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42民法学密训高频考点重点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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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 1414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章 民法概述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民法的概念与原则民法的概念与原则1.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法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主体和分类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主体和分类3.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简答题)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

2、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特点:是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4.试述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并举例说明。 (论述题)(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5.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简答题)(1)根据民事法律关系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3、2)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的范围,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人。(3)切权利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4)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复杂程度, 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与复合民事法律关系。(5)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和实现的特点,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分类6.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其分类。 (简答题)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分类

4、: (1)自然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事件是指某种偶发的客观现象,如人的出生、死亡,台风的发生;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如时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包括当事人和他人的行为。第三章 自然人第三章 自然人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自考押题 vx 344647 公众号/小程序 顺通考试资料2 2 / 1414自然人民事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能力的概念概念和和特点特点7.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 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 周岁以上和

5、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满 8 周岁之日)和无民事行为能力。8.公民以他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前者为住所。第四章第四章 法人法人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法人法人9.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不同于自然人。其民事权利能力则是始于成立,终于消灭。10.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第第五五章章 非非法人法人组织组织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合伙合伙11.根据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的分类,

6、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12.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转移或者处分合伙财产的, 合伙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普伙人向外转让财产,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13.没有合伙企业负责人的授权,其他合伙人可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14.合伙人对于合伙损益分配的比例,依合伙协议的约定而定。合伙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确定,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平均比例确定。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15.户主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第六六章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

7、客体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民事法律关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系客体16.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又称为民事权利的标的。特征:有益性;客观性;法定性。特定物与种特定物与种类物类物17.文物、麻醉药品、外币、黄金、公民收藏的文物和枪支等。18.货币:从性质上说属于动产,是代替物。特殊性在于其价值体现为票面价值。19.以物在交易中的确定方式划分。种类物是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第第七七章章 民事行为民事行为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效力待定民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事行为20.概念:是指在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

8、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既可成为有效民事行为,也可成为无效民事行为。21.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 (4)债权人同意欠缺的债务移转行为。3 3 / 1414民事行为的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一般生效要件件和成立要和成立要件件22.生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3.成立要件:行为人;意思表示;标的。条件条件24.指行为人设立一定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法律行为。特征有: (1)需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 (2)需为将来能否

9、发生不能肯定的事实。 (3)需为合法的事实。(4)需为当事人约定的事项。(5)需为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的事实。25.(1)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前者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后者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前者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后者指以某种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第第八八章章 代理代理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代理的适用代理的适用范围范围26.不能代理的: (1)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事实行为。 (3)违法行为。代理代理27.根据代理人代理权限的发生根据:委托代理指定代理与法定代理;根据代理权限

10、的范围: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代理的人数分为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28.根据代理权是否是由本人授予的,代理可分为再代理和本代理;再代理中的代理人是由原代理人选任的 ,代理权不得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29.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所实施的代理。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有:(1)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2)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3)行为人的代理权消灭。表见代理的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与常见情形与后果后果30.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

11、该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第第九九章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诉讼时效与期限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诉讼时效的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效力效力31.不适用于诉讼时效: (1)在物权保护上,排除妨碍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2)对未经授权经营的国有财产的保护。 (3)对人身权的保护。4 4 / 1414讼时效中止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和时的事由和时间间32.(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除不可抗力以外的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才发生中止。33.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 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

12、期间全归无效, 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以下三种: (1)提起诉讼。 (2)权利人提出要求。(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第十章第十章 人身权人身权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人身权人身权与人与人格权格权34.人身权的概念和特点。 (简答题)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而无直接财产利益内容的权利。人身权的特点: (1)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2)人身权具有专属性。 (3)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4)人身权具有绝对性(是绝对权) 。35.简述人格权的分类。 (简答题)(1)根据人格权的客体范围,分为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如生命权

13、、健康权。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等。(2)根据具体人格权的客体性质,分为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前者如生命权.健康权,后者如肖像权、隐私权等。36.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答题)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身权。人格权具有以下特点: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终身所享有的权利。 (2)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3)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人格权人格权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隐私权隐私权37.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简答题)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生活秘密、私人行为自由和私人领域不受非法干扰的人格

14、权。隐私权主要涉及的是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私人领域。内容: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而不愿为他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加以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或物质需要的权利。 (3)隐私支配权。是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的权利。 (4)隐私维护权。是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受侵犯的权利。5 5 / 1414人格权分类人格权分类38.物质性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精神性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其生命利益为客体的,以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

15、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健康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持其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身体权: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利益维护权和健康利益支配权。姓名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人格权,包括保持身体完整权和身体支配权。姓名的决定权;姓名的使用权;姓名的改变权;姓名利益维护权。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有权转让其名称。名称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肖像权:自然人享有的以对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包括: (1)肖像拥有权。 (2)肖像制作权。 (3)肖像利用权。 (4)肖像维护权。名誉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名誉所享有的权利。侵害

16、名誉权的行为:侮辱.诽谤等行为。第十第十二二章章 身份权身份权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亲属法上的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身份权39.简述亲属法上的身份权(简答题)(1)配偶权(双方的同居权、贞操请求权、扶养权) ; (2)亲权(指父母基于父母身份享有的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身份权。主要内容:抚养教育权;人身保护权;产管理权。 )和亲属权(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相互享有的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第十第十三三章章 物权物权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物权物权40.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简答题)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

17、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点: (1)物权是以特定物为客体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3)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41.债权和物权的区别。 (简答题)债权是指债权人依照合同或法律规定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 (2)债权是相对权;物权是绝对权。 (3)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物权采取物权法定原则,不能任意创设。 (4)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则不然,特别是所有权具有永久性。物权的学理物权的学理分类分类42.简述物权的学理分类。 (简答题)(1)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前者指根据当事人的协议而设立

18、的物权。后者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立的物权。 (2)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前者指权利人对标的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后者指权利人对标的物仅能于一定限度内为一定范围支配的物权。定限物权又称为不完全物权。 (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前者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后者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内容的物权。 (4)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前者指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后者指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权利6 6 / 1414物权是指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5)独立物权与附属物权:前者指非从属于他权利而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后者指附属于他权利而存在,权利人须享有他权利才能享有的物权。担保物权为典型的附属

19、物权,其以所担保的债权的存在为存在前提。地役权也为附属物权,其以地役权人享有需役地的权利为存在前提。 (6)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前者指物权的存续有期限限制的物权。后者指物权的存续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 (7)一般法上物权与特别法上物权:前者指由一般法所规定的物权。一般法通常是指民法典。后者指由特别法规定的物权。特别法上物权又包括两种形态:一种是对一般法上物权的具体化,另一种是一般法上没有规定的物权。物权的排他物权的排他效力效力43.物权的效力。 (论述题)物权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力。体现在: (1)排他效力。 (2)优先效力。 (3)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

20、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4)妨害排除效力。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44.物权的排他效力的含义和具体表现。 (简答题)含义: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表现: (1)所有权之间不能并存 (2)用益物权之间原则上不能并存(3)担保物权之间原则上可以并存(4)不同种类的物权可以并存.物权相互间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的优先效力45.物权优先效力的具体表现。 (简答题)(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个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成

21、立的物权的效力。这种优先效力主要表现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优先享受其权利,即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而得到实现。另一方面,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即后成立的物权害及到先成立的物权时,后成立的物权将因先成立的物权的实行而被排斥或消灭。 例外主要有两种情形: (1)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2)法律规定有物权先后顺序的,应以法律的规定确定物权的先后顺序。(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是指物权的客体和债权的给付物为同一标的物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主要表现在: (1)所有权的优先效力。 (2)用益物权的优先效力。 (3)担保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和和动产交

22、付动产交付46.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效力。 (简答题)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登记申请,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登记薄上的行为。效力: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7.简述动产交付的概念和种类。 (简答题)(1)概念:是指物权人将动产转移给他人占有。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2)在物权法上,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1)现实交付又称直接交付,是指物权人将动产直接移交给另一方占有并由其行使直接管领力。 (2)观念交付是指动产的占有在观念上转移而非现实转移。主要包

23、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简易交付是指当事人双方以转移物权的合意代替该动产现实转移占有的交付。指示交付是指当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以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占有改定是指转让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仍直接占有标的物,而由7 7 / 1414受让人间接占有该标的物。第十第十四四章章 所有所有权权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所有权所有权的概的概述述48.占有权能(事实上管领.控制的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核心)49.主体: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客体:不动产所有权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50.所有

24、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特征:自权性;全面性;单一性;弹力性;恒久性。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和善意取和善意取得得、相邻关相邻关系系51.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国防资产以及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52.善意取得: (1)受让人与原所有权人间的效力。 (2)转让人与原所有权人间的效力。受让人依善意取得而取得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

25、人请求赔偿损失。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53.相邻关系: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之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征:(1)多数性。(2)相邻关系的标的物具有相邻性。(3)产生具有法定性。(4)内容具有复杂性。(5)体具有特殊性。共有共有54.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共有的特点: (1)共有主体的多数性。 (2)共有客体的同一性。 (3)共

26、有内容的双重性。 (4)共有权的联合性。 (5)共有产生原因的共同性。55.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特点: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上。 (2)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56.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特点: (1) 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57.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或对共有财产作重大修缮, 应当经占份额 2/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

27、意。58.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拾得遗失物拾得遗失物的效力的效力59.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先占的概念先占的概念60.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最先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8 8 / 1414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用益物权用益物权61.概念.特点:指对于他人之物,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具有用益性、独立性、占有性、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62.种类: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63.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自土地承包

28、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灭失: (1)期限届满(30 年)不愿意继续承包; (2)承包地交回。 (3)承包地收回。 (4)土地被征收.占用。 (5)土地灭失。64.建设用地使用权: (1)取得: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有偿取得,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无偿取得。 (2)消灭: (1)期间届满(居住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年限是 70 年) 。 (2)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提前收回。 (3)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撤销。 (4)工地灭失。65.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物权;内容多样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第十第十六六章章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担保物权担保物权66.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点

29、。 (简答题)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依法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特点:(1)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又称换价性,是其本质) 。(2)担保物权有从属性。 (3)担保物权有不可分性。 (4)担保物权有物上代位性。67.简述可以抵押的财产和不可以抵押的财产分别有哪些。 (简答题)可以抵押的财产: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得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

30、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68.简述我国抵押权的登记。 (简答题)我国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上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动产抵押权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动产抵押权实行登记对抗主义。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69.质权的概念和特点。 (简答题)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

31、权利。在质权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用于质权担保的财产为质押财产,简称质物;占有质权标的的债权人为质权人;提供财产设定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特点: (1)质权的标的物是动产和权利; (2)质权为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财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 (3)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70.简述权利质权的概念和设立条件。 (简答题)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有权处分的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得就该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权利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为设立条件。9 9 / 141471.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简答题)(

32、1)债权人须占有一定的财产。 (2)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4)须债权已届清偿期。第十第十九九章章 债的发生债的发生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不当得利的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基本类型72.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1)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但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一方虽没有给付义务而给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因不法债务交付的财产。(2)给付的目的未达到。(3)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73.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损人的行为)无因管理无因管理7

33、4.概念: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性质: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成立条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75.效力: (1)管理人的义务:适当管理义务;通知义务;报告与结算义务; (2)本人的义务:偿还必要费用;补偿损失;清偿必要债务。第第二十二十章章 债的效力债的效力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债的效力的债的效力的分类分类76.效力分类:(1)根据债的效力是否涉及一切债的关系,债的效力可分为一般效力与特殊效力。(2)根据债的效力

34、的内容,债的效力可分为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3)根据债的效力是否涉及第三人,债的效力可分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债的履行债的履行77.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债权人代位债权人代位权权78.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 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79.成立条件: (1)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同时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是指债务人应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行

35、使其权利。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也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满履行期。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指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依债的内容获得清偿的危险,因而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便实现债权的必要。第第二十一二十一章章 债的担保债的担保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债的担保的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特点概念和特点80.简述债的担保的概念.特点和担保方式。 (简答题)指对于已经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提供的确保债权实现的保障。特点: (1)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 (2)债的担保具有自愿性。 (3)债的担保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担保方式有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五种,后三种担保方式属于担保物权的性质。81.保证的消灭

36、(名词解释)1010 / 1414指保证关系的消灭,或保证人保证之债的消灭。原因:主债务消灭;保证责任期间届满;保证合同解除;保证责任免除(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欺诈、胁迫;转让债务、协议变更主债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等)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连带责任保证证82.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及区别。 (简答题)(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责任保证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同

37、一主债有二人以上的保证人时,如法律或合同没有明确是承担按份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时,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区别: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的责任是补充性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比一般保证更为严格的保证方式。第第二十三二十三章章 债的消灭债的消灭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债的消灭的债的消灭的概念概念83.又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债的关系为动态关系,有其从发生到消灭的过程,其终点就是债的消灭。债的消灭的债的消灭的效力效力84.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

38、灭;负债字据的返还;在债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债权让与的债权让与的概念概念85.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条件: (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 (2)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3)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a: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b:公法上的债权,如抚恤金债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等;c:因人身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清偿的概念清偿的概念86.即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是债的消灭的最基本、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代物清偿代物清偿87.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

39、付的清偿。须有债权存在;他种给付与原定给付是属不同种类的;他种给付是代替原定给付的;须经当事人合意。清偿抵充清偿抵充88.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数宗同种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制度。清偿抵充情况下应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抵销的概念抵销的概念/ /条件条件89.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相互消灭的制度。要件: (1)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须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 (3)须双方债的标的种类相同; (4)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属于可抵销的范围。提存提存90.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得

40、将该标的物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91.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在提存期间,提存标的物因意外原因灭失的风险由1111 / 1414债权人承担) ;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免除免除92.特点: (1)属单方行为,依债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2)是无因行为。免除本身必有一定原因,但此原因无效或不成立时,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3)免除为无偿行为.不要式行为。 (4)免除的意思无须特定的方式,或书面或口头,或明示或默示均可。 (5)免除人须具有行为能力及对债权的处分权。方式: (1)免除人须为免除的意思表示。 (2)免除的意思

41、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 (3)免除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不得撤回。第第二十四二十四章章 继承权概述继承权概述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继承权丧失继承权丧失和和放弃放弃93.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效力: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94.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表示(明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继承权继承权95.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继承法上规定的继承人要求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保护其继承权的请求权, 是一种实体诉权即胜诉权,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 2 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

42、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96.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1)它是一种期待权; (2)它是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但不是身份权;(3)它具有专属性。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具有以下特点: (1)它是一种既得权; (2)它属于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3)它是一种财产权。97.继承权丧失法定事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第第二十五二十五章章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代位继承代位继承98.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 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43、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条件: (1)被代位继承人须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被代位继承人须未丧失继承权。 (4)代位继承人须为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99.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时,代位继承人若为数人,则不能与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同按人均分遗产,而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继承转继承100.转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定继承法定继承101.是遗产继承的最初方式,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的范围:(1)配偶。 (2

44、)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1212 / 1414102.继承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及其直系晚辈血亲、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第二十六二十六章章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遗嘱是遗产遗嘱是遗产单方行为单方行为. .形式和见证形式和见证人人1

45、03.(1)遗嘱是遗产单方行为; (2)遗嘱是遗嘱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遗嘱是死因行为; (4)遗嘱是一种要式行为。104.遗嘱的形式:(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105.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见证人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遗嘱遗嘱的的有效有效条件条件106.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107.(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须合法。 (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

46、形式要求。第第二十八二十八章章 遗产处理遗产处理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遗产的分割遗产的分割108.试论述遗产的分割。 (论述题)(1)遗产分割自由原则:共同继承人得随时要求分割遗产。(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的,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继承人应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4)物尽其用原则:指在遗产分割时,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发挥遗产实际效用。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编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和和责任规则原责任规则原

47、则则109.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规则。110.特定的适用范围: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用人单位责任、个人劳务提供者致人损害责任等。111.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时,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不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也无需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不排除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事由的适用;可能会存在赔偿限额1313 / 1414特殊情形责特殊情形责任归纳任归纳112.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用人单

48、位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用人单位。113.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有明确监护人的,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114.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失职而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教育机构存在失职行为。 (2)受害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3)受害人的损害与教育机构的失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教育机构存在过错。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115.个人劳务提供者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个人劳务提供者受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16.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

49、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117.(1)概念: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2)归责原则:产品责任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受害人的一种侵权责任。生产者的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销售者所承担的产品责任适用过错责任,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118.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2)受害人受到了损害。 (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119.简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简答题)(1)因机动车租赁、借用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形

50、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买卖等关系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3)非法占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追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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