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概论与实务第八章-劳动争议处理与劳动监察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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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第八章 劳动争议处理与劳动监察制度劳动争议处理与劳动监察制度 劳动争议亦称劳动纠纷、劳资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与工会之间围绕劳动权利、义务所产生的纠纷。 (一)着重调解原则 (二)及时处理原则 (三)合法处理原则 (四)公正处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我是某加工厂的一名工人,2009年8月,我与厂长因工作中的某些纠纷发生了争吵,其间,我动手打了厂长,第二天,来了几个素不相识的人在厂内将我打了一顿。事后,我与厂长的伤情均作了法医鉴定,结果

3、是,我与厂长均构成轻微伤。为此,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裁决厂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我因被打伤后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王某1995年5月进入深圳市宝安区某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没有为王某缴纳养老保险费。2004年4月27日,公司以裁员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依法支付了王某经济补偿金。但当王某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公司却不予理睬。无奈,王某被迫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仲裁委员会以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对王某的申诉不予受理。 问: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李某大学毕业后被甲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

4、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李某与公司的其他员工一样,同该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保密条款规定:1、在公司工作期间、离开公司后的5年内不得到从事同类业务的用人单位任职;2、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利用公司技术从事同类业务;3、不得泄露公司的布艺制作技术。如果违反上述约定,赔偿公司2万元。 合同到期后,李某未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邻县某厂高薪吸引下,李某来到该厂,并将其在甲公司学到的技术运用在工艺制作过程中。甲公司以李某违约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万元。问:该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

5、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非必经程序;劳动争议处理最终司法机构组织各方协调处理;监察权;仲委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设立的相对独立,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 单数 (1)曾任审判员;(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3)律师执业满3年;(4)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

6、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非劳动争议处理必经程序。达成的和解协议无法律约束力。 这里的调解专指调解组织的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中的调解不同,非必经程序。调解工作程序: 仲裁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1、调解组织到期调解不成功,可以申请仲裁;2、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申请;时效1年;书面申请;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不受理的决定;不受理

7、或逾期未决定,可提起诉讼3、开庭和裁决;(四)申请仲裁后开庭审理结果:审理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结束;特别的可延长15日;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送达签收发生法律效力作调解书,送达签收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仲裁庭应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仲裁法第 47 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

8、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外的)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该依法履行;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民事诉讼申请执行。四、诉讼程序非必经程序,启动条件:1.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2.在裁决作出15日内向法院起诉3.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前置和必经程序 劳动纠纷实务处理劳动纠纷实务处理 二、劳动争议案件二、劳动争议案件 司法处理规则司法处理规则(三)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证据分配原则(三)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证据分配原则 法律链接:法律链接: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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