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篇第一篇 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概念第一章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概述合同概述 我国现行法:我国现行法: 1 1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8585条:条:“合同是当事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广义合同说、广义合同说、狭义合同说最广义合同说、广义合同说、狭义合同说 2 2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 2条: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本法所称合同是平平等主体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
2、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协议。” “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身份关系的协议,的协议,适用适用其他法律其他法律的规定。的规定。” ” 二、合同的法律性质二、合同的法律性质 1 1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法律(法律行为)。行为)。 2 2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行为(法律行为)。 合同合意?合同合意? 事实合同关系理论事实合同关系理论 附随义务理论附随义务理论 关系合同理论关系合同理论 3 3合同是以合同是以设立设立、变更变更、终止终止民事权利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民
3、事行为(法律行为)。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三、合同与契约三、合同与契约 1 1我国历史上:契约合同我国历史上:契约合同 合同契合同契 2 2我国立法中:合同违约金违约责我国立法中:合同违约金违约责任任 3 3我国理论中:契约合同我国理论中:契约合同 4 4台湾学说:合同台湾学说:合同契约契约 合同:意思表示方向一致的协议,共同合同:意思表示方向一致的协议,共同行为;行为; 契约:意思表示方向相反的协议。契约:意思表示方向相反的协议。 四、合同的相对性四、合同的相对性 (一)含义(一)含义 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于合
4、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对于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二)内容(二)内容 1 1主体的相对性主体的相对性 2 2内容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 3 3责任的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21121条:条: “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三)突破(三)突破 1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与撤销权。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与撤销权。 2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
5、法合同法第第229条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4第三人侵害债权。第三人侵害债权。 5产品责任产品责任 五、合同原则五、合同原则 根据法律行为成立债的关系以及变更债的内容根据法律行为成立债的关系以及变更债的内容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需要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需要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德民第的合同(德民第305条)。条)。 六、六、准准合同合同 罗马法: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罗
6、马法: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法民: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民: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英美法:英美法:quasi contract不当得利不当得利 七、从身份到契约,从契约到七、从身份到契约,从契约到人权?身份?人权?身份? 契约:法学经济学政治哲学契约:法学经济学政治哲学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 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1区分标准:法律对合同关系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区分标准:法律对合同关系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 (1)典型合同有名合同:法律对其设有规范)典型合同有名合同:法律对其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的名称。并赋予一定的名称。设立典型合同的作用
7、:设立典型合同的作用: A. 任意性规定的补充作用任意性规定的补充作用 B. 强行性规范的保护作用强行性规范的保护作用(2)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法律未设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法律未设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 2区分意义区分意义 (1)法律适用不同)法律适用不同 典型合同:典型合同:合同法合同法分则其他相关法分则其他相关法律律合同法合同法总则总则法律行为的规定。法律行为的规定。 非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24条: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同,适用本法总则
8、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典型合同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典型合同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能成立或生效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区分标准: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区分标准: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1)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对待给付义务务。 不完全双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不完全双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 (2)单务合同: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单务合同: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 A. 仅一方负有义务,对方不负任何义务的合仅一方负有义务,对方不
9、负任何义务的合同,如单纯的赠与。同,如单纯的赠与。 B. 双方当事人虽然都负有义务,但不构成对双方当事人虽然都负有义务,但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如附义务赠与。待给付关系,如附义务赠与。 2区分意义区分意义 (1)双务合同适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规则。)双务合同适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规则。 (2)风险负担不同:双务合同的风险负担:)风险负担不同:双务合同的风险负担: A交付主义:交付主义: B合理分担主义:合理分担主义: C债务人主义:债务人主义: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48条: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实现
10、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区分标准: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对价。区分标准: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对价。 (1)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时,必须向对方支付对价。权益时,必须向对方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时,不必向对方支付对价。权益时,不必向对方支付
11、对价。 A.确定的有偿合同:确定的有偿合同: B.确定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确定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C.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的合同:自然人之间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有偿无偿有偿无偿双务单务双务单务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10条: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区分意义区分意义 (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2)对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同。)对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同。 (3)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及责任轻重不同。)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及责任轻重不同。
12、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406条第条第1款:款: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的影响不同。)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的影响不同。 (5)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生效?)是否须区分标准:合同
13、的成立(生效?)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 (1)诺成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诺成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致即可成立。 (2)实践合同要物合同:除双方当事人的)实践合同要物合同: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给付才能成立。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367条: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10条: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
14、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区分意义区分意义 (1)成立与生效的要件不同:)成立与生效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合意诺成合同:合意 实践合同:合意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实践合同:合意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付 (2)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法律意义)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法律意义不同:不同: 诺成合同:履行合同义务诺成合同:履行合同义务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实践合同实践合同: 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规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规定定(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或当事人要
15、求?)的形式。 (1)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 原原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第第3条前段:条前段:“经济合同,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形式。 2区分意义: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可区分意义: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及内容。能影响合同的效力及内容。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15条: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16、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六、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六、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1区分标准:时间因素对确定给付的内容和区分标准:时间因素对确定给付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发生影响。范围是否发生影响。 (1)一时的合同:时间因素对给付的内容和)一时的合同:时间因素对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合同目的因范围并无影响,合同目的因一次给付一次给付即可实现。即可实现。 (2)继续性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因时间)继续性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因时间的经过而有变化,合同目的须经的经过而有变化,合同目的须经持续的给付持续的给付才能才能实现。实现。 如劳动合同、租赁合同、仓储合同、合伙合如劳动合同、
17、租赁合同、仓储合同、合伙合同、供应水电气热力的合同。同、供应水电气热力的合同。 2区分意义区分意义 (1)合同)合同无效、被撤销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时,是否溯或被解除时,是否溯及既往不同。及既往不同。 (2)违反继续性合同,原则上应区别)违反继续性合同,原则上应区别“个别个别给付给付”与与“整个合同整个合同”予以处理。在诉讼时效上予以处理。在诉讼时效上尤其如此。尤其如此。 (3)继续性合同的期限较长时,容易受到价)继续性合同的期限较长时,容易受到价格波动的影响。格波动的影响。 七、主合同与从合同七、主合同与从合同 1区分标准:两个有牵连关系的合同之间区分标准:两个有牵连关系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
18、。的主从关系。 (1)主合同: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可以独立存在。可以独立存在。 (2)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身不能独立存在。 2区分意义:区分意义: 从合同的效力依赖于主合同。从合同的效力依赖于主合同。 八、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八、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贯彻合同的相对性,也即区分标准:是否贯彻合同的相对性,也即合同效力是否及于第三人。合同效力是否及于第三人。 (1)束己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束己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及于当事人之间,不及于第三人。仅及于当事人
19、之间,不及于第三人。 (2)涉他合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涉他合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义务。人设定了权利或义务。 A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第三人可依约享有和行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第三人可依约享有和行使该权利。使该权利。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64条: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约责任。” 特征:特征: 第一,第
20、三人不是缔约人或其代理人。第一,第三人不是缔约人或其代理人。 第二,合同生效后,第三人可以第二,合同生效后,第三人可以接受或拒绝接受或拒绝该该权利。权利。 第三,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第三,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直接的直接的履行请求权。履行请求权。 第四,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不享有变更、第四,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不享有变更、撤销、解除合同的权利。撤销、解除合同的权利。 B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缔约人在合同中约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缔约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义务。定,由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义务。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65条: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
21、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第三人不是缔约人或其代理人。第一,第三人不是缔约人或其代理人。 第二,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第二,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直接的直接的履行请求履行请求权。权。 第三,第三人可履行义务,也可拒绝履行。第三,第三人可履行义务,也可拒绝履行。 涉他合同的类型:涉他合同的类型: a. 以缩短给付为目的以缩短给付为目的 b.具有生计抚养照顾性质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具有生计抚养照顾性质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同 2区分意义区分意义 (1)缔约目的不同。)
22、缔约目的不同。 (2)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 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合同。 九、确定合同与射倖合同九、确定合同与射倖合同 1区分标准: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区分标准: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是否确定。时是否确定。 (1)确定合同实定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确定合同实定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就已经确定。围在合同成立时就已经确定。 (2)射倖合同机会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射倖合同机会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并不确定,要取决于合同成立后围在合同成立时并不确定,要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故
23、。是否发生偶然事故。 2区分意义区分意义 (1)是否等价有偿。)是否等价有偿。 (2)是否实行类型法定主义。)是否实行类型法定主义。 十、本约与预约十、本约与预约 1区分标准:两个合同相互间是否具有手段区分标准:两个合同相互间是否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和目的的关系。 预约,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预约,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因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因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 台民第台民第465-1条:条:“使用借贷预约成立后,预使用借贷预约成立后,预约贷与人得撤销其约定。但预约借用人已请求履约贷与人得撤销其约定。但预约借用人已请求履行预约而预约贷与人未实时撤销者,不在
24、此限。行预约而预约贷与人未实时撤销者,不在此限。”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10条: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区分意义区分意义 预约具有一定程度的担保功能。预约具有一定程度的担保功能。 十一、其他分类十一、其他分类 1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涉外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涉外经济合同。 2计划合同与非计划合同。计划合同与非计划合同。 3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 4民事合同、商事合同、行政合同。民事合同、商事合同、行政合同。 5强制合同与非强制合同。如劳动保险合同、强制合同与非强制合同。如
25、劳动保险合同、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公共运输合同。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公共运输合同。 6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格式条款合同与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格式条款合同与任意合同)。任意合同)。 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立法例一、合同法的立法例 广义合同法广义合同法 狭义合同法狭义合同法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民法债(债权、债务)编。民法债(债权、债务)编。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印度契约法印度契约法,美国合同法美国合同法重述重述。二、二、合同法合同法的制定的制定 (一)三国时期(一)三国时期: 1981年年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对内改革,发展商:对内改革,发展商品经济。品经济。 198
26、5年年涉外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对外开放,发:对外开放,发展外贸。展外贸。 1987年年技术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促进科技商品化。促进科技商品化。 缺陷:缺陷: 1内容重复,存在不协调、矛盾之处。内容重复,存在不协调、矛盾之处。 2内容概括,缺乏可操作性。内容概括,缺乏可操作性。 3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行政干预严重。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行政干预严重。 合同管理及管理机关合同管理及管理机关 4对一些应当规定的制度、新型合同等,缺对一些应当规定的制度、新型合同等,缺乏规定。乏规定。 (二)(二)合同法合同法的起草经过的起草经过 11993.10,委托八人设计立法方案。,委托八人设计立法方案。
27、 21995.1,学者完成合同法建议草案。,学者完成合同法建议草案。 31995.10,法工委民法室起草合同法试拟,法工委民法室起草合同法试拟稿。稿。 41996.5,经学者、法官、工商总局官员等,经学者、法官、工商总局官员等讨论,形成第三草案。讨论,形成第三草案。 51997.5,向科研院所、法院等单位发出,向科研院所、法院等单位发出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合同法(征求意见稿)。 61998.8,合同法(草案)合同法(草案)提交第九届提交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全文公布。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全文公布。 7经人大常委会第四、五、六、七次会议审经人大常委会第四、五、六、七次会议审议,提
28、请第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议,提请第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1999年年3月月15日通过。日通过。 (三)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三)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1要从要从中国实际中国实际出发,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合出发,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合同立法和合同司法的经验,广泛同立法和合同司法的经验,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家和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尽量采,尽量采纳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纳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 2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自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
29、治(合同自由)。由)。 3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或前瞻性。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或前瞻性。 4价值取向应该是价值取向应该是经济效率经济效率和和社会正义社会正义。 5新的合同法要具有可操作性。新的合同法要具有可操作性。 (四)(四)合同法合同法的内容的内容 23章、章、428条。总则、分则、附则条。总则、分则、附则 1. 总则:共总则:共8章章129条。条。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合同的效力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其他规定。其他规定。 2. 分则:分则:15章章298条。条。 转移财产权的合同:买卖,
30、供用电水气热力、转移财产权的合同: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赠与、借款合同。赠与、借款合同。 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租赁、融资租赁。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租赁、融资租赁。 提供服务的合同: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提供服务的合同:承揽、建设工程、运输、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 技术合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技术合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 3. 附则: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附则: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三、合同法的成功之处三、合同法的成功之处 1、反映了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结束、反映了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结束了三部合同法并立的局面,实现了交易规则
31、的了三部合同法并立的局面,实现了交易规则的统一和完善统一和完善。 原来的三个合同法:原来的三个合同法: (1)调整的交易关系不一样。)调整的交易关系不一样。 (2)对合同主体的规定不统一。)对合同主体的规定不统一。 (3)对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表述不一致。)对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表述不一致。 5、针对转轨时期的特殊问题设计了对策。、针对转轨时期的特殊问题设计了对策。 对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合同: (1)规定招标投标的原则()规定招标投标的原则(271条)。条)。 (2)禁止发包人将工程分解后进行发包,禁)禁止发包人将工程分解后进行发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32、工程再分包(272条)。条)。 (3) 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82条)。条)。 (4) 规定承包人就建设工程价款对建设工规定承包人就建设工程价款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程享有优先受偿权(286条)。条)。 6、注重保护弱者,维护公共利益。、注重保护弱者,维护公共利益。 保护弱者:保护弱者: (1)对格式条款的使用加以限制()对格式条款的使用加以限制(3941条);条); (2)规定免责条款)规定免责条款“黑名单黑名单”(5
33、3条)。条)。 (3)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才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人才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合同(167条)。条)。 对公共利益的重视:对公共利益的重视: (1)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即订立、履行合同,)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即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会公共利益(7条)。条)。 (2)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5
34、2条);条); (3)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或道德义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或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受赠人可以请求强制执行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受赠人可以请求强制执行(186条条2款、款、188条)。条)。 四、合同法的不足之处四、合同法的不足之处 1、放弃了一些先进的制度、放弃了一些先进的制度 (1)不当影响。)不当影响。 (2)附获奖机会的合同。)附获奖机会的合同。 (3)第三人侵害债权。)第三人侵害债权。 (4)过失相抵、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损益相抵规则。 (5)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 2、遗漏了一些具体合同、遗漏了一些具体合同 删掉了雇用、合伙、
35、服务、旅游、咨询、删掉了雇用、合伙、服务、旅游、咨询、借用、储蓄、结算、出版、演出等合同借用、储蓄、结算、出版、演出等合同 3、有的条文没有必要规定,有的条文存在、有的条文没有必要规定,有的条文存在逻辑混乱。逻辑混乱。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38条: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第109条: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
36、酬。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五、合同法的历史发展五、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合同法(一)古代合同法 1严格限制合同主体的范围;严格限制合同主体的范围; 2合同法内容简陋,欠缺许多制度;合同法内容简陋,欠缺许多制度; 3法律对合同内容进行严格的限制;法律对合同内容进行严格的限制; 4奉行严格的形式主义;奉行严格的形式主义; 5违约责任的刑罚化,即人身责任。违约责任的刑罚化,即人身责任。 (二)近代合同法(二)近代合同法 1合同主体的范围扩大,形成抽象平等的合同主体的范围扩大,形成抽象平等的人格;人格; 2合同法的内容趋于健全;合同法的内容趋于健全; 3合同自由成为合同法的基本
37、原则;合同自由成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4个人责任、过失责任原则的确立。个人责任、过失责任原则的确立。 5.违约责任的财产化违约责任的财产化. (三)现代合同法(三)现代合同法 1抽象人格的具体化;抽象人格的具体化; 2合同自由原则受到更多限制;合同自由原则受到更多限制; 3从个人责任到社会责任;从个人责任到社会责任; 无过错责任、保险制度无过错责任、保险制度 4国际统一化的趋势;国际统一化的趋势; 5一般条款的作用增强(严格规则与自一般条款的作用增强(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由裁量相结合)。 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3 3条
38、: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合同自由原则二、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4 4条: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一)含义(一)含义 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都有选择和决定当事人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都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的自由。 (二)合同自由原则确立的基础(二)合同自由原则确立的基础 1 1自由放任主
39、义的经济学说:自由放任主义的经济学说: 2 2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理性哲学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理性哲学 3 3代议制民主政体代议制民主政体 4 4市场经济市场经济 (三)合同自由原则的表现(三)合同自由原则的表现 1 1缔约自由:要约自由和承诺自由缔约自由:要约自由和承诺自由 2 2选择相对人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 3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内容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内容自由) 4 4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方式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方式自由) (四)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四)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1.1.对缔约自由的限制对缔约自由的限制强制缔约:是指个人强制缔约:是指个人或企业有义务订立某些合同,或
40、者负有应相对人或企业有义务订立某些合同,或者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 合同法合同法289289条: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第第1313条: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与符合条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与符合条件的电信用户订立服务协议。电信用户订立服务协议。” 2. 2. 对选择相对人自由的限制对选择相对人自由的限制 3. 3. 对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所作的限制对决定合同内容的自
41、由所作的限制 (1 1)合同条款的强行法化。)合同条款的强行法化。 (2 2)民法一般条款的规制。)民法一般条款的规制。 (3 3)对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等可能导致不公)对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等可能导致不公平的合同条款进行立法控制。平的合同条款进行立法控制。 (4 4)附随义务的法定化。)附随义务的法定化。 (5 5)反歧视原则的限制。)反歧视原则的限制。 (4 4)对决定合同形式之自由的限制。)对决定合同形式之自由的限制。 三、公平原则三、公平原则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5 5条: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
42、同的,提供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和义务(3939条)。条)。 2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5454条)。条)。 3 3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 2. 2. 对选择相对人自由的限制对选择相对人自由的限制 3. 3. 对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所作的限制对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所作的限制 (1 1)合同条款的强行法化。)合同条款的强行法化。 (2 2)民法一般条款的规制。)民
43、法一般条款的规制。 (3 3)对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等可能导致不公)对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等可能导致不公平的合同条款进行立法控制。平的合同条款进行立法控制。 (4 4)附随义务的法定化。)附随义务的法定化。 (5 5)反歧视原则的限制。)反歧视原则的限制。 四、诚实信用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6 6条: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 1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第第4242条: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情形之一
44、,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行为。”第第4343条: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给对方造成
45、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6060条第条第2 2款)。款)。 电信条例电信条例第第3434条第条第2 2款:款:“电信用户出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
46、的措施。应的措施。” 3 3保密等后合同义务保密等后合同义务侵权责任。侵权责任。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9292条: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 4解释合同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合同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25125条: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五、公序良俗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
47、合同法合同法第第7 7条: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正义原则合同正义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A保险公司申请投保人寿险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元,填写了投保书。 10月6日,A保险公司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印章的A保险公司运筹建议书,谢某按A保险公司的要求及该建议书的规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共计11944元。A保险公司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高达30
48、0万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为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一般对高保额保单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因此,10月10日A保险公司向谢某发出照会通知书,要求谢某10天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按该程序要求进行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 10月17日,谢某到A保险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10月18日凌晨谢某在其女友家中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杀致死。 10月18日上午8时,A保险公司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增加保险费,才能承保。A保险公司再次发出书面照会,通知谢某需增加保费,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请谢某决定是否接
49、受以新的保费条件投保。谢某家人称谢某已经出国,无法联络。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A保险公司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为由拒绝。 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 一、合同的订立与成立一、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313条: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承诺方式。” 二、合同的成立要件二、合同的成立要件 1.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人。 缔约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缔约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2.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50、台民第台民第153153条第条第2 2项:项:“当事人对于必要之点,当事人对于必要之点,意思一致,而对于非必要之点,未经表示意思者,意思一致,而对于非必要之点,未经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约为成立,关于该非必要之点,当事人推定其契约为成立,关于该非必要之点,当事人意思不一致时,法院应依其事件之性质定之。意思不一致时,法院应依其事件之性质定之。”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有些合同须具备特别成立要件:有些合同须具备特别成立要件: (1 1)实践合同:物的交付)实践合同:物的交付 (2 2)要式合同:特定形式)要式合同:特定形式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3636条: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