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案例2011年1月10日,职校刚毕业的小王入职时,公司告知他有3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没有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1年3月15日,公司通知小王,由于他在试用期表现不佳,所以公司决定辞退他。小王觉得很委屈,因为在试用期内他确实工作努力而且自认为表现是很好的。请问:面对这种情况,小王应该怎么办? 公司与小王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截止到3月15日,仍然未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2、,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公司应当向小王支付2月份的双倍工资。 由于公司与小王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公司与小王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在此情况下,公司无权以小王在试用期表现不佳为由进行辞退,所以公司辞退小王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合同法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支付赔偿金。8.1 劳动法律制度8.1.1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劳动法是
3、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一些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关系即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发生的关系。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什么?1、劳动者 (1)自然人 (2)有劳动能力年龄、技能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 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个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 劳动关系 3、劳动 (1)基于劳动合同 (2)作为职业 (3)有偿劳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特定义务 提供劳动 给付报酬 服从 提供劳动条件 保密 劳动保护 增益 费用偿还 赔偿 给假 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关系 因处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关系 因执行社会保险而发生的关系 因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而发生
4、的关系 因工会组织的活动而发生的关系 因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劳动工作而发生的关系。案例分析 小金是浙江某学校的在读学生,未满18周岁。即将毕业时,他由该学校组织至某酒店有限公司实习,按照多年的惯例,校方仅是与酒店口头说一下,即让学生到酒店实习,双方对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及权利义务未作明确的规定。某日,小金在酒店点心房上班,这时其他人员还未到岗,小金独自一人在加工面粉的过程中,因操作不慎,右前臂被机器缠绞轧伤。经法医学鉴定,小金前臂的损伤属五级伤残。学校和酒店均拒绝赔偿,小金将学校和酒店告上法庭。 请问: 小金与酒店有劳动法律关系吗?本案应如何处理?8.1.2 劳动法律关系(1)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劳动
5、法律关系是指由劳动法调整的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内容的劳动关系。(2)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劳动法律关系 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客体:按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精神财富和行为。 内容: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判断标准 劳动关系的概念:为完成劳过程,实现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而生产资料、劳动力所有者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只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凡不属于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关系,都不属劳动关系中。 劳动关系只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8.1.3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劳动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6、(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等原则8.1.4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工时制度1)标准工作日2)缩短工作日3)延长工作日4)无定时工作日5)非全时工作日2)休息休假1)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2)两个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3)每周公休日4)每年法定节假日5)探亲假6)带薪年休假8.1.5 工资(1)工资的概念、形式工资是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企业工资制度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3)特殊情况下的工资1)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2)加班加点的工资3)婚丧假期间的工资4)年休假、探亲假的工资5)停工期间的工资8.1.6 劳动保护(1)劳动保
7、护一般制度劳动保护是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劳动法律制度。(2)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1)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2)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8.2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8.2.1 劳动合同的概念和调整种类(1)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人雇主等)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它是劳动关产生的根据。 (2)劳动合同的种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8、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案例 下列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哪些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A、某私营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B、某国家机关与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 C、某公司董事长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 D、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何区别? 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 劳务合同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关于提供劳动服务而订立的协议。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
9、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
10、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8.2.2 劳动合同的订立(1)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总原则: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1、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不订立合同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2、互负告知义务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3、无任何形式定金或扣押物 用人
11、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
12、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
13、合同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甲1998年9月进入A公司工作至今 乙2000年进入B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约,又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 某教师现已55岁,自1987年到某大学工作,直至2000年该大学才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每次合同期限为五年。 某国有企业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一部分原有职工在改制完成时已经在原国有企业中工作满十年。以上哪些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1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案例 王某于2010年6月22日入职
15、于深圳市某电子公司,担任电子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从2010年6月22日至2011年6月21日,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王某月平均工资为6500元,2010年8月30日,电子公司以王某没有通过试用期考核为由,将王某辞退。王某认为:双方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无效,既然已过了法定的试用期,自已就是正式员工,电子公司辞退自已属于无故辞退。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电子公司支付被辞退的年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25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625元。 请问: 王某的要求是否合理?电子公司是否应支付王某所要求的赔偿费用?分析提示: 无故辞退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
16、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补偿。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2、任意条款 (1)培训条款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2)保密与竞业禁止条款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17、,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试用期条款 服务期的规定服务期的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期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对期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
18、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3、违约金的规定 针对劳动者的违约金条款 只有服务期与竞业限制问题可以约定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责任外,其他情形一律不得约定劳动者的违约金责任地。8.2.3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生效 1、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实际用工为标志的,如果劳动合同生效后未发
19、生实际用工,则劳动关系没有建立。8.2.3劳动合同的效力 2、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 劳动合同的缔约主体 一方要求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 劳动者一方的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8.2.3劳动合同的效力(二)无效劳动合同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案例 某公司成立后向社会招聘职员,胡某应聘,在胡某与该公司商谈条件的过程中,双方就胡某的工资待遇问题发生争执,胡某称自己是高级工程师,懂技术,
20、有管理经验,要求公司每月给他不少于6000元的工资,公司由于刚成立,资金不雄厚,只答应每月付给他3000元,最后双方妥协,以每月付给胡某4000元的工资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然而,胡某在公司工作期间不能很好地胜任公司所委派的工作,并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后来公司对胡某调查发现胡某原是一名国有企业工人,因犯罪被企业开除,刑满释放后一直在社会上闲荡,企业遂决定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合同,胡某不同意,将公司告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请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如何处理这起劳动争议?分析提示: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8.2.4 劳动合同
21、的解除和终止 案例 李某是一名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签有3睥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李某听说某外企业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原有企业每月只有2000元,相比之下太低,遂向原提出解除合同,原企业未马上作出答复。15天后,李某离开原企业,到外企上班,李某的离开给原企业的生产造成了影响。原企业要求李某回厂上班,但李某以已向原企业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而拒不回厂,双方为此面发生劳动争议。 试分析: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为什么?分析: 李某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李某是在通知用人单位15天时离开原企业的,所以给公司
22、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案例 杨小姐大学毕业后应聘一家出版社工作,与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签订合同后,杨小组按要求向公司效了500元的抵押金。2008年2月15日,公司突然向杨小组发出了辞退通知,告知杨小组工作表现不理想,不符合录用条件,发给她半个月工资,要求其立刻办理交接手续。 试分析,上述哪些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1、试用期违反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收取押金错误。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辞退错误。试用期
23、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必须有相关证明。表现不理想太泛,不能作为证明。如果单位能证明杨小组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以此作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案例 2008年1月,东方公司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其中招聘办公室打字员若干名,要求女性,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视力1.0以上,刘某前往应聘,在体检时,刘某害怕视力不好不能通过,让其妹妹代做视力检查,刘某与东方公司订立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工作中刘某常常出错,有时还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东方公司认为刘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遂决定解除与刘某的合同,
24、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维持劳动关系。 试分析:刘某的请求能否得到仲裁庭的支支持?为什么? 刘某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刘某的请求得不到仲裁庭的支持。(三)劳动合同的终止 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通常是指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处平均每天工作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24个小时,且以小
25、时计薪为主的劳动用工形式。有别于普通用工的特殊规定: 1、无需订立书面合同 2、在互不影响的情况下,可以订立两个以上的劳动合同 3、不得约定试用期 4、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5、薪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福州目前是6.5元/小时) 6、计薪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非全日制用工是否需要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8.3劳动争议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和范围 1、劳动争议是提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或其团体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8.3劳动争议2、劳动争议的类型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26、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三、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一)协商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二)调解协商不成,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调解的效力 (1)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达成后不履行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工伤医疗费事项达成的协议,可
27、以申请支付令。(三)仲裁 1、仲裁机关劳动仲裁委员会 (1)机构设置 可以在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内设置 (2)仲裁员的条件 2、劳动仲裁的申请 (1)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or用人单位所在地 (2)仲裁参加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3)代理人 劳动者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亲属或代理人参加仲裁。 (4)时效 一般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时效的中断: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救济;承诺履行义务。 时效的中止: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导致当事人不能在时效
28、内申请,自发生该事由之日起中止,消除时继续计算。 特殊时效劳动报酬拖欠 在岗职工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受时效限制。 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终止,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应提出关于拖欠劳动报酬的仲裁申请。 (5)仲裁申请书 (6)仲裁申请不收费 3、受理 五日内审查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超期未作出决定或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申请事项向法院起诉 4、审理 (1)仲裁庭 (2)仲裁员的回避 (3)缺席审理 申请人缺席视为撤销申请 被申请人缺席不影响程序 (4)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
29、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 号)第13 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并接受质询。 (5)裁决前的调解 庭外和解自行和解,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调解由仲裁庭主持调解 调解书经双
30、方当事人效力签收后即产生法律,签收前任何一方反悔,仲裁庭应立即作出裁决。 (6)先予执行 可适用先予执行的情形:追索劳动报酬;追索工伤医疗费;追索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当事人的生活。 程序:先予执行由仲裁庭作出裁决,法院执行。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不需要提供担保。 (7)审限 仲裁应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时间不超过15日。逾期未做出裁决,当事人可以就仲裁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5、裁决 仲裁以多数决的形式形成最后的裁决。 裁决的效力: (1)一般的劳动仲裁裁决,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
31、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提起诉讼亦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裁决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赔偿或补偿金,金额不超过当地12个月最低工资总额的;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对立即发生效力的裁决,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仲裁委无管辖权; 仲裁违反法定程序;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四)诉讼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32、,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法律对劳动争议采取了仲裁前置的原则,非经劳动争议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4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国家通过社会成员在生老病死、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因自然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以此来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二、社会保险特征 强制性;补偿性;互济性
33、1、概念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在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殘退出法律和法规,在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殘退出劳动岗位后,给予一定的物质保障,以维劳动岗位后,给予一定的物质保障,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持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 3、失业保险金的给付原则 (1)确保失业者及其赡养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2)给付标准应低
34、于失业者原有的工资水平; (3)权利义务相对等,保险金的给付与被保险人的交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有关。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向用人单位筹集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用以解决女职工孕、产、哺乳收入与生活保障问题的保险。 基本待遇:医疗保障、产假、产假工资 特点: 1、专门针对女性职工 2、提供的物质保障是全方位的,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工资待遇 3、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受伤、患病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受伤、患病、致殘或死亡,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经、致殘或死亡,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济补偿和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35、。(一)工伤保险的适用情形 1、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2、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36、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蓄意违章造成伤亡的,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 (二)工伤认定的时效 1、用人单位自发生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2、单位不申请认定的,劳动者应在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三)工伤保险待遇 1、医疗救治费用 (1)医疗费: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支付;经医
37、疗机构证明,且经报批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院救治的,按因公出差交通、食宿补助标准报销,由用人单位承担。 (3)康复治疗费:符合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4)辅助器具费用:因生活和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确需使用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5)停工留薪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原有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支付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护理费用 停工留薪期间由单位负责派人护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生活自理能力的鉴定,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四)工
38、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案例 张某与某玩具厂签订为期5年的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玩具厂声明在试用期内不给缴纳任何社会保险。 试分析:该玩具厂是否应给在试用期的张某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应该给张某办理社会保险。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劳动关系是从订立劳动合同时确立的,劳动者有权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本案中,张某在试用期生病,但劳动者俏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案例 张某参加工作6年后被某化肥厂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待张某转
39、为正式员工后再为张某办理各种社会保险。试用期内,张某因病住院,住院期间,该化肥厂解除劳动合同停发了张某全部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 试分析:用人单位在张某住院期间,停发其全部工资是否违反有关规定? 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本案中,张某在试用期内,按规定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用人单位在张某住院接受诊治1个月还未痊俞的情况下,以他在试用期内不适应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停发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培养逻辑思维能力;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培养文学情趣;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鼓舞我们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