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水上交通事故的初步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人员伤亡情况; 船损及其他海损情况; 沉船的地点。 同时要求现场取证调查工作完毕,对当事船在确认其不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应立即放行。因调查取证需要而滞留船舶的,必须签发“滞留通知书”,调查取证完毕应及时放行船舶并签发“解除滞留通知书”。 二、初步调查的询问笔录: 事故发生的时间; 事故发生的地点; 事故种类; 事故造成的损害:人员伤亡情况、船舶沉没地点、沉船概况、船舶损坏情况、造成的污染情况等; 当事船舶的情况:船名、国籍、单位、船舶种类以及是否有逃逸现象; 当事人员的情况:姓名、年龄、职务、持证情况等; 所载货物的情况;
2、 通航环境的情况:能见度、潮水、气象、水文,通航密度、航道情况等; 其他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三、初步调查取证 船舶概况表; 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和船舶航行签证簿(进、出口许可证); 船舶检验证书; 安全配员证书; 当事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引航员证书); 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GPS定位记录等; 航海图、货物配载图; 现场勘察记录; 受损情况、碰撞痕迹、位置的照片或者录象; 其他需要取证或者记录的材料。 全面调查是在初步调查以后所进行的为弄清事故经过、确定事故的总损并在此基础上为查明事故的原因和分清事故责任为主体的调查。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船舶的适航状态; (2)事故的详细经过;
3、(3)交通环境(气象、水文、航道、交通秩序等); (4)事故的总损; (5)鉴定与鉴证(对有争议、疑问或专业性强的技术问题由海事机关组织聘请专家或委托有关部门鉴定); (6)安全管理(当事人、所有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对主管机颁发的与事故有关的规定的执行情况); (7)复核、补充物证、旁证。 需调查取证的一般资料船舶资料船名、船舶类型、IMO编号、船旗国、船籍港、船舶呼号;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代理人的名称与地址,如若是外轮,代理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租船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租船方式;船舶的总吨、净吨、载重吨以及尺度;船舶建造时间、地点、建造人;船级社和船极;保赔协会或保险公司船舶证书有效期限
4、;推进方式、主机或机器的资料船舶机构特性;储存燃油量、燃油柜位置;雷达(数量、类型、制造厂家、日期);陀螺罗经(型号、制造厂家、日期);自动操舵仪(类号、制造厂家、日期);电子定位设备(型号、制造厂家、日期);救生、消防设备(检验日期、有效期)等。 二 记录资料船舶登记号;有效的法定证书;ISM规则审核证书;船级社或检验当局认可证;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船员名单;船员资格证书;水手长日志;港口(停泊)日志和货物装卸日志;航行计划;无线电记录;航行记录图,相关的海图和有关航海出版物,以及最近公布的航海(行)通告和无线电航行警告;油类记录簿;测深资料记录簿;夜航指令簿;船长/轮机长例行指令
5、、公司例行指令/操作手册、公司安全手册;罗经误差表或记录簿;雷达记录簿;维护计划、修理要求记录;有关协议条文;乘客名单;船舶报告记录;航线和航线纠正记录本;设备/机器制造产品操作手册/维护手册;船舶稳性资料、货物配载图;其他需要的记录材料。 三 航次资料始发港、目的港及出发和抵达时间;载货的详细情况;事故发生前离开上一停靠港的时间;离港时的吃水(前、中、后)及两舷侧的干舷高度;拖航情况;航行期间出现的任何故障或不正常情况的记录;船员人数及名单、旅客人数;燃油、淡水和压载水以及消耗的详细记录等。四 事故有关人员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资格证书(等级、证书编号、有效期、发证国家/机关等);在该
6、船的工作时间;在与该船类似船舶上的资历;在与该船吨位相当的船舶上的资历;其他职务资历;事故当天当班时间和往常当班时间;事故发生前96小时内的睡眠时间;其他任何可能对睡眠有影响的船上或个人的原因;是否吸烟(毒),如有烟(毒)瘾如何;日常饮酒习惯,事故发生前24小时内的饮酒量;是否用过药;理解职责及履行职责的能力;是否有语言上的障碍等。 五 天气海(江)况天气,是晴、阴、多云还是其他情况;风向和风力;能见度、是否有雾、雨、霾、雷暴等;潮汐情况,是涨潮还是落潮;水流(海流)的方向、流速或强度;河流水位及航道情况,如航道宽度、主缓流情况等。六 事故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事故发生时船舶的动
7、态,如航行、锚泊、靠码头等;事故发生地点的交通流、通航密度等;相关设备运行情况,特别是机器是否有故障的情况;驾驶室人员情况,姓名、职务及所在位置;机舱人员情况;事故发生时,船长和轮机长在何处;操舵方式(自动或手动),人力舵、电动舵、液压舵还是电动液压舵;七 援助和清除污染情况通过什么方式发出援助信号;由谁和以什么方式提供援助;援助是否及时有效;如援助要求被拒绝,拒绝原因等;下江(海)污染物的名称、数量;是否启动了船舶溢油应急计划;是否招请了其他清污力量参加清污工作;是否造成了江面(海洋)或其他资源的损失;清污的效果如何等。 要求提供航行期间所使用过的海图,并让船长/值班驾驶员/引航员在上面注明
8、日期并签名,将他们作为书证保存;让船长、值班驾驶员、引航员画出碰撞示意图或图示“本船”的运动以及观察到其他船或当事船舶的运动; 与本船相撞船只的船名与船籍港;对碰撞在何处、何时以及如何发生作出连贯的说明,叙述本船及货物的损害以及对方船的损害;在碰撞发生后当事船舶采取了那些行动; 在碰撞时与碰撞前天气与江(海)况如何;说明能见度情况,是否有雾或天气不好,当时视距大约多少;当时谁是值班驾驶员;碰撞发生时船长在何处,在何时到达驾驶台;谁在操舵;事故中,驾驶台还有那些人,他们在干什么;谁是了望人员,在何处了望,用什么方式或手段进行了望;了望发现(听到或者看到)了什么情况,是否向值班驾驶员报告;船上的操
9、舵装置是什么类型,当时是手动操舵还是自动操舵;机舱值班人员有那些;当时船上是否有引航员,船是否受他指挥,了解其姓名和证书号码;碰撞碰撞前船速是多少节,碰撞时船速是多少节,该船全速、半速、慢速和微速是多少节;船舶当时显示什么号灯或号型;号灯工作是否正常,是否对它们进行经常的检查;船舶号灯设备的证书是否有效,该证书是何时签发的; 船上是否装有雷达和自动雷达标绘仪,其厂家、型号、频率和平面位置显示器尺寸;雷达是否开启,何时开启;谁负责观察雷达,观察到的情况如何;如果前操舵航向是多少,碰撞时船首向是多少;雷达没有工作,说明其原因;如果出现故障要说明出故障的日期;第一次观察到他船的时间,他船的相对方位、
10、距离,是用雷达还是肉眼观察到的;当时他船的航向和速度是多少;有无进行连续的观察,观察结果如何,包括他船的相对方位、距离、航向、航速的变化;何时判断有碰撞危险的,根据什么判断的,当时两船的相对方位、距离是多少;当时是否进行雷达标绘,如进行,需提高一份复印件;看见他船的什么灯号,在什么方向和什么时间(碰撞前多久)看到的; 当时听到他船的什么声号,在什么时间和在相遇的什么阶段听到了那些声号; 在看到或听见相遇船时及之后,本船有无鸣放声号;发出的是什么信号,时间间隔多少;当时信号设备工作情况是否良好;两船间有无使用无线电话进行联系,什么内容; 本船采取什么操纵措施以避免碰撞或减少碰撞力;谁下的指令,谁
11、进行操作;在什么时间采取的,当时两船的相对方位、距离是多少;在操纵期间主机和舵的工作情况是否良好;采取措施后,航向、航速是多少; 当时看见他船采取了什么操纵措施,看见的时间; 估计碰撞时他船的速度是多少;两船在什么部位相撞,碰撞交角是多少,让证人画出草图,注明船名、标出船首向并签名。 船员是如何获救的(如有这种情况),所有救生设备都工作正常吗; 其他有关碰撞的情况; 证人对碰撞原因的看法如何;双方是否交换了船名和船籍港或互签碰撞通知书;两船是否互相守候到双方都得到安全保证为止; 给予对方或从对方得到何种帮助,或从别处得到帮助直至你船或他船到达安全地方了吗,叙述详细情况;当时发出任何遇险警报或应
12、急信号了吗,如是这样,叙述详细情况以及所获得的结果。 要求提供航行期间所使用的海图并让船长/值班驾驶员/引航员(如涉及的话)在上面注明日期并签字,将它们作为书证保存,注意其发行机关、图名、编号和版号,作最后一次改正的时间;船上收到最后一次航海通告、无线电航行警告和天气预报的时间;航向记录仪的记录、主机运转记录(如果有的话);让船长、值班驾驶员、引航航员(如涉及的话)画出示意图或图示本船的运动以及观察到的任何其他当事船舶的运动。 搁浅是在何时何处发生的,在海图上标出搁浅位置或给出经纬度; 事故是如何发生的,产生的后果,船只当时是否重新浮起; 如果当时获得了援助,是谁提供的,以何种条件提供; 该航
13、次的计划航线是如何选择的; 有无作计划航线图,由谁作图,是否经过核对,提供所作的航线图; 在搁浅前几小时到搁浅时的能见度、天气、海况特别是潮汐、水流情况如何; 搁浅前船舶前、中、后的吃水; 在搁浅前船是否出现倾斜,倾斜的情况如何; 船上的操舵设备是什么类型的,当时船上是人工操舵还是自动操舵; 舵机运转情况如何,操舵设备是否按照规定检查; 船上是否装有雷达和自动雷达标绘仪,如有,说明其厂家型号、频率和平面位置显示器尺寸; 在搁浅前和搁浅时一直在使用雷达吗,谁使用它; 当时进行雷达标绘了吗,如是这样,应获取雷达运动图复印件,并了解所使用的标绘装置的情况; 谁负责雷达的保养,如果当时雷达没有工作,说
14、明其原因,如果已不能工作,则说明出故障的日期; 船上使用什么导航定位仪器; 在搁浅前或搁浅时使用什么定位仪器?定位情况如何,谁在使,谁负责保养; 如果某一仪器当时没有工作,说明其原因,如果已不能工作,则说明发生故障的日期; 罗经证书是在何时何地签发的,最后一次罗经校工是在何时何地进行的,自差表是谁画的; 在航行过程中隔多长时间对比一次罗经和计算自差;用什么类型的仪器进行观测的; 搁浅前的最后一次观测是在何时进行的,自差观测是否有记录,如果当时没有进行校核,说明其原因; 船舶、导航仪器、设备或无线电装置中有无缺陷或问题; 当时谁是值班驾驶员,在临近搁浅前和搁浅时,还有谁在驾驶台; 船长何时得到通
15、知?船长何时到达驾驶台; 当时船上是否引航员,船是否受他指挥,了解其姓名和证书号码; 有哪些机舱值班人员; 当时是否有撩望人员值班,他的姓名,他在何处撩望; 在搁浅前最后一个确切的船位,用的是什么方法定位及定位时间,如果在搁浅当天或前一天没有定位,说明其原因; 搁浅前最后一个船位到搁浅时,船舶航向、航速或航行距离的情况; 按照自最后一个船位起的航迹推算,船只在搁浅时的船位应在何处;在推算时考虑水流和风压差角了吗; 是谁最后改变航向,何时改变的,改变后的航向、航速是多少; 最后一次交接班是在什么时间进行的,谁与谁交接班; 交接的内容是什么,有无把当时船舶航行的情况交接清楚; 在临近搁浅前是否测深
16、,如有,多长时间测深一次,用什么手段测深的,所测水深的情况如何; 船上当时采用的是什么类型的测速计或计程仪,按照搁浅时的计程仪读数,从上一个船位起的计程是否为实际航程,计程仪的最后一次检查和校验是在何时进行的,怎样进行的; 搁浅时的船首向,搁浅时船舶的速度是多少; 搁浅时船舶的速度是多少; 船舶搁浅的部位,是前部、中部、后部或者是左舷、右舷; 搁浅后的测深情况,包括测深时间、船四周的水深,实际水深与海图水深是否有出人,相差多少; 其他有关搁浅的情况; 证人对搁浅原因的看法如何。 要求提供航行期间所使用的海图并让船长/值班驾驶员在上面注明日期并签字,将它们作为书证保存,注意其发行机关、图名、编号
17、和版号;作最后一次改正的时间,船上收到最后一次航海通告、无线电航行警告和天气预报的时间;航向记录仪的记录、主机运转记录等; 事故是在何时何处以及如何发生的,连贯地叙述事件的过程,说明自离开上一个停靠港到弃船期间有关能见度、天气和海况的详细情况; 从上一个停靠港出发后,船舶、船体、上层建筑、水密门、设备、主机、辅机、泵有无故障或问题; 船上是否充分装备了导航仪器、无线电通信装置和其他设备,它们是否一切正常; 驾驶台和机舱值班人员的构成如何,了解在相关时间内值班人员的姓名; 救生艇的安放位置和配备如何,船上还载有什么其他的救生设备; 船舶夏季和冬季载重线的载重量是多少; 最后航次船上装载量(货物、
18、压载、淡水、其他装载量)是多少; 船舶当时超载了吗,如是这样,为什么; 货物、甲板货以及压载是如何分布和加固的,附上显示不同货舱之间货物分布的积载图或草图的摘录; 说明甲板货的数量、性质与高度; 如果货物是谷物、矿石或其他散装货,则当时是否采取了可行措施以防止货物移动?采取措施的情况 在出发前,是否计算了出发、到达和预定航行过程各阶段的船舶稳性?如是这佯,是用哪种方法计算的,结果如何; 当时船舶是否倾斜了,如果是这佯,倾斜角多大,朝哪一舷倾斜,开始倾斜的时间; 船舶形成负稳性高度了吗,如是这样,丧失稳性角为多少度,当时采取什么行动纠王这一状况; 获取提供给船上的稳性数据和所进行的各种计算的复印
19、件; 出发时船上装的什么燃料,它们是如何分布的; 在船舶灭失前消耗的是什么燃料,是从哪些燃料舱泵出的; 出发后打进或泵出压舱水了吗,打进多少,打入何处或泵自何处; 船上有多少货舱,它们大小如何,采用什么办法封舱的; 各个舱口有儿根活动梁,当时舱口活动梁用螺栓固定在舱口围板上了吗; 舱盖是什么材料的,当时上面用了几层舱盖布,采用何种封舱和加固的方法; 当时多长时间测定一次油水舱、污水沟和隔离舱中的液面高度,作记录了吗,如是这样,记录还在吗,测量当时发现有任何浸水吗; 浸水是在何处出现的,弃船前浸水起于何因,当时进水率多少; 当时用泵控制浸水的意图是什么; 最后一次清洗,检查舱底水滤盒和污水井以及
20、测试有关舱室的泵系统是在何时进行的; 是否有人曾注意到甲板或船壳板架结构、肋骨或其他构件的损坏; 自上次验船以来在有关舱室发现过浸水吗; 船舶上一次进干船坞是在何时; 当时检查过海底阀、舵和舵针吗,当时卸出过推进器轴吗; 自上次进干船坞以来船舶曾触底或搁浅过吗,自上次进干船坞以来船舶与任何物体相撞过或严重顶撞过突码头或拐角处吗; 最后一次检验(修理)操舵设备是在何时; 船员是如何救起的,谁救的;叙述救助工作;船上的救生设备工作出色吗; 其他有关弃船或船舶灭失的资料; 证人对沉船原因的看法如何; 货物中包括危险品或有害物质吗?(如是这样,获取危险品舱单和配载图的复印件,以便确认货物的性质以及在船
21、上的位置) 船上配备的是什么样的火灾探测一灭火装置、系统和设备? 火灾或爆炸发生时船只位于何处? 火灾或爆炸是在何时、何处和怎样发生的? 是起火后爆炸,还是爆炸后起火? 尽可能详细描述事件的过程。 如可能,提供船上起火部位及造成损害的示意图(照片)。 尽可能详细地叙述船体、舱室、主机、货物等所遭受的损害。 起火是谁发现的?怎样发现的? 当时谁在值班?他们在哪儿值班? 当时采取了哪些步骤来施放警报、控制和扑灭火灾? 当时风向、风力如何?起火时船舶航向、航速是多少? 事故发生前以及发生当时,船上是否正在进行某种作业,如装卸货、修理、明火作业等? 进行作业时,有无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采取措施的情况如
22、何? 是否有人违反了操作规定或规程? 货物起火:在装/卸货时有人在舱口看舱吗?如是这样,谁在起火的舱口看舱? 起火的货舱或水密舱内当时装的是什么类型的货物? 说明装货时货物的情况,在装厂卸货当时下雨了吗? 提供有关货舱或货位处货物位置和性质的配载图或草图。 船上有危险品吗?如是这样,它们是按照国际海上危险品运输规则的规定装载、堆放和分隔的吗? 当时按规定间隔时间检查货舱温度了吗?读数记录船舶日志中了吗?温度已经升高了吗? 自离港以后,有谁曾去过起火的货舱或货位?谁是最后一位去过该货舱或货位的人员?曾发现过什么异常现象吗? 在港口时,曾张贴过用船员和当地人能理解的一种或多种语言写成的禁止在货舱内
23、外及甲板上吸烟的告示了吗? 为保证人们遵守这一禁令,当时曾采取了哪些措施? 证人当时看见有人在起火的货舱内或该舱敞开的舱口附近吸烟吗?采取了什么行动制止他?成功了吗? 通风机是用金属网火花消灭器覆盖的吗?有挡火器吗?通往燃烧部位的空气管路封闭了吗?机械通风装置关闭了吗? 采用哪些灭火剂来扑灭着火货舱或货位的火势?用的是什么灭火器? 在起火前注意到什么特别的迹象了吗? 当时看到有烟吗?烟是什么颜色? 除了散货以外,其他货是用什么类型的包装?粗麻袋/黄麻袋/纸袋?包装弄脏了吗?木桶/铁桶/圆筒/集装箱?包装全都完好吗? 倘若是机舱起火:锅炉的燃油系统7主副机的燃油系统以及附属的管系和油柜是油密的吗
24、?上次油管出现渗漏是在何时?在什么位置? 所有空气管路都完好吗?安装有金属网火花消灭器和挡火器吗? 燃油装置底部配备了向废油柜排污油的积油盘吗?多长时间清理一次积油盘?最后一次清理是何时进行的? 锅炉和机械下面的地板(油舱顶板)的最后一次清洗是何时进行的? 供给燃烧器和发动机用的燃油可从哪些部位切断? 日用油柜位于何处? 隔离舱完好吗? 日用油柜上装有速闭阀吗?如何关闭?当时关闭了吗? 日用油柜上装有排油阀吗?如是这样,往何处排油? 排气管是按规定要求绝热的吗?火是从其附近烧起的吗? 机舱和锅炉间安放的是什么类型的固定式灭火系统? 当时使用了吗?如是这样,其灭火效果如何? 机舱和锅炉间安放了什
25、么样的携带式灭火器?放在何处? 这些灭火器完好吗?当时用的是什么灭火器?灭火效果如何? 当时空油舱内无油气吗? 当时在现场附近进行过可能产生火花的工作吗?使用的是什么工具? 当时采用何种照明? 在起火前泵油了吗?如果当时曾向日用油柜泵油,谁在泵前值班?由谁以及如何监督泵油工作的?油溢出(由于超量)了吗? 在起火时日用油柜中有多少油?柜底积油盘中有多少油? 如果主机扫气时起火,则最后一次对它清理是何时进行的? 如果是曲轴箱爆炸,则爆炸前轴承过热或供油出问题了吗?润滑油的最后一次分析是何时进行的?分析结果如何? 倘若是居住舱室起火:当时住舱中有会议或其他交际活动吗? 住舱中曾保存有高度易燃液体(汽
26、油、稀释剂等)吗?是否由于吸烟引起火灾? 房间和餐厅等地方是如何取暖的? 如果是用固体燃料或油取暖,则炉子/取暖器是标准的型号吗?连接炉子或取暖器的排烟道的绝热完好吗? 当时使用电热器吗?用的是标准型号吗? 着火的房间内有通风装置吗?可在何处关闭它?何时关闭的?通往各处所的通风管道关闭了吗? 自动报警或灭火系统起作用了吗? 船级社或验船师最后一次检查电气装置是在何时?符合有关规定吗? 起火处有电气线路、照明或其他电器装置吗?当时是通电的吗? 灭火设备的最后一次检验是何时进行的? 验船师或船级社是否曾对船舶、机械或设备提出过建议?有无得到执行? 证人对火灾原因的看法如何?设法找到火灾可能由自然引
27、起或由吸烟不小心或其他原因所致的供上述。 受伤或死亡人员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或社会保险号、家庭住址。 事故发生时,受伤者厂死亡者正在进行什么工作?谁下达的工作指示? 事故之前,受伤者/死亡者的精神状况、心理状态或行为有无异常情况(紧张、压抑或其他反常现象)? 受伤者/死亡者在事故/死亡前是否饮过酒或其他酒类饮料? 受伤者/死亡者当时有哪些症状(疼痛、呕吐、高烧、腹泻、不省人事、麻痹、慌乱、烦躁等门尽可能详细地叙述症状和事件过程。 详细连贯地叙述该事故在何时以及如何发生的,包括曾采取的救助措施以及未能成功的原因。 该事故是否归因于船长、高级船员、一般船员或其他人员的过失、疏忽或缺乏应有的警
28、惕? 事故是否起因于船舶、船体、设备、装置或附件的故障及缺陷? 在工作过程中采取了哪些安全措施? 如果是装载甲板货,是否安排了正规的护栏、栏绳、天桥和绳梯?是否提供了安全出口? 如果当时的工作地点是在货舱、油舱、其他可能积存油气的场所或可能缺氧的场所,那么对这些舱室和场所是否进行了正常通风?在工作开始前对该货舱、油舱或场所是否使用了油气探测器厂安全灯测试?使用了什么样的油气探测器?是否使用了救生绳?当时有人在该舱口围板处的甲板上值班吗? 在事故发生时该货舱、油舱或场所正在装载或已装载了什么货物? 如当时船舶是空载,则在事故发生前在该货舱、油舱等场所装载的最后一批是什么货?那些货物是何时卸完的?
29、 在事故发生前,对该货舱、抽舱等场所是否进行过清扫和清除油气? 如果当时船舶是系岸或锚泊,那么在事故发生时值班人员在何处? 舷梯是按照规定安置的吗?舷梯附近有救生圈和救生绳吗? 发生意外事故的处所,当时有良好照明吗? 如果当时是在舷内或舷外的跳板或吊板上作业,工作人员用绳子或安全索围腰部了吗? 事故是否归因于货物的性质或在积载或加固该货物的方式方面存在过失、缺陷或粗心大意? 当时谁是值班驾驶员?谁负责和主持该项工作? 事故发生时天气如何(风向与风力,海况、云况、降水等)? 如果事故归因于货物装卸设备的故障,则要求出示记录簿和规定的证书。 在事故发生前,该设备最后一次检查是在何时?何时以及是谁在
30、记录簿上对该设备作最后一次记录?货物装卸设备有安全工作负荷的标志吗?在事故发生时实际吊运负荷是多少? 是否向安委会、社会保险局或其他海事机关送去规定的工伤报告吗? 根据证人的看法,事故/患病/伤亡的原因是什么? 如保存有医疗记录,应复印1份。 追越关系 一船从另一船正横后大于22.5的某一方向赶上、超过该船,可能构成碰撞危险时,应当认定为追越。构成要件: 1.正横后大于22.5 2.赶上、超过该船 3.可能构成碰撞危险 追越船有主动避让的义务,简称义务船 被追越可以协助避让,简称权利船 尾随关系: 机动船尾随行驶时,后船应当与前船保持适当距离,以便前船突然发生意外时,能有充分的余地采取避免碰撞
31、的措施。(内规第十三条) 注意区分于追越的区别 横越关系 船舶由航道一侧横向或者接近横向驶向另一侧,或者顺航道行驶船舶的船首方向。构成要件: 船舶由航道一侧横向或者接近横向驶向另一侧 横向驶过 顺航道行驶船舶的船首方向 横越船应该主动避让顺航道行驶船舶 对驶相遇关系 顺航道行驶的两船来往相遇,包括对遇或者接近对遇、互从左舷或者右舷相遇、在弯曲航道相遇,但不包括两横越船相遇。构成: 顺航道行驶的两船来往相遇 对遇或者接近对遇 互从左舷或者右舷相遇 但不包括两横越船相遇 船舶操作性好避让操作性差:(上行让下行,逆流让顺流,平流区单船让船队) 交叉相遇关系 同流向的两横越船交叉相遇,居左让居右 不同
32、流向的两横越船交叉相遇,上行船应当避让下行船(潮流河段:逆流船让顺流船) 平流(水库、湖泊、海洋)区域,两船交叉相遇,居左让居右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船舶、浮动设施概况(包括其名称、主要技术数据、证书、船员及所载旅客、货物等);(二)船舶、浮动设施所属公司情况(包括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等);(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四)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五)事故搜救情况;(六)事故损失情况;(七)事故经过;(八)事故原因分析;(九)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十)安全管理建议;(十一)其他有关情况。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
33、明确的小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简化调查程序。简化调查程序的具体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另行制定。简易程序的依据 公开制度为使有关各方吸取事故教训,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将查明的事故情况和原因向社会公开。 重新调查制度 1.任何与事故有关的新证据被提出或者发现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充分评估。该证据可能对事故原因和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当对事故进行重新调查。 2.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有权对原因不清、责任不明的已结案事故要求原调查的海事管理机构重新调查。重新调查适用本章规定的有关程序。 独立执法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内河交通事故进行调查。
34、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作出事故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当事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时间 事故调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概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损失情况等); (二)事故原因(事实与分析); (三)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 (四)安全管理建议; (五)其他有关情况。 对内河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处罚涉及外国籍船员的,应当将其违法行为通报外国有关主管机关。 根据内河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海事管理机构可责令有关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35、对其所属船舶、浮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有关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对拒不加强管理或者在期限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责令其停航、停止作业等强制措施。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37、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
39、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 (二)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事故发生后,未做好现场保护,影响事故调查进行; (四)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 (五)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驶往指定地点影响事故调查工作; (六)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者阻碍、妨碍进行事故调查取证; (七)因水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或者不向海事管理
40、机构提交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副本,影响事故调查; (八)其他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谎报、匿报、毁灭证据,包括下列情形: (一)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 (二)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 (三)其他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船员给予下列处罚: (一)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直至
41、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二)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三)造成较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 (四)造成一般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至12个月,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至9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