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 学前教育机构中幼儿的权利与保护 目 录c o n t e n t s幼儿的法定权利与义务1 1幼儿权利的保护2 2幼儿与幼儿园的法律关系3 3学 习 目 标了解幼儿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 1掌握保护幼儿权利的主体并了解其职责2 2掌握保护幼儿权利的原则3 34 4理解幼儿与幼儿园的法律关系第一节 幼儿的法定权利与义务 一、幼儿的法定权利03(一)生命健康权(二)受教育权(三)名誉权06(四)姓名权(五)肖像权(六)著作权09(七)财产权(八)宗教信仰权(九)游戏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一、幼儿的法定权利(一)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指出每个幼儿均有固有的生命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或园舍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一、幼儿的法定权利(一)生命健康权幼儿园应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幼教工作人员的职业教育。在师资培训中要加强儿童权利保护内容的教育与渗透,深化其保护幼儿权利的意识,使每个幼儿园教师不仅仅是幼儿的教育者、看护者,同时也是幼儿各种基本社会权利实现的保障者。其次,在硬件设施上,尽量考虑幼儿的特
3、点,避免活动中可能造成的伤害事故。一、幼儿的法定权利(二)受教育权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提出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家长在遇到对幼儿的不公平待遇时,要勇于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一、幼儿的法定权利(三)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案例分析小聪尿床没错,老师斥骂侵权幼儿小聪有遗尿的习惯,这引起保育员张某的反感。一天午睡醒
4、来后,小聪又尿床了。张某不悦,大声斥骂:“你真是个窝囊废!再尿床,就切掉你的小鸡鸡!”小朋友们哄堂大笑,小聪觉得无地自容,不肯再上幼儿园。小聪妈妈认为张某的行为伤了孩子的自尊心,损害了小聪的名誉权,应当赔礼道歉。而张某则认为:小孩子有什么名誉权!自己只是随口一说,没有那么严重。案例分析本案中的小聪因为遗尿而遭到了保育员的辱骂。幼儿遗尿是会增加保育员的工作量,但保育员不能因为这而对幼儿进行斥责,这样会伤害幼儿的自尊心。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规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张某因为小聪是个幼儿
5、而无视其人格尊严,给小聪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依照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侵害小聪的名誉权,只是情节较轻,后果不太严重。张某应对小葱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同时,幼儿园要把好人员招聘关,招聘素质高、责任心强、耐心细心的人员聪是保教工作。要使保教人员在观念上真正树立起尊重幼儿、保护幼儿的思想,不要讲粗俗语言,严守职业道德。一、幼儿的法定权利(四)姓名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
6、盗用、假冒。”一、幼儿的法定权利(五)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一、幼儿的法定权利(六)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财产权包括作者对其产品依法所享有的使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案例分析幼儿的作品也有著作权某幼儿园李某很有绘画天赋,他的画多次在儿童画展上获奖。有家出版社计划出版儿童优秀美术作品选,经该幼儿园老师的推荐,使用了李某的作品。但出版印刷时,作品署名只有“XX幼儿园供稿字样”。李某家长知道后,就找到出版社索要样书、稿酬及作者证明。出版社答复说,样书可以给,作者证明可以开,但选登李某的画得到了幼儿园的同意,稿酬已统一支付
7、给了幼儿园。幼儿园则认为李某的画作得到了幼儿园老师的指导,又被推荐出版,对李某来说是一种荣耀,家长不应再索要稿酬。一、幼儿的法定权利(七)财产权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一、幼儿的法定权利(八)宗教信仰权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儿童权利公约第30条规定:宗教、语言等方面属于少数人或为土著居民的儿童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一、幼儿的法定权利(九)游戏权儿童权利公约
8、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幼儿园工作规程指出:“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还提出幼儿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思考A如何看待当前幼儿园采用考试择优选拔的方式让幼儿入园?这侵害了幼儿的什么权利?该如何做?二、幼儿的法定义务Au 遵守幼儿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u 热爱祖国、热爱家乡,有民族自豪感和自尊心;u 遵守幼儿园的作息制度和学习纪律的义务;u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u 爱护幼儿园公共设施,不蓄意破坏第二节 幼儿权利的保护一、保护幼儿权利的主体第四,接受家长学校或幼教机构
9、的指导,学习掌握教育幼儿的科学方法第二,关心幼儿的日常生活和在幼儿园的活动,不让幼儿接触不适合他们的视、听、读物,不带幼儿进入不适合、不安全的活动场所第五,对重组家庭或非婚生幼儿,继父母必须依法履行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不得歧视、虐待、辱骂乃至遗弃幼儿第三,教育幼儿遵纪守法,尊敬师长;要求讲真话,讲实话,不说谎话,不骗人 第一,尊重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不应剥夺幼儿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使幼儿园的幼儿辍学(一)家庭保护案例分析自己的孩子,一样不准打某镇幼儿园小班的凤凤今年只有4岁,从外地刚到本地幼儿园就读。因语言不通,常常沉默寡言,甚至连大小便也表达不清,经常拉在裤裆里。有一次幼儿园老师帮她清
10、洗时,发现凤凤身上有皮下瘀血、多处又青又紫,问她原因,她就是哭,什么也不说。后来老师通过凤凤的邻居了解到,原来凤凤的母亲因为嫌自己生的是女孩,觉得没有面子,又嫌凤凤做事笨、不爱说话,管教她就靠打骂。凤凤几乎每天都会遭到母亲的责打,严重的几次,竟打得凤凤浑身是伤。 思考幼儿教师应如何保障幼儿的权利?一、保护幼儿权利的主体第四,教师应与家长密切联系并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的指导,共同探讨教育幼儿的有效方法。第二,幼儿园要为幼儿提供合格、卫生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要保证幼儿活动、饮食的健康与安全,保证幼儿充足的休息时间。第五,对残障幼儿,教师应辞去保护性措施,尊重、关心、爱护他们。第三,教师应尊重幼儿的合法
11、权益,维护幼儿的合法权利。 第一,幼师应为人师表,以自身良好的言行影响和教育学生。(二)幼儿园保护一、保护幼儿权利的主体第四,各级工会、妇联等应把保护幼儿的健康成长列为经常性工作。第二,公共娱乐场所中为幼儿提供的设施环境,应符合幼儿的特点,保证幼儿的安全。第五,居委会、村委会要开展适合幼儿身心健康的问题活动。第三,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要与幼儿园配合,为幼儿园的教育工作提供人力或物质上的帮助。 第一,凡提供精神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对其内容负责,有不适宜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禁止提供。(三)社会保护第六,公民有义务帮助有困难的幼儿,保护幼儿的合法权益。一、保护幼儿权利的主体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
12、程1991.9.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5.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2.3.2儿童权利公约(四)立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二、幼儿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一)非歧视原则基本内涵:权利平等(三)尊重儿童原则(二)儿童优先原则我国的特色(四)多重保护原则二、幼儿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一)非歧视原则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国应遵守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
13、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二、幼儿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一)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的基本内涵是权利平等。即任何儿童的权利都是平等的,我们不应该因其国籍、宗教、性别、身份、语言或其他种族、文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而对其差别对待。这一原则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不是一种理想保护而是一种最低限度原则的标准。二、幼儿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一)非歧视原则在非歧视原则的指导下,成人应努力保证儿童不因年幼而受到成人的歧视、剥夺、虐待、侮
14、辱和其他不平等的待遇。不应该因为儿童年幼而使用讽刺、挖苦性的语言来侮辱儿童。不应该因儿童没有抵抗和还击的能力而将儿童作为成人发泄怨气和打击报复的对象。二、幼儿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二)儿童优先原则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0-2020年)明确规定儿童发展优先原则,要求国家各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婚姻法一是明令禁止弃婴,这一规定对保护儿童特别是女婴、残疾婴儿的生命权,对于缓解一些地区出现的新生儿性别比例失调的现状具有积极意义;二是将旧婚姻法中法院判决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改为“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考虑以子
15、女权益为先,这体现了父母离异以不降低未成年子女福利为前提的“儿童本位”的立法精神。二、幼儿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二)儿童优先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7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等。案例分析警方取证找晶晶,园长依法可拒绝幼儿园大班的晶晶跟奶奶住,他们家所在的胡同只住了两户人。两天前,邻居家来的客人将一个装有手机和几千元现金的提包落在了停在门口的摩托车上,几分钟后想起来时,提包已经不见了。邻居向派出所报了案,并提出可能是晶晶的奶奶拿走了提包。由于事发当天,晶晶因病没有去幼儿园
16、,留在家里跟奶奶在一起。负责办案的警察便希望通过询问晶晶来获得线索。不过,警察来到幼儿园要求找晶晶了解情况时,幼儿园园长却拒绝了他们的要求。思考:幼儿园园长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二、幼儿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三)尊重儿童原则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是关于尊重儿童意见原则的规定,“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方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规定了对儿童生存与发展权的尊重:“1.缔约国应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2.
17、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二、幼儿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四)多重保护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儿童权利公约第18条规定:“缔约国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父母双方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的原则得到确认。父母或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法定监护人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首要责任。儿童的最大利益将是他们主要关心的事。” 第三节 幼儿与幼儿园的法律关系第三节 幼儿与幼儿园的法律关系一、监护关系的观点二、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的观点案例分析保教保护,不等于监护一天,某幼儿
18、园的老师组织幼儿园中班的幼儿在教室外上游戏课,游戏课活动场所的地板选用的都是防滑砖,任课老师也一直在旁边组织、观察小朋友们的活动。但突然间,意外还是发生了,张强小朋友在蹦跳时意外摔倒。老师马上将他送到医院检查,经检查诊断,张强右手骨折,医药费花去1800多元。事后,张强的家长要求幼儿园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理由是:虽然孩子摔倒属于意外,但毕竟事情发生在幼儿园内,幼儿园就是暂时或临时监护人,这这段时间内幼儿园没照顾好孩子,理应承担医药费、营养费及家长误工费的赔偿。幼儿园则不同意家长的赔偿要求,认为幼儿和幼儿园之间并不存在监护关系。思考:幼儿与幼儿园到底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张强父母的要求有没有道理?
19、一、监护关系的观点1.监护转移说2.监护代理说3.委托监护说 案例分析父死母出走,姑妈也能监护在某汽车运输公司所属幼儿园就读的幼儿小浩,4岁时父亲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母亲因此而精神失常,时长离家出走寻夫。鉴于家庭的不幸,小浩的姑姑承担起了照顾小浩的任务,平时小浩上幼儿园的接送和家长会都是小浩的姑姑去的。幼儿园有什么事也都直接找小浩的姑姑商量。谁知有一天,小浩的母亲出去后竟再也没有回来,找了很长时间都没能找到。在这种情况下,小浩的姑姑能否承担起监护人的义务? 案例分析父死母出走,姑妈也能监护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
20、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关于监护顺序,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第14条规定确定。即: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16条第二款中(一)、(二)、
21、(三)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二、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的观点要正确认识幼儿与幼儿园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家长或监护人没有明确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幼儿园时,幼儿园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幼儿园依法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同时,幼儿园应认真、全面、切实地履行对幼儿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切实保障幼儿的合法权利,避免和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 案例分析幼儿伤害:摔伤虽在园内,这事不怪园方一天,某幼儿园下课后,小朋友由老师带着上厕所,准备离园。幼儿高伟跑进厕所时,见小王正在小便,便一把将小王推开,谁料小王没站稳,摔倒在厕所的墙角。幼儿园老师赶忙把小王扶起,并对高伟进行了批评。小王当时只感到右腿很疼,待其父母把他接回家时,他的腿部更疼,并肿起了一个大包。小王的父亲连夜将其送到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右腿骨折。共住院20天,花去医疗费3800元,小王的父母因照顾小王而误工减少收入1600元。这些责任、损失到底该找谁呢?此案中,幼儿园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谢谢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