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相关法律法规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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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魏安平简介1975年出生西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陕西省安全教育培训教师延长石油集团中级内训师电工技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宪 法行政法规法 律技术标准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什么是法:广义上讲,就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

2、的总和。狭义上讲,就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非成文法。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法的基本概念法的基本概念法的特征: 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 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法的基本概念法的基本概念法的分类: 按照创立和表达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我国以成文法为主。 按照地位和层次,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按照内容和效力强弱,分为:宪法性

3、法律和普通法律。其中普通法律又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按照效力范围(时间、空间、对象),分为:特殊法和一般法。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法的基本概念 宪法: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效力。与宪法相抵触的其他法律无效。 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在全国具有约束力。 行政法规: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狭义上讲,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具有约束力。 地方性法规: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约束本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的部、

4、委或直属机构制定的在全国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二十年磨一剑 安全生产法立法历程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初建时期(19491957年)共同纲领第一部宪法“三大规程”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调整时期(19581965年)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3、文革”时期(19661976)安全安全生产生产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安全生

5、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4、恢复发展时期(19781990年)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5、逐步完善时期(1991年以后) 1991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75号令) 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劳动法 陆续制定了矿山安全法、煤炭法、乡镇企业法、消防法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了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我国安全生产法出台背景1 23 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法律意识淡薄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

6、法规范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4年8月31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

7、法规体系框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

8、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事前预防生产经营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安全生产

9、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引入保险机制 促进安全生产 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 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 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

10、,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事故等级罚款额度一般事故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1000万至2000万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广义 指我国保护劳动者、生产者和保障生产资料及财产的全部法规规范; 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保障生产安全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法律规范。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概念安全生产

11、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安全生产法的特征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1、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生产经营人员、生产资料、国家及个人财产;2、具有强制性;3、具有政策性又具有科学技术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三)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1 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4 促进经济发展。3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2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四)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事事 时时 处处 人人)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

12、规(五)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框架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1、一个方针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2、两结合监管体制 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3、三套对策体系 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等等,都是预防策略)。 事中应急救

13、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重大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等)。 事后处理对策系统(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追究制度,明确事故责任追究等)。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4、四个责任对象u 政府责任方;u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u 从业责任方;u 中介机构责任方。 四种监督方式u工会监督u社会舆论监督u公众举报监督u社区报告监督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u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u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4、u保证安全生产投入;u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安全生产过程中的隐患;u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中事故应急预案;u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中事故。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6、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u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u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u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u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u 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u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u 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7、十三种处罚方式1、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降级、撤职);2、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

15、的费用);3、对中介机构(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4、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5、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6、对从业人员(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8、三十八种违法行为u政府及监督部门可能违法的行为有5种;u生产经营单位可能的违法行为有30种;u中介机构可能的违法行为有1种(出具虚假证明);u生产经营单位总也人员可能的违法行为有2

16、种(不服从管理,违章违规)。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主席令第52号) 新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40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主席令第52号)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经2001年10月2

17、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以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48号)(49号)职业病防治法(50号)(51号)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新修改

18、的职业病防治法共90条(增加11条) 安监部门职责 共35条35条中,由原法中“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5款;修改为卫生、安监部门共同负责11款;修改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7款;修改为“有关主管部门”1款;新增7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l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l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l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理论上说,不包括没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预防为主

19、、防治结合;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赋予了安全监管总局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预防环节上的主要监管职责,相关工作需要提出落实要求;2、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确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在职业病预防环节依法监管的主体地位,相关工作需要具体规范;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法制办要求制定配套规章,相关工作需要细化补充;4、安监总局23号令存在与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和职业病防治法不符之处,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一、47号令制定的背景及特点 1)背景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法”即: 职业病防治法“一规定”即:工作场所

20、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47号令)“四办法”即: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48号令)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49号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50号令)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51号令)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认真组织制定职业健康监管规章2)工作重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3)主要特点1)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新规定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规章制度建设、作业环境管理、劳动者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材料和设备管理等方面,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 2)明确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根

21、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责分工,新规定对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3)关于煤矿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问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针对问题:1.相当多的用人单位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职业卫生标准;2.相当多的中小微型企业,工作环境和条件恶劣,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严重;3.相当多的用人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4.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主要靠用人单位来保证。47号令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目的: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安全生

22、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新规定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规章制度建设、作业环境管理、劳动者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材料和设备管理等方面,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1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2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建设。3加强用人单位作业环境管理。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5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6严格职业健康监护工作7完善职业卫生警示告知制度。8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9. 工艺、设备、装置要求.10.强化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一章 总则

23、(共7条,重点解读第3条-第7条)第一章第3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这一条主要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和第十四条第一章第4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1)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一章第5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

24、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一章第6条 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第一章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 危害严重单位危害严重单位 设置或指定机构或者组织设置或指定机构或者组织,配专职人员配专职人员;其他危害单位,超过其他危害单位,超过100

25、人人 设置或者指定机构或者组织,设置或者指定机构或者组织, 配专职人员配专职人员;其他危害单位,其他危害单位,100人以下人以下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原因原因:1.1.职业病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是职业病危害是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易发、高发事故的易发、高发领域。领域。2.2.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且劳动者超过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且劳动者超过100100人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人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概率不能忽视;事故的发生概率不能忽视;3.3.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劳动者在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劳动者在10010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人以下的

26、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概率相对较低。危害事故的概率相对较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59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完善的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既可以为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必要的依据,也方便了安全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如下12项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二章第34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

27、,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二)其他

28、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这一条主要是为了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而设立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

29、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64 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4)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二章第9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

30、,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章第10条第2款“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66 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除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外,还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

31、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此外,新规定将“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等列入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基本要求之中。5)加强用人单位作业环境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67 新规定规定用人单位除通过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外,还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

32、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在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的规定,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6)完善职业卫生警示告知制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68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规定,新规定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

33、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同时,对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或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要求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7)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二章第27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这一条引自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9)工艺、设备、装置要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70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34、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同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若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

35、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10)严格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二章第29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

36、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这一条引自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新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6日由国务院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概 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旧条例新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

37、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75旧条例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工伤保险基

38、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旧条例新条例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旧条例新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十六条第(一)、(二)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39、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况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 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

40、、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况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 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工伤排除的三种情况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1、,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旧条例新条例旧条例第二十九条、新条例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8

42、2旧条例新条例第三十一条(新增) 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旧条例新条例旧条例第三十三条、新条例第三十五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

43、全生产法律法规旧条例新条例旧条例第三十四条、新条例第三十六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44、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旧条例新条例旧条例第三十五条、新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

45、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伤残等级计算基数一次性伤残补金助金标准(个月)支付主体旧条例新条例增加数一级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46、的60%计算。)24个月27个月3个月工伤保 险基金二级22个月25个月3个月三级20个月23个月3个月四级18个月21个月3个月五级16个月18个月2个月六级14个月16个月2个月七级12个月13个月1个月八级10个月11个月1个月九级8个月9个月1个月十级6个月7个月1个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87旧条例新条例旧条例第三十七条、新条例第三十九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1929.78 20 = 238595.628838 20 = 57

47、676017175 20 = 343500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旧条例新条例旧条例第六十条、新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

48、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90旧条例新条例旧条例第六十一条、新条例第六十四条(删除)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工伤争议处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诉讼二审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伤鉴定工伤鉴定工伤待遇工伤待遇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一审民事诉讼一审民事诉讼二审民事诉讼二审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40号令)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

49、全生产法律法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0 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零一一年八月五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一章 总则(6条)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5条)第三章 安全管理(13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7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4条)第六章 附则(1条)2个附件六章三十六条一、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依据监督管理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

50、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制定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主要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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