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要有一法四规章,即: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主要内容介绍 原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将近十年间,我国职业病防治形势日益严峻,原有职业病防治体制不顺问题日益突出,并引发了一些涉及职业病的群体事件,于2011年12月31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法,胡锦涛主席以52号主席令颁布实施,修订内容达四十五项。 全法分七章,共90条,按照职业病防治的规律过程,分为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
2、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一)修订目的 1.突出职业健康 2.理顺监管体制 3.着重源头防范 (二)适用范围(第2条) 职业病的定义将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纳入其中,拓宽原有企事业单位劳动者的范围。 (三)预防机制(第3条) 突出总体机制,用人单位负责,行业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四)突出第三方工会的保障监督权力(第4条) (五)突出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第6条) (六)监管体制(第9条) 1.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编办发2010104号) 安监部门(防) 卫生部门(治) 劳动保障部门(保) 2.政府统一领导 (七)加
3、大职业健康宣传教育(第11条) 1.依法预防(第14条) 2.基本要求(第15条) 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第16条,新增) 4.职业卫生“三同时”要求(第17-19条) 由安监部门具体监管 5.将高危粉尘纳入特殊管理(第20条) 1.用人单位管理要求(第21条) 2.资金保障要求(第22条) 3.劳防用品保障(第23条) 4.优先采用“四新”代替落后(第24条) 5.职业危害公示公告制度(第25条) 包括用人单位公告和作业岗位公告 6.应急设备配置要求(第26条) 7.日常监测和检测评价制度(第27条) 8.中文说明书配备要求(第29、30条) 9.禁止使用和转移隐瞒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第31
4、-33条) 10.劳动合同职业健康保障制度(第34条) 11.职业卫生培训制度(第35条) 12.职业健康检查制度(第36、37条) 13.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第38条) 14.女工、未成年工职业卫生特殊保护制度(第39条) 15.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保障制度(第40、41条) 该部分修订也较大,重点在职业病诊断机制方面增加了有利于劳动者的内容。 1.诊断机构资格许可制度(第44条) 2.劳动者诊断申请便民化(第45条)(修订亮点) 3.诊断因素及过程便民(第47-49条)(修订亮点)双保障诊断所需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安监部门应当督促提供,诊断机构现场了解;拒不提供可间接诊
5、断。 4.诊断结果可诉(第50、53条) 5.职业病及时报告制度(第51条) 6.诊断期间劳动者权益保障(第56条) 7.职业病病人的权益保障(第57-62条) 修订亮点: 没有买工伤保险的职业病人,医疗保障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存在时,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1.安监部门检查权(第64条) 2.强制措施权(第65条) 3.禁止行为(第68条) 亮点是提高处罚标准,最高可罚50万元 处罚主体是安监部门,追究对象包括用人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监管部门、政府等。 (一)用人单位法律责任: 1.违反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处10万-50万元罚款,责令停止作业,提请关
6、闭。(第70条) 2.违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处10万元以下罚款。(第71条) 3.未申报职业危害和正常检测职业危害,未体检和提供合同保障的,处警告和5万-10万元。(第72条)(直接处罚) 4.违反职业病工作场所监管及职业病诊断要求,处5-20万罚款。(第73条) 5.未提供中文说明书,处5万-20万元罚款。(第74条) 6.未如实报告职业病(第75条)1-5万元罚款,行政处分 7.隐瞒职业危害事项(第76条)5万-30万元罚款,提请关闭,责令停业 8.发生事故的处罚(第78条)责令停业关闭,处10万-50万元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违反行政许可的责任(第80、81条)没收违法所
7、得,处数倍罚款 (三)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违规处罚(第82条) (四)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不报事故的(第83条) 不执行“三同时”职责的(第84条) (五)政府责任(第85条) 安监总局51号令)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1、职业卫生“三同时”适用范围: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第二、四条) 2、职业卫生三同时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一并进行(第四条) 3、三类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备案,竣工验收备案;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组织竣工验收;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
8、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4、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由有资质单位承担。(第九条) 5、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查要求仅形式审查(第十三条) 6、预评价报告审核要求,合法性审核(第十三条) 7、预评价报告备案或审核变更。选址、规模、工艺、危害因素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的(第十四条) 8、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要求(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9、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备案,仅合法性审查;竣工验收批复,合法性审查并进行现场验收。分批建设的,应分批做“三同时”。(第三十二条) 10、法律责任: (1)未开展三同时任何一项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
9、处10-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 (2)未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进行试运行的,处3万以下罚款; (3)三同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5千-3万罚款。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1、机构设置职责(第8条、第九条) 2、职业卫生培训职责(第9条、10条)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第11条) 4、作业场所的基本要求(第12条) 5、职业病防护用品制度(第16条) 6、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制度(第19条) 7、检测评价制度(第20条) 8、职业危害因素警示告知制度(第15、23、24条) 9、合同保障制度(第29条) 10、职业健康检查及档案管理制
10、度(30、31) 11、事故管理制度(第35、36) (二)监管内容 1、重点监管内容(第39条) (三)法律责任 1、直接处罚规定(第48、50、52、53、54、55条)主要包括:作业场所未区分、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未培训,未申报职业危害因素、未按规定日常监测、合同未告知、未体检、为提供健康档案、设备材料无警示说明、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 2、责令改正后再处罚规定(第49、51条) 1、分级申报(中央、省属及所属用人单位向市安监局申报,其他向区县安监局申报,第4条) 2、申报情况有变,应变更申报内容(第8条) 3、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未及时如实申报的,处5-10万元;未及时变更的,处5
11、000-3万元。 1、职业健康监护范围: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体检和职业健康档案管理。(第三条) 2、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提供,体检需在有资质医院进行(第八条、第九条) 3、上岗体检范围(第11条)新工人、由特殊健康要求的人员 4、在岗期间体检要求(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第13条) 5、应急体检要求(第十四条) 6、离岗体检要求(第15条,调动岗位的人员) 7、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第16条) 8、体检后防护措施(第17条) 9、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第19条) 10、无偿如实提供档案给劳动者(第20条) 11、执法重点内容(第22条) 12、法律责任:可以直接处罚的条款(第26、27、29、30条)逾期不改正后处罚的条款(第28条,未安排职业病人诊断、更改职业健康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