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5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1.当前,我国婚姻法学界已就婚姻家庭的属性问题达成普遍一致的认识,即婚姻家庭关系兼具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2.婚姻家庭是满足人类自然需求所必需的社会组织形式,这体现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1.决定婚姻家庭的是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2.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之间的关系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前提;社会属性是决定婚姻家庭关系性质的因素,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实现人口再
2、生产的职能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1.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文化教育功能。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1.群婚制: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婚姻家庭形态,它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也被称为集团婚。群婚制又可分为两个阶段,即血缘群婚制(低级阶段)与亚血缘群婚制。2.对偶婚制:是指一男一女在一段期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姻状态。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婚姻家庭类型。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的概念1.概念: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
3、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婚姻家庭法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之分:(1)形式意义的婚姻家庭法是指将有关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予以体系化,并以制定法的形式纳入法律文件的婚姻家庭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2)实质意义的婚姻家庭法则是一国法律体系中所有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其他法律文件甚至有约束力的判例中所蕴含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为婚姻家庭关系。从调整对象的范围看,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法的特征婚姻家庭法的特征1.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范围具有
4、明晰的边界,同时又极其广泛和普遍。2.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和伦理性,但同时财产关系也占有相当的比重。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既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也有非强制性规范,还有一些倡导性规范。自考押题 vx 344647 公众号/小程序 顺通考试资料2/15婚姻自由原婚姻自由原则则1.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2.正确理解婚姻自由的内涵:从传统理论来讲,这一原则主要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所谓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意味着当事人关于结婚的相关意愿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都应得到
5、尊重。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为当事人提供提出婚姻关系的机制。3.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1)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2)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4.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1)包办婚姻主要是将包办人的意志强加给婚姻当事人从而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2)买卖婚姻则表现为以获取大量
6、财物为主要目的、将婚姻当事人等同于商品致其不能在婚姻问题上自主;(3)借婚姻索取财物中当事人对结婚基本是自愿的,主要是因袭陈规陋习妨害了婚姻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正当行使。男女平等原男女平等原则则1.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现行婚姻法第 2 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 3 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两条从正反两个方面共同构建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2.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1)男女双
7、方同等适用法律规定的结婚或离婚条件及程序,同等享有法律规定的配偶权利,同等承担法律规定的配偶义务;(2)父和母、子和女同等适用那些规范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3)兄弟与姐妹、(外)祖父与(外)祖母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同等条件下同等适用相关法律规范。保护妇女、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合法权益原则原则1.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前述主体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基于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和共同生活关系所享有的权利与利益的总称,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多项内容。2.关于妇女合法权益的全面、系统规范,主要体现在我国 1992 年颁行、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而保护妇女在婚
8、姻家庭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则是婚姻法的历史使命。3.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概指保护 18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和权益。4.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目前我国老人权益维护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障和家庭赡养来完成的。(5)此外,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劝阻劝阻1.救助措施:(1)劝阻劝阻根据 婚姻法 第 43 条和第 44 条的规定, 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以及遗弃家庭成员情形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该法第 43 条第 2款尤其强调,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是指有
9、关机构通过劝说、阻止等方式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以及遗弃家庭成员的当事人3/15停止违法行为。(2)调解调解目前,我国调解机制可分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专业调解。所说的调解主要指人民调解。(3)制止制止制止是公安机关特有的法定职权,也是公安机关的法定救助义务,是指公安机关基于受害人的请求,采取有效措施强迫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停止违法行为。第二章第二章 亲属制度亲属制度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当代法学中当代法学中亲属的概念亲属的概念1.亲属,系指人民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婚姻是亲属之源,血亲是亲属之流。血亲也可依法拟制,通过收养而形成。配偶配偶1.以亲属关系
10、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将其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2.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是其他亲属关系的源泉和桥梁。中国古代的礼与律均认为配偶是亲属。我国现行法律中从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看,配偶不仅是亲属,而且是在亲属中居于核心地位的近亲属。血亲血亲1.血亲: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2.分类:(1)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2)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
11、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3.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继母与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均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以此为中介,还会形成拟制血亲的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姻亲姻亲1.姻亲: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2.我国婚姻家庭法中姻亲的种类:(1)血亲的配偶。如伯、叔、舅之妻(伯母、婶母、舅母),姑、姨之夫(姑父、姨父),兄弟之妻等。(2)配偶的血亲。如妻之父母(岳父、岳母),夫之父母(公、婆),妻之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以两次婚姻为中介。如连襟(指夫与妻之姐妹之夫)和妯娌(指妻与夫之兄弟之妻)。直系亲和旁直系亲和旁系亲系亲1.(1)直
12、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2)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2.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姻亲的直系、旁系之分,准用其配偶与配偶的血亲的亲系。行辈行辈1.行辈亦称辈行或辈分,它不同于亲系,是按照亲属的世代来划分的。以行辈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旧称尊亲属)、同辈亲属和晚辈亲属(旧称卑亲属)。配偶关系的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发生和终止1.配偶关系的发生:配偶关系以婚姻的成立为发生原因,结婚行为是夫妻关系依法成立的法律事实。2.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以婚姻的终止为终止原因。婚姻借以终止的法律事实有:配偶死亡和双方依法离婚。血亲关系的血亲关系的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3、:4/15发生和终止发生和终止(1)自然血亲关系以出生为发生原因,亲子关系和其他自然血亲关系均基于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出生的时间便是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血缘联系,是以一次或多次出生的事实为其客观标志的。(2)自然血亲关系以死亡为终止原因。这里所说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2.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1)拟制血亲关系以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成立为发生原因。以收养为例,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准予收养登记,取得收养证的时间,便是养父母与养子女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收养的拟制效力还及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从而形成了以收养为中介的其他拟制血亲关系。(2)拟制血亲关系以死亡或所拟
14、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解除为终止原因。第三章第三章 结婚制度结婚制度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古代社会的古代社会的结婚制度结婚制度1.结婚制度始于个体婚制,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私有财产的出现,随着社会的演变而发展变化,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其结婚形式有掠夺婚、有偿婚、赠与婚、聘娶婚、宗教婚等。2.掠夺婚:亦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形式掠夺女子为妻,这种结婚方式大致出现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期。反映了人类婚姻从对偶婚的“从妇居”向着个体婚的“从夫居”的转化。3.有偿婚:指男方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而成立的婚姻。依据男方支付的代价的种类的不同,又可分为:买卖婚、交换婚和劳役婚。4.赠与婚:
15、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不同于买卖婚,但女子仍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5.聘娶婚:指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数量的聘财为要件而成立的婚姻。聘娶婚是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主要的婚姻形式。必须达到法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定婚龄1.婚必须具备的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1)婚姻法第 5 条规定的核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的决定权属于当事人本人;2)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包括的含义: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的结婚年龄,即结婚当事人在此年龄以上始得结婚,在
16、此以下不许结婚。我国婚姻法第 6 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单身无配偶。禁止结婚的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血亲关系1.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婚姻的障碍,是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一定范围内的血亲和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禁止结婚。2.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1)直系血亲,指所有的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结婚。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包括:兄弟姐妹之间,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之间。叔伯与侄女之间,姑姑与侄子之间,舅舅与外甥女
17、之间,姨与外甥之间。他们是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不同辈分的旁系血亲。补充:(旁系姻亲关系,可以结婚)(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第 8 条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5/15疾病的检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结婚程序的结婚程序的概念及其类概念及其类型型1.结婚程序:又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指法律规定结婚必须采取的方式。从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看,结婚的程序主要有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2.登记制是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唯一要件。我国婚姻法采用的结婚法定程序是登记制。结婚仪式不是结婚成立的要件。结婚登记的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机关和程序1.根据婚姻
18、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2.程序:(1)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户口本;2)身份证;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由双方当事人自主自愿选择。(2)审查。(3)登记。3.发现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19、疾病的。4.根据 2003 年通过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 年 10 月 1 日后公民申请结婚登记要签署声明书。5.我国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是以结婚登记作为标志。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有关无效婚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立法婚姻的立法例例1.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都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前者依法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后者经撤销请求人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以保障婚姻合法成立、防治违法婚姻为其立法宗旨的,这些规定是婚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近现代各国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立法例,往往具有基于历史
20、传统而形成的自身特点。婚姻无效的婚姻无效的原因原因1.我国婚姻法第 10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下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对无效婚姻的认定,应以法定的无效原因的存在为依据,如果当事人在结合当时具有婚姻无效的原因,在无效原因消失后,不得再宣告该婚姻无效。宣告婚姻无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效的请求权人人1.有权依法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为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利害关系人为请求权人,其范围应当适度,失之过窄不利于防治违法婚姻,失之过宽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2.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21、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宣告婚姻无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效的程序1.宣告婚姻无效应经司法机关依诉讼程序办理,这是采用宣告无效制的国家的立法通例。2.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程序上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宣告婚姻无效,应由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本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的,婚姻当事人双方均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
22、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 1 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 10 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法律有关婚姻无效的规定是强行性规范,婚姻有无效力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并不取决于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3)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中所涉及的子女和财产问题,不同于婚姻效力问题,既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也可以判决的方式结案,并且不6/15适用有关一审终审的解释。(4)应当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和离婚案件加以区别。婚姻撤销的婚姻撤销的原因原因1.我国婚姻法第 11 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
23、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1 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 1 年内提出。”对当事人的对当事人的后果后果1.婚姻无效和被撤销对当事人的后果:(1)在我国,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均为自始无效,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这是法律对违法结合的根本否定。(2)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在财产处理问题上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使其免受侵害。婚约的历史婚约的历史类型类型1.(1)早期型婚约,即古代社会的婚约。(2)晚婚型婚约,即近、现代的婚约。(3)婚约无约束力,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可随时
24、解除。但对解除引起的财产纠纷,法律予以规定处理。我国对婚约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的态度和处理原则理原则1.(1)订婚不是婚约成立的必经条件,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2)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3)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区别情况,妥善解决。对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性质的订婚所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原则上应返还受害人。对以结婚为目的赠送价值较高的财物,例如彩礼,应酌情返还。第四章第四章 夫妻关系夫妻关系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夫妻关系的夫妻关系的内容内容1.夫妻关系的内容指夫妻双方在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在家庭中起着
25、承上启下、养老育幼的特殊作用。法律有关配法律有关配偶继承权的偶继承权的规定规定1.我国 1950 年和 1980 年的两部婚姻法都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遗产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表现之一,它派生于配偶身份关系,是夫妻之间权利义务不可缺少的内容。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的规定,把握夫妻遗产继承权时应当注意:(1)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2)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其继承权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3)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确定
26、遗产范围,防止侵害生存方式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4)我国实行限定继承制度,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死亡配偶个人债务,生存配偶不必清偿,自愿代为偿还的除外。 (5)依照我国继承法第 10 条的规定,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有子女、父母的,生存配偶一般应按份额均等原则与他们共同继承;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没有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的,由生存配偶单独继承。 (6) 继承法第 19 条规定: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
27、产份额”。其中当然包括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配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7 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7)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尤其是妻子一方)不论再婚与否,均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夫妻人身关夫妻人身关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婚姻住所决定权、计划生育义务7/15系的内容系的内容四个方面的内容。2.夫妻同居义务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3.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
28、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1.依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夫妻财产制可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1)法定财产制: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目前,各国主要有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等形式。(2)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它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夫妻共同财夫妻共同财产制产制1.依夫妻财
29、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等。(1)共同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财产制度。1)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2)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3)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4)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
30、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夫妻个人特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有财产制1.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有财产制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形式。夫妻一方财产也叫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婚姻法第 18 条的“夫妻一方的财产”是指法定的夫妻特有财产。确立夫妻特有财产制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夫妻约定财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内产制的对内效力效力1.(1)依法达成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方不得擅自修改。(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3)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
31、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时,如果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夫妻约定财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外产制的对外效力效力1.婚姻法第 19 条第 3 款特别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所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第五章第五章 离婚制度离婚制度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婚姻终止的婚姻终止的原因原因1.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2.原因:(1)婚姻当事人一方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2)离婚(双方自愿的离婚和一方要
32、求的离婚;行政程序的离婚和诉讼程序的离婚;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离婚立法主离婚立法主义的变化义的变化1.限制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严加限制的立法主张。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始许离婚,故又称“有因离婚”。8/15我国离婚制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度的历史发展展1.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在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度下,实行限制与剥夺妇女离婚权的专权离婚主义。中国古代离婚有四种形式:出妻、和离、义绝,以及基于特定事由的呈诉离婚。2.“七出”:又称“七弃”,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
33、起源于我国奴隶社会末期,起初是礼制的内容,以后由封建统治阶级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具体内容是:第一,“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第二,“无子,为其绝世也。”第三,“淫,为其乱族也。”第四,“妒,为其乱家也。 ”第五,“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第六,“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第七,“窃盗,为其反义也”。3.三不去古代礼法还有例外情况,以“三不去”对“七出”进行限制,即:“尝更三年丧不去”:“有所受而无所归不去”;“贱娶贵不去”。但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元、明、清律仅规定,妻犯奸者,不受“三不去”的限制。4.和离:即协议弃妻,现代称两愿离婚,类似当今的协议离婚,是我国古代一种通过协议允许夫妻
34、离异的离婚方式。5.义绝是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它是指如果夫妻之间或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亲属间或双方的亲属间出现了一定的事件,经官司处断后,便认为夫妇之义当绝,强迫离异,若不离异,要受到法律制裁。离婚登记的离婚登记的程序程序1.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2.离婚登记的程序:(1)申请:婚姻登记条例第 10 条第 1 款明确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 11 条第 1 款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35、(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该根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的过程也就是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和说服的过程。(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离婚申请准予离婚。在特定期间在特定期间对男方离婚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诉权的限制1.在特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 34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 1 年内或中止妊娠后 6 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36、,不在此限。”上述规定,应明确以下几点:第一,它们对男女诉权所设定的限制仅是一种暂时性限制,期间届满之后其离婚诉权自然恢复。第二,上述规定旨在保护女方及胎、婴儿的身心健康。第三,人民法院享有例外受理的决定权。重婚或有配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同居的1.重婚是指有配偶与他人再结婚的行为或者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1994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对重婚罪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那些虽未履行法定结婚手续,但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仍应视为重婚,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公开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7、,包括公然“纳妾”的行为。9/15父母离婚后父母离婚后与子女的关与子女的关系系1.我国婚姻法第 36 条第 1 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离婚后子女离婚后子女随父母哪一随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方共同生活1.我国婚姻法第 36 条第 2、3 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造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8、”(1)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出发点。(2)2 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3)2 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应以维护子女利益为前提,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因素。抚育费用的抚育费用的负担负担1.婚姻法第 37 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
39、要求。对子女的探对子女的探望权望权1.婚姻法第 38 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时共有离婚时共有财产的分割财产的分割1.分割的范围:夫妻离婚时,应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2.协议与判决: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3.判决的原则和分割的具体规则:(1)男女平等。基于所应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婚姻存续
40、期间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分割时双方也处于平等地位。(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 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意愿。一方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自不应加以禁止。(4)照顾无过错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一方适当多分,对有过错一方适当少分。这里的“过错”并不仅限于我国婚姻法第 46 条中指明的若干重大过错,还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侵害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一方面,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不应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和财产流通的正常进行;另
41、一方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视各自的实际需要,从而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6)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夫妻因从事生产、经营等与他人有财产共有关系的,离婚时应先分出属于夫妻的份额,然后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的经离婚时的经济补偿济补偿1.婚姻法第 40 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时的债离婚时的债务清偿务清偿1.共同债务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我国现
42、行婚姻法第41 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10/15离婚损害赔离婚损害赔偿偿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对过错方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制度。2.现行法律依据: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1)一方有特定的违法行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2)离婚是
43、由上述违法行为所导致的。(3)离婚出于有上述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无过错的另一方为赔偿请求权人。(4)无过错方因离婚而蒙受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在确定损害结果和赔偿的范围内,应注意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殊性质。4.离婚损害赔偿提出的程序性规定:(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 1 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 1 年内另行起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
44、单独依据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六章第六章 亲子关系亲子关系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父母子女关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系的概念和种类种类1.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为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2.分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2)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是指养父母、养子女。亲权亲权1.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为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2.亲权的法律特征:(1)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2
45、)亲权是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以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照护和财产照护为内容,因而亲权的行使以监护子女必要的范围且符合子女的利益为限。 (3)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 (4)亲权作为民事权利,是一种利他的民事权利。 (5)亲权具有绝对权、支配权和专属权性质。亲权的内容亲权的内容1.(1)人身上的权利义务(人身照护):1)保护和教育权;2)姓氏决定权;3)住所指定权;4)交还子女请求权;5)身份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2)财产上的权利义务(财产照护):1)财产管理权;2)财产使用收益权;3)财产处分权;4)财产法上的代理权和同意权。亲权的停止亲权的停止和消灭和消灭1.判决停止亲权的原因:(1)
46、父母不能行使亲权或严重滥用亲权或有重大义务的懈怠;(2)父母滥用对于女的人身照护权,或有不名誉、不道德的行为,危害了子女的利益; (3)父母有酗酒、虐待、危害子女健康等行为; (4)父母危害子女的财产,可宣告其丧失财产管理权。如果父母双方均有上述情况,应为未成年子女另设监护人。一旦情况改变,亲权便可恢复。3.亲权的消灭的原因:(1)父母或子女死亡,因法律关系的主体消灭而消灭。(2)子女成年,因法定要件的消失而消灭。11/15有些国家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结婚可视为成年子女。但关于其身份上的行为,仍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例如,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协议离婚、被收养等。(3)收养关系终止。此时,养父母
47、的亲权消灭,生父母的亲权恢复。父母对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有抚养的义务务1.我国现行婚姻法第 21 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该法第 23 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2)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义务;(3)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扶的赡养和扶助助1.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成年子女有赡养
48、、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婚姻法第 21 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家庭在赡养老人时应承担的义务作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该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顾老人。2.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父母子女间父母子女间的遗产继承的遗产继承权权1.婚姻法第 24 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 10 条规定:父母、子女与被继承人的生存配偶,同为第一
49、顺序的法定继承人。2.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和法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律地位1.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无婚姻关系的妇女所生的子女,已婚妇女所生但被法院判决否认婚生推定的子女,已婚妇女所生的不受婚生推定的子女,均属于非婚生子女。2.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我国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同的,法律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样适用于非婚生
50、父母子女之间。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负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的认领和准正正1.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认领分两种形式:(1)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需他人或法律的强制。(2)强制认领:是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主动地自愿认领时,由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判决强制认领的方式。继父母、继继父母、继子女的概念子女的概念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