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第六部分法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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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级经济师第六部分中级经济师第六部分法律法律 3、“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的关系。 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所谓“调整经济的法”,是调整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既包括传统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商法,也包括近代产生的经济法,它既包括调整国内经济关系的法,也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它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经济的法外延大于经济法 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具体

2、来说,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次:民商法、经济法、其他法律部门 1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注】在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民商法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 四个层次:市场主体制度、生产资料归属和利用制度、市场交易制度、民事责任制度。 2经济法: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协调互补,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调整经济关系的两大法律体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管理关系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运用一系列手段在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

3、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国家在市场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具体包括:第一,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第二,产品质量管理关系;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两种表现形式:其一,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如进行招标、定(购)货、发包、出让、信贷、担保等活动时发生的合同关系;其二,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3其他法律部门 除了民商法和经济法,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部门还包括劳动法、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部门。 在最为广泛的意义上,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是包括先发、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整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4、的任务。 章节练习 【例题1:单选】当代社会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模式是(D)。 A诸法不分,刑、民合一 B民商法主导模式 C行政法主导模型 D民商法、经济法主导,环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辅助模式 【例题2:多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ABC)。 A经济管理关系 B市场管理关系 C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D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E刑事责任关系 【例题3:单选】关于经济法的说法,正确的是(A)。 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和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B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的法 C经济法是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D物权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题4:单选

5、】关于“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的说法,正确的是(A)。 A“调整经济的法”包括了“经济法” B 两个概念内涵一致 C“经济法”外延比“调整经济的法”的外延大 D“经济法”是与“调整经济的法”并列的法律部门 【例题5:单选】法律调整的对象是(C)。 A宗教信仰 B自然规律 C社会关系 D道德伦理民事权利人身权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身份权因特定身份而产生,并非人人都享有。主要包括荣誉权、监护权、亲属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署名权)等。财产权债权(动态、交换)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单方允诺(2017年民法总则新增)物权(静

6、态、占有)自物权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他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处分变价优先受偿)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转移占有,标的不包括不动产)留置(存在特定合同关系中)第三十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 1、物权与债权的联系 (1)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2)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

7、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2)物权属于支配权,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的

8、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物权的优先效力。A: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B: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债权不具有这种对内优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例题1:多选】与债权

9、相比,下列关于物权的特征表述正确的有( BCE ) A物权是对人权 B物权是法定的 C物权属于支配权 D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和行为 E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具体内容例如物权种类法定化法律规定动产质权必须移转占有, 当事人不得设立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物权内容法定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即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其具体的内容直接由国家的法律加以规定

10、,而不能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随意改变法律规定的内容。物权效力法定化设立抵押权时,该权利从何时开始生效,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以后才能生效,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 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过户变更登记方可实现,否则即使交易双方已经通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也不能导致所有权的转移。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当物权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法律未加以规定的救济措施,即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不得采用。 2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矛盾

11、的物权。例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并存;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不相矛盾的担保权等。 3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这是物权法关于物权公示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 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已经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一共有十类不动产纳入了统一登记的范围,具体包括: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

12、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口诀:地(“抵”)海房林 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类型: 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 更正和异议登记: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 预告登记后,未经等级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查封登记 预告登记: 【注1】多见于商品房预售

13、中,购房者可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将已售住房再次出售或者抵押,预告登记后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 【注2】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注3】传统的不动产物权登记都是针对现实的不动产物权进行登记,而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不是不动产物权,而是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 【注4】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

14、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也就是说,经过预告登记之后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的效力。 考察方法物权的法律特征及基本原则的考察方法:1)直接考察物权法三大基本原则、物权与债权相比的特点2)给你一段文字的表述,问你体现了物权法的哪个基本原则、或体现物权的哪个特点 【例题2:单选】下列项目中,不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是( B ) A物权法定原则 B 物权意定原则 C一物一权原则 D 物权公示原则 【例题:单选】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体现的是物权的哪个特点( B ) A物权属于支配权 B 物权是绝对权 C物权是法定的 D 物权的

15、客体一般为物三、物权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不同的种类。分类标志类别概念物权种类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自物权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范围全面性、时间无限性所有权他物权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他物权从设立目的的角度对他物权进行的分类用益物权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主要标的物为不动产(例外:典权动产)标的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典权等 担保物权目的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

16、债权的实现。担保物权是从权利,以所担保的债权作为其主权利。它以此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标的物为不动产或动产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即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物权有无从属性 主物权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所有权、地上权等从物权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地役权、担保物权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法定物权法定物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物权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意定物权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质权、抵押权。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有期限物权有存续期限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所有权

17、 【例题3:多选】根据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物权可以分为( AD)。 A 自物权 B 用益物权 C 担保物权 D 他物权 E 主物权 【例题:2015多选】下列物权中,属于从物权的有( BCDE ) A所有权 B抵押权 C留置权 D地役权 E质权第二节、所有权 具体内容: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注1】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例题4:单选】所有权的核心内容是(D ),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A占有权 B

18、使用权 C 收益权 D 处分权 (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法律特征具体内容所有权的独占性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对所有权而言,必须严格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即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形成双重所有权。所有权的全面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整权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同一物上职能有一个所有权。所有权的存续性法律不限制各项所有权的存续期限。一般

19、而言,财产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除非权利人抛弃或其他法定原因,如标的物毁损灭失所有权的弹力性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所有人可在其物之上设定他物权,这虽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但他物权亦只是对物享有部分的利益,当他物权消灭以后,所有权的限制也予以解除,这样所有权就恢复其圆满状态。所有权的弹力性规则既是由所有权的支配权表现出来的,也是一物一权制度的具体引申。也就是说,按照一物一权规则,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保留最终支配权,而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权能在分离期限届满后,最终仍属于所有权人。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

20、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考察方法:1)直接考所有权取得方式 2)哪些是原始取得,哪些是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生产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孳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因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国有化和没收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方式先占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添附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

21、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形,其中加工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发现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在该物上缴国家以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拾得遗失物遗失物: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遗失物不是无主物。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同样,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归还失主。如果找不到失主,经过法定程序,国家获得所有权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

22、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 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 、接受遗赠 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受让人须是善意的。即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第二,

23、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换取得该财产。 第三,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也可适用于不动产。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 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作为基本标志。 【注1】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 【注2】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谁持有就成为其权利主体,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相对消灭。这是指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 有权的绝对消灭。这是指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 。 三、共有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

24、种形式。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注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应有部分。应有部分的确定如果根据意思及法律两种方法不能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时,则应推定为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 【注2】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而不是对共有物按应有部分比例享有一定部分的用益权。 【注3】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须得到绝大多数共有人的同意。物权法规定,处分按

25、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5:单选】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栋房屋,份额相同。为提高该房屋使用价值,甲向乙、丙、丁提议拆旧翻新。在共有人之间未就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c)。 A、即使乙、丙、丁不同意,甲仍可以拆旧翻新 B、只要乙、丙、丁中有一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 C、只要乙、丙、丁中有二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 D、只有乙、丙、丁均同意,甲才可以拆旧翻新 2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不分份额共享一物的所有权。

26、【注1】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 【注2】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 【注3】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4】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包括三种: 夫妻共同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 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成立的原因不同。 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该共同关系是人的结合关系;按份共有不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权利的享有不同。 按份共有人以其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彼此限制

27、较小;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 按份共有中,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行为需获得 占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共有人的同意,一般保存和简易 修缮可以单独进行;共同共有中,对共有物的处分和 重大修缮应获得全体共有人同意。对第三人行使权利的不同。共同共有中,除非征得全体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也没有对第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的可能。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基于其应有部分可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如转让份额给第三人),也可以为了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就共有物全部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如请求排除妨害)。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在

28、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按份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协议约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业主不仅对这些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还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有权对共有部分

29、与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第三节、用益物权 考核内容: (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4)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5)地役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具体内容: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

30、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2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 用益物权是一种从所有权权能中分离出来的单独存在于他人所有物之上的权利,它的存在不需具备前提条件。 而担保物权虽然也源于所有权,但其存在须以担保权人对担保物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所有权人对物具有完全的支配力,用益物权则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它既要受法律的一般限制,还要受所有权人对其内容范围的限制,用益物权不具有所有权那样彻底支配的性质。 用益物权具有使用

31、的目的。 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和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 而担保物权则在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通过物之价值担保债权得以清偿。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用益物权多以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为使用收益的对象。 用益物权行使的前提是已占有该不动产 而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行使并非直接占有其标的物。 【例题6:多选】下列关于用益物权的表述错误的有(AD )。 A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自物权 B用益物权是限制的物权 C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和收益 D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动产 E用益物权多以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为使用收益的对象 二、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一) 建设用地使用权

32、1、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 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和农村的属于国有的土地、草原、滩涂、荒地、山岭和林地等,但不包括上述土地之上的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地下的埋藏物或自然资源 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 第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3、取得方式: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有偿)或者划拨(无偿)等方式。(二)土地承包经营权1、概念:

3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生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法律特征:第一,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1、概念: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对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2、 法律特征:第一,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公民,而且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第三

34、,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第四,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 (四)地役权 1、概念: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2、法律特征: 第一,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第二,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第三,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例如:甲房地产公司从他人手中购得土地一块,以 “观景”为理念设计并建造观景商品住宅楼。该地块前有一学校乙,双方协议约定:乙在20年内不得在该处兴建高层建筑,为此甲每年向乙支付10万元作为补偿。甲在合同生效时取得了地役权。第四节、

35、担保物权 具体内容: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 2、法律特征 1)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 2)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例外:最高额抵押) 4)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可约定排除) 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一) 抵押权 1、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转移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36、。 2、抵押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第一,抵押权的产生与存在须以一定的债权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基础和前提。 (从属性) 第二,抵押权的目的是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以实现债权。(价值权性) 第三,抵押权的发生不以占有抵押物为要件,抵押人也无须将抵押物交付抵押权人。 (不转移占有) 第四,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对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于无抵押权的债权人受偿,在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的则是先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成立的抵押权。(物上代位性) 3、抵押权的设定方式: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和基于当事人所订立的抵押合同而设立。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

37、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禁止流押) 4、抵押标的,又称抵押财产。 抵押标的以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为限,具有交换价值而得以流通的财产权利也可以作为抵押标的。 对法律禁止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所约定的抵押无效。 物权法180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

38、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物权法184条规定了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 物权法187条规定,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主要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9、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对于这些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188条规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 质权 1、概念: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提供质押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接受该财产作为其债权担保的人称为质权人,质押的财产称为质物。 2、质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第一,质权

40、的设定必须转移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为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质权与抵押权的重要区别) 第二,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第三,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这是担保物权具有的一般特征。 3、我国物权法规定,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 物权法223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权、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 留置权 1、概念:质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

41、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成立无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行使留置权。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权职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能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第三十三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

42、如下: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在合同关系中是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关系的。 2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不同 (1)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 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负有义务

43、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 。 例如,借用合同 2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1)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也称不要物合同。所谓不要物是指除了意思表示一致外,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绝大多数合同都是诺成合同。 (2)实践合同是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所以实践合同也称要物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等都属于实践合同。 3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 (1)有名合同:在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特定规则的合同,简言之

44、,是指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 (2)无名合同:法律上没有确定一定名称,又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合同,这类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 实践中,当事人订立的无名合同只要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可以是有效的,这是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的。 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 (1)要式合同是指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 (2)非要式合同指某一合同的成立不需要采用特定方式 5主合同和从合同:根据有关联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 (1)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2)从合同是指不能单独存在的,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也称为“附

45、属合同”。例如,担保合同 【例题1:多选】借用合同是( AB ) A 单务合同 B 实践合同 C 双务合同 D 诺成合同 E 从合同 【例题2:单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条件。这种合同称为( B )。 A 从合同 B 诺成合同 C 实践合同 D 要物合同第二节、合同的效力 考核内容: (1)合同的生效要件 (2)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具体内容: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法律约束力就是合同的效力。 【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事人达成合意,意味着合同成立;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

46、要件,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 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主要包括: 1主体合格: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对于公民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订立合同,但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合同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实施合同行为。 对于法人而言,其行为能力须与权利能力相一致,法人的行为能力不能超出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2内容合法 3意思表示真实 4合同的形式合法 2017年民法总则实施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降至8周岁。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完 全 民 事完 全 民 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18周岁或=16周岁=10周岁18周岁的未

47、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当的合同行为无 民 事 行无 民 事 行为能力为能力10周岁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实施合同行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二、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的合同主要包括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三种。 (一)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的生效条件而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 2、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

48、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注1】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确认无效所产生的效力是溯及既往的,即从合同成立时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从被确认时开始无效。 【注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注3】合同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例题:2015年单选】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 B )。 A有效的合同 B无效的合同 C效力待定的合同 D可撤销的合同 【例题3:多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BCDE)。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

49、手段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E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由于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而其是否能够生效还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确定的合同。 2、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在下列几种场合出现: 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8

50、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例题4:多选】2007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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