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5679宪法学高频主观题汇总.pdf

上传人(卖家):雁南飞1234 文档编号:2504723 上传时间:2022-04-27 格式:PDF 页数:16 大小:522.5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自考05679宪法学高频主观题汇总.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自考05679宪法学高频主观题汇总.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亲,该文档总共1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目 录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1第二章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4第三章 国家性质 .4第五章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标志 .5第六章 选举制度.6第七章 国家结构形式.7第八章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8第九章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9第十章 国家机构(上).10第十一章 国家机构(下).12第十二章 宪法实施及其保障.14自考押题 vx 344647 公众号/小程序 顺通考试资料1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宪法的特征和本质宪法的概念试论宪法的概念。 (论述题)1、原始意义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指国家组织法,与保障公民权利无关。2、立宪意义立宪意义上的宪法:又称

2、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指一个国家存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3、部门法意义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包括宪法、宪法性法律(具有一般法律效力) 。如我国 82 宪法,不包括 54 宪法。4、根本法意义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又被称为:高级法、最高法,是国家根本法,规定的是最根本性的问题、是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表现。如 1946 年的日本国宪法。2.通常所说的“宪法”是指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 (注意: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

3、, 这样的宪法可是一个统一的成文法典, 也可以是分散的一系列法典)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试比较宪法制定与普通法律制定的区别。 (论述题)(1)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一般情况下,普通法律的起草和制定由常设的立法机关进行,无须成立专门的机构;无须成立专门的机构;有时虽然普通法律的起草由特定的专门机构进行,但其通过只能由立法机关进行。只能由立法机关进行。(2)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一般要求最高立法机关的议员或者代表的特定多数,如 2/3、3/4 或者 4/5 以上同意;一般要求最高立法机关的议员或者代表的特定多数,如 2/3、3/4 或者

4、4/5 以上同意;有的国家还要求举行全民公决,由有选举权的半数以上的选民通过;在一些联邦制国家,还要求由组成联邦的各个或者多数成员国(州、邦、共和国)通过。还要求由组成联邦的各个或者多数成员国(州、邦、共和国)通过。而普通法律的通过只要求立法机关的议员或者代表过半数同意即可,有的甚至规定,参加会议的议员或者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法律。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简述宪法的三个特征。 (简答题)决定了它的根本法根本法地位。1.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最根本性的内容。2.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1)制定方面: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专门机构专门机构;宪法草案的通过

5、程序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2)修改方面,有4 点严格要求:修改权的主体修改权的主体由宪法设定;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 1/5 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或 1/5 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修改程序修改程序更严格。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在宪法通过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宪法。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是国家权力, (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 (2)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无效。宪法的本质试论宪法的本质的表现。 (论述题)(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6、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还包含同一阶级内的各个阶层、各个派别、不同利益者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各种社会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同一阶级内的各个阶层、各个派别、不同利益者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各种社会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第二节宪法的制定宪法制定主体有观点认为,制宪主体与制宪机关是一样的。请对此观点进行辨析。 (辨析题)此观点错误。(1)制宪主体与制宪机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分别对应的是制宪权的享有主体和行使

7、主体。(2)制宪主体是指享有宪法制定权的主体,一般为国家主权的所有者,即人民。制宪机关是具体行使制宪权的机关。(3)实践中制宪机关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宪机关制宪机关。 (名词解释)我国制宪权的享有主体是国民国民,具体行使主体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54 年之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是 54 宪法,真正行使制宪权的是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自考押题 vx 344647 公众号/小程序 顺通考试资料2第四节宪法渊源与宪法结构宪法渊源试论述宪法渊源。 (论述题)共 6 个,我国有 4 个:宪法典、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1、宪法典:

8、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宪法典。宪法修正案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之一。世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宪法典。宪法修正案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之一。世界上最早界上最早制定宪法典的国家是美国美国。法国法国于 1791 年通过了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欧洲大陆的第一部宪法典法兰西共和国宪法 。2、宪法性法律: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3、宪法惯例: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和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政治权力运行习惯或传统。4、宪法判例: (1)普通法系的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先例约束原则” ,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判决因因是下级法院

9、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依据而成为判例。 (2)需普通法院有宪法解释权宪法解释权,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创造规则创造规则。5、宪法解释:与宪法同等效力,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宪法解释:与宪法同等效力,是宪法的组成部分。6、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某一事项中各自的权利义务缔结的书面协议。宪法典试比较宪法典与宪法性法律的联系与区别。 (论述题)联系:宪法典与宪法性法律都具有法律效力,都是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规范。区别: 1、宪法典是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宪法典是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也是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而宪法性法律是一般法律中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 2、宪法典多在成文宪法国家出

10、现宪法典多在成文宪法国家出现;而宪法性法律不仅在成文宪法国家存在,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也会存在。 3、宪法典的修改程序较严格和复杂,而宪法宪法性法律的修改和普通法律一样。性法律的修改和普通法律一样。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惯例(名词解释)试比较宪法惯例与宪法判例的异同。 (论述题)相同点:都属于宪法的渊源。都属于宪法的渊源。不同点:宪法惯例,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政治权力运行习惯或传统。宪法判例,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先例约束原则” ,最高级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因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第五节宪

11、法修改宪法修改的概念试说明制宪权与修宪权的联系和区别。 (简答题)一般而言,制宪权决定国家权力的性质制宪权决定国家权力的性质,在国家政权的性质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无论宪法怎么进行变化,都不发生制宪权的变化问题,而只存在修宪权的行使问题。从实质上说,制宪权是国家权力的源泉,而修宪权是一种派生性的国家权力。修宪权是一种派生性的国家权力。全面修改/部分修改试说明宪法修改的方式。 (论述题)宪法修改的方式分为全部修改和部分修改:1、全面修改。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原宪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或绝大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社会实际。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结构)进行调整、变动

12、,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颁布的活动。它有两个基本特征: (1)宪法修改活动依据原宪法所规定的修改程序依据原宪法所规定的修改程序-全面修改与制宪的主要区别; (2)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颁布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颁布-全面修宪与部分修宪的主要区别。2、部分修改。两个基本特征: (1)宪法修改活动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部分修宪与制宪的主要区别; (2)宪法修改机关并不重新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不重新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只是以决议或修正案修改宪法中的内容。主要 3 种具体方式:以决议方式直接在宪法条文中以新换旧;以决议方式直接废除条文的某些规定;以修正案方式增删宪

13、法内容,不用重新通过或公布。我国于 1988 年、1993 年、1999 年、2004 年和 2018 年五次以修正案的方式对现行宪法进行了宪法,通过了 52 条修正案。宪法修改的程序试说明宪法修改的程序。 (论述题)1、提议: (1)代表机关: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或 1/51/5 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议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议修宪修宪; 【无中共中央】 (2)行政机关; (3)混合主体。2、议决: (1)立法机关; (2)全民公决或公民复决; (3)混合机关,通常要求以高于通过其他普通议案的出席及同意人数,才能予以通过。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全国人大以全体代3表

14、的表的 2/32/3 的多数通过。的多数通过。3、公布: (1)国家元首公布; (2)代表机关公布。我国一般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方式公布。第六节宪法解释宪法解释的程序论宪法解释的程序。 (论述题)1、宪法解释的提出: (1)提出宪法解释要求的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省区市的人大常委会。 (2)提出宪法解释建议的主体:上述 5 个、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及公民,都可以提出宪法解释的建议。2、宪法解释的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直接对宪法解释请求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全国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专门委员会事先审查,审查结束后由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具体的审查

15、报告。3、宪法解释的决议:宪法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归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进行解释时表决必须过半数通过半数通过过。4、公布:一般由国家元首公布。我国宪法解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公报形式公布。第七节宪法规范宪法规范的概念/特点试述宪法规范的特征。 (论述题)特点: (1)根本性根本性是指宪法规范一般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 (2)最高性最高性-与其他规范相比具有效力上的优位性优位性,能够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活动。 (3)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原则性-只规定基本的原则。规定基本的原则。(4)相对稳定性相对稳定性-内容比较稳定,修改程序比较严格。(5)在适用过程中表现出政

16、治性。政治性。(6)制裁性制裁性-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第八节宪法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简述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简答题)本质上是一种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关系。由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配置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我国横向权力关系上,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不受其他机关的约束;纵向权力关系上,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地方权力是由中央授予的地方权力是由中央授予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简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简答题)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是宪法关系的核心范畴。宪法通过规范一方面来防止国家权力的泛防止国家权力的泛滥滥,更充分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对国家权力的义务进行了规

17、定对国家权力的义务进行了规定,来达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即国家必须履行宪法上规定的义务。从公民权利的角度来看,宪法通过规范一方面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确认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确认来对其进行保护,使得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受到侵害时能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有防御国家侵害的功能防御国家侵害的功能。宪法与宪政的联系和区别简述宪法与宪政的联系和区别。 (简答题)1、宪法与宪政的联系联系:在宪政国家,宪政的内容一般通过宪法来确认和保障。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实施宪政一般首先要通过宪法对宪政所要求的权力制约、人权保障予以规定。宪法的制定也是宪政运动的结果。宪政是宪法的实践动力,宪法是政的概括与总结。

18、2、宪法与宪政的区别区别: (1)宪法是静态的,宪政是动态的。 (2)宪法是理想的宣示,宪政是宪法实践的结果,是一种制度。 (3)有了宪法不一定就实现了法治,有了宪政必定实现了法治。 (4)宪法并不意味着一定以宪人民主权为主导价值,宪政必定要求宪法以人民主权为主导价值。第九节宪法与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试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论述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有:(1)选举民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协商民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

19、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积极作用; (3)基层参与民主,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4)其他民主形式,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4第二章第二章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近代宪法的产生近代宪法产生的基本条件试说明近代宪法产生的基本条件。 (论述题)1.观念观念:文艺复兴后“自由” “平等、人权”观念;2.经济经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要求自由等价商品交易;3.资产阶级革命革命胜利;4.出现凌驾于部门法上的法律

20、,宪法宪法。法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试说明法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论述题)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即 1791 年宪法 。特点是: (1)充分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三权分立原则和共和政体原则; (2)经历了人权宣言宣布一般宪法原则、制定君主立宪制宪法、民主共和制宪法的过程【一般宪法君主立宪民主共和】 ; (3)人权、法治、民主思想被直接写入了宪法文本。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1982 年宪法试论述关于我国现行的 1982 年宪法的修改内容。 (论述题)现行宪法经历了五次修改: (1)1988 年第一次修改: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国家允许私营

21、经济存在和发展,土土地的使用权地的使用权(不是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原来土地不得出租) 。 (2)1993 年第二次修改:坚持改革开放坚持改革开放,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 3 3 年改为年改为 5 5 年年。 (3)1999 年第三次修改: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写入宪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4)2004 年第四次修改:确立“三个代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文明政治文明写入宪法,统一战线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明确国家对

22、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 3 年改为 5 年,国歌写入宪法。 (5 5)20182018 年第五次修改年第五次修改。宪法宣誓制度试论述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 (论述题)1. 宣誓主体宣誓主体: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2.2.宣誓誓词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

23、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第三章第三章 国家性质国家性质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二节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爱国统一战线爱国统一战线。 (名词解释)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形式试论述我国的政党制度。 (论述题)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执政党。 (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参政党。 (3

24、)必须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4)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政治领导。 (5)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荣辱与共”16 字方针,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6)参政议政和互相监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督是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7)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奋斗目标。 (8)宪法宪法是多党合作的根本准则。 (9)中国共产党和各

25、民主党派共同负有保卫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团结稳定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团结稳定的责任。52.现阶段多党合作的主要形式: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第五章第五章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标志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标志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 一节 政权 组织 形式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试比较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区别。 (论述题)(1)政体着重于体制,政权组织形式着重于机关。重于机关。(2) 政体粗略地说明国家权力的组织过程和基本形态说明国家权力的组织过程和基本形态, 政权组织形式则着重于说明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相互关系。辨析: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政权组

26、织形式。 (辨析题)错误。人民代表大会只是我国一个国家机关,其不同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不同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的政治制度。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试论述现代国家的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 (论述题)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君主制、共和制君主制、共和制。社会主义国家只能是共和政

27、体共和政体。现代国家的政体主要是君主政体、共和政体。(1)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君主政体下的政权组织形式:君主政体下产生了议会君主立宪制、二元君主立宪制两种政权组织形式。a.议会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一元君主立宪制)主要特征: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君主对议会、内阁、法院都没有实际控制能力。英国、西班牙、荷兰、比利时、日本。b.二元君主立宪制的主要特征二元君主立宪制的主要特征:君主仍君主仍然掌握着极大的权力然掌握着极大的权力。只有尼泊尔、约旦、沙特阿拉伯采用。共和政体下的政权组织形式:共和政体是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较为典型的政体

28、a.总统制:总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能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总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能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美国是典型的总统制国家。阿根廷、委内瑞拉、埃及、加纳。b.议会共和制(议会政府制、责任内阁制) :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政府由获得议会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政府由获得议会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以解散议会。意大利、德国是典型的议会共和制国家。c.委员会制: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委员会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委员会,总统(行政首长)由委员会成员轮流担任,只有瑞士采用。d.半总统半议会制(混合制)

29、:总统是国家元首总统是国家元首,拥有任免总理、主持内阁会议、颁布法律、统帅武装部队等大权;总理是政府首脑总理是政府首脑,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或不同意政府的施政纲领和总政策,迫使总理向总统提出政府辞职。1958 年后的法国是典型的半总统半议会制国家,现在的俄罗斯也是。(2)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政体都是共和政体,其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制。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试比较总统制与议会共和制两种政权组织形式的异同。 (论述题)相同点:总统制与议会共和制都是共和政体。总统制与议会共和制都是共和政体。区别: (1)总统制的主要特征是国家设有总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

30、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能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2)议会共和制的主要特征在于: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政府由获得议会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构成多数席位的几个政党联合组成;议会与政府相互渗透,政府成员一般由议员兼任。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以解散议会。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以解散议会。第 二节 人民 代表 大会 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序试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 (论述题)(1)人民主权是人大制度的逻辑起点逻辑起点。 (2)民主选举是人大制度的前提前提。 (3)以人大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

31、机构是人大制度的核心核心。我国人民通过人大行使国家权力主要通过两大途径来实现:一是由人大直接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的职权;二是由人大选举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大制度的关键关键。6第 三节 国家 标志国家标志-序国家标志。 (名词解释)(1)代表、象征:主权国家。 (2)反映:国家历史传统、民族精神。 (3)包括: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等。第六章第六章 选举制度选举制度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 二节 选举 制度 的基 本原则差额选举原则差额选举原则。 (名词解释)指在旋矩阵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由选民直接选

32、举人大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 1/31/3 至一倍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代表候选人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 1/51/5 至至 1/21/2。选举权利保障原则试说明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论述题)1.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明确规定对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1)贿赂选民(2)暴力威胁欺骗手段妨害选举的(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4)打击报复控告、检举人。2. 防范贿选行为的措施包括:

33、增加选举的透明度,及时公布选举信息,改革选举程序,注重候选人的参政议政能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等第 三节 选举 制度 的民 主程序选举主持机构试比较我国选举法所规定的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选举主持机构的不同。 (论述题)直接选举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设立选举委员会,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与直接选举成立专门的选举委员会不同,间接选举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主持。间接选举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

34、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确定当选比较“确定选举有效”和“确定代表候选人当选”两个程序。 (论述题)(1)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在直接选举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每次所投票所投票数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2)代表候选人当选的确定。在直接选举直接选举中,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即可当选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即可当选。若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得票多的当选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出现票

35、数相等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重新投票。代表资格的终止/停止试比较代表资格的终止与停止。 (论述题)1.代表资格终止是指由于出现某一法律事件或事实,导致代表资格自行丧失。条件: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丧失行为能力的。2.代表资格停止是指由于出现法定事由而暂时停止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具体情形: (1)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2)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前款所列上述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

36、,恢复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直接选举程序试论述我国的直接选举程序。 (论述题)1、选举主持机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县级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县级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乡镇级由县级乡镇级由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人大常委会领导】2、划分选区:选区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同时选区一般按每一选区选 1-3 名代表划分。 【每个选区最多每个选区最多 3 3 个

37、代表个代表】3、选民登记:凡年满凡年满 1818 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4、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直接选举中,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单独或7联合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 10 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5、组织投票:主要有三种形式: (1)各选区设投票站(2)召开选举大会投票; (3)在流动票箱投票。不论哪种方式,选举投票必须在选举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 3 人。6、确定当选确定当选: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对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间接

38、试比较对直接选举的代表和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 (论述题)1.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 5050 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 3030 人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主席团或 1/101/10 以上代表提名以上代表提名,分别经代表大会过半数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半数才能通过。选民登记简述我国的选民登记。 (简答题)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

39、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第七章第七章 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 一节 国家 结构 形式 概述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试论述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 (论述题)1.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联邦制两大类。2.单一制单一制基本特征:国家只有一部宪法

40、,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每个公民只有一个国籍,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家交往的唯一主体。3.3.联邦制联邦制指国家有两个以上成员单位两个以上成员单位组成的国家结构形式。基本特征: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有自己的宪法,各成员国有自己的国家机关体系,公民既有联邦国籍,又有成员国国籍;联邦是对外交往的国际法主体。美国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第 三节 我国 的行 政区划我国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试说明我国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 (论述题)主要包括设立设立、撤销撤销、更名更名: (1)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报请全国人大审议决定报请全国人大审议决

41、定;其行政区域界线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政府驻地迁移驻地迁移,报请国务院审国务院审批批; (2)自治州、地级市和地区的撤销、更名及政府驻地转移,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审批; (3)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变更,政府驻地转移,报请国务院国务院审批审批;部分行政区域界线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 (4)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重要资源地区的隶属关系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审批; (5)乡、民族乡、镇、区公所的设立、更名、政府驻地转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 (

42、6)街道办的设立、撤销、更名及驻地迁移,设区的市报市政府审批设区的市报市政府审批,不设区的市报请省、自治不设区的市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区、直辖市政府审批。第 四节 民族 区域 自治 制度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事务论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论述题)(1)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事务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事务。(2)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是自治权在政治生活中的集中体现。(3)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4)自主保持或自主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5)自主管理地方财政自主

43、管理地方财政。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6)自主安排自主安排、管理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发展经济建设事业。 (7)自主发展教育自主发展教育、科技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文化等社会事业。(8)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8试比较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与特别行政区自治权。 (论述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有:(1)自主管理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事务 (2)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单行条例的权力 (3)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语言文字 (4)自主

44、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风俗习惯 (5)自主管理地方财地方财政政 (6) 自主安排、 管理、 发展经济建设事业经济建设事业 (7) 自主发展教育教育、 科技科技、 文化文化等社会事业社会事业 (8)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公安部队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主要体现在: (1)较为独立的立法权立法权 (2)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终审权 (3)较为独立的行政管理权管理权 (4)较为独立的对外事务权事务权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试述自治机关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论述题)自治条例指自治地方的人大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有关管理自治地方事务的

45、综合性法规综合性法规。单行条例: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常委会在自治区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法规。审批审批流程流程:自治区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 五节 特别 行政 区制度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殊性。 (论述题)1.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它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2.特殊性: (1)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5050 年不变; (2)原来

46、的法律基本不变法律基本不变; (3)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高度的自治权-较为独立的立法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司法权和终审权;行政管理权行政管理权;政府机构由当地人当地人组成组成;对外事务权对外事务权。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试说明特别行政区有关行政长官/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制度。 (论述题)1.香港:必须由年满 4040 周岁周岁、在特别行政区连续居住连续居住 2020 年年、在国外无居留权无居留权的特区永久居民担任。澳门:在任期间在外国不得有居留权。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选举或协商产生,中央政府任命。特区行政长官任期任期 5 5 年,可连任一次年,可连任一次。2.政府主要官员由在

47、特别行政区连续居住满 15 年的特区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特区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行政机关要对立法会负责对立法会负责,立法会掌握钱袋子3.香港没有单独的检察机关没有单独的检察机关,检察职能归律政司;澳门特区司法机关包括澳门法院和澳门检察院。香港特别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香港没有单独的检察机关,其检察职能归律政司;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包括澳门法院和澳门检察院。澳门法院和澳门检察院。4、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包括终审法院终审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庭;澳门法院包括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

48、终审法院,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还设立了专门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专门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行政法院。的行政法院。特区的法律制度简述特区的法律制度。 (简答题)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根据我国宪法制定的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高于高于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2、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3、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4、在特区实在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施的全国性法律。第八章第八章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 一节 人权 与国 家权利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试述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论述题)(1)国家权力的目的是保障人权,人权是国家权

49、力的界限所在,国家不可以侵害或损害个人国家不可以侵害或损害个人权利和自由。权利和自由。(2)国家权力是保障人权的手段保障人权的手段,国家权力是表国家权力是表,人权是国家权力存在的意义和目的,因而人权是里。(3)人权是一种个人对国家权力可能侵犯的防御性权利,国家权力只有在不侵犯人权的前提只有在不侵犯人权的前提下下其存在才有意义。第 二节 人人权与基本权试比较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区别。 (论述题)(1) 人权从理论上说来源于自然法所主张的自然权利自然权利, 而自然权利是任何人都可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可享有的权利。9权 与权利 、基 本权利利(2) 基本权利是指表明公民在国家基本政治表明公民在国家基本政治

50、、 经济经济、 文化和社会关系中文化和社会关系中所处法律地位的权利。(3)人权的范围大于基本权利,人权的范围大于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人权的宪法化。人权的宪法化。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联系。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联系。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试辨析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关系。 (辨析题)(1)基本权利:表明公民在国家基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关系中所处法律地位的权利。(2)基本义务: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应尽义务,是国家对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3)价值上:基本义务不与基本权利居于同等地位,宪法以基本权利保障为核心价值。数量上:通常基本权利多于基本义务。(4)基本权利和基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各类题库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1,本文(自考05679宪法学高频主观题汇总.pdf)为本站会员(雁南飞1234)主动上传,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2,用户下载本文档,所消耗的文币(积分)将全额增加到上传者的账号。
3,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发送邮件至3464097650@qq.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Www.163Wenku.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