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公司香港上市资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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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内地公司香港上市及两地的监管内地公司香港上市及两地的监管合作合作目录目录l1. 香港交易所及其证券交易市场简介香港交易所及其证券交易市场简介l2. 内地公司香港上市现状内地公司香港上市现状l3. 两地监管合作存在缺陷及完善建议两地监管合作存在缺陷及完善建议1. 1 香港交易所香港交易所l香港交易所(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l1999年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改革,香港联交所和香港期交所实行股份化,并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合并,由新设立的香港交易所全资控股。1.2 香港联交所香港联交所l香港联交所(香港联合

2、交易所有限公司)l它是香港证券交易的主要市场,有两个证券交易平台主板主板创业板创业板1.2.1 主板简介主板简介l主板是香港联交所主要的股票交易平台,主板上市对于企业的要求较高,它一般为规模较大,成立时间较长,具备一定盈利记录的公司提供集资市场。1.2.2 创业板简介创业板简介l创业板是1999年新设立的一个股票市场,旨在为不同行业及规模的增长性公司提供集资机会。l特点:l(1)创业板为具增长潜力企业提供集资渠道。l(2)创业板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可投资于高增长、高风险业务的选择。l(3)促进香港以及区内高科技行业的发展。2. 内地企业香港上市现状内地企业香港上市现状l2.1 图表1. 2.2

3、内地企业香港上市的方式内地企业香港上市的方式l(1)红筹股公司l在香港上市的中资企业。l在香港注册设立的、由香港中资企业绝对或相对控股的香港上市公司(香港证监会和港交所认为至少拥有35%中资股权的上市公司才能称为红筹股公司。)根据恒生指数的划定标准买壳上市直接上市2.2 内地企业香港上市的方式内地企业香港上市的方式l(2)H股公司l指在中国内地注册,在香港上市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因此,H股公司在香港又被称为“国企股”lH股在香港的上市是为了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开辟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是在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的直接参与下促成的。直接上市2.2 内地企业香港上市的方式内地企业香港上市的方式l(3)

4、民营企业l在香港上市l在内地或在香港所承认的地区(如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开曼等地)注册l其资产既有以外商名义持有的,也有以内地公司或个人名义持有的2.3 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的成就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的成就l(1)筹集了资金;l(2)推动了企业改善经营机制;l(3)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为增强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创造了条件;l(4)改变了香港股市结构,提高了香港证券市场的地位。2.4 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存在问题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存在问题l(1)部分企业经营业绩欠佳。(主要指H股的国有企业)l(2)部分公司存在“重筹资、轻转制”的情况,经营机制转制不彻底,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主要指红筹股和H股中的国

5、有公司)l(3)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信息不透明。l(4)上市公司违规关联交易现象严重。2.4 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存在问题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存在问题l(5)上市公司资金利用率不高,挪用资金现象严重。l(6)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不突出,经营方针多变,影响市场对其投资价值的评估与推介3. 两地监管合作两地监管合作l3.1 内地证券监管机制l3.2 香港证券监管机制l3.3 两地监管合作历程l3.4 两地监管合作存在缺陷l3.5 完善两地监管合作的建议3.1 内地证券监管机制内地证券监管机制l(1)集中统一监管模式:l中国内地目前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属于集中统一监管的模式,即由中国证监会统一负责对全国证券、

6、期货业的监管。3.1 内地证券监管机制内地证券监管机制l(2)相关法律法规l两部法律:公司法、证券法l三项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一般统称为97“红筹指引”)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各项部门规章3.1 内地证券监管机制内地证券监管机制l(2)内地企业境外上市的流程l主板上市:l主要参照2012年12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l该指引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并同时废止了99年的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了原来关于中国

7、企业境外上市的“456”条款的限制3.1 内地证券监管机制内地证券监管机制l主板上市流程图:公司向证监会提交各项申请文件证监会受理,并会商有关部门公司向香港联交所提出上市初步申请证监会核准申请公司向联交所提出正式上市申请3.1 内地证券监管机制内地证券监管机制l创业板上市:l参照证监会于1999年颁布的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3.1 内地证券监管机制内地证券监管机制l创业板上市申请条件:l(1)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l(2)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在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l(3)符合创业板的上市规则;l(4)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l(

8、5)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3.1 内地证券监管机制内地证券监管机制l创业板上市流程图:向联交所提交申请30日前,由保荐人代为向证监会提交申请证监会会商经贸委,审查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证监会函告公司是否同意申请公司向证监会提交相关文件证监会正式批准申请3.2 香港证券监管机制香港证券监管机制l(1)证监会监管职责l证监会是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主要监管者,其根据现行的证券及期货条例对香港的证券及期货市场进行监管。l主要职责:A、监管内幕交易、证券权益披露、公司收购及合并、股份回购等证券条例所涉及的事务等,B、监管及监察香港交易所执行上市公司监管职责的法定职能。3.2 香港证券监管机制

9、香港证券监管机制l(2)香港联交所的监管职责l香港联交所是一线的监管机构l证监会通过与联交所签订上市事宜谅解备忘录授权联交所独立管理一切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日常业务,并通过制定和执行上市公司规则监督及管理上市公司。l上市规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联交所与每一位申请上市的股票发行人签订的,并要求其承诺遵守。3.2 香港证券监管机制香港证券监管机制l(3)上市规则与程序l主板上市规则与创业板上市规则主板与创业板上市规则比较(部分)主板与创业板上市规则比较(部分)项目项目主板主板创业板创业板总则部分市场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 及具有盈利记录的公司筹集资金为有主线业务的增长公司筹集资金,行业

10、类别及公司规模不限 可接受的司法地区没有限定上市公司注册地(主板上市规则8.02条)香港、百慕大、开曼群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创业板上市规则11.05条) 主板与创业板上市规则比较(部分续)主板与创业板上市规则比较(部分续)项项目目主板主板创业板创业板财务要求主板新申請人須具備不少於3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並須符合下列三項財務準則其中一項:1、盈利测试:過去三個財政年度股东应占盈利至少5,000萬港元 (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萬盈利,及前兩年累計盈利至少3,000 萬港元);上市时市值至少达2亿港元。創業板申請人須具備不少于2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包括:1、日常經營業務有現金流入,於上市文件

11、刊發之前兩個財政年度合計至少達2,000萬港元主板与创业板上市规则比较(部分续)主板与创业板上市规则比较(部分续)项项目目主板主板创业板创业板财务要求2、市值/收入测试:上市時市值至少達40億港元;且最近一個經審計財政年度收入至少5億港元。3、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上市時市值至少達20億港元;最近一個經審計財政年度收入至少5億港元;前3個財政年度來自營運業務的現金流入合計至少1億港元 2、上市時市值至少達1億港元主板与创业板上市规则比较(部分续)主板与创业板上市规则比较(部分续)项目项目主板主板创业板创业板上市后的保荐期间上市申请人上市后无须保留保荐人(H股发行人上市后至少一年内保留保荐人

12、) 至少须于上市当个财政年度余下的时间及之后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聘任一名保荐人,该等(留任保荐人)只担任顾问角色。主板与创业板上市规则比较(部分续)主板与创业板上市规则比较(部分续)项目项目主板主板创业板创业板保荐人保荐人资格 没有严格规定在法律形式、专业水平、企业财务经验及拥有资本、拥有符合资格执行人员数量等多方面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保荐人角色没有严格规定在发行人发行股票的多个阶段充当重要角色。主板与创业板上市规则比较(部分续)主板与创业板上市规则比较(部分续)项目项目主板主板创业板创业板信息披露1、 在各有关财政期间结束后5个月内及3个月内分刊发法年报和半年报在各有关财政期间结束后3个月内刊发年

13、报及45日内刊发半年及季度报告2、无有关规定在其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须在年报/半年报中合载列实际业务进展与上市文件中所载的业务目标的比较3、董事酬金以累计总数形式披露,亦按收入所属范围作分析每名董事的酬金须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无需披露董事姓名)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特点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特点l上市要求门槛较低;l要求充分的信息披露;l保荐人资格要求更高,职责更大;l注重上市企业公司治理。l(上市程序)3.3 两地监管合作历程两地监管合作历程l(1)为推动H股上市联合采取的各项变通办法。l投资者保护、l上市规则调整、l会计准则l争端解决机制3.3 两地监管合作历程两地监管合作

14、历程l(2)1993年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l监管合作基本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保持市场公平、有序、有效地运作;确保合作双方遵守彼此的法律l合作范围:对证券市场参与者、市场活动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监管。l并约定相互尊重彼此的相关法律规定,相互协助提供相关信息。3.3 两地监管合作历程两地监管合作历程l(3)1999年创业板设立,两地针对创业板的上市规则,签订了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补充条款(在香港成为“换文”)。l(4)2007年3月30日,两地证监会主席签署并交换监管合作备忘录附函应对两地证券监管及合作的新发展,并约定联手打击跨境证券违法违规和犯罪行为,保护两地投资者合法权益。3.4 两地监管合作存在的

15、缺陷两地监管合作存在的缺陷l(1)两地监管责任分配不清,存在监管漏洞l特别是对民营企业通过到境外“造壳上市”的监管存在疏漏。(裕兴电脑案)l(2)约定适用的争端解决方式不能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l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限定了争端解决的方式为仲裁,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4 两地监管合作存在的缺陷两地监管合作存在的缺陷l(3)采用“谅解备忘录”的监管合作方式,合作层次较低,已经不适应两地证券市场发展的新格局。l监管合作备忘录的签订主体为双方监管机构,层次较低。l监管合作备忘录仅仅是双方合作意向的表示,对双方无法律上的约束力。l内地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开发与发展,吸引境外上市公司及部分港商

16、,改变了两地原来的证券市场格局。3.5 完善两地证券监管的建议(学者完善两地证券监管的建议(学者观点)观点)l(1)分清双方职责、加强协作,填补对民营企业监管中存在的漏洞。l香港方面:香港方面:l加大中介机构的责任,促使其保证上市公司的资产状况的真实性。l限制联交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权限,防止其为了盈利而降低上市门槛。l内地方面:内地方面:l内地证券监管机构加强对涉及内地资产的上市公司的资产审查。对于存在自律性监管传统的香港交易所是否可行?3.5 完善两地证券监管的建议(学者完善两地证券监管的建议(学者观点)观点)l(2)借鉴美国“单边立法”方式的经验,完善内地监管合作的法律制度。l(3)通过协商制定针对内地公司境外上市引发纠纷的单边区际冲突规范,完善两地证券纠纷处理机制。l(4)借鉴欧盟的经验及CEPA实施,进一步推进两地监管合作。美国强制将其国内法赋予海外效力的做法遭到外国的抵制内地与香港能否形成一体化证券市场的监管监管体制附:裕兴电脑案附:裕兴电脑案股东购买成为华侨在英属处女岛成立两家公司宝龙裕龙裕兴电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100%99%加工厂1%(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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