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今天的讲课分成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减免税综述,第二部分减免税项目备案与免税申请表的审批,第三部分关于重大装配技术及增值税转型后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第四部分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署令第179号)的说明,第五部分减免税设备的后续监管,第六部分规范化申报。第五部分 减免税设备的后续监管 (一)异地监管(二)设备退运(三)设备结转(四)抵押贷款(五)解除监管第六部分 规范化申报 (一)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减免税(一)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减免税1、96年年4月月1日以前的批准成立和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日以前的批准成立和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2年10月1日起,根据海关总署20
2、02年第25号公告,此类企业进口设备免税范围和98年以后成立企业的免税范围一致。2、1996.4.1-1997.12.31批准成立(包括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也称结转批准成立(包括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也称结转项目)项目)此类企业进口设备免税范围和98年以后成立企业的免税范围一致。但此类企业无需出具鼓励项目确认书。3、1998.1.1以后批准成立(包括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后批准成立(包括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88年1月1日,2002年4月1日,2005年1月1日和2007年12月日四次调整。具体参照执行以项目申请报告批准或核准日期为准。4、自有资金项目、自有资金项目99
3、年10月国家为扩大吸引外资,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鼓励外资企业技术创新。对已设立的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企业(即五类企业),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为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备件可予办理免税。自有资金项目办理时类似国内投资项目,凡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一律不予免税。 5、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是指设立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或单独设立的专用从事产品,技术开发的研究机构。研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对照外商投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办理,但
4、构成生产规模的中试设备,施工机械、特种车辆不予免税。 (二)、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减免税(二)、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减免税国内投资项目俗称技改项目。我国国内投资的关税减免最早可追溯到1982年对生产型企业引进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减免税。1998年起,我国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后,受惠主体扩大,包括国有、股份制、私营企业,医院、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只要其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都可以申请进口设备的免税,但免税商品的范围有所限制。国家为此专门制定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目前,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减免税手续全部在苏州海关办理。 (三)、科教用品(三)、科教用品 按照海关总署关于
5、下发关于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署税1997585号)和和(2007年第13号)的规定,对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赢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目前,常熟地区办理科教用品的单位仅常熟理工学院和常铝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两家,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该性质项目进口设备,符合规定的仍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而不用受到增值税转型的影响。(一)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备案 企业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时应向海关提交以下资料和单证:(1)企业填写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2)鼓
6、励项目确认书(正本、199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鼓励类项目需提供);(3)进口设备清单(正本);(4)外经(贸)委的批复(正本)和发改委的核准通知(正本);(5)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复印件);(6)企业的合同章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7)验资报告(复印件);(8)企业对自身情况以及生产产品情况的承诺函;(9)其他海关认为需要的资料和单证。 注意事项:备案时海关会认真审核企业实际生产产品与产业政策条目、企业经营范围是否吻合,引进设备清单与其生产是否相关。 增资项目作为一个独立的新项目对待,需提供的有效单证同上。对批准设立投资总额超3000万美元(含3000万)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以及外商
7、投资企业经批准增资后一次增资或累计增资超3000万美元(含3000万)项目, 需上报南京海关批准。(二)自有资金项目备案所谓自有资金项目备案,是指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零配件(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有资金备案应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文精神,只有五类企业(即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
8、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自有资金(即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方能予以备案。企业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时应向海关提交以下资料和单证:(1)企业填写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2)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企业收取由原颁发项目确认书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备件证明(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由原审批部门出具)(正本)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3)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收取先进技术型企业或产品出口型企业证书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
9、术及配备件证明(正本);(4)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印件);(5)企业的审计报表及财务报表;(6)验资报告;(7)进口设备清单(正本);(8)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和单证。 项目用汇100万美元及以上的自有资金项目,需报南京海关审批。 (一)外商投资项目企业办理外商投资项目的征免税证明时应向海关提交以下资料和单证: (1)企业填写的进出口货物申请表(加盖公章);(2)合同、发票、装箱单(复印件);(3)设备的图片、设备的用途和功能的说明;(4)企业承诺书;(5)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设备清单(正本,199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需提供);(6)海关审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对单票进出口货物
10、征免税证明货物总值超过150万美元的减免税申请,需报南京海关审批。(二)自有资金项目企业办理自由资金征免税证明时应向海关提交以下资料和单证: (1)企业填写的进出口货物申请表(加盖公章);(2)合同、发票、装箱单(复印件);(3)设备的图片(正本);(4)设备部件的用途和功能的说明;(5)企业承诺书;(6)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设备部件清单(正本);(7)海关审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这里需明确的是,上述申报材料主要限于海关对企业在自有资金项下进口设备部件用于更新和维修,如果企业申报整台设备的进口须向省或国家经贸委申请单独立项并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否则海关将不予受理。 (三)科教用品
11、对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赢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世贸组织中许多国家都有此项税收优惠,是一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的税收优惠。科研机构和学校是指:(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二)、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大专以上“全日制全日制高等院校”,其中包括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教委承认其学历的职工大学;各省、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及其分校;中央党校及省市级党校。(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申报科教用品免税
12、资格的单位需向海关提供如下文件(1)申请单位出具的书面申请;(2)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4)已转制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文件。鉴于军队单位不同于地方单位,对军事科研机构免于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因机构改革导致上级主管部门由原政府职能部门转变成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的,其下属科研机构仍按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予以认定。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注意审核规范申报,一般要求提供样本说明。目前注意,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注意审核规范申报,一般要求提供样本说明。目前注意,不包括中试设备、样品制备和装置等用于为实验提供少量检测或者化验样品的制备装不包括中试设备、样品制备和装置等用于为
13、实验提供少量检测或者化验样品的制备装置属于不予免税进口范围。置属于不予免税进口范围。 2009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能源局等6 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年第55号),对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该通知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
14、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该通知对增值税转型后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的税收政策由先征后返调整为予以免税,政策执行和操作进行了微调,相关企业要加强对该通知的学习和研究,掌握和用好政策,充分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二)海关总署(二)海关总署2008年年103号公告的说明号公告的说明1自自2009年年1月月1日起,对按照或比照日起,对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自用设备以及号)规定,享受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税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税
15、收优惠的项目和企业,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收优惠的项目和企业,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具体包括税。具体包括103号公告列明的八类项目和企业。号公告列明的八类项目和企业。 2对对1998年年1月月1日后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内外资鼓励日后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内外资鼓励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及城市轨道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按以下要求执行:交通项目,按以下要求执行: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以下简称确认书确认书)
16、为)为2008年年11月月9日及以前出具,其项目投资总额内日及以前出具,其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在件,在 2009年年6月月30日及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日及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征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免税证明(以下简称(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征免税证明)并申报进口的,如符)并申报进口的,如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可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但合原有关免税规定,可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但征免税证明征免税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有效期不得超过2009年年6月月30日。日。 (2)确认书确认书为
17、为2008年年11月月10日及以后出具,自日及以后出具,自2009年年1月月1日起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项目下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日起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项目下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海关于值税,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海关于2008年年12月月31日及以前对其项目下进口设备出具的日及以前对其项目下进口设备出具的征免税证征免税证明明予以作废,并重新办理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予以作废,并重新办理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
18、的征免税证明征免税证明,由此产生的滞报金,予以按规定免征。,由此产生的滞报金,予以按规定免征。 3对对1997年年12月月31日及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内外日及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内外资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海关于资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海关于2008年年12月月31日及以前出具的日及以前出具的征免税证明征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不得延期。自但不得延期。自2009年年1月月1日起,海关出具上述项目进口设备日起,海关出具上述项目进口设备征免税证明征免税证明,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符合原有,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符
19、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4自有资金项目和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自有资金项目和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生产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自备件,自2009年年1月月1日起,海关出具上述项目进口设备日起,海关出具上述项目进口设备征免征免税证明税证明,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符合原有关免税,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海关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海关于2008年年12月月31日及以前出具日及以前出具的的征免税证明
20、征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不得延期。集成电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不得延期。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集成电路生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以及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征免性质产设备零、配件,以及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征免性质简称:集成电路,代码:简称:集成电路,代码:422),仍按原有关规定办理。),仍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5,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属于设备,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年修订)第第十类(一)、(二)、(三
21、)项所列十类(一)、(二)、(三)项所列的机床及压力成形机械,自的机床及压力成形机械,自2009年年1月月1日起,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日起,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节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共七共七章五十四条,是对各类减免税政策性规定的汇总和概括,以行章五十四条,是对各类减免税政策性规定的汇总和概括,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提升减免税管理的法律地位,明确管政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提升减免税管理的法律地位,明确管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减免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
22、得减免税管理更加规范和严谨。具体包括:税管理更加规范和严谨。具体包括: 1明确了减免税备案的管辖明确了减免税备案的管辖 2明确了减免税备案、审批的程序明确了减免税备案、审批的程序 3明确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的范围和办理程序明确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的范围和办理程序 4明确了减免税货物的处置要求明确了减免税货物的处置要求 5明确了在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中海关和企业应当承担明确了在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中海关和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责任和义务 第第37条:在海关监管期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条:在海关监管期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报告其减免税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报告其减免税货物状况,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海关不货物状况,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予受理。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