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一、中医药的概念中医药,是指中华民族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逐步形成的独特的医药理论体系及其以自然药物为主的诊疗实践。中医药,除了汉族医药外,它还包括藏、蒙、维、傣、苗等各兄弟民族的传统医药。在世界传统医学中,惟有中国中医药学有着完整的理论体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总结,并产生了广泛的国际影响。中医药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中医药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1982年,我国宪法规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这是制定中医药法律规范的根本法律依据。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中西医并重的方针。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先后制定了中医事业“八五”计划及十年规划设想、中医药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设想。2002年10月,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2002年一2010年)。2003年11月,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2003年4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并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对中医药进行管理和规范的行政法规。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三、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中医药条例规定、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
3、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四、中医药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 (三)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 (四)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五)评审或鉴定体现中医药特色 (六)奖励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一、中医医疗机构 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制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
4、医结合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一)中
5、医院管理 中医医院是以医疗工作为中心,结合医疗进行教学和科学研究,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并成为培养中医药人才的基地。中医药条例、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试行)、中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试行)、中医病症诊断疗效标准、全国示范中医医院建设验收标准等法规,对中医医院的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1医疗业务突出中医特色。中医医院要办成以中医中药为主,体现中医特点的医疗单位。 2科室设置和编制。中医医院的业务科室设置和病床分配比例,可根据中医专科特色和各自的规模、任务、特长及技术发展情况确定。 3教学科研立足于临床实际。加强中医文献资料整理、名老中医经验总结和临床科研工作,大力
6、开展技术引进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术水平,增强中医药人员的技术素质。 4加强药剂管理。中药加工炮制、贮藏保管、调剂煎熬配方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在坚持使用中药为主的前提下,应以饮片为主,中成药为辅;重治轻补,严格中成药购销;创造条件,开展中药剂型改革。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二)中医专科管理 中医科的地位和作用,在医院内与其他各科同样重要。中医科在诊断、治疗、护理、病历书写、病房管理等各个环节,要保持和发扬中医特色。中医病床,一般应占医院病床总数的5一10。针灸、推拿、骨伤、皮肤、痔瘦、耳鼻喉、眼科、气功等中医专科都具有简、便、验、廉的特点,要认真总结专科
7、老中医的经验和技术特长,通过传、帮、带,培养和造就一批中医专科人才,促进中医专科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三)中医医疗广告管理 中医药条例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一致。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
8、处,请联系改正。 二、中医从业人员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三、中医药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根据社会
9、需求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形成规模适度、专业结构合理的中医药教育体系。我国不仅有以高、中等中医药院校教育为主的普通专业教育,还开展了师承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各种类型中医药专门人才培养等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高等函授、自学考试教育,以及以技能培养为主的中医药职业教育。 (一)重视中医药基础理论与中医药临床实践相结合 (二)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 (三)完善继续教育制度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四、中医药科研 中医药科学研究应当注重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临床研究,运用中医药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防治
10、研究。中医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科研的协作攻关和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捐献对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的,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五、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中医药条例规定,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
11、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一、中西结合医的概念 中西结合医,是指从我国卫生事业和具体情况出发,根据我国人民群众防病治病的需要,由学贯中西医的医务人员,取中西两医二法之长,以达到更好的防病治病效果的一种与中、西医并立的医疗技术方法。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一)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中西医结合方针政策,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充分吸收中医、西医两种医学特长,发掘、整理、研究、阐释中医药学的经验真知和理论精华,以提高临床疗效和学术水平为核心,以基地建设为基础,以人才培养为重点,以研究中西医结合点为主线,积极探索,开拓
12、创新,促进中西医结合不断发展,更好地为人类健康服务。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二)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中西医结合工作的主要任务 积极吸收和利用中医药及现代医学的理论、技术和方法,通过多学科的交叉、渗透与融合,深入探索中西医的结合点;广泛开展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特别是针对目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重大疾病和疑难疾病,提出中西医结合防治的新理论、新方案和新方法;加强中西医结合基础研究,揭示中西医结合防病治病原理,促进中西医结合学术创新;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社会和学科发展需要高素质的中西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一批特色突出、优势显著、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中西医结合医疗、科研基地;完善中
13、西医结合技术标准规范,整体提高中西医结合学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二、中西结合医的管理 为了使中西医结合工作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先后发布了关于组织西医离职学习中医班总结报告、关于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的暂行规定以及中医、西医结合事业发展规划等。 (一)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及科研机构建设 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科室要以系统掌握中医、西医两种医学知识与技能的中西医结合人员为主体,设置及装备条件要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有条件的中西医结合医院应设立研究机构,加强临床研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12所中西医结合工作开展基础好的综合医院,作为中西医
14、结合基地,集中一批热心中西医结合的“西学中”骨干,配备高水平中、西医专家,开展中西医结合医疗和科研工作;有条件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要建立中西医结合科室或者研究室(所)。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二)坚持西医学习中医 按照“系统学习,全面掌握,整理提高”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西医学习中医的系统培训工作。在医学院校中摆正中西医结合在医学教育中的位置,西医院校应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中医药学课程的讲授与实习。各高等中医院校和有条件的研究单位要举办西医离职学习中医班或研究班;抓好中西医结合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合理使用中西医结合人员,做到合理安排,妥善使用。要妥善
15、解决中西医结合人员的职称待遇,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三)大力开展中西药结合工作 遵循和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先进方法,研究推广使用中草药,筛选验证秘、单、验方,合理保护开发利用药材资源,加速进行剂型改革,创制高效、安全、可靠的新型药物。中西药的结合,从药性、药理到剂型的中西渗透,将产生大量有益于人类健康的新型药品,并有力地促进中医药走向世界的步伐,最终造福于全人类。 (四)加强中西医结台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 建立和完善具有中西医结合特点的诊断标准、治疗方案和疗效评价体系;加快信息技术在中西医结合领域的广泛应用:多层次、多渠道开展中西医结
16、合对外交流与合作。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一、中药的概念 中药,是指在中医理论指导下,运用独特的传统方法进行加工炮制并用于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有明确适应证症和用法、用量的植物、动物和矿物质及其天然加工品等。药品管理法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医药条例以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有关规章,对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作了具体规定。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二、中药生产 中药是中医防病治病的物质基础。扩大中药生产,提高中药质量是发展中医事业的重要条件。198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广开生产门路的报告中提出,家种药材要在调整
17、中提高,着重抓好基地建设,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培养优良品种,积极防治病虫害,保证中药材质量。野生药材资源既要合理利用,又要重视保护,有的可以建立保护区,有计划地轮封轮采,实行采种结合,扩大资源。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大力发展中成药生产,注意提高质量,增加品种,改革剂型,改进包装,确保国内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老年病和疫情急救以及妇幼保健的需要。1987年,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加强中药剂型研制工作的意见指出,中药剂型研制工作,必须遵循中药性味归经、君臣佐使等理论,克服脱离中医药理论体系套用西药模式研制中药制剂的倾向。对传统剂型的继承和新剂型的研制必须同时并重。要以提
18、高院床疗效为目标,以安全可靠为前提,以满足治疗急危重症需要为重点。逐步完善质量控制标准和检测手段,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力求加工生产简、便、验、廉的剂型,便民利民,减轻群众经济负担。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三、中药经营 1983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工作问题的报告中规定,中药材经营由药材公司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经营,除药材公司委托供销社代购外,其他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插手经营。近年来,经营的渠道虽有所放宽,但管理的严格程度较之过去还有提高。为了保证配方需要,必须继续贯彻先治疗后滋补,先饮片后成药的原则。中药出口贯彻先国内,后国外,出口服从内销的原则,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
19、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先后制定颁布了中药商业质量管理规范、核发中药经营企业合格证验收准则(试行)。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四、中药的研制开发 中药的研制开发是继承发扬祖国医药学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医疗效果的基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先后发布了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中药科研和指导思想和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原理,本着科技工作要面向经济建设的原则,保障人体健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中药科研要以继承发扬祖国医药学为目标,遵循中医药理论体系,以中药为研究对象,保持发扬中药传统特色,采用传统的和现代的科学知识、方
20、法和手段,对中药进行研究,努力开发中药新品,对中医药学予以发扬光大。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二)任务 , 开展重点项目的研究、中药古籍的整理研究和名老药工经验的继承研究等,中药研究机构要紧紧围绕中药理论和品种特点进行研究工作;中药科研教学机构要将教学、科研任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全面规划、统筹安排。要搞好中药和其他科技人员的团结,开展多途径、多学科、多层次研究,寻求中药与传统中医理论和现代医药学理论的结合,逐步形成中药新的见解和理论,不断提高学术水平,使中药更好地服务于人类健康事业。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三)资助、扶持和奖励开展中医药科研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
21、局设立了“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为中医药科研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激发广大中药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进取心,培养和造就一大批优秀的中药科研人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将中药置于与西药同等重要位置,中药的重大科研成果将得到与西药重大科研成果同等的奖励。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民族医药是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其中包括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壮医药、苗医药、瑶医药、彝医药、侗医药、土家族医药、回回医药、朝鲜族医药等等。医药是人类与生俱来的需求,各个民族在历史上都有自己的医学创造与医学积累。在55个少数民族中,已整理出传统医药资料的有30多个民族。由于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不同
22、,各个民族的传统医药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后来的继承发展状况也各不相同。有的建立了相当完整的医学体系。有的正在总结整理,梳理和提炼出系统的理论来。有的则只剩下一些零星的单方验方和医疗经验。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一、民族医药的概念 但总体来说,各个民族医药都不是中医药的某个分支,而是中医药的姐妹。至于民族医药这个概念本身,并不是一个新创立的、统一的医学体系,而是多种民族医药成分聚合在一起的一个学术总称和工作定义,从其民族性、历史性、传承性而言,它们和中医学有着相似的哲学思维、医疗特点、用药经验和历史命运,都属于中国的传统医药。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目前,全国有民族医医院
23、130多所,民族医药技术人员1万余人,藏医、蒙医、维医3所高等民族医药院校和一些中等民族医药专科学校。西藏、云南等地相继建立了一批民族医药科研机构。为了促进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1997年11月在北京成立了中医民族医药学会。2001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始启动,组织实施全国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其指导思想是:坚持“发掘、整理、总结、提高“的方针和分类指导的原则,以人才培养为重点,科技进步为依靠,提高民族医药的学术水平和临床疗效。通过以民族医专科专病建设为突破口,进一步促进民族医药的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加强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内涵建设,促进民族药的开发和研究,使民族医药得到更好地继承和发展,
24、民族医药的整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二、我国少数民族医药学简介 (一)藏族医学 藏族医学已有1200多年文字记载的历史,其理论体系主要是三元素学说(风、胆、痰)。公元8世纪未的四部医典是藏医学的经典著作。目前,我国的藏医主要分布在西藏以及青海、四川、甘肃、云南等地。 (二)蒙古族医学 蒙古族医学以藏医四部医典为基础,结合自己的民族文化和医疗实践,产生了蒙医正典等古典医学巨著,形成了具有自己特点的以“三邪”学说(赫衣、希拉、巴达干)为主要理论体系的蒙医理论。目前蒙医主要分布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青海、新疆等地。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三
25、)维吾尔族医学 维吾尔族医学具有悠久的历史,并且早就与内地的中医有广泛的交流,形成了包括四元素(土、水、火、风)、四津(血津、痰津、胆津、黑胆津)及五行(金、木、水、火、土)等内容的理论体系。目前维医主要分布在乌鲁木齐、喀什、和田、吐鲁番等地。 (四)傣族医学 傣医已有1000多年的历史,在古老的贝叶经上,就有用傣文刻写的医药、方剂、制剂等内容。目前傣医主要分布在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等地。 此外,苗族、彝族、壮族、朝鲜族、回族等少数民族也积累了不少医药经验。这些传统医药为本民族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繁衍昌盛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中华民族传统医药宝库增添了更多的光彩。资料仅供参
26、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三、继承、发扬民族医药学 (一)加强领导 提高对民族医药工作的认识,各级卫生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作长远规划和近期安排,制定具体措施,指定专门机构或设专人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二)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优先解决抢救民族医药学遗产所需的经费和给名老民族医药人员配备助手;吸收具有真才实学的民族医药人员到全民或集体医疗卫生单位工作或允许个人开业;对民族药材的收购、供应实行照顾政策。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三)加强民族医药机构和人员建设 要努力培养一支有较高水平的民族医药队伍。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有条件的要建立民族医医院、民族医门诊部或综合医院内设民族医科;办好若
27、干所民族医医学院、民族医专科学校或民族医班,培养民族医药人员,加强对在职民族医药人员的培训工作;有条件的民族医药机构,都要开展民族医药的科学研究。 (四)加强民族医药的发掘、整理、提高工作 采取措施整理名老民族医药人员的宝贵经验;鼓励热爱民族医药事业的中西医药人员学习和研究民族医药学。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五)搞好民族药材的产、供、销的管理工作 要充分发挥民族地区药材资源丰富的优势,组织好民族药材的生产、供应、使用和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设立民族药的收购供应机构,对名贵药要有计划地培育种植,保护药源。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一、医疗气功的概念 医疗气功,是指对他人
28、传授或运用气功疗法直接治疗疾病,构成医疗行为的一种活动。 1989年10月19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气功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1996年8月5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体委、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气功管理的通知:2000年7月10日卫生部发市了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7月发布了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暂行办法等。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二、医疗气功机构和人员 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向其登记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设
29、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审批。对审核合格的,签发同意意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申请的医疗机构,应向其登记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行政医药管理机构申办诊疗科目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得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应具有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经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后方能从事医疗气功业务活动。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组织,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三、医疗气功监督管理 医
30、疗气功由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是负责医疗气功的政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气功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正常的医疗机构校验时,应当将医疗气功执业情况列入校验内容。对医疗气功人员执业情况的考核,由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在开展医师执业考核时一并进行。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一、行政责任 (一)中医药管理部门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责任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中医药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
31、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二)中医医疗机构不符合设置标准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行政责任 中医医疗机构违反中医药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
32、处,请联系改正。 (三)擅自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行政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中医药教育机构不符合设置标准的行政责任 中医药教育机构违反中医药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不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的;没有建立符合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的。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五)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的行政责任 违反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
33、术秘密泄露,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六)损毁或者破坏中医药文献的行政责任 违反规定,损毁或者破坏中医药文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七)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行政责任 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中医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撤销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查处。二、民事责任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三、刑事责任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中医药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国家保护文物的中医药文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