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系列教材医事法学医事法学第第1章章 概述概述 第一节 医事法律 第二节 医事法学 第一节第一节 医事法律医事法律 一、医事法律的概念 医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医疗服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医事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虽然对于该法律部门的定位及其法律属性尚有一些争论,但是医事法律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存在已经有了相应的基础。 医事法律与医事法学的区别,前者是一个法律部门,而后者是专门对医事法律这个特定的法律对象及其规律展开研究的法律学科。二、医事法律的特点二、医事法律的特点
2、(一)医事法律是综合性法律 医事法律属于行政法下面卫生法中的一个的分支。 (二)医事法律是技术性法律 医事法律是法学与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学科相结合的产物。 医疗工作是一项科学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三)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各国政府都重视医疗事务的立法工作,把一些具有共同性的医疗原则、诊疗标准、卫生要求等载入本国法律,并注意借鉴和吸收各国通行的医疗规则,使医事法律具有明显的国际性。三、医事法律的内容三、医事法律的内容 医事法律的内容就是指医事法律体系的内容,一般来说,医事法律体系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疗主体立法 医疗行为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二)医疗行为立法 医疗
3、行为的规范和监管,应当是医事法律的主体内容,涉及的内容多,范围广,技术含量高,更新快。 (三)医疗用品管理立法 (四)医疗争议处理立法第二节第二节 医事法学医事法学 一、医事法学的概念 医事法学(Medical Jurisprudence)是以医事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研究医事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医事法学是医学等自然科学与法学的结合,并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而进一步发展的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兼具医学、法学等两个以上学科的特点,并受到多个学科的发展影响。二、医事法学的研究对象二、医事法学的研究对象 医事法学以医事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
4、,注重学科理论的研究和学科体系的建设。 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医事法律产生及其发展规律,医事法律的特征、渊源、调整对象,医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医事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医事法律规范的制定和表现形式,医事法律关系,医事法律体系,我国现行的医事法律制度,医疗争议解决的方法和原则,国家医事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以及如何运用医事法律的理论来解决我国医疗改革和医学高科技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等等。三、医事法学的研究方法三、医事法学的研究方法 学习和研究医事法学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来研究我国的医事法律具体问题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5、(三)善于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 (四)对国外的医事法学和国际卫生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和借鉴 (五)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取信息 四、我国医事法学研究现状四、我国医事法学研究现状第第2章章 患者的权利患者的权利 第一节 患者权利概述 第二节 患者的人格权 第一节第一节 患者权利概述患者权利概述 国内对患者在医院接受服务是否为消费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曾经有过非常激烈的争议。我们还是认为,患者接受医疗服务当属消费,但由于医疗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患者与一般消费者的性质不同,医患间的权利义务内容也有自身的特点。一、患者权利的概念一、患者权利的概念 患者权利,系作为患者的角色,基于自身独立人格,有权接
6、受妥善医疗服务,从而恢复其身心健康,并且不因自身性别、种族或信仰而有不同之法益。 就广义而言,患者权利相当于国民健康权。我国宪法第45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狭义的患者权利,是指每位患者,以其独立人格,有权接受或拒绝妥善医疗照护,以维持其健康生活。二、二战后患者权利的国际运动和相二、二战后患者权利的国际运动和相关文件的制定关文件的制定 通说认为,在世界范围内,现代患者权利的历史始于“纽伦堡纲领”。 此后,世界医师协会就患者的权利相继发表了许多宣言。
7、继赫尔辛基宣言之后比较重要的是在1981年第34次总会上通过的里斯本宣言。 到20世纪90年代,在世纪卫生组织(WHO),关于患者的权利的讨论也活跃起来。第二节第二节 患者的人格权患者的人格权 伴随着“法治”精神在我国上层建筑地位的逐步确立,我国正处在由“公权”(Power)至上向“私权”(Right)至上的转变过程中。作为医师,必须充分了解服务服务对象的各项民事权利,尊重和维护服务对象的各项民事权利。一、生命权一、生命权 世界人权宣言中就有明确指出:“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个体患病、残疾或衰老时,有权享受保障”,生命健康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
8、生命健康权。从法学的领域理解,其包含生命权和健康权两个内容。 (一)尊严死的法律问题 (二)胎儿的生命权问题二、健康权二、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的客体是人体器官及各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安全运行,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 健康权包含躯体和心理健康两个方面。 医师应当时刻铭记“First do no harm”的原则。由于医疗行为本身具有创伤性或危险性的特点,所以每位医师均应在建议患者实施某种治疗方案时,先做一个利弊的权衡。三、身体权三、身体权 由于代表民法传统的罗马法没有规定身体权,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权的规定也没有涉及身体权,身体权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法
9、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身体与身体权 (二)医学领域侵害身体权的情形 1.对尸体的损害。 2.对身体组织的非法保留、占有。 3.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侵害。 4.实施过度的外科手术。四、隐私权四、隐私权 隐私权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志。 我国民法通则本身没有对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作出任何直接规定,但民法通则第12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概念 (二)医学领域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1.患者的隐私信息保护2.患者的隐私空间保护3.患者的隐私行为
10、保护五、平等医疗保健权五、平等医疗保健权 所谓平等医疗保健权,是指每位患者对医疗资源(包括机构设备与人力)所享有的权利,不因男女、老幼、贫贱富贵而有所不同,应一律平等。可从实质与形式意义两方面来探讨。 实质意义的平等医疗保健权,是指医疗社会各分子都具有平等享受合理质量医疗资源的权利 形式意义的平等医疗保健权,是指相同个案的处理,以相同方式为之,适用相同准则,不能有两套以上不同标准;不同的个案,则适用不同的方式处理。其主要内容,指下列两大原则:(1)先来先受服务原则。(2)急症及重症优先原则。六、知情同意权六、知情同意权 (一)知情同意权的概念及源起 (二)医生的说明义务 (三)患者的同意 患者
11、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的同意,是患者自己决定权的重要体现。 (四)医疗拒绝权 查阅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明文宣示医疗拒绝权之存在,但在一般医疗惯例,大家都默认患者有“自动出院”、“放弃C.P.R(心肺复苏术)”之权利。七、自主决定权七、自主决定权 患者的自己决定权强调是尊重患者自己的意愿,决定的是与个体价值取向有关的事项,是道德决定权,而医生是对治疗中的技术问题有决定权。 患者自己决定权产生的原因,涉及医学、伦理、法律、文化等社会各个层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自主决定权的实施具有相对的内容主要包括:有权自主选择医疗单位、医疗服务方式和医务人员;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服务;有权拒绝非
12、医疗性活动等。第第3章章 医疗执业资格医疗执业资格 第一节 医疗执业资格概述 第二节 医疗机构 第三节 执业医师 第四节 护士 第五节 执业药师 第一节第一节 医疗执业资格概述医疗执业资格概述 一、执业资格的概念 执业资格是经国家认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格。它是政府为规范职业秩序,事前对公共利益的技术性强,有的甚至具有危险性的专业实行的人员准入资格控制,是从事某种专业工作的必备条件。 执业资格制度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较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或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二、医疗执业资格的概念二、医疗执业资格的概念
13、 我国对从事医疗行为的主体同样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医疗执业资格是指经过国家认定,能够从事医疗行为的资格。 医疗执业资格包括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和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不同的执业主体其执业资格的取得方式不同: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设置和登记。 医师所必须具备的医学判断以及技术,包括了具有强烈科技性的医学知识,也包括已被设定为法律义务的职业道德。前者是医学作为自然科学的必然要求,后者是医学在与社会互动过程中的必然要求。医师的专业性就是建立在这两个部分的有机结合之上的。三、医疗执业的特征三、医疗执业的特征 (一)医疗执业主体资格受管制性 资格规制的目的是课以医疗执业主体更严格的
14、责任。 (二)医疗执业是医师应用医学专业知识和技术的行为 医疗执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是医疗执业的重要特征,也是医疗执业区别与其他行为的重要标志。 (三)医疗执业的价值是人的健康价值的创造 健康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医疗执业的目的不仅仅局限于疾病的诊疗和康复,已为学界共识。第二节第二节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护公民健康为宗旨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康复活动的机构。理解这一定义,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第一,医疗机构必须依法成立 第二,医疗机构主要从事的活动是疾病
15、诊断和治疗活动。二、设立医疗机构的条件二、设立医疗机构的条件 (一)医疗机构设立的条件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6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医疗机构的规划与设置三、医疗机构的规划与设置 (一)医疗机构规划布局 (二)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1.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要求 2.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程序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
16、生行政部门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四、医疗机构的登记四、医疗机构的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申请 (二)审批批准 (三)登记事项 (四)变更登记 (五)登记校检验五、我国医疗机构管理和立法现状五、我国医疗机构管理和立法现状 旧中国时期,医疗机构少,设施落后,且东西部分布不平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实行了多层次、多形式
17、和多渠道办医方针,准许社会组织甚至个人举办医疗机构,允许军队、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 实行改革开放一段时间后,经济迅速发展,而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却相对混乱,存在一些政出多门,多头审判医疗机构,设置缺乏规划,布局不合理,管理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管理无法可依,监督缺乏权威性等问题。六、医疗机构的执业六、医疗机构的执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具体内容有:(1)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2)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3)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4)医疗机构
18、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5)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政府物价等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6)正确使用医疗机构标识;7.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8)遵守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门诊病例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间不得少于30年。七、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七、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1)负责医疗机构的设
19、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2)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3)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4)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八、医院八、医院 (一)医院的概念和任务 (二)医院分级管理和评审1.医院分级管理 (1)医院基本条件(或最低标准)。、 (2)医院分级标准: (3)医院分等标准:2. 医院评审 (1)医院评审组织及其体系 (2)医院评审的内 (3)医院评审程序 (三)医院工作制度第三节第三节 执业医师执业医师 一、医师和执业医师管理制度的概念 (一)医师的概念 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
20、业医务人员。 (二)执业医师管理制度的概念 执业医师管理制度,是由有权机关在其法定职权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医师从业行为的制度。 医师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执业规则,医师考核和培训制度。二、国外以及香港地区的执业医师管二、国外以及香港地区的执业医师管理制度介绍理制度介绍 (一)国外及香港地区医师资格取得制度简介 (二)国外对于执业医师规则的规定 (三)国外对于执业医师资格取消的规定 (四)国外对于无证行医行为的规定三、三、 我国执业医师管理制度我国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立法原则、宗旨 2.中华人民
21、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适用范围 3.执业医师工作的管理机构 4.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5.执业医师的注册 6.执业医师的考核和培训 7. 医师执业规则第四节第四节 护士护士 一、护士 护理工作是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息息相关,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各国和有关的护士国际组织都十分重视护士的执业道德建设和执业管理,纷纷以法律形式对护理人员的资格、职责范围、教育培训、实践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至1984年,WHO调查报告,欧洲18国、西太区12国、中东20国、东亚10国及非洲16国,均已制定了护理法规,尚未形式颁布护士法的国家已屈指可数。二、我国的
22、护士立法二、我国的护士立法 建国以来,国家先后发布了医士、药剂士、助产士、护士、牙科技士暂行条例(政务院1952年发布,因各种原因而停止施行)、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职务名称和职务晋升条例(卫生部1956年发布)、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国务院批准,卫生部1979年发布)和关于加强护理工作的意见(卫生部1979年发布)等法规、规章和文件。 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2日起已经施行。三、护士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三、护士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 (一)护士资格考试 (二)护士执业注册 注册是行政机关行使许可权的一种形式。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人经护士
23、执业注册后,便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护士,享有护士的权利,并履行护士的义务。四、护士的权利和义务四、护士的权利和义务 (一)护士的权利 关于护士的合法权利,条例作了四方面的规定: 一、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二是,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三是,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 四是,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护士的义务 一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二是,在执业活动
24、中,在紧急情况下的义务。 三是,监督义务。 四是,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五是,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五、医疗卫生机构的义务五、医疗卫生机构的义务 目前,护士都是在一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护士义务的履行需要医疗卫生机构直接进行监督,护士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物质保障。据此,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三方面的职责: 一是,按照卫生部的要求配备护士。 二是,保障护士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护士管理。六、我国台湾地区护理制度简介六、我国台湾地区护理制度简介 我国台湾地区有较为完善的护理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其内容涵盖了护士(师)考试、任用、执业、及护理机构
25、的设置、开业等范围。 (一)护理人员资格的取得: (二)护理人员的执业范围 (三)护理人员公会的组织与功能 (四)开办护理机构的法律问题第五节第五节 执业药师执业药师 一、执业药师的概念 我国在药品生产和药品流通领域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在其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药学专业人员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执业药师是指经过国家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二、我国执业药师立法二、我国执业药师立法 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于1994年3月制定发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26、暂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之后,又相继制定和颁布了执业药师岗位设置和职责规范、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和执业药师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等四个配套办法。1995年7月,人事部和中医药管理局又制定颁布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及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办法,执业中药师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对执业药师实行统一名称、统一政策、统一组织考试和统一管理。三、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和注册三、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一)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报考条件 2.管理机构 (二)执业药师注册制度 1.申请注册的条件 2.变更注册的规定 3.注销注册的规定 (三)执业药师执业规则
27、 (四)继续教育四、临床药师管理制度四、临床药师管理制度 卫生部2002年发布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要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 从2008年1月起,国内18个省市、自治区的42家试点医院试行临床药师上岗执业。卫生部计划通过为期两年的临床药师制试点,探索临床药师的准入标准、工作模式、岗位责任和管理制度。五、国外药师制度简介五、国外药师制度简介 (一)美国药剂师制度 1. 负责机构 2.报考条件 (二)日本药剂师制度 1. 负责机构 2. 报考条件第第4章章 医师执业义务医师执业义务 第一节 医师执业注意义务的概念 第二节 医师执业注意义务产生的渊源 第三节 医师执业结果预见的义务 第
28、四节 医师执业危害结果避免的义务 第五节 医师履行执业注意义务的能力 第一节第一节 医师执业注意义务的概念医师执业注意义务的概念 一、医师注意义务 医师的注意义务定义为:医师及其辅助履行人在医疗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以及职务和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接受期约或委托的要求等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的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医师的注意义务涵括结果预见的义务和结果避免的义务两部分。 医师的注意义务包括预见必要的内在义务、如诊断时注意力集中,及外层行为义务,如慎重小心的进行手术。二、医疗过失的概念及与医师注意义二、医疗过失的概念及与医师注意义务的关系务的关系 (一
29、)医疗过失的概念大陆法系国家多以“医疗水准”表述医疗过失的衡量标准。“医疗水准”,是指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于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 (二)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过失与医师注意义务的违反 1. 从注意义务违反的角度看,医师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2. 从违反注意义务的立场上考察,医师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第二节第二节 医师执业注意义务产生的渊源医师执业注意义务产生的渊源 一、依法律、法规、诊疗规范产生的注意义务 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门性和复杂性,现代国家为保护患者的利益大多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如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
30、事故处理条例等。 诊疗规范是医疗标准的反映,对每个医疗差错案件涉及的相关问题,可将诊疗规范视为根据,以认定被告的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标准,同时还可减少医疗费用,促使医疗标准愈趋明确。二、依业界习惯产生的注意义务二、依业界习惯产生的注意义务 医疗上有许多不成文的习惯,如医师手术应有无菌观念、止血彻底等均为医师所应熟悉的习惯,这些习惯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有重大影响,为医师应遵循的注意义务。 同时惯例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专业惯例也不例外。因此,那些曾被认为是正确的程序可能不再被遵循。如果已经证实某项技术从本质上与所有已知的专业意见相悖,专业人员就不能固守这项旧的技术。这要求在运用专业技术的同时
31、,要保持该技术的现代化。 三、依契约而产生的注意义务三、依契约而产生的注意义务 在传统的大陆过失侵权理论契约义务仅能产生契约责任,但根据现代英美法责任承担理论,如果被告出于自愿而对原告承诺承担某种职责、责任或义务,则被告即应承担对原告注意义务,如果他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一)患者对诊疗方法的特殊要求 (二)治疗效果的特别约定 (三)免责之特约四、医学文献、当时医学科技到达点四、医学文献、当时医学科技到达点确定的义务确定的义务 医学文献是指符合医学专业水准的医学书籍等。其中有关各种治疗指示、药品使用说明,常为医师实施该诊疗行为时应遵守的准则。 医学上的医学水准在经验法则上可区分
32、为若干阶段,大致可分学术理论研究阶段、动物实验阶段、临床实验阶段、推广阶段。 医师注意义务的渊源应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以及职务和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接受期约或委托所要求的注意义务。第三节第三节 医师执业结果预见的义务医师执业结果预见的义务 一、医师结果预见义务的概念及内容 医师的结果预见的义务是要求医师集中注意力、保持足够的谨慎,以认识到自己的医疗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 医师预见的义务在于预见发生结果的可能性结果是否发生,在本质上属几率问题,可分为绝对不会发生、很少发生、常常发生、确实会发生。二、临床上几种常见的违反预见义务二、临床上几种常见的违反预见义务的医疗行为的医疗行为
33、 (一)误诊1. 误诊产生的客观原因 2. 误诊产生的主观原因分类 (二)诊疗方案的选择与结果预见的义务1.疗效。 2.安全。 3.痛苦。 4.经济。 5.及时。第四节第四节 医师执业危害结果避免的义医师执业危害结果避免的义务务 医师仅仅尽到预见义务往往是不够的,还必须基于对其医疗行为产生的危险方式和危险程度作出充分的认识和估计,并为避免该危险的发生采取适当的措施。一般而言回避结果的发生有两种方式:一为舍弃危险行为;二为提高注意并采取完全措施。一、舍弃危险行为一、舍弃危险行为 行为人由其内在的注意而认识或预计其行为危险性,为履行其外在的注意义务,最简单的方法是应立即舍弃为该危险行为。 结果回避
34、的义务的另一基本要求是对病人采取以一切诊疗措施的必要为原则。特别是那些对病人风险较大的医疗措施,无确切疗效,副作用尚不清楚的药物,一定要谨慎而为。二、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二、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 德国学者创设了社会相当性理论,认为:科技发明若与社会大众生活品质的提升有关,纵使附带危险性,亦认为其适合于生活需要而容忍其危险。只是现代科技亦应有采取措施避免危险的方法,直至公认足以接受的程度,才能被法秩序所肯定。 若行为人已保持必要的注意并采取措施,防止这种不利结果发生,而不利结果仍然发生,医师并不因此而承担责任,如护士为病人注射青霉素,过敏试验为阴性,而注射青霉素后却迟发过敏反应,病人因过敏性
35、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这种结果是无法避免的,医师并不应承担责任。三、临床常见违反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三、临床常见违反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举例分析危险发生的义务举例分析 在临床上的违反安全措施的医疗行为相当普遍,由于篇幅这里仅举例分析发生在手术、注射过程中,违反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 (一)手术违反注意义务 1. 违反手术前的注意义务 2. 违反手术中的注意义务 3. 违反手术后的注意义务 (二)药物注射违反注意义务第五节第五节 医师履行执业注意义务的能力医师履行执业注意义务的能力 一、医师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 (一)医师注意能力判断标准的学说及评价 (二)判断医师注意能力的标准医
36、疗水准 1. 医疗水准说的形成及在实践中地位的确立2. 医疗水准的内涵二、超出医师的注意能力的几种情况二、超出医师的注意能力的几种情况 通常下列情形超出医师的注意能力 (一)医疗意外 (二)紧急治疗 紧急治疗是指患者因疾病发作、突然外伤受害及异物侵体内,身处于紧急状态或非常苦的状态而采取的急救措施。医方可以此免除或者降低法律责任,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医方必须履行了及时、全面和必要的紧急救治义务。其次,在紧急治疗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没有重大过失。最后,对患者的损害应当控制在最小限度内,即紧急救治措施所导致的损害应当以挽救患者生命需要为界限。第第5章章 医疗执业规则(上)
37、医疗执业规则(上) 第一节 医疗执业规则概述 第二节 诊断和治疗规则 第一节第一节 医疗执业规则概述医疗执业规则概述 一、医疗执业规则的概念 (一)定义 医疗执业规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实施诊疗活动的过程中,其诊疗行为必须要遵守的行为规范。 (二)特点 医疗执业规则具有如下特点: (1)法定性。 (2)技术性。 (3)自觉性。二、医疗执业规则的内容二、医疗执业规则的内容 医疗执业规则的内容是比较丰富的。在法律层面上,国家相关的立法直接规定了一些医疗执业规则。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都有一些具体的执业规则。医疗执业规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
38、诊疗资格许可规则 (二)医疗仪器、药品及医疗方法准入许可 (三)诊断和治疗规则 (四)信息披露规则 (五)诊疗信息规范记录和妥善保管规则第二节第二节 诊断和治疗规则诊断和治疗规则 诊断和治疗是医疗服务的核心,是医疗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最容易引发医疗纠纷、医疗争议乃至医疗诉讼的关键环节。一、诊断和治疗的基本要求一、诊断和治疗的基本要求 (一)亲自诊察医疗行为系有资格的专业人员在对患者的身体进行专业性检查之后,综合手中所掌握的患者的身体和疾病方面的信息,所做出的有关生理性之特定情况或者病理性异常状况的专业性判断,是医务人员执行下一步治疗措施的基础和保障。 (二)继续诊疗患者就医,即与医方形成了
39、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这种合同关系中,医方不得擅自终止医疗服务合同。 (三)恰当诊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必须从患者的利益出发,无论是从诊疗措施的选择上,还是诊疗费用的支出上,均不得损害患者的利益。二、三级医师查房规则二、三级医师查房规则 (一)三级医师查房的重要性 (二)三级医师查房的内容与要求 (三)三级查房的相关法律要求 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三级查房义务,需要用具体的法律规定来衡量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1. 对住院医师的查房要求2. 对主治医师的查房要求3. 对科主任、副主任、主任医师的查房要求三、紧急处置规则三、紧急处置规则 (一)紧急处置
40、规则的要求 紧急处置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面对重危患者的时候,应当对患者实施紧急救治,不应当因为诊治经费不到位、没有相应的诊疗资质和条件、没有签署知情同意书、没有家属在场等一系列原因,医疗机构就拒绝诊治。 (二)紧急处置规则之冲突1. 紧急处置与强制医疗2. 紧急处置与无因管理3. 紧急处置与患方的知情同意权四、会诊、转诊、随诊四、会诊、转诊、随诊 (一)会诊 所为会诊,实际上是一个医学技术概念,是指由多名医师共同对疑难杂症进行诊断。 (二)转诊 1. 转诊的含义 2. 转诊的情形 (三)随诊 随诊即患者就诊完毕或者出院之后,遇有不适、病情变化,或者达到一个康复阶段之后,必须再次就诊的要求
41、。第第6章章 医疗执业规则(下)医疗执业规则(下) 第一节 告知与说明概述 第二节 国外医疗告知制度简介 第三节 告知与说明的要求 第四节 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意义 第五节 知情同意权的法律性质分析 第六节 侵犯知情同意权法律责任的构成及承担 第一节第一节 告知与说明概述告知与说明概述 告知与说明是医方的义务,其对应的是患者的权利。二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针对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和不同法律关系内容的表述。一、患者的知情权与同意权一、患者的知情权与同意权 (一)患者知情权的概念和特征 患者知情权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的过程中,有了解自己的病情、医师将要采取的治疗措施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的权利。这是法
42、律赋予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医疗机构必须要切实保障实施。 (二)患者同意权的概念和特征1. 同意的主体。2. 同意的内容。3. 同意的形式。4. 同意权不能孤立存在。二、医师的告知义务二、医师的告知义务 (一)医师告知义务的概念 医师告知义务是指医师在其执行医疗行为的过程中,将其诊疗的对象即患者的有关疾病诊断、治疗措施以及疾病发展和治疗措施所面临的风险向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交代的义务。 (二)医师告知义务的特征 1. 告知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2. 告知的对象,严格地说应当是患者本人。 3. 告知的内容。 4. 告知的方式分为公示告知、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3种。三、我国有关医疗告知义务的法律规三、我国
43、有关医疗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定 (一)医院工作制度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五)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节第二节 国外医疗告知制度简介国外医疗告知制度简介 一、美国 二、德国 三、日本第三节第三节 告知与说明的要求告知与说明的要求 一、告知与说明义务的判定标准 (一)合理医师说 医师所作说明的程度和范围作为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它以医师作为衡量的主体标准,也可以称为“医师中心主义标准”。 (二)合理患者说 只要是患者自己在做出决定时视为重要的信息,医生都应当详细说明。 (三)具体患者说 具体患者说是指医师应否负告知义务及告知信息的范围
44、,应视具体的患者而决定。二、告知与说明的类型和内容二、告知与说明的类型和内容 (一)告知与说明的类型 1作为患方行使选择权基础的告知义务 2. 医疗行为伴随的报告和指导义务 (二)告知与说明的内容第四节第四节 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意义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意义 一、侵犯知情同意权之诉患者维权的另类形式 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诉讼已由过去单一的医疗事故侵权向多元化的诉讼形式转变。除了传统的医疗损害侵权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之外,又出现了侵犯患者隐私权纠纷、侵犯患者消费权纠纷等,且近年来又涌现出大量的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纠纷的案例。二、我国司法实践中侵犯患者知情同二、我国司法实践中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案件的裁判情况
45、意权案件的裁判情况 从1998年上海法院判决的第一起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民事诉讼案件开始,至今已有许多法院作出了大量类似案由的判决,尤其在最近两年,这类案件更是迅猛增长。 (一)诉讼案件类型 (二)司法审判文件 关于知情同意权纠纷如何适用法律,目前无论是国家的法律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一些地方法院的审判指导文件中却有相关的内容可以借鉴第五节第五节 知情同意权的法律性质分析知情同意权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消费领域的知情权 在公民的民事权利体系中,没有知情同意权这项权利的明确规定。知情同意权是由法律所赋予的公民在决定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项上的自主权所派生,因此,知情同意权属于
46、一项派生权利。法律上比较明确的规定知情权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民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知悉商品和服务的有关信息,商品出卖者、服务提供者在出售商品、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隐瞒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信息,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选择时,商品出卖者、服务提供者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二、消费知情权与医疗知情权的区别二、消费知情权与医疗知情权的区别 无论结论如何,在责任承担上,医疗行为与商业消费行为是有很大区别的: 第一,损害结果性质的不同。 第二,损害结果认定的难易不同。 第三,知情同意权的行使者不同。三、知情权的法律性质三、知情权的法律性质 分析商业交易行为中的侵犯消费者知情同意
47、权的法律责任形式,可以确定,侵犯知情同意权只是一种过错形式,由于知情同意权是法律所规定的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一项特殊权利,商家在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中有违反,就是一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承担责任只能从损害后果上加以认定。 医疗领域中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情形,应当视为一种特定医疗服务中的侵权,医疗机构没有适时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有关患者的病情、诊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就侵犯其知情同意权。第六节第六节 侵犯知情同意权法律责任的构侵犯知情同意权法律责任的构成及承担成及承担 一、侵犯知情同意权法律责任的构成 (一)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 (二)医疗损害事实的认定 (三)因果关系的判断从事实因果关系来看,告知不当本身并
48、不会造成损害。但是告知不当是医疗行为伴随义务中的缺陷,因此告知不当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的因关关系,应当与告知的具体事项相联系。二、侵犯知情同意权法律责任的承担二、侵犯知情同意权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民事责任 1责任程度 2赔偿范围 (二)行政责任 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行政管理性规定。第第7章章 医疗文书的法律问题医疗文书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医疗文书概述 第二节 病历的所有权 第三节 医疗文书属于诉讼中的书证 第四节 医疗文书的证据价值 第五节 病历证据真实性的认定 第六节 病历的保全 第一节第一节 医疗文书概述医疗文书概述 一
49、、病历和病案 从医院管理的角度讲,病案和病历的定义应当是有一定区别的。从病历资料的建立之时起到整理入档之前均应称为病历,即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由于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诊疗的全过程的专业性记录,是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因此,病历中所反映的医疗信息是医疗侵权诉讼最为关键的证据。二、其他医疗文书二、其他医疗文书 其他医疗文书主要包括:(1)医疗证明:出院证明书、病情证明、诊断证明、死亡证明、残疾证明、健康证明、出生证明等;(2)检验报告:病原微
50、生物检测报告、临床生化检验报告等;(3)辅助检查报告:放射学检查报告、CT检查报告、同位素检查报告、血气分析报告等;(4)病理学读片报告、会诊报告等;(5)科室工作记录本:病房记录、护士交班本、医嘱本、病房日志;(6)处方及药房记录;(7)其他文书资料:取发血液登记本、收费清单、医疗物品采购记录、医疗物品,等等。第二节第二节 病历的所有权病历的所有权 法律上的所有权是一种物权,即物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对某一特定物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病历所有权是指谁对病历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此,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卫生行政法规中也没有相应的相关内容。一、域外法的规定一、域外法的规定 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