法上的国籍问题不同于国际公法上的国籍问题n解决国籍冲突情况下当事人本国法的确定问题n避免多重国籍及无国籍现象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决定自然人国籍的基本原则 自然人国籍是指自然人作为一个国家的成员(公民或国民)并隶属于该国的法律资格一个人具有某国的国籍,他就是该国的公民或国民,享有和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什么人可以成为一国公民或国民由该国法律决定 1930年订于海牙的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第2条规定:关于某人是否具有某一特定国家国籍的问题,应依该国的法律予以决定国籍冲突的产生 生来的冲突采用血统原则国家的
3、公民在采用出生地原则国家所生子女采用出生地原则国家的公民在采用血统原则国家所生子女 传来的冲突结婚入籍国籍积极冲突时本国法的确定 内国国籍优先原则内外双重国籍“自然人的属人法应是该人所属国家的法律。如一人除具有外国国籍外,又具有内国国籍,应以奥地利国籍为准 ”。 1979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9条 实际国籍原则双外国籍 “如果一个人有几个国籍,只以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国籍为准,以确定所适用的法律”。 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23条n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当事人本国法q韩国关于涉外民事法律的法令第2条规定: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外国国籍时,其本国法由最后取得的国籍确定 。q日本法例第2
4、7条规定: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依最后取得国籍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n以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q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6条规定:如当事人同时取得两个以上外国国籍,则适用住所所在地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n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经常居所地的判断标准n第15条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
5、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小 结 内国 外国内国国籍为当事人本国法最密切联系国籍为当事人本国法 外国 外国后取得国籍为当事人本国法最密切联系国籍为当事人本国法同时取得时,当事人的住所地国家为当事人本国法国籍作为连结点在当今社会的淡化国籍消极冲突时本国法的确定问题n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其住所不能确定时,以其居所所在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Eg.1898年日本法例第27条第2款规定:“无国籍人,以其住所地法为本国法;不知其住所时,依其居所地法。中
6、国有关自然人国籍问题的立法中国有关自然人国籍问题的立法l1980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l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l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l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国籍法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8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国际私法
7、中自然人住所问题 自然人的住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自然人住所冲突的法律适用设定自然人住所的条件 以久住的意愿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久居的意思表示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第23条第1款规定的:“以有永久居住意思的居住地为其住所。” 我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住所的分类 原始住所(domicile of origin) 选择住所(domicile of choice) 法定住所(statutory domicile)/依附住所(domicile of dependency) 分类标准住所取得原因
8、 住所与居所和惯常居所住所冲突产生的原因 各国有关住所的法律规定不同 有的国家法律承认一个人可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德国民法典第7条第2款规定一人也可同时于数地设立住所。 由于事实认定的不同也可能导致住所的法律冲突 一弃婴发现于甲乙两国交界处,两国均可认为该弃婴的住所在 (或不在)自己国内。 我国确定自然人住所的立法n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n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作了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
9、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释(一) n第十五条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小 结 内国住所优先原则 居所替代原则 最新发展趋势-惯常居所、经常居所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n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q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q自然人权利能力终止n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妇女与一个住所在英国的英格兰
10、男子同居生下一婴儿。该婴儿出生后一小时内死去;但该英国男子在婴儿之前去世,留下遗嘱,其中指定即将出生的婴儿为剩余财产的受遗赠人。n法国民法典第903条第3款:“赠与遗嘱仅对婴儿出生时能生存者,发生效力”。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适用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对不动产的处置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第11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成年年龄 构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 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不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l依当事人属人法l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l商事活动
11、中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行为地法即只要其属人法或行为地法认为自然人有行为能力,则应认定当事人有行为能力行为地法优先原则我国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自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l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第11条) l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12条)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n1861年,法国最高法院“李查蒂案”(Lizardis ca
12、se )一个叫李查蒂的墨西哥人,22岁,在法国签署了8万法郎的期票,向巴黎一位商人购买珠宝。等到要求他付款时,他拒绝了。理由是,他订立合同时,依其属人法即墨西哥法他没有成年。依法国法行为地法,李查蒂已经成年(当时法国民法规定,21岁成年)依墨西哥法本国法,其未成年(25岁为成年)法律行为和代理的法律适用n法律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场所支配行为n行为地法原则的例外 物权、登记、票据支付等领域。代理的法律适用n代理关系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n代理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代理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 代理行为地法、代理人营业地法或住所地法、最密切联系 (二)代理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 本人住所地法、主合同准据
13、法、代理行为地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17条n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n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代理法律适用公约n公约的适用范围n代理不同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二、法 人 一家外国公司要在中国设立独资企业会遇到那些国际私法上的问题? 是不是一个法人? 内国法人还是外国法人、何国法人?有关公司成立、组织结构、行为能力、内部关系等涉及公司本身特性的问题适用何国法律确定?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限制国际私法上法人问题的研究
14、 法人属人法的确定 外国法人的认许制度法人属人法的确定 法人国籍法人组成地:以其法律赋予该公司法律人格的国家的国籍为该法人的国籍 法人住所 法人住所法人营业地法人管理地( 公司法定机构、董事会、股东大会所在地)依法人章程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n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84条n“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公司法第199条)n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n民法通则第39条n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
15、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85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n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n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释(一) n第16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法人的设立登记地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法人的登记地。 法人属人法最新发展趋势n当事人
16、所在地n200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帐款转让公约 n2002年海牙关于经由中间人持有证券的某些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 n2005年联合国国际合同适用电子通信方式公约 思考题 自然人属人法的发展变化与我国立法 我国关于法人属人法立法规定述评三、国 家 国家作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特点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 问题的提出 绝对豁免理论和有限豁免理论 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绝对豁免理论 基本观点国家财产享受的豁免权是绝对的、无限制的,除国家明示放弃外,任何国家的财产不论其性质、用途如何,一律享有豁免权。 主要内容司法管辖豁免 诉讼程序豁免 强制执行豁免
17、理论依据“平等者之间无裁判权” 十三世纪教皇格里高里九世 有限豁免理论有限豁免理论l 限制豁免理论职能豁免理论l 国家从事主权行为或统治行为或公法行为时,在他国享有豁免权,而一国在他国参加一般民商事活动,即行使非主权行为或管理行为或私法行为时,不应享受豁免权,不管该国是否同意,都应受他国法院管辖。 l 界定国家行为的标准行为的目的行为的性质2004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l “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l 公约的10条“商业交易”第1款规定:一国如与外国一自然人或法人进行一项商业交易,而根据国际私法适用的规则,有关该商业交易的争议应由另一国法院管辖,则该国不得在该商业交易引起的诉讼中援引
18、管辖豁免。第10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第1款不适用于下列情况:(a)国家之间进行的商业交易;或(b)该商业交易的当事方另有规定。这一部分的规定清楚地说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范围是有限制的,一国与另一国个人的商业交易一般不属于管辖豁免的范围。 从仰融案看国家豁免问题从仰融案看国家豁免问题l 2003年8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区法院,就仰融、仰融夫人及香港华博财务有限公司诉辽宁省政府非法侵占财产权一案,通过外交途径向中国辽宁省政府送达传票,并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结果,仰融方败诉。仰融等原告方不服地区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法院根据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5节(a)(2)款“商业行为”例外的规定
19、,认为辽宁省政府的行为是完全的主权行为。因此,上诉法院确认并维持地区法院驳回起诉的判决。 涉及的有关问题l管辖权问题、出资认定问题、国企的法律地位问题、商业交易的认定问题等,其中,国家主权豁免的标准及其适用成为关注的焦点。 四、国际组织n 国际组织是指国家之间为了特定的目的和任务,根据共同缔结的条约而设立的常设性组织实体。n国际经济组织作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特点q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有限度的q国际经济组织是以其自己的名义参与涉外民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q国际经济组织在涉外民事交往中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 思思 考考 题题n自然人经常居住地取代国籍、住所的意义;n法人住所的
20、确定;n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n分析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与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不同;n什么是国家财产豁免权?参考书目和文章n法亨利巴蒂福、保罗拉加德著,陈洪武等译:国际私法总论,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213页;n刘益灯:惯常居所:属人法趋同化的必然选择,载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第304-307页;n王利民:论外国人的私法地位与国际私法,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第13-18页;n刘宁元:论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中的属人法,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4-111页;
21、 参考书目和文章n萧凯:论公司属人法的确定,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3年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2-145页;n蒋新苗:船舶国籍冲突的消除与预防,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1期,第52-57页;n李金泽:关于公司法律冲突及其协调的若干问题思考,载上海社会科学学术季刊,1998年第4期,第117-125页;n吕国民:国民待遇原则在国际版权保护中的适用与例外,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1年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参考书目和文章n周黎明:论涉外法律行为方式准据法的确定,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第111-114页;n黄进:论国家限制豁免理论,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6),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88-289页;n李燕端: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条款草案起草情况,载中国国际法学会通讯2001年第1 期,第3页;n黄进 曾涛 宋晓 刘益灯: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几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第140-151页。n丁伟:“超国民待遇合理合法论”评析,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第164170页。 The End谢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