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 音乐专辑制作合作协议模板甲 方: 乙 方: 鉴 证 方: 签订地址: 签订时间: 音乐专辑制作合作协议甲方:住所地:联系方式:乙方:住所地:联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共同制作音乐专辑一事达成一致,并签署以下项目合作协议,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合作基础甲方从乙方处取得乙方签约艺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商业活动的独家代理权,乙方签约艺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的具体商业活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就该具体的商业演出活动另行签署项目合作协议。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含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开发、制作并发售乙方签约艺人的音乐专辑。第二条
2、合作内容1音乐专辑指由本协议项下双方约定的艺人负责表演,并由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共同开发、制作并销售的音乐作品。2音乐专辑的销售方式包括通过CD,DVD等光盘介质的音像制品形式进行销售,也可通过有线、无线等信息网络的形式以及以其他有偿提供专辑的商业形式进行销售。3本协议中言及的共同制作音乐专辑的乙方签约艺人是指: 。如乙方签约艺人系以团体/组合形式构成,则该团体或组合视为一个艺人。4甲乙双方共同制作的音乐专辑的具体详细内容,由双方于本协议签署后的日内另行签署补充予以明确。5甲乙双方应保证本协议项下制作的音乐作品版权的合法性。第三条合作方式1甲方承担音乐专辑制作所需
3、的所有制作费用。制作费用主要包含作词、作曲、编曲、录音、混音等音乐专辑制作相关的费用以及为提高音乐专辑销量而进行的各类宣传活动、促销活动、抽奖活动等费用。2在音乐专辑制作过程中,甲方不得损伤本协议所列艺人作为表演者的权利、名誉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3乙方应保证本协议所列艺人积极参与音乐专辑的制作,积极参与以扩大音乐专辑销量为目的的企划、制作、市场、宣传等活动,确保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事项顺利进行。4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内,乙方赋予甲方本协议所列艺人的姓名、照片、影像、笔记、声音及体现其他艺人个人信息的所有素材的使用权,如甲方因使用该等素材导致索赔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5甲方负责音乐专辑的销售工作
4、并负责销售收入的回款。第四条版权归属甲乙双方基于本协议所制作完成的音乐专辑的版权归甲方所有;而本协议约定艺人作为专辑的实际演出人员,依法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权。第五条收入分配1音乐专辑制作结束后,甲方须于每个月末将销售音乐专辑所得全部收益的相关财务资料通报给乙方,乙方应在收到该财务资料后的3日内进行审核,如乙方对甲方提交的财务资料无异议或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即视为乙方认可甲方提交的财务资料。2甲方因销售音乐专辑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应优先用于弥补甲方的制作成本,待甲方收回全部制作成本后,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3甲方须在收回全部制作成本后的次月起按照本款约定的比例就音乐专辑的销售收益进行
5、分配,分配比例按照甲方50%,乙方50%进行分配。分配时间为当月销售收益确定后的7日内进行。乙方所应获得的部分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乙方因获得该收益分成所需承担税费自行承担。第六条争议解决1本协议的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位于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第七条合作期限1、双方的合作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年。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延长有异议的,须在到期前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无异议的,则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2、合作期限届满后,甲方仍有权继续销售合作期限内制作完成的音乐专辑。第八条其他2、本协议中未涉及的内容,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有效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甲方代表(经办人): 乙方代表(经办人):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