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贿赂在我国的特点o 一是犯罪金额大,涉案人员级别高。o 二是发案部门集中,行业特点明显。o 三是窝案串案突出,共同犯罪比例高。o 近年来,商业贿赂犯罪呈群体性趋势,行贿人向多人行贿的窝案、串案大幅度上升。o 四是犯罪手段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o 商业贿赂多采取“一对一”方式进行,行、受贿双方形成利益共同体。另外,商业贿赂的形式也越来越隐蔽,除传统的账外暗中给予回扣外,近年来又出现了给付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等貌似合法的形式,为发现和突破此类犯罪带来很大困难。o 2008年备受瞩目的雅芳贿赂门事件再牵出年备受瞩目的雅芳贿赂门事件再牵出商务部官员受贿案商务部官员受贿案雅芳贿赂门事
2、件再牵出商雅芳贿赂门事件再牵出商务部官员受贿案务部官员受贿案.doco 2009年上海市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年上海市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澳大利亚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胡士泰等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胡士泰等4人作出批准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决定。o 力拓间谍门牵出铁矿石贿赂链条力拓间谍门牵出铁矿石贿赂链条 问题:o 中国惩治外资企业贿赂行为力度薄弱 表现形式o 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贿赂行为已渗透到了许多领域,而且其表现形式也往往混合交错,呈现出多样性与隐蔽性的特点。商业贿赂现象的存在由来已久,在有些行业早已成为业界心照不宣的竞
3、争潜规则,非朝夕可消解。高商业贿赂行业排行榜o 行业一:医疗药品行业 o 行业二:零售业 o 行业三:房地产行业 o 行业四:保险行业 o 行业五:旅游行业 o 行业六:电信行业o 行业七:银行业 o 行业八:教育行业 行业一:医疗药品行业o 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从1991年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其母公司DPC公司的产品,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o 可能行贿主体:医疗用品生产、代理、销售商o 可能受贿主体:医务人员o 贿赂形式:药品回扣、劳务费、差旅费、赞助费、新药推荐费o 上榜理由:据商务部的统计资料表明,在全国药品
4、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在司法实践中,以受贿罪对医生收受药品回扣行为进行处罚的判例非常少。行业二: 零售业 o 可能行贿主体:供货商o 可能受贿主体:超市、卖场的采购员、相关负责人o 贿赂形式:回扣、进场费o 上榜理由:买方市场决定了目前中国商业零售终端对企业的发言权,进场费在超市、大卖场等现代零售渠道的利润构成中占有相当的比重,供货商将额外负担转嫁给消费者,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行业三:房地产行业 o 据北京一个建筑公司的老板透露,现在土建项目的回扣一般在造价的10上下浮动,而一些装修等项目
5、回扣高达2 0。由此可见,房地产行业回扣之风流弊种种。o 可能行贿主体:房地产商o 可能受贿主体: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官员o 贿赂形式:好处费、回扣等o 上榜理由: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房地产市场成为一些腐败分子垂涎的目标,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官员掌握的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这给一些不法开发商以可趁之机。房地产、土地批租转租、建筑工程被纳入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重点之中。行业四:保险行业o 很多保险公司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往往以公司的名义行贿,受贿者也多为单位或其相关负责人。o 保险公司还经常在办理住房贷款或者购车贷款时给中介、代理等回扣。o “在办房贷保险时,保险公司给的回扣可高达50
6、%。”一位房地产销售人员告诉记者,卖一套房子,房贷保险回扣有时比卖房提成高出一倍。一辆新车投保4000元,至少有1200元落入了中介、代理的腰包!o 可能行贿主体:保险公司及其职员o 可能受贿主体:承办保险的单位负责人、购房、购车时的中介、代理人o 贿赂形式:保险回扣、超标准或越范围支付高额代理手续费o 上榜理由:通过以高回扣、高返还为主的价格战暗箱操作,高达百分之二三十的回扣进了个人腰包。尽管保险法已有明确规定,许多保险公司仍然通过支付保险费回扣的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行业五:旅游行业o 2005年4月22日,香港珠宝商谢瑞麟父子被指涉嫌向旅行社雇员提供非法回扣,作为安排内地旅行团到该店参
7、观购物的报酬,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o 2005年6月,芳满庭商店与多家旅行社签订合作协议,承诺对旅行社及其导游带团到其商店消费购物,按每人2 元的“人头费”和30%-35%的“购物提成”给予奖励。o 多数旅游行业商业贿赂案中,被追究责任的都是行贿者,受贿者则很少被追究其责任。o 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处罚依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只能按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对收取回扣的导游开除公职,这种处分缺乏力度。o 可能行贿主体:商家、店主o 可能受贿主体:旅行社及导游o 贿赂形式:人头费、购物回扣等o 上榜理由:直接调整导游人员行为规范的行政法规及规章没有明确禁止导游收取回扣,相关
8、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目前旅游业对回扣立法的空白,放纵了个别导游收取回扣的行为,在某些地方甚至成为行业惯例,其危害不言而喻。行业六:电信行业o 2004年4月,美国电信业巨头朗讯科技公司宣布将解除其中国区四名高层主管,理由是他们为合作方提供回扣。 o 2004年8月,中国网通重庆市分公司北碚分公司在进驻小区时付给开发商4万元,并签订了排挤竞争对手、与开发商分享业务收入的合作协议,以达到独立入驻的目的。工商部门对其罚款10万元。o 电信竞争中商业贿赂的出现,是由于商业贿赂比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更能获得资源,这从根本上影响了电信服务水平与质量的改善与提高,阻碍了技术进步、破坏了电信资源的合理配置。o
9、可能行贿主体:电信运营商及代理商o 可能受贿主体:开发商、电信业务使用单位o 贿赂形式:免除债务、装修住房、免电话费、利用本单位资源为对方提供商务交易机会等o 上榜理由:电信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中,商业贿赂尤为突出,形式呈现多样化,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商业贿赂在我国电信市场竞争中有蔓延之势,若不加以遏制,对我国电信产业将是一场灾难。行业七:银行业o 2005年3月16日,59岁的张恩照因个人原因辞去建行董事长职务。时隔不久,财经杂志披露,张恩照在美国加州卷入一场涉嫌贿赂的经济诉讼案。一家美国公司违反了美国法律FCPA向他行贿,这笔以咨询费形式支付的贿赂金额高达100万美元。o “张恩照事
10、件”实际已经为银行界部分金融腐败官员的道路提供一个注脚。近年来的银行业高官纷纷落马,也反映出商业贿赂的触角早已延伸到了金融领域,并越演越烈。o o 可能行贿主体:公司、企业及其职员o 可能受贿主体:行长及银行内相关负责人o 贿赂形式:贷款发放及设备引进中的回扣、赠送现金、股票等o 上榜理由:多年以来,在审核报批贷款、引进设备时给予回扣、低价处理不良资产变相化公为私已经在银行界形成惯例,商业贿赂成为银行业心照不宣的潜规则。行业八:教育行业o “学校拿回扣的方法很多。”一个不愿透漏姓名的某高校学生告诉记者,“在学校吃早饭往往比外面贵很多,我们交的钱往往到商家那里可能只有十分之六七,然后商家又要给学
11、校回扣,那商家的利润自然要从克扣学生饭碗里面的东西来赚。另外,我们的校服质量差,价格又高,这里面肯定有问题!”o 北京某区重点中学校长也向记者坦言,去年厂家每套校服返还10元给学校,共3万元,都作了学校经费。o 从教材中提取回扣也是许多学校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江苏省镇江市原润州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尤某、副科长丁某利用职权前后私分了订购的幼儿教材回扣款10余万元被判刑。o 可能行贿主体:教材出版社、校服生产厂家等o 可能受贿主体:学校相关负责人o 贿赂形式:回扣、折扣、手续费等o 上榜理由:面对学生这一巨大的消费群体,各大商家势必将学校作为主要的“进攻”对象,涉及校园的贿赂案件也被频频曝光。o
12、视频:焦点访谈、商业贿赂与潜规则?(了解了医药、零售、旅游等行业商业贿赂的形式)o 从材料了解给导游购物提成给导游购物提成=商业贿赂商业贿赂o 特别关注特别关注“导游拿回扣导游拿回扣”案例案例芳满庭芳满庭案案.doc o 特别关注特别关注瑞麟案所引发的议论瑞麟案所引发的议论.doco 邬敬民:揭开旅游业导购黑幕 o 事迹简介:2006年1月,在深圳市导游年审培训大会上,邬敬民手持自己撰写的9万字长文教我如何不宰你,两度跳上讲台,呼吁台下的导游们共同努力,净化旅游市场,维护导游自身权益。 o 邬敬民祖籍广东河源,生于山东,落户广东清远,从事导游12年之久,现年39岁。2003年成为国际导游,带团
13、出游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俄罗斯等国家。o 从2005年12月2日开始,他就在个人博客上发表了教我如何不宰你一系列披露旅游业导购黑幕的文章,在网上及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这位“揭黑导游”的行为备受争议,更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业内有人指责他破坏了旅游行业的潜规则,抹黑了旅游界的形象,而他本人也因此被迫辞职。但更多的人却赞许他的挺身而出。因为正是由于他的勇敢披露才暴露了我国旅游市场的诸多缺陷,也使得有关部门认识到,构建一个科学的“旅游产业生态管理系统”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o 事迹亮点:他本是行业潜规则的受益者。只要他不开口,他可以继续享受潜规则带来的种种好处。但他选择了向社会公众公开真相。他
14、的义举虽然让自己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但是却让阳光照进了这个灰色的地带,引起了有关部门对此问题的重视,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邬敬民的行为,让我们知道什么是良知,什么是勇气。作为一个行业内人士,他能做出这样的选择实在是难能可贵。o 我们要思考商业贿赂产生与高发的原因,规制的难点、如何规制?(法律规制角度)商业贿赂产生与高发的原因o 首先是竞争机制存在缺陷。o 一是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逐渐得到确立。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初步形成了市场竞争的格局,由于每个经济主体有着自身的独立经济利益,一些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或获取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采用商业贿赂的办法促
15、成交易的实现。o 二是现有的市场体系发育还不成熟。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在原料和辅助材料短缺的情况下,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得行政支持、项目或物资,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非法利润,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o 三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有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没有固定供销渠道,在原料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采取行贿手段获得物资供应;有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了推销商品或服务,也通过贿赂采购人员或服务对象的方式,争取交易机会。 其次是监督制约软弱无力。 o 商业贿赂犯罪多发生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土地、交通等行业,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因为这些行业是高度垄断行业,经济资源由少数人员掌控,而对这些人
16、员的监督往往形同虚设。o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垄断行业或部门“一把手”监督不到位。许多商业贿赂犯罪的涉案人员是垄断行业或部门“一把手”,尤其是一些窝案串案说明,目前对垄断行业或部门“一把手”监督不到位的情况比较普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不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而是“一把手”个人说了算。o二是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监督不到位。有的单位或部门对资金的运行或大宗交易监督缺位,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大肆受贿;对国有资产和金融的监管不力,造成管理部门人员大肆受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o三是监督主体作用发挥不够,监督的整体效能不高。各行业、各部门内部的纪检
17、机关以及检察、公安等部门都有监督、查处商业贿赂的职责,但相互间沟通、联络协调机制尚不完善,难以形成监督合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监督的力度,客观上给商业贿赂犯罪提供了空间。 第三是制度建设尚不健全 o 一是行政审批制度存在漏洞,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流于形式。有些行政机关、企业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被表面化、形式化,重大事项的决定往往还是一个人说了算,大额度资金使用仍然实行“一支笔”;有些单位、部门财务管理没有透明度,民主理财流于形式。o 二是财务制度落实不到位。目前,财务管理无章可循的情况已不多见,但相当一部分单位有章不循的现象却相当普遍。一些单位内部财务制度松弛,管理混乱,为贿赂犯罪提供了温床。o
18、 三是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转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不完善、不落实,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第四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o 目前,商业贿赂向多行业、多领域蔓延,形式也越来越多样,而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主体范围过窄,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及国有单位,对国有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没有构成受贿犯罪的规定;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犯罪仅仅包括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没有关于公司、企业人员介绍贿赂的规定,也没有对单位行贿以及单位介绍贿赂的规定;商业贿赂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致使一些其他形式的商业贿赂难以被追究。o 06年热点问题
19、:治理商业贿赂 法律规制o 我国商业贿赂的立法现状: 目前的情况看,涉及到商业贿赂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 o (一)刑事立法方面。我国1979年的刑法第185条把贿赂罪作为一种渎职罪予以规定,其后又先后颁发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并于1997年3月修改了刑法,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加大了刑事处罚力度,规定对犯贿赂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o 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o 目前我国关于商业贿赂刑事责任方面的缺陷主要表现在:o
20、刑法第163条、第164条规定的商业贿赂罪的法定刑在附加刑的设置上都只有财产刑一种,使得司法实践中不能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刑。另外,对单位犯罪也没有设置相应的资格刑。o (二)行政立法方面。1996年11月起施行的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是一个针对商业贿赂行为的专门性行政规章。这个规章明确了商业贿赂的内涵和外延,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提出了较为详细的、具有一定操作性的行政处罚措施。o 此外,在行政法规方面也对商业贿赂提出禁止性要求并提出相应处罚办法,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
21、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等。o 国务院各职能部门还制定了禁止贿赂行为的大量廉政纪律性规范,如国家计委的关于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几项规定、对外经济贸易部的为政清廉的若干规定等。o 尽管如此,在商业贿赂的行政责任方面仍存在缺陷。o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商业贿赂的行政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这个数额对于商业贿赂可能带来的巨额利润来说实属微不足道。o 为了有效打击商业贿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贿赂的金额及危害后果等因素,采取更为灵活多样的行政处罚方式,如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相结合。 o (三)经济立法方面。o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土地管理法、关于严禁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
22、和收取小费的规定等经济法律法规中,都不同角度地对禁止商业贿赂做了规定。o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o 经济立法方面的缺陷主要是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差。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手段只概括为“财物”和“其他手段”两大类,虽然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3款和第4款分别对两类手段作了例示性的规定,但这些形式还不能涵盖所有的商业贿赂手段,这导致了执法操作上的困难,对商业贿赂行为难以界定,使对商业贿
23、赂行为的整治举步维艰。 o (四)国际法方面。我国在2003年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规定“禁止贿赂本国、外国公职人员;禁止部门内的贿赂;禁止影响力交易”,“采取措施保障公共部门的廉洁,实行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加强公共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定期向公众报告,推动社会参与反腐败行动,加强监督私营部门,加强监督财务会计”。如何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规制o (一)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对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很多,我们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对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发挥现行法律的作用。o 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看,应准确届定商业贿赂的内涵及范围,在总结经济生活中常见的商业贿赂手段的基础上,将
24、各种手段进行归纳并作出规范的解释,以便于执法部门的实际操作。o 从完善刑法方面看,应单独设立商业贿赂罪,鉴于商业贿赂的客体是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可以将其安置在我国刑法“扰乱市场秩序罪”中o (二)完善法律责任制度,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惩罚力度。o 对于受处罚的对象,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给行贿者和受贿者以同等处罚,如果只注重对其中一方的处罚,则很难达到治理效果。o 其次,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贿赂的行政责任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o 然而在现实中,经营者通过商业贿赂所换取的利润远远高于其所付出的经济代价,仅对其作出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足以起到处罚作用
25、,因此应增加处罚额度,以到达震慑效果。o 此外,在刑法中应完善资格刑的处罚,如根据情节对单位处以限制经营范围、予以强制解散等,对个体可以并处禁止一定时期内从事经营活动或担任管理人员等,以此动摇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基础。 o (三)充分发挥执法机关的积极作用。o 通过长期的专项整治和行业整治,执法机关已查处大批商业贿赂案件,在以后的工作中,执法机关还应大力宣传商业贿赂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以及国家有关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法规,使广大经营者知法、守法,也使更多的人参与到对商业贿赂的社会监督中来。此外,应广泛开展各类宣传讲座,通过对查处的商业贿赂的典型案例的曝光来告诫社会,以将可能发生的商业贿赂扼杀在萌芽状态中。 思考题o 分析商业贿赂产生与高发的原因,规制的难点、如何规制?o 特别结合旅游行业商业贿赂的现状与规制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