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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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解读主要内容12规范定位、适用范围规范主要内容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编制背景 十八大以来,国家层面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2017年将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制定方案的通知。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技术体系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技术体系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

2、技术体系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技术体系(一)已经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行业(26项)2017年已发布:1、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函2016189号)2、水泥(HJ847)、钢铁(HJ846)、石化(HJ853)、炼焦化学(HJ864)、电镀(HJ855)、平板玻璃(HJ856)、原料药(HJ858.1)、制革(HJ859.1)、制糖(HJ860.1)、纺织印染(HJ861)、农药制造(HJ862)、有色(铅锌、铝、铜、汞、镁、镍、钛、锡、钴、锑)(HJ863.1-10)、氮肥(HJ864.1)2018年已发布: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

3、J942-2018)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944-2018 )(二)正在编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行业(15项)锅炉、陶瓷砖瓦、家具、淀粉、屠宰及肉类加工、食品制造、酒和饮料、制鞋、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电池、汽车、制药(除原料药外的其他)、化肥(磷肥、钾肥等)、印刷、畜禽养殖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技术体系(三)正在启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行业(12项)火电(修订)、造纸(修订)、人造板、水处理工序、无机化学、聚氯乙烯、电子、废弃资源加工、工业炉窑、羽毛(绒)加工、涂料油墨、金属铸造(四)尚待启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4、技术规范的行业(18项)现代煤化工、专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稀土行业、医疗机构、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制造、环境治理、农副食品加工(其他)、制革及毛皮加工(其他)、化学纤维制造、钢铁(铁合金冶炼)、有色金属(其他)、电镀工业(其他)、环境卫生管理、油库、加油站、码头。核发机关: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排污单位:排污单位:指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适用范围u有行业技术规范的:执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行业技术规范发布前,如地方确有发证需求

5、,可参照本标准执行。u无行业技术规范的:执行本标准。u涉及通用工序的:执行通用工序技术规范。行业或通用工序技术规范的编制可参考本标准。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梳理:p列入名录,仅进行简化管理的行业: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工业,汽车、摩托车修理业等;p已发布行业技术规范中未包括,但仅进行简化管理行业:水泥工业中的石灰制造,玻璃工业中除平板玻璃以外的其他行业等;p名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其他行业;p尚未编制技术规范行业。主要内容12规范定位、适用范围规范主要内容二 规范总体框架技术规范总体框架:0 前言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

6、义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8 环节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10 合规判定方法3 术语和定义 指在排污单位中与产排污有关的,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设备或设施。生产设施 production facilities 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净化、去除的设备或设施。污染治理设施Pollution control facilitie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 emission li

7、mit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特殊时段Special periods 指开停炉(机)、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或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状况。非正常情况Abnormal situation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4.14.2一般原则排污单位基本信息4.34.4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4.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4.1 一般原则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地

8、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4.1 一般原则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栏,提出

9、改正方案。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排污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需选择所属行业类别。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设施参数主体工程主要生产线与排放废气和废水密切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包括工业炉窑(熔炼炉、焚烧炉、熔化炉、加热炉、热处理炉、石灰窑等)、化工类排污单位的反应设备(化学反应釜/器/塔、蒸馏/蒸发/萃取设备等)、包装印刷设备、工业涂装工序生产设施等设计生产能力、功率、尺寸、面积、额定蒸发量、额定功率、压力、流量、设计处理能力、

10、设计排气量、储量、容积、周转量等公用工程发电、供热系统等公用系统与排放废气和废水密切相关的生产设施,包括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等辅助工程污水处理系统等其他为生产线配套服务的系统与排放废气和废水密切相关的生产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站等储运工程储运系统与排放废气和废水密切相关的生产设施,包括物料的存储、运输设施如储罐、仓库、固体废物储存间、转运站等排污单位填写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4.3.2.生产设施编号填写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名称。涉及化学品的,填报化学品名称及CAS编号。3.3.3 产品名称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并标明计量单位

11、。生产能力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4.3.4 生产能力设计生产时间一般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4.3.4. 设计年生产时间4.3.5. 其他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3 主要产品及产能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料及燃料年使用量,并标明计量单位。4.4.2.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4.4.4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为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 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第一类污染物”以及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12、及其在原辅料中的成分占比,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4.4.3.原辅料有毒有害物质及成分占比4.4.5其他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可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填报。4.5.2.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

13、范化要求。4.5.2.排放口设置要求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不外排”指全部在工序内部循环使用,“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指工序废水经处理后排至综合污水处理站,对于综合污水处理站,“不外排”指全厂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向外环境排放。4.5.3.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要求设置。4.5.3排放口设置要求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根据HJ 608进行编号。4.5.3.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4.4.3排放口类型原则上涉及排放

14、第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以及纳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的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为一般排放口。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5.1.许可对象废气:以生产设施、生产单元、厂界或有组织排放口为单位进行许可;废水:以排放口为单位进行许可。许可内容产排污节点对应的排放口:排放去向、规律等。许可限值:l许可排放浓度:主要、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无组织废气按照生产设施、生产单元或厂界确定许可排放浓度l许可排放量: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废气不许可排放量;其他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

15、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5.2 许可排放限值5.2.1 许可原则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规定的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落实环境质量改善要求。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原则上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

16、排放限值确定方法u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严确定许可排放浓度。u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应按照规定的行政区域范围、时间,执行相关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5.2.2.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浓度废气废水u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严确定许可排放浓度。u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应按照规定的行政区域范围、时间,执行相关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5.2.3.许可排放量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因子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

17、发性有机物(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重金属(有色冶炼等重点行业)等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分类年许可排放量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5.2.3.许可排放量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因子废水总排放口外排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超标且列入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其他污染因子位于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还应许可总磷、总氮排放量其他排污单位的废水年许可排放量为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之和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6 可行技术

18、和运行管理要求可行可行技术技术运行管运行管理要求理要求可行技术可按照行业可行技术指南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要求确定。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为可行技术,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为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对排污单位提出了管理要求,包括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及废水。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针对可能污染土

19、壤和地下水的渗漏、泄漏风险点应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包括: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渗漏、泄漏检测。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执行。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u监测内容(监测点位、指标、频次、技术、采样方法、分析方法)1.废气(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监测2.废水排放监测环境管理台帐按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执行。8 环境管理台帐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u环境管理台帐记录内容、频次、形式及保存时间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4.监测记录信息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

20、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执行。8 环境管理台帐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u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报告分类2.编制流程3.报告内容4.报告周期实际排放量为正常情况和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排污单位应核算废气和废水主要排放口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排污单位废气、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和产排污系数法等。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9.1、一般原则、一般原则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9.1、一般原则、一般原则实测法为根据监测数据测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方法,分为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对于排污许可证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应采用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21、对于排污许可证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物料衡算法根据质量守恒定律,利用物料数量或元素数量在输入端与输出端之间的平衡关系,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产排污系数法根据单位产品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相关产排污系数参考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或 “环境保护部2017年81号公告”中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的相关内容。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9.2.废气 正常情况二氧化硫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已下情形自动监测实测法手工监测实测法1. 要 求 采 用 自动监测但未采用;2

22、.自 动 监 测 设备不符合规定;3.SO2 、NOx、颗粒物缺失时段超过25%。物料衡算法,且按直排核算颗粒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产排污系数法,且按直排核算废气自动监测自动监测实测法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物的小时平均排放浓度、小时烟气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对因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以及其他情况导致数据缺失的,按照HJ 75进行补遗。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数据缺失时段超过25%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核算实际排放量的依据。对于出现在线数据缺失或数据异常等情况的排污单位,若排污单位能提供材料充分证明不是其责任的,可按照排污单位提供的手

23、工监测数据等核算实际排放量,或者按照上一个半年申报期间的稳定运行期间自动监测数据的小时浓度均值和半年平均烟气量,核算数据缺失时段的实际排放量。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废气手工监测实测法手工监测实测法应采用每次手工监测时段内污染物的小时平均排放浓度、小时烟气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应将手工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与核算时段内的平均生产负荷进行对比,并给出对比结果。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根据原辅燃料消耗量、含硫率,按直排进行核算。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产排污系数法核算颗粒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根据单位产品污染物的产生量,按直排进行核算。9 实

24、际排放量核算方法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废水 正常情况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已下情形自动监测实测法手工监测实测法1. 要 求 采 用 自动监测但未采用2.自 动 监 测 设备不符合规定;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产排污系数法,且按直排核算废水自动监测实测法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物的日平均排放浓度、日废水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废水手工监测实测法应采用每次手工监测时段内污染物的日平均排放浓度、日废水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排污单位应将手工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与核算时段内的平均生产负荷进行对比,并给出对比结果。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化学需

25、氧量、氨氮等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按直排进行核算。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4.非正常情况废气污染物非正常情况下污染物排放量优先采用实测法核定,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和产排污系数法。废水污染物废水处理设施非正常情况下的排水,如无法满足排放标准要求时,不应直接排入外环境,待废水处理设施恢复正常运行后方可排放。如造成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偷排偷放污染物的,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按直排核算非正常排放期间实际排放量。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环境管理要求排污单位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限值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限

26、值要求许可事项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10 合规判定方法n 一般原则一般原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污单位可依据执法监测数据,以及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10 合规判定方法n 一般原则一般原则合规判定的方式正常情况: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均是指“任一小时浓度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手工监测:手工监测:有效小时浓度均值超标的,即视为超标。同一时段

27、既有执法监测数据又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优先使用执优先使用执法监测数据法监测数据自动监测:自动监测: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即视为超标。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即认为不合规。10 合规判定方法排放浓度合规判定废气执法监测数据执法监测数据超标的,即视超标的,即视为超标为超标4.排放浓度合规判定废气非正常情况若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排污单位可自行提供废气混合前各台设施污染物有效监测数据的,按照提供数据进行合规判定。其他非正常情况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应立即停产整改。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及污染控制措施要求的,即认

28、为合规,其他情形则认为不合规。10 合规判定方法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是指任一有效日均值(除pH值外)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10 合规判定方法排放浓度合规判定废水同一时段既有执法监测数据又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优先优先使用使用执法执法监测监测数据数据执法监执法监测测数据数据超标超标的的,即视为即视为超标超标自动监测:自动监测: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即视为超标。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即认为不合规。手工监测:手工监测:当日各次监测数据平均值或当日混合样监测数据除pH值外)超标的,即视为超标。排放量合规判定 排污单位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满足年许可排放量要求; 对于特殊时段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污单位,实际排放量之和不得超过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管理要求合规判定 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频次、形式)等记录台账; 排污单位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执行报告要求定期上报,上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 排污单位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是否满足特殊时段污染防治要求。10 合规判定方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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