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43民事诉讼法学密训高频考点重点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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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 1010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救济1.公力救济,是指利用国家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典型的方式是民事诉讼。相较于社会救济(诉讼外调解、仲裁)和自力救济(自决、避让、和解)机制,民事诉讼的独有特性主要包括:(1)解纷主体是代表国家的法院,因此具有显著的国家强制性色彩。(2)民事诉讼程序具有高度的严格性和规范性, 从当事人提出解纷请求、 到法院对纠纷事实进行调查、再到当事人举证、质证乃至法院审查认证并作出裁判,均须遵守一系列的步骤和程式。(3)民事诉讼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此其解纷方案具有强制执行力。2.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

2、纠纷,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该类救济途径主要包括自决、避让、和解三种类型。民事诉讼法的概述3.诉讼参加人,是指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具有相似的诉讼地位的人,具体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4.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为案件的事实与实体权利请求。5.民事诉讼法的性质:(1)民事诉讼法是公法;(2)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3)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4)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辩论原则的含义和内容6.辩论权的行使方式和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灵活性。在法庭辩论阶段, 当事人主要采用

3、口头形式进行辩论,而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等则属于书面形式的辩论。因此,法庭辩论仅为辩论原则的表现形式之一而非全部。7.督促程序中,双方当事人不直接进行辩论与对抗。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和调解原则的概述8.民事诉讼诚信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不仅适用于当事人之间,也适用于当事人与法院之间,还规范和约束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的原则。表现: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拖延诉讼。9.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143 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的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10.人民法院调解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自愿是指是否进行调解

4、,是否愿意达成协议,应当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11.法院调解虽然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但不是必经程序。是否适用调解,不仅要看特定案件的性质和具体内容是否适宜采用调解的方式,还要看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12.在民事诉讼法领域,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应当公正、善意、诚实、严守诚信。诚实信用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诉讼时必须诚实和善意;其次要求法院在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时应该公正、合理;此外,对于其他诉讼参与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其在实施诉讼行为时也应当本着诚实善意的心态来进行。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知识点名

5、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自考押题 vx 344647 公众号/小程序 顺通考试资料2 2 / 1010合议庭的构成和回避制度13.民事诉讼法第 39 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 40 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一审的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14.

6、合议庭的内部关系: (1)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少数人的意见应记入合议笔录; (3)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一名审判人员担任审判长,但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4)院长或庭长如参与审判,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15.回避制度适用于案件的审判人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参与本案审理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员。16.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

7、,应当在申请提出的 3 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公开审判的例外规定17.我国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形可以分为法定不公开审理与依申请不公开审理两大类。不得公开审理的情形:(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3)法律其他另有规定的案件。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情形:(1)离婚案件。(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对案件的宣判一律公开,即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仍应公开宣告判决。不公开审理不等于不开庭审理。1

8、8.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无需陪审员参加,无需采取合议制。第第四四章章 诉权与审判权诉权与审判权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诉的要素19.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应具备的基本要素。诉的要素有三个: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20.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给付之诉的特点,是当事人不仅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给付之诉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给付之诉。第五章第五章 主管与管辖主管与管辖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

9、审民事案件有两类:即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海事、海商案件,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案件) 。3 3 / 1010管辖22.民事诉讼法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3.由“原告就被告”的例外情形有如下几种: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

10、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人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 1 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 1 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24.(1) 民诉解释的规定,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保险合同纠纷: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

11、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5.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26.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管辖权,当事人也无权协议变更的管辖制度。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27.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第六六章章 当事人当事人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

12、三人的诉讼地位28.原告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共同诉讼人就其实质而言,并非一种独立于原、被告之外的当事人,只是人数增多而已。乙和丁存在支付价款纠纷,而丙的主张既不同于原告乙、也不同于被告丁,丙不属于共同诉讼人(既不是必要的共同原告,也不是普通的共同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物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从而通过起诉的方式,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甲的房屋乙、丙均有权继承,丙对诉讼标的物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当事人的法定更换29.当事人的法定更换,是指出现了下列法定情形,需要更换当事人:(1)一方当事人死亡。(2)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13、法定更换有可能发生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不论发生在何时,诉讼都并非从头开始而是继续进行。因此,原当事人的一切诉讼行为均对更换后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第第七七章章 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代理30.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监护权,可以作为他们的监护人而享有法定代理权。31.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 当事人的委托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授权委托书仅写 “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而仅能代为进行一般诉讼权利,如出庭、 一般辩论、提出管辖

14、权异议等。第第八八章章 民事证据制度民事证据制度4 4 / 1010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证据的分类32.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本证是指能够证明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33.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34.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所谓的第一手资料,如证人提供的其亲自看到的案件现场的情况。 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又称传来证据,如合

15、同的复印件,文件的抄本等。第九第九章章 期间和送达期间和送达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35.转交送达是受送达人身份特殊的情况下适用的,具体有: (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3)受送达人是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的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36.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这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法院为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不得已而采取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实际上是一种推定送达

16、。公告的法定期限是 60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传真、电邮送达37.民事诉讼法针对电子送达规定: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第十十章章 法院调解法院调解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和送达38.简易程序规定第 14 条将调解作为六类案件的前置程序,这六类案件是: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

17、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39.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说明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之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做出裁决。第第十一十一章章 保全制度保全制度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5 5 / 1010诉中财产保全40.诉中财产保全, 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 作出判决之前, 对当事人的有关财产

18、采取保护措施,以保证人民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诉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41.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42.人民法院对季

19、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先予执行4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紧急情况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5)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44.先予执行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且不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先予执行仅能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进行。45.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先予执

20、行的申请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46.先予执行的意义:解决申请人在生活、生产经营上的燃眉之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为特定情况下的权利人预先实现权利提供保障,使其合法权益在判决生效前就能够实现或部分地得以实现。因此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可不必提供担保。第第十二十二章章 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罚款和拘留适用的程序47.被罚款的个人、单位和被拘留的个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 5 日内作

21、出决定。48.罚款和拘留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院长批准后执行。人民法院决定罚款和拘留,应当制作决定书,并将此决定书正式通知或者出示给行为人。第第十三十三章章 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受理费执行程序和有关费用的负担49.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50.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

22、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 ”第第十四十四章章 普通程序普通程序6 6 / 1010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应予受理的几种特殊情况51.(1)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受理之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判决生效,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件予以受理。 (3)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审查诉状时发现已经超过诉

23、讼时效,法院应当对案件的起诉予以受理,受理之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撤诉52.原告、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53.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视为自动撤诉,即按撤诉处理。缺席判决和延期审理54.(1)缺席判决是对席判决的对称,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

24、作出判决的制度。 (2)缺席判决适用于以下情况: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55.延期审理的适用: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起诉的方式和起诉状56.诉讼中止的适用范围: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

25、)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57.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58.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6、;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简易程序59.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另外,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审理的非讼案件,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60.民事诉讼法第 157 条第二款吸纳了简易程序规定第 2 条内容,首次规定了当事人享有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即经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可以改为适用简易程序。民事诉讼法第 163 条设立了

27、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的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7 7 / 1010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上诉及二审61.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享有上诉权,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62.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条件: (1)必须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3)必须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 (4)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5)必须递交上诉状。63.在二审程序中,案件的审理由合议庭负责,而且合

28、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审判员,陪审员不能参加。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再审程序再审程序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当事人申请再审和审理64.调解的法律效力:一是结束诉讼程序;二是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三是当事人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四是一审的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对调解协议或调解书提出上诉;五是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65.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地方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指令到达下级人民法院之日,为再审开始之日,地方人民法院或下级

29、人民法院在接到指令之后,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并开始对案件进行再审。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66.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2)诉讼权利同等和对等原则;(3)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4)尊重外交特权与豁免原则; (5)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 (6)委托我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委托我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6

30、7.民事诉讼法第 264 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68.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仲裁的方式,选择由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31、69.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涉外送达70.在涉外民事诉讼中,送达的方式,依受送达人的居住地点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民法院可直接送达。当事人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无论其是否外国国籍,都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第二十五章第 267 条规定的方式送达,共可采取八种方式送达。8 8 / 1010审结期限71.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期限不受限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长对案件的审判时间。涉外民事案件第一审不受 6 个月内审结的限制;第二审以判决审结的案件不受 3 个月审结的限制,第二

32、审对裁定的上诉案件不受 30 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的限制。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72.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5)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不依当事人的请求,依职权作出裁定不予执行。司法协助的概念73.一般司法协助,指的是代为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和询问当事人、证人等调查取证活动

33、,以及根据请求向对方提供本国的民事法律、法规文本和本国在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司法实践等情报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一般司法协助的内容表现为: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取证、代为提供有关法律资料。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7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

34、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7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 ”第十九章第十九章 特别规定特别规定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特别程序的共同规则76.(1)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一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于判决书不得提起上诉。(2)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

35、发现判决有错误,应由利害关系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判决。(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77.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可以申请宣告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申请宣告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该公民确已恢复限制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同时撤销对他的监护。判决一经宣告,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十章第二十章 督促程序督促程序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督促

36、程序78.督促程序,又称支付令程序。申请支付令,是指债权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的一种行为。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必须是金钱或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9 9 / 1010的金钱、有价证券已到清偿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79.实行一审终审,即支付令发出后,债务人若在法定期间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其债务的,则该支付令即具有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我国督促程序具有以下主要特性: (1)适用范围的限定性。 (2)督促程序的非讼性。 (3)审查程序的简捷性。80.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在 15 日内应

37、当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81.债务人针对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提出的异议成立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对此裁定债权人不得提出异议,更不得提起上诉。 (2)支付令失效,即支付令丧失督促债务人限期清偿债务的效力,而且支付令具有的同生效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也无从产生。 (3)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82.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必须是金钱或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已到清偿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83.民事诉讼法

38、规定: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一章 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84.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申请人查看票据后,认为该票据确系自己丧失的票据,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的程序85.对于已经生效的除权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23 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

39、日起 1 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三章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执行86.执行依据的特征: (1)执行依据是一种法律文书。 (2)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3)执行依据必须具有明确的给付主体和内容。 (4)执行依据必须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实施的生效法律文书。87.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

40、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88.民事诉讼法规定: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1010 / 101089.和解协议属于二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根据执行规定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执行担保90.民事诉讼法规定: “在执行中,

41、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91.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有困难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担保,从而使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执行回转的概念92.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回转”规定如下: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

42、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章第二十四章 执行措施与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执行措施与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执行93.搜查应当由法院院长签发搜查令。搜查工作由两名以上的执行人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进行。搜查妇女的身体的,应当由女执行人员进行。94.民事诉讼法规定: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加倍支付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95.民事诉讼法第 253 条规定,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停止侵害属于非金钱义务,不能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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