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讲座课件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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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婚姻效力婚姻效力本章主要内容o 一、婚姻效力概述一、婚姻效力概述o 二、夫妻人身效力二、夫妻人身效力o 三、夫妻财产效力三、夫妻财产效力n (一)夫妻财产制(一)夫妻财产制n 1、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n 2、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n (二)夫妻相互扶养义务(二)夫妻相互扶养义务n (三)夫妻相互继承权(三)夫妻相互继承权o 四、解释三关于夫妻财产制的其他几个问题四、解释三关于夫妻财产制的其他几个问题一、婚姻效力概述o 婚姻效力的概念婚姻效力的概念 是指婚姻成立后在法律上导致的夫妻之是指婚姻成立后在法律上导致的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o 包括包括 夫妻人身效

2、力夫妻人身效力 夫妻夫妻财产效力财产效力 二、夫妻人身效力o (一)配偶身份权(一)配偶身份权o (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效力(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效力n 1、夫妻姓名权(、夫妻姓名权(14条与条与22条)条)n 2、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人身自由权 (15条)条)n 3、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9条)条)n 4、夫妻生育权与计划生育义务(、夫妻生育权与计划生育义务(16条)条)n 5、夫妻家事代理权夫妻家事代理权 (17条)条) 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人的权利。时互为代理人的权利。案件讨论1

3、o 某男与某女结婚。婚后女方不想生育,后女方某男与某女结婚。婚后女方不想生育,后女方决定自行到医院人工流产。男方起诉法院,请决定自行到医院人工流产。男方起诉法院,请求实现生育权。求实现生育权。讨论讨论:o 1、男方有否有生育权,如何实现生育权?、男方有否有生育权,如何实现生育权?o 2、女方是否有权自行接受人工流产手术?、女方是否有权自行接受人工流产手术?o 3、如女方要求人工流产,男方可否主张损害、如女方要求人工流产,男方可否主张损害赔偿赔偿?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三)解释(三)o第九条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为由请求

4、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 (五五) )项的规定项的规定处理。处理。相关法律规定o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o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一)解释(一)o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婚姻法

5、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三)关于夫妻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o1夫妻同居义务夫妻同居义务 指夫妻婚后互负共同生活的义务。指夫妻婚后互负共同生活的义务。有正当理由的,不在此限。有正当理由的,不在此限。2夫妻忠实义务 主要指夫妻贞操义务,也就是夫主要指夫妻贞操义务,也就是夫妻婚后互负

6、专一的性生活义务,不得妻婚后互负专一的性生活义务,不得为婚外性行为为婚外性行为。 案件讨论2 张兰(化名)与陈海(化名)系自由恋爱,后于月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结婚。婚后,张兰发现陈海与一女子关系暧昧,并有过性关系。张兰痛不欲生,要与陈海离婚。陈海跪下求饶,并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在双方父母的调解下,陈海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书内容如下: “此后再有不忠实行为,愿意承担10万元的精神赔偿费”协议签订几个月后,张兰发现陈海依然与那女子藕断丝连,虽然回家过夜,但总是借故早出晚归。有一次借口去北京出差,张兰却听朋友说当晚就在外滩看见陈海与一陌生女子一起游玩。失望和愤恨之余,张兰决定离婚,并按协议主张10万元的精

7、神损害赔偿。 讨论讨论: :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2002年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审理了我国首例因婚外情而引发的“夫妻不忠赔偿案”,一审法院支持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判令违反“忠诚协议”的男方对方违约金万元人民币,最终当场一次性付清万元人民币结案。 12004年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和重庆市一中院审理了我国首例夫妻“空床费”索赔官司, 一审判决时,未直接支持女方的“空床费”诉讼请求,而将其作为精神补偿范畴;二审判决明确单独地支持女方的“空床费”诉讼请求,男方支付女方“空床费”4000元。 2007年8月27日,河南省新郑市法院也审理一起违反不忠诚要赔30万 夫妻忠诚协

8、议而离婚的案件,一审判决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失费3万元,但是判决中并没有以赵淑玲提供的“忠诚协议书”作为赔偿的依据。三、夫妻财产效力即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即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具体表现为:具体表现为:(一)(一)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二)(二)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三)(三)夫妻继承权夫妻继承权。(一)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o 1、 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1)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 1. 法定财产制 o 概念:概念: 指夫妻指夫妻双方双方或或一方一方在婚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存续期间间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规定

9、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婚姻法第17 17条条:夫: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妻共同所有其他其他继承或赠与所得继承或赠与所得知识产权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生产经营收益生产经营收益工资、奖金工资、奖金婚姻存续期间婚姻存续期间 o 解释二第解释二第1111、1414条:条:o (一)一方以(一)一方以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投资取得的收益收益;o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o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三)男女双方

10、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金、破产安置补偿费。o (四)军人的(四)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为夫妻共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为夫妻共同财产。同财产。 o 例:例:o 小赵结婚前购买了小赵结婚前购买了500克黄金,小赵与克黄金,小赵与小刘结婚数年后,这些黄金的价格已经涨了小刘结婚数年后,这些黄金的价格已经涨了2倍多。黄金这些年的增值,小刘有份吗倍多。黄金这些年的增值,小刘有份吗?思考:思考:1、婚前所购股票婚后增值所得是否属夫妻共、婚前所购股票婚后增值所得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11、同财产?2、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出租个人所有房屋的、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出租个人所有房屋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释三第解释三第5 5条: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益,除孳息孳息和和自然增值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与义务n 婚姻法第婚姻法第17条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有平等的处理权。n 解释一第解释一第17条条。n 解释三第解释三第11条条。 案例:案例: 小吴和小夏夫妇有两套房子,均登记在小小吴和小夏夫妇有两套房子,均登记在小

12、吴名下。小吴因做生意需要本钱,背着小夏将吴名下。小吴因做生意需要本钱,背着小夏将家里一处地段好、正处于涨价期的房子,通过家里一处地段好、正处于涨价期的房子,通过房屋中介出售给了张先生。房屋中介出售给了张先生。 事后,小吴做生意赔了不少钱。妻子小夏知事后,小吴做生意赔了不少钱。妻子小夏知道房子出售后,认为房子是双方共同财产,未道房子出售后,认为房子是双方共同财产,未经她同意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于是将丈经她同意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于是将丈夫和买主一起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夫和买主一起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先生退还房子。同无效,张先生退还房子。 小夏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13、小夏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解释一解释一:o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的规定,应当理解为: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的。因日常生活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

14、一致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三人。 解释三解释三:o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的房屋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

15、偿损失的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与物权法的衔接问题 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o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o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

16、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o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o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o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o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o 赵

17、某与钱某是夫妻关系赵某与钱某是夫妻关系, ,双方于双方于19941994年购买年购买了一块日本产的豪华手表了一块日本产的豪华手表, ,价值价值1 1万元万元. .后因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二人产生家庭矛盾, ,钱某未经赵某同意钱某未经赵某同意, ,擅自擅自把手表拿走把手表拿走, ,并同孙某协商以并同孙某协商以1.11.1万元的价格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卖给了孙某. . o 问题问题 1. 1. 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为什么 ? ?2.2.孙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孙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 为什么为什么 ? ?分析意见分析意见o 依据物权法依据物权法9797条规定,买卖行为无条规定,

18、买卖行为无效效 o 依据物权法依据物权法106106条规定,善意第三人条规定,善意第三人能取得所有权。能取得所有权。 n婚姻法第婚姻法第1818条条n( (一一) )一方的一方的婚前婚前财产财产; ;n( (二二) )一方因一方因身体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等费用; ;n( (三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的财产产; ;n( (四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n( (五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o解释二解释二第第1313条条 军人的军

19、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思考:思考:o 婚后父母赠房,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属夫婚后父母赠房,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属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o 例:例: 小周结婚小周结婚5年后,父母给他买了一套房年后,父母给他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上写的是小周的名字。那么,他子,产权证上写的是小周的名字。那么,他的妻子小吕对这套房子有份吗的妻子小吕对这套房子有份吗? o解释三解释三第第7 7条条规定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

20、名下的,可按照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三) )项的规定,视为只对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图解图解两种不同的父母出资购房方式一方父母出钱,并登记到其子女名下双方父母出钱,登记到一方名下

21、房子归登记方所有房子按份所有2约定财产制o 婚姻法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没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

22、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o 1 1)约定的条件和方式)约定的条件和方式 o 2 2)约定的时间和范围)约定的时间和范围o 3 3)约定的效力)约定的效力约定的效力o 对内:对内: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o 对外:对外: 第三人知道的第三人知道的 个人债务;个人债务; 第三人不知道的第三人不知道的 共同债务。共同债务。(二)夫妻相互扶养义务(二)夫妻

23、相互扶养义务 婚姻法第婚姻法第2020条。条。 包括:包括: 生活保持义务生活保持义务又称为共生义务。又称为共生义务。相互具有扶养权利义务的配偶之间应该保持相互具有扶养权利义务的配偶之间应该保持同样生活水平的义务。同样生活水平的义务。 相互救助义务相互救助义务要求夫妻在生活中要求夫妻在生活中尤其在遇到困难时应当相互扶助,否则视为尤其在遇到困难时应当相互扶助,否则视为对法律义务的违反。对法律义务的违反。(三)夫妻继承权(三)夫妻继承权 婚姻法第婚姻法第2424条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解释三解释三关于夫妻财产制关于夫妻财产制的其他几个问题的其他几个问题问题问题1

24、 1:婚姻关系存在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婚姻关系存在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 解释三第解释三第4 4条。条。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1 1)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 2)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患重大疾病需需要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的。要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的。问题问题2 2: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孳息和自: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孳

25、息和自然增值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然增值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解释三第解释三第5 5条。条。思考:思考: 1 1、婚前房产在婚后所产生的租金?、婚前房产在婚后所产生的租金? 2 2、婚前存款在婚后所产生的利息?、婚前存款在婚后所产生的利息? 3 3、个人财产婚后投资取得的收益?、个人财产婚后投资取得的收益?问题问题3 3:夫妻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能:夫妻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能够撤销赠与吗?够撤销赠与吗? 解释三第解释三第6 6条。条。 思考:思考:1 1、丈夫赠与妻子房产,但没有过户,离婚时,、丈夫赠与妻子房产,但没有过户,离婚时,丈夫撤销赠与,房子属于妻子吗?丈夫撤销赠与,房子属于妻子吗?

26、2 2、丈夫赠与妻子房产,虽没有过户,但办理了、丈夫赠与妻子房产,虽没有过户,但办理了公证,房子属于妻子吗?公证,房子属于妻子吗?3 3、丈夫赠与妻子房产,已经办理了过户,妻子、丈夫赠与妻子房产,已经办理了过户,妻子要求离婚时,丈夫能否要回房产?要求离婚时,丈夫能否要回房产?案例:案例: 冯先生与王女士在日本留学时相识。冯先生回国冯先生与王女士在日本留学时相识。冯先生回国后购置了上海市大同花园的两套房屋。两人于后购置了上海市大同花园的两套房屋。两人于20022002年年2 2月月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人即产生了矛盾。婚后不久,两人即产生了矛盾。 为平息矛盾,两人于为平息矛盾,两人于7

27、7月签订了一份月签订了一份房产财产转房产财产转让约定让约定,冯先生声明将自己,冯先生声明将自己婚前婚前购置的其中一套房子购置的其中一套房子转让给妻子,上述房产自声明签订之日开始,属于王转让给妻子,上述房产自声明签订之日开始,属于王女士个人财产,与双方夫妻关系无关,不属于夫妻共女士个人财产,与双方夫妻关系无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在受赠人栏内签字。但在房产交易中同财产,王女士在受赠人栏内签字。但在房产交易中心,该套房屋的产权至诉讼时还在心,该套房屋的产权至诉讼时还在冯先生名下冯先生名下。 同年同年1111月,王女士即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判月,王女士即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

28、两人为了财产分割又接连打了几场官决双方离婚后,两人为了财产分割又接连打了几场官司,其中就涉及到该套房屋的产权。王女士认为该套司,其中就涉及到该套房屋的产权。王女士认为该套房屋的产权应当确认为自己所有。但冯先生则认为房房屋的产权应当确认为自己所有。但冯先生则认为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自己可以要求撤销赠与。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自己可以要求撤销赠与。问题问题4 4:婚后一方父母购买房屋的归属?:婚后一方父母购买房屋的归属? 解释三第解释三第7 7条第条第1 1款。款。问题问题5 5:婚后双方父母购买房屋,房子归:婚后双方父母购买房屋,房子归谁所有?谁所有? 解释三第解释三第7 7条第条第2 2款。款

29、。问题问题6 6: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并登记于其名下: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并登记于其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归谁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归谁所有? 解释三第解释三第1010条条。 1 1、房产归登记一方所有;、房产归登记一方所有;2 2、尚未归还的债务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尚未归还的债务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3 3、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 4、婚后还贷部分对应增值部分,由登记一方对、婚后还贷部分对应增值部分,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另一方进行补偿;5 5、婚前按揭,婚后增加了另一方名字,产权归、婚前按揭,婚后增加了另一方名字,产权归属为双方共同所有;属为双方共同所有; 问题问题7 7: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解释三第解释三第1313条。条。问题问题8 8:丈夫卖掉房产,妻子有权要回吗:丈夫卖掉房产,妻子有权要回吗?解释三第解释三第1111条。条。 第三方受第三方受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制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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