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危险货物运输法规n第一节:国际危险货物运输法规n 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n SOLAS第七章;n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n MARPOL73/78附则3;n第二节:国内危险货物运输法规第一节:国际危险货物运输法规n法规的起源:n任何法规的起源都来自于实践。人们不断地从海运实践中总结并汲取经验和教训,从而制定并完善各种规章制度。nSOLAS 1914 :nSOLAS1929:nSOLAS1948:SOLAS1914n1912年“Titannic”重大沉船事故后产生的第一个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多边性条约中含有对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n“根据货物的性质、数量和积载方式可能危及乘客或船舶安全的,
2、原则上禁止运输这种货物”。n然而,哪些货物是危险的,由缔约国政府自行决定。SOLAS1929n1929年在制定新的SOLAS公约时,第一次使用危险货物(Dangerous Goods),内容上仍保留禁运的原则。SOLAS1948n1948年,二战之后。此时,世界经济复苏加之化学工业的发展,海运危险货物数量和种类剧增,而且发生了一些事故迫使航运界重新来审视这一问题。在此次修正案中新增了第六章“危险货物和谷物运输”。同时认识到这一规定是不充分的,又通过了22号建议案,其中特别强调了海运危险货物有必要采取国际上统一的安全措施。SOLAS1960n从1948年后,由于建立联合国政府间海事组织的公约直到
3、1958年才生效,所以1959年召开的第一届大会最主要的日程是安排会议修改SOLAS1948。n1960年召开的海上人命安全会议修改的SOLAS1960中分出了第七章“危险货物运输”,该公约于1965年5月26日生效。除少数例外,公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从事国际航线运输的船舶。SOLAS1974n1974年召开的海上人命安全会议,以议定书的形式对公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首先加入了“默认接受程序”和“不优惠条款”;第七章的内容有:适用范围、分类、包装和标记、单证、免除要求、积载要求以及客船上的爆炸品共8条。该修正案于1980年5月25日生效。我国于1980年1月7日批准加入该公约,同年5月25
4、日起在我国生效。默认接受程序n即在公约中写入有关条款规定其技术条款的修正案经到会(1/3缔约国到会即可)并投票的缔约国占2/3多数通过后,在通知缔约国后的一段时间(不少于1年)里,如果没有1/3以上的缔约国或总计商船总吨位超过50以上的国家明文通知IMO反对该修正案,该修正案就被认为接受了,再经过6个月的时间对所有的缔约国生效。与“明示接受程序”相比较,这样生效快,且生效日期明确。不优惠条款n在公约中的确切定义为:对于非本公约缔约国的船舶,必要时缔约国应运用本公约的一些要求,以保证不给予这些船舶较为优惠的待遇。该条款迫使非缔约国加入公约并实施公约和修正案的所有要求。SOLAS1983n1983
5、年11月通过的修正案于1986年7月1日生效。修改后的第七章包括三部分:nA部分:包装或散装固体危险货物的装运;并将其扩大了适用范围,包括了500总吨以下的船舶;nB部分:散装运输危险液态化学品船舶的 构造和设备(IBC Code);nC部分: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的构造和设备(IGC Code)。SOLAS1999n1999年5月对SOLAS的修正案于2001年1月1日生效。INF规则(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Safe Carriage of Packaged Irradiated Nuclear Fuel,Plutonium and High-Level Radi
6、oactive Wastes on Board Ships)全称为:船上装载放射性核燃料、钚和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安全运输规则成为公约第七章下的强制性内容(D部分)。该规则适用于包括500总吨以下的所有船舶。SOLAS第 的主要内容nA部分包装危险货物和散装固体危险品的装运;nB部分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船舶的构造和设备;nC部分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的构造和设备;nD部分船舶安全载运放射性核燃料、钚和高辐射水平的放射性废弃物国际规则。IBC Coden国际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在1983年MSC的会议上通过并作为SOLAS83修正案的一部分,使其成为强制性的规则。共19章。内容有:总则;船
7、舶残存能力及液货舱的位置、船舶布置;货物围护系统;构造材料;货物温度控制;液货舱透气系统;环境控制;电器设备;防火与灭火;货物区域的机械通风;测量设备;人员防护;特殊要求;操作要求;最低要求一览表;不适用本规则的化学品名单和从事海上焚烧液态化学品废弃物船舶的要求。IGC Coden国际散装液化气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在1983年MSC的会议上通过并作为SOLAS83修正案的一部分,使其成为强制性的规则。共19章,适用于1986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液化气船。经检验合格,颁发COF证书。内容有:总则;船舶残存能力及液货舱的位置;船舶布置;货物围护系统;处理用受压容器及液体、蒸气和压力管路系统;构造材
8、料;货物压力/温度控制;液货舱透气系统;环境控制;电器设备;防火和灭火;货物区域内的机械通风;仪表(测量、气体探测);人员防护;液货舱的充装极限;使用货物作燃料;特殊要求;操作要求和最低要求一览表。INF规则n该规则的规定包括:稳性的损害;防火;货物处所温度的控制;结构所考虑的问题;货物搜救安排;电力供应;防辐射装置和管理;训练和船上应急计划。n装运INF货物的船舶被分成三类:nINF1类船:装载INF货物总活度小于4000TBq(1TBq=1000000000000Bq);nINF2类船:装载的放射性核燃料或高水平放射性废物总活度小于2000000TBq或装载钚总活度200000TBq;nI
9、NF3类船:没有最大限度的船舶。MARPOL73/78附则3nIMDG Code89年25套修正案通过的同时对MARPOL73/78附则3进行了修订。n其中的“包装有害物质”即IMDG Code的“海洋污染物”,两者的鉴定标准是一样的。 MARPOL73/78附则3是1992年7月1日生效的。我国于1994年9月13日生效。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的出台n又称橙皮书。根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468G决议,于1954年成立了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56年提出了一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本建议书在历次专家委员会会议(基本上每两年一次)上进行修订。1999年出版了第11版橙皮书,200
10、1年将出版第12版。1988年5月6日经社理事会召开的第14次通过了1988/149号决议,批准并任命中国作为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国。n该建议书适用于任何运输形式包装危险货物。橙皮书的内容n危险货物的分类原则和标准;危险货物的分类和各类定义;常运危险货物品名表;各类危险货物的包装要求,容器规格和试验方法;托运各类危险货物的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限量内危险货物运输的特别建议;中型散装容器的建议;多式联运罐式集装箱运输建议;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要求等。n关于试验和标准的建议书是以单独的手册形式出版的。试验和标准的建议书内容n第一部分:爆炸性物质和物品的分类试验和标准;n第二部分:测定有机过氧化
11、物和其他热不稳定物质的自加速分解温度(SADT)的试验方法;n第三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的分类试验和标准;n第四部分:某些其他危险货物的分类试验和标准。n该建议书又称“小橙皮书”,2001年将出版第三版。国际海运危规(IMDG Code)的产生n在SOLAS1960出台的同时,IMCO指派了一个由在海上运输危险货物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这些国家的专家组成了一个工作组。从1961年5月召开的第一次会议直到1965年的第十次会议,产生了著名的国际海运危规( IMDG Code)。该小组经MSC复审成为其分支机构-危险货物运输分委会(CDG)。1995年,集装箱和货物分委会与CDG合并成为危险货
12、物、固体货物和集装箱分委会(DSC)。2002年9月该分委会召开了第7次会议。n我国从1982年10月2日起正式在国际航线和涉外港口使用IMDG Code。nIMDG Code从首次出版到现在经过了多次修改,1989年第25版修正案中,加入了海洋污染物条款及第9类的标志要求;1993年的第27版修正案中加入了高温运输物质、有害废弃物的运输和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危险及注意事项等。nIMDG Code第30套修正案于2000年5月17日在MSC第72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修改的IMDG Code文本更加简洁和明了。该修正案于2001年1月1日生效(对使用英语的国家);对非英语国家有12个月的翻译时间,即
13、2002年1月1日起生效。2002年,包含第31版修正案的IMDG Code新版本出台,该修正案的生效时间是2003年1月1日,对我国生效时间是2004年1月1日。IMDG Code的内容n第30套修正案共有3册。n第1册内容有:一般规定、定义和训练;分类;包装和罐柜规定;托运程序;包装、中型散装容器(IBCs)、大宗包装。可移动罐柜和公路罐车的构造和试验;运输作业的规定。n第2册内容有:危险货物一览表:附录A通用的和未另列明的正确名称一览表和限量内免除的规定;附录B术语汇编;索引。n第3册是补充本。补充本的内容n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措施(EmS);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MFAG);报告程序;
14、货物运输组件的装卸;船上杀虫剂安全使用的建议;船舶安全运输罐装辐射核燃料、钚和高强度放射性废弃物规则(INF Code)等。IMDG Code的法律地位n虽然IMDG Code最初设计是用于海上运输的并且是建议性的。但这并没有影响他的广泛使用。包括生产商、包装商、仓储商、船东、港口经营人都使用了规则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世界上的绝大部分国家都把他作为立法和管理的依据。我国从1982年10月2日起,在国际航线上使用IMDG Code;此外我国交通部制定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大部分内容是按照IMDG Code编写的。nMSC决定, 2004年1月1日起IMDG Cod
15、e中的主要部分成为SOLAS下的强制性规则。由于主要内容都是强制性的,从法律上也就是说2004年1月1日起IMDG Code是强制性的规则。n除第1.3章训练、第2.1章爆炸品注解的14、2.3.3闪点的测定、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15栏和17栏、第3.5章第7类放射性物质的运输程序、5.4.5多式联运危险货物表格和第7.3章危险货物事故和防火的特别规定外均为强制性的规则要求。IMDG Code的使用方法n首先熟悉第1册的所有内容,然后查阅第2册“危险货物一览表及相关的附录”。n例如:可根据正确的运输名称索引,也可由联合国编号直接在“危险货物一览表”查出要找的物质。所有的说明和要求都在一
16、览表中清楚地列出。国际油船和油码头安全指南n该指南最早由IMCO在1972年制定。后经过多次修改,1996年出版了第4版。指南针对散装油类船舶在油区装、卸货油及其他作业提出有关安全措施的建议。n指南分为两部分,共24章和9个附录。IMO其他有关规则 国际散装载运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它适用于1986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化学品船。 载运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 Code)。它适用于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旧的化学品船。 国际载运散装液化气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它适用于1986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气体船。 载运散装液化气船舶构造和设
17、备规则。它适用于1976年12月到1986年7月1日之间建造的船舶。 载运散装液化气现有船舶规则。它适用于1976年12月以前建造的船舶。国际海事组织内和危险货物有关的机构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危险货物、固体货物和集装箱分委会防火分委会 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第二节:国内危险货物运输法规n国内水上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法律n国内水上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法规n规范性文件n与危险货物运输有关的标准海上交通安全法n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同日第7号国家主席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在第一章总则的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
18、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其中的第六章是涉及危险货物运输的,第32条规定“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第33条规定“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海洋环境保护法n该法于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13次会议修订,同日第26号国家主席令公布,于2000年4月1日实施。该法共十章,第八章部分内容是涉及载运污染危害性的货物,这类船舶的结构设备应能减轻对海洋环境的污染,载运这类货物
19、的船舶应经批准才能进出港、停泊或作业;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识、数量限制等应符合有关规定;船舶在港区进行洗舱、清舱、驱气等作业,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和进行散装液体危害性物质的过驳作业都应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水污染防治法n该法于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修订,同日第26号国家主席令公布,并于同日起实施。该法共七章。第40条规定,船舶装运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污染。港口法n该法于2003年6月28日由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同日以第5号主
20、席令公布,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共六章。n该法第17、32、33、34、35、46均涉及到了与危险货物有关的事宜。主要法规n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n此条例由国务院首次于1987年2月17日发布并从当日起实施。该条例修订后于2002年2月7日颁布,2002年3月5日起施行,原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化学危险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长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条例共7章,包括:总则;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法律责任;附则。n此条
21、例由国务院于1983年12月29日以国发【1983】202号文发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共十二章,包括:总则;一般规定;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船舶装运危险货物;船舶其他污水;船舶垃圾;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处罚与奖励;附则。该条例目前正在修订中。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n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1986年12月16日以国发1986109号文颁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十一章,包括:总则;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员;所有人和经营人;航行、停泊和作业、危险货物管理;
22、渡口管理;安全保障;救助;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奖励与处罚;附则。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内容n正文有八章:总则;包装和标志;托运;承运;装卸;储存和交付;消防和泄漏处理;附则。n七个附件:各类危险货物的引言和明细表;危险货物标志;包装型号、方法、规格和性能试验;积载和隔离;可移动罐柜;适用于中型散装容器装运的货物及要求;危险性优先顺序表。n七个格式:危险货物运输声明;放射性物品运输声明;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集装箱装箱证明书;危险货物鉴定表;放射性物品空容器检查证明书。n二个附录: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和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船舶装在危险货物监督管理
23、规则n该规则由交通部于1981年10月29日公布,1982年1月1日起实施。共28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港口和水域从事危险货物装卸和运输的船舶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该规定正在进行修订。n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n该规则由交通部于1983年4月12日颁布,并从颁布之日起生效。n油船、油码头防油气中毒规定n此规定由交通部、劳动部于1991年5月9日颁布,1991年10月1日起实施。规范性文件n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n该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于1993年11月8日发布,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共26条和10个附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港口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托运人及有
24、关单位和人员。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n交通部1996年4月16日公布,自1996年5月1日起实施。共35条和一个附件。n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散装液体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n为保障船舶码头装卸和运输油类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中国海事局于1999年3月8日颁布了“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并于1999年7月1日起实施。该管理办法分为总则、油船公司和油船、油码头和装卸设施、安全作业、洗(清)舱作业及船舶修理、油污应急反应、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36条。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
25、内从事散装油类运输、储存、装卸和其他相关作业的油船、油码头和装卸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有关人员。其他液货船及其专用码头和装卸设施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在专门的法规颁布之前,参照本办法执行。装运危险货物船舶的技术条件的规定n1983年发布并试行。共8节,包括:总则;适用范围;基本要求;装运爆炸品船舶的补充要求;装运易燃气体船舶的补充要求;装运易燃液体船舶的补充要求;装运易燃固体或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固体或物质的补充要求;装运有机过氧化物的船舶的补充要求。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n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由交通部于1995年2月23日以交公安发1995137号文发布。共五章,包括:总则;船舶火灾预防;船舶火
26、灾扑救;奖励和惩罚;附则。其中第二章第九条“船舶载运化学危险品必须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交通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船舶装卸IMDG CODE中的爆炸品(第1类)、气体(第2类)、易燃液体(第3类)、易燃固体(第4.1类)、易自燃物质(第4.2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4.3类)、氧化物质(第5.1类)、有机过氧化物(第5.2类),须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护”;第十条对油轮的规定;还有对明火作业的规定等。危险货物申报员考核发证办法n危险货物申报员考核发证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于1996年9月12日以港监字1996234号文颁布并同时
27、执行。内容有:培训目的和组织;申请和资格认可;培训要求;考核发证;登记和通报。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n该规定1986年11月18日发布于1987年1月1日起实施。共16条。n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为海上运输目的的使用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装箱、装卸、承运等有关单位、船舶及有关人员。包装检验管理办法n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由国家经委、对外经贸部、交通部、国家商检局于1985年5月20日以国检四联字1985217号文公布,1985年7月1日起实施。共六章,包括:总则;包装容器的生产检验;包装容器的使用检验;危险货物的包装鉴定;危险货物的包装查验;附则。其他有关文件
28、n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现场检查员培训、考核办法n外贸危险货物标志标记监督管理规定n关于明确外贸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型号和标记的通知n关于国内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机构资格认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n关于国内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机构资格认可的通知 n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n交通部新增液化气运输船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n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n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n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n关于暂停从国外进口二手油船和化学品船从事水路运输的通知有关标准(1)nGB 190-85危险货物包装标志;nGB 69
29、45-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nGB 7694-87危险货物命名原则;nGB 12463-90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nGB 13348-1992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nGB 13690-19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nGB 15599-1995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nGB 16483-1996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nGB 16993-1997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nGB 16994-1997油码头安全技术基本要求;nGB 17379-1998散装石油、液体化工产品港口储存通则;nGB 17422-1998液化气体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准
30、则;nGB 18180-2000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有关标准(2)nGB/T 15626-1995散装液体化工产品港口装卸技术要求nGB/T 4798.2-1996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化学品;nGB/T 16130.1-5-1996船舶散装液体运输化学品危害性评价规范nJT 0017-88公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nJT 2019-90油船作业安全技术要求;nJT 154-94油船洗舱作业安全技术要求;nJT 197-95油船静电安全技术要求nJT 397-1999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管理规程;nJT 416-2000液化气码头安全技术要求;nJTJ 339-1997船舶供受燃油管理规程;nJTJ 237-99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