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 邵培樟邵培樟 编著编著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一)选用教材(一)选用教材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1月第3版(二)主要参考书目(二)主要参考书目1.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2.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3.郑成思:知识产权论(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4.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5.韦之著:知识产权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6.金勇军:知识产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7.沈达明编著:知识产权
2、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8.黄勤南主编: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9.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10.韦之著: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11.郑成思著:版权法(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2版;12.陈传夫:著作权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13.吴汉东、曹新明等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14.汤宗舜:专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15.尹新天著: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文献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16.
3、张序九主编:商标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17.张今著:知识产权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8.薛虹著: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19.蒋志培著: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20.陶鑫良、程永顺、张平主编: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21.英 蒂娜哈特(Tina hart)、琳达法赞尼(Linda Fajjani)著:知识产权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22.日中山信弘著,张玉瑞译:多媒体与著作权,专利
4、文献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23.西班牙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译:著作权与邻接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0年7月第1版;24.法克洛德科隆贝著,高凌瀚译:世界各国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基本原则比较法研究,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联合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5年7月第1版;25.美阿瑟R米勒、迈克尔H戴维斯著,周林等译:知识产权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26.英Cornish, Intellectual Property, Sweet&Maxwell,1999.(三)主要网站(三)主要网站1.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ht
5、tp:/2.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3.中国知识产权网:中国知识产权网:http:/4.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http:/【本章引言【本章引言】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法学和经济学领域频繁出现一个词汇:知识产权。西方学者也发出了这样的疑问:财产权到底怎么啦?(诸如Thomas W. Merrill& Henry E. Smith, “What happened to property in Law and Economics?”, in Yale Law Journal, November, 2001.)这表明知识产权问题在法律和经济两大领域产
6、生了巨大的影响。就法学而言,由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法学所引发的一些问题,使得法学特别是财产法的研究内容、方法,乃至学科的结构和性质,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本讲先通过对一则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的分析,提出三个问题:(1)案件中涉及的利益根据现行法律制度能够得到保护?(2)如果现行法律制度无法提供保护,那么从理论上讲要不要保护?(3)如果要保护,又该如何保护?围绕这三个问题的解答,进一步从理论上阐述什么是知识产权、要不要保护知识产权、为什么要保护知识产权、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等问题。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对什么是知识产权、要不要保护知识产权、为什么要保护知识产权、如何保护知识产权以
7、及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框架等基础理论问题有全面的了解和进行独立的思考。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与难点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的合理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 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框架计划课时数计划课时数 6第一节 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一、案情介绍某工程师A利用新的检测方法,发现日本某公司B在中国生产与销售的产品X有设计缺陷,便要求B到A处接受咨询。同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实A工程师的检测结果后停止了B公司X产品的进口许可。B接到A的咨询邀请后到A处。2001年1月18日下午,在双方未签订咨询合同的情况下,B在谈判中了解到新的检测方法并发现了其产品确实存在缺陷。嗣后,B召回原产品,
8、向用户公布缺陷及修补方法,并据此进行技术改进,重新获得进口许可,将产品销售到中国。但B除了通过书面信函方式表示感谢和邀请A到日本考察其工厂以外,没有支付任何其他费用。于是A工程师作为原告起诉到法院,认为被告日本B公司侵害了其技术成果权,要求赔偿人民币1000万。 (参见:武汉市中级参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01年武知初字第年武知初字第37号判决书号判决书) 二、本案涉及何种知识产权?本案涉及何种知识产权?(一)一审法院的判决要旨和观点要旨: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工程师A发现的设计缺陷不构成知识产权,即原告“不享有法律保护的技术成果权”。理由:1.原告A的发现可视为一项技术信息,但该技术信
9、息的实用性受到B公司产品的限制,它依附于X产品,不能够脱离该产品而单独使用并产生价值;2.不能够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技术秘密,因为不符合秘密性。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二审法院的困惑一审法院宣判后,原告A不服,上诉到湖北省高级法院。二审法院法官之困惑:1.A的技术检测方法是否为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2.是否存在一种“权利”,能否得到保护?3.如何保护?三、引发的思考(一)案件中涉及的利益根据现行法律制度能够得到保护?(二)如果现行法律制度无法提供保护,那么从理论上讲要不要保护?(三)如果要保护,又该如何保护?四四、二审法院的判决要旨和理由二审法院的判决要旨和理由要旨:1.撤销武汉
10、市中级法院的判决; 2.改判被上诉人赔偿50万元。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技术咨询合同关系,可适用合同法第42、43条关于合同订立阶段的“合同义务”或“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2条关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有三种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法第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有效,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2.技术秘密的主张成立,但视为上诉人同意公开,故不能够视为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得到保护。小结:小结:1.本案虽然最终没有通过现行知识产权法
11、律制度,而是通过合同法、民法得到解决,但是却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商业秘密(技术秘密);2.本案虽然没有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工程师A的技术秘密,但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无用”,因为现代社会中的“权利”往往受到多重法律(多个法律部门)的保护,同时也恰恰说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的重要性和对现行财产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冲击和挑战。五、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五、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一)宏观:国家、社会层面一)宏观:国家、社会层面1. 它是人类摆脱物质世界的精神需要(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激励机制;希拉克:“知识产权使法兰西变得更加浪漫”);2.它是国家经济、产业的生命线(1)现象:美国社会现有知识产
12、权资产超过其总的资产60;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以知识为基础的新兴产业的产值已占国民生产总值50;(2)传统经济学的困境:传统经济学认为,物质是稀缺的,因此经济增长主要取决于资本和劳动按比例的增加,这就是“生产函数原理”。这个比例就是经济增长的3/4是靠劳动增加取得的,1/4则是资本增加取得 的。如果不按照比例增加,单纯任何一项增加,会产生收益递减的结果。(“收益递减原理”)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索罗和爱德华丹尼森根据:经济增长3/4(劳动增长)1/4(资本增长)将美国1948-1984年这36年间的劳动增长和资本增长代进去进行核算,结果发现,如果这36年间的经济增长为100的话,按公式核算只能达
13、到34。那么,66的增长从何而来?无独有偶,对日本1952-1961年间的经济增长进行如此核算,也发现高达66.6的经济增长率不知从何而来?是上帝的恩赐吗?是上帝的恩赐吗?3.它是国际竞争的制高点,(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国际经济贸易站知识产权之战)各国纷纷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4.直接影响到一国的经济安全(例如,对经济发展中的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的掌控,使得“头脑国家”和“躯干国家”日益明朗化);5.对一国的国家安全(如信息安全、生物安全等)、政治稳定、文化传承等也有着重要影响。(二)中观:企业层面1.企业竞争力的焦点(粗放式的市场战略集约式的技术战略;“酒香不怕巷子深” 品牌战略);2.企业财富
14、的重心(无形财产的比例,如可口可乐公司);3.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三)微观:个人层面1.资本积累、“发家致富”的捷径。以往出现一个钢铁大王、石油大王、汽车大王要五十年时间,而现在一个软件大王、网络大王的出现则只需短短几年时间。(例如:微软从草创到今不到三十年,但其总资产已达1000多亿美元,并正以每天一亿美元的速度递增,其股票尽管因诉讼而下挫,但还有5000多亿美元的总价值。2.创业的法宝。(1)人都有智慧,而智慧都能够在不同程度上转变为知识产权。智慧作品、技术方案、创意等产品化商品化财富; (2)设立公司中的知识产权投资比例可达注册资本的70。3.财富的象征。知识经济时代:“我并不穷,只是
15、没钱罢了!”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合理性与利益平衡一、知识产权的合理性理论基础:为什么要保护知识产权? 洛克(洛克(John Locke)的)的“财产权自然权利理论财产权自然权利理论”(劳动学说)(劳动学说) 1.“财产权自然权利理论财产权自然权利理论”表述表述 “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之外的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当然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给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入了他的劳动,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因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
16、一切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之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实就是如此。”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第1版,第19页。2.洛克理论的内涵洛克理论的内涵“四个一四个一” (1)一个前提:自然状态(天赋人权学说) (2)一个观念:对自己的身体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劳动创造物(延展、递进)均享有所有权 (3)一个判断:劳动标准(使某物摆脱自然状态) (4)一个条件: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留给他人(否则:知识强权、垄断)3.结论:结论: 每个人的劳动成果都应当得到尊重每个人的劳动成果都应当得到尊重劳动:体力劳动脑力劳动:
17、体力劳动脑力劳动劳动智慧(智力)劳动成果应当得到尊重智慧(智力)劳动成果应当得到尊重法律应该保护智慧(智法律应该保护智慧(智力)劳动成果力)劳动成果A工程师的智力劳动应该得到尊重工程师的智力劳动应该得到尊重二、法律难题: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强权二、法律难题: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强权(一)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强权的关系(一)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强权的关系 过分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会产生“知识强权”问题。如前述案例中,既然A工程师的科技成果权应该得到保护,那么日本B公司发现自己的产品有缺陷以后能否进行更正?对B、消费者和社会进步来说,承认A的成果权意味着什么?于是,诞生了“知识产权危险论”,如知识精英、话
18、语霸权等词汇的频繁使用,经济安全、国家安全、公众健康、人权保护等系于知识产权一身。(二)知识强权的具体表现(二)知识强权的具体表现 1.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 2.反市场、反竞争:知识产权人实施的所谓“偿还战略”(pay off strategies)和“遏制战略”(prevent strategies),将会妨碍市场的有效竞争; 3.由于科技对社会的掌控能力提高,使得技术及其产品对社会或个人的伤害出现无形性和规模化的趋势; 4.由于科技及其权利的界定,使得我们经济交往中许多生活的平台往往存在被他人控制的危险,出现所谓的“经济安全”问题; 5.与经济安全相同,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甚至文化传承
19、(也有称为“文化安全”)也面临诸多问题。 三、出路:利益平衡三、出路:利益平衡(一)利益平衡理论(一)利益平衡理论在知识产权制度安排中,权利人与他人和社会之间如何进行衡量,并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科技成果来为人类谋福利呢?这是一个如何进行利益平衡的问题。在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公共利益取向,人们经常会引用美国宪法的规定来进行说明。宪法授权国会为了促进文艺和科技进步,可以制定给予著作人和发明人有排他权利的法规。这也是美国1790年著作权法的立法依据。美国最高法院曾表示,在宪法条款背后的经济哲学中,确信以个以个人收益鼓励个人之努力,是促进公共福祉的最佳途径。人收益鼓励个人之努力,是促进公共福祉的最佳途径。这
20、实际上是将个人权益作为了一个次要的目的,而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文艺与科技进步,以增进公共福祉。实际上,在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的分析框架中,本身就存在权利人与他人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只是人们忽视了他的理论存在的一个重要条件,即“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 二)二)利益平衡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设计的要求和具体表现利益平衡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设计的要求和具体表现 1.要求:要求:在知识产权设计中,除了尊重知识产权作为自然权利这一基本信念以外,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设置以及行使,都需要进行一些限制。 2.限制的具体表现:限制的具体表现: (1)为权利设置一定的期限,例如发明专利20
21、年、实用新型专利10年等。 (2)为权利设置一些阻却事由,例如2000年专利法第63条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2001年著作权法第4节“权利的限制”(第22条和第23条)等。 (3)制定权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例如专利法第6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48-55条)、200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中的规定等。 (4)是否能够享有权利本身的界限问题,例如专利法NO.25(1)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 :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与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方法获得的物质。第三节 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知识产权”的称谓及演变 1.Int
22、ellectual Property Right(英文) 2.欧洲大陆:按照旧习惯, Intellectual Property原本仅涉及著作权作品的保护,几乎与商标和类似的市场营销策略无关。 3.德国:约瑟夫科勒(Jeseph kohler):1874年开始构建以著作权(Urheberrecht)为核心的无形财产权(Immaterialgueterrechte)学说。该学说对奥地利、瑞士等国家的无形财产理论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当时在德国并为产生多大的影响。“墙内开花墙外香” 德国学者将无形财产权成为:工商业权利保护和著作者权(gewerblicher Rechtsschutz und Ur
23、heberrecht) 1978德国宪法法院:geistiges Eigentum(精神或智力所有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4.瑞士:“无形财产权”5.日本:无体财产权(知(知识)的财产权) 注意:无形财产无形资产( intangible) 根据美国学者的划分,无形资产主要指特许经营权和合同权等权利,具体包括:集体劳动;顾客联系在内的人际关系;商誉(good will)等。6.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权7.目前:尽管各国立法关于知识产权的称谓存在不一,但是“知识产权”作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益等上位概念,已经获得了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世界贸易组织
24、(WTO)以及多数国家学者的普遍认同。(二)国际条约和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列举式(二)国际条约和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列举式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NO.2(9)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2)表演艺术家、录音和广播节目有关的权利;(3)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中的发明有关的权利;(4)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商标、服务标记及商号名称和标志有关的权利;(7)反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2.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25、协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1)著作权及相关权利;(2)商标权;(3)地理标记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的控制。3.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类型(1)专利权;(2)商标权;(3)著作权;(4)发现权;(5)植物新品种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反不正当竞争中的法益;(8)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4.其他国家法律对知识产权的界定其他国家法律对知识产权的界定 大多数采取类型化的方式。(三)学者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概括式 1.日本中山信弘知识产权是指禁止不正当模仿所保护的信息。具体说来,
26、是人的智力、精神上创作成果的创作物(例如发明与作品)和表现经营上信誉的经营标识(例如商号和商标)的总称。2.英国柯尼斯知识产权是保护人类成果的某些优秀表现形式(finer manifestations)的一个法律分支。3.澳大利亚达沃豪斯知识产权是“诉讼上的财产权”,即可依法在诉讼中赢得占有而实际尚未占有的财产。4.吴汉东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狭义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文学产权:著作权(含邻接权)和工业产权:(商标权和专
27、利权)两部分。5.刘春田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总称。(四)总结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领域的识别性标记与成果享有的法定权利。二、知识产权的特征1.客体之无形性(非物质性) 客体虽然往往要以有体物为载体,但却不依赖这个载体而存在。2.权利之专有性权利之专有性(1)知识产权客体之无形性造成了法律保护的困难,故强调其专有性,有利于在权利之间划清界限;(2)强调其专有性旨在增强人们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这种特殊权利的意识;(3)表现为完全不同于有形财产的“排他性”;3.地域性地域性(1)一国的知识产权由该国法定,独立于其
28、他国家法律对相同客体的规定,不照搬也不趋同。如美国商业方法专利;日、美、英关于作品受保护的条件规定。(2)权利只影响发生在权利赋予地域内的人的行为。(3)权利只能由赋予权利的国家的本国人或法律所包括的人来主张。(4)权利只能在赋予权利的一国法院主张。注意:知识产权全球化、一体化问题4.时间性时间性(1)鼓励创新推动社会进步;(2)权利人的专有性知识产品之公共性(3)知识、技术本身的寿命三、知识产权法及其基本框架三、知识产权法及其基本框架(一)知识产权法(一)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指以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领域的识别性标记与成果的保护和利用为宗旨的法律规范总称。(二)
29、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框架(二)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框架 1.工商业产权法 (1)专利法 (2)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4)商标法 (5)反不正当竞争法 2.著作权法 (1)著作权法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讨论: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背景介绍:背景介绍:1.知识产权产生之初:封建特权(欧洲印刷特权)、垄断权(Privileg);2.专利权、商标权与公权力密不可分;3.TRIPS: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问题:问题:知识产权是公权抑或私权?本讲复习思考题本讲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知识产权?为什么说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2.知识产权的主要类型有哪些?它的主要特征是什么?3.知识
30、产权的合理性依据是什么?理解这一点,对我们保护知识产权有何启示?4.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如何构成?第二讲第二讲 著作权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本章引言本章引言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三大支柱之一。它与专利法、商标法一起构成鼓励创作和发明的法律体系。著作权法既给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创作的智慧之火增添利益之薪,同时又为保护作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本讲主要讲述著作权法的一般原理、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内容、邻接权以及著作权的利用和限制等具体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对著作权法的一般原理、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内容、邻接权以及著作权的利用和限制等具体法律
31、制度问题有全面的了解,并能够针对某些理论问题或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与难点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发展与演变 著作权的性质 作品的概念与受保护的条件 作品独创性的标准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著作权主体 作者的概念及确定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取得与保护期限 邻接权 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计划课时数计划课时数 12第一节第一节 著作权法的一般原理著作权法的一般原理一、著作权的概念(一)概念著作权,亦称版权或作者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称。1.1990年著作权法的表述:著作权=版权,习惯称版权2.联合国人权宣言NO
32、.27条对著作权的另一种表述:“任何人都有自由参与社会文化生活的权利,欣赏艺术、分享科学进展及其带来的收益。任何人对其创作的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都享有要求保护精神和物质利益的权利。”(二)著作权与相关概念 1.著作权与版权:不同历史阶段的产物 (1)我国立法等同(混用),但在历史渊源上两者并非等同,两者是不同历史时期的产物; (2)历史纬度的区别 1)据简易不列颠百科全书之解释:对著作(作品)的复制和发行等利用的权利,起源于英国,肇始于出版业的兴起。十五世纪中叶,伦敦成立了出版业行会,此后英国实行了出版书刊的特许证制度,英王玛丽一世于1662年颁布了第一个许可证法,规定由皇室经过特别授权,给
33、予伦敦出版业行会的成员或其他持有许可证的人以出版书刊的特权,条件是向英王缴纳特许费。(出版商的这种特权,在英文中称copyright) 2)19世纪,日本人根据“copyright”这个单词创造了汉字“版权”一词,后为旧中国立法所沿用。3)“版权”的最初含义是“制版特权”,并不等于现代意义的“著作权”。而最早在法律中正式以“著作权”取代“版权”的是日本:日本明治32年制定了“作者权利保护法”,命名为著作权法,之后,各国立法采纳,并赋予了“版权”新含义,即在传统的“制版特权”的意义基础上渗入了作者精神权利的内容,从而成为了“著作权”的同一语。2.著作权与言论自由(表达自由)(1)区别1)权利来源
34、不同:著作权法;宪法2)权利性质不同:民事权利;基本权利(政治自由)3)权利产生依据不同:创作作品(劳动);人权4)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同:创作者(理论上广泛);普遍性(事实上广泛)5)权利内容的范围不同:思想感情的外化(广泛);主要侧重政治生活领域(2)联系1)著作权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行使与实现结果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宪法权利的具体化;2)著作权与言论、出版自由的限制方面有重合。例如:反动的政治演说不仅为宪法所禁止,同时由于作品内容不具有合法性,也不会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二、著作权制度的起源、发展与演变二、著作权制度的起源、发展与演变(一)总体变迁趋势:1.出版人本位创作人本位2.尊重文学产权的
35、社会习惯官府对出版权的行政庇护保护著作权人的成文法(二)发展与演变的三个时期(阶段) 1.印刷特权时期西方知识产权学者大都认为著作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1)15世纪中叶,活字印刷术(注:活字印刷术为中国人所发明,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其故土上只能搁置在传统生产和生活的支架上,并未点燃作者个人权利的火花。)在欧洲广为流传,并起到了革命性的作用:1)印刷术结束了手抄图书时代,为大量而廉价地印刷和复制图书提供了可能;2)各国政府立即感到必须对这种生产进行监督,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印刷和发行作品的人的利益(投入了大量的经费),而需要反对盗版;另一方面是为了控制可能成为否定政权的力量。(2)15-18
36、世纪,印刷术的发展带动了特权的创立和发展。这种垄断特权就是著作权的鼻祖,但只能授予印刷商。印刷特权:在限定的期限内授予印刷、出售、作品复制的专有权利、采取强制性措施(如扣押侵犯著作权的作品复制件)、追究违反规章者以及要求受损害之专有权利。授予的条件:印刷商和书商事先得到审查机关的许可和对已发表作品进行登记。2.著作权法的形成时期 (1)18世纪的欧美:对作品命运的支配由国家权力中心作者个人及其出版商手中;立法者最终将其演化成一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例如:1)英国1709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以保护作者权利为主要目的法案:安娜女王法令a.立法目的:鼓励知识分子努力创作,承认作者个人是著
37、作权保护的本源,对已出版的著作采取有期限的保护。b.确立了作者在著作权中的主体核心地位c.它是现代著作权法的蓝本、基石。2)法国a.1777年路易十六颁布了6项关于印刷出版方面的法令,表明作者有权出版和销售自己的作品;b.1789年人权宣言,把著作权上升为人权;c.1791年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享有出版权;戏剧作品作者享有表演权,而且是终生享有。d.1793年,议会通过法令:保护范围扩大到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终生享有发行和销售自己作品的权利;作者的继承人可在10年期间内享有上述权利。3)美国1790以安娜女王法令为蓝本制定了联邦版权法,其主要内容为:a.对图书和陆地和海洋图给予保护;b.著作权
38、的保护期限:14年,如果期限届满前,作者仍在世,可以顺延,但是应该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2)18世纪末,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除了保护戏剧作品、文学作品外,还保护音乐作品、美术作品。(3)19世纪末20世纪初,新发明新作品新传播手段:无线电、电视、电影、摄影、录像机、复印机等新的著作权。该阶段最为典型的著作权法:1957年法国文学艺术产权法a.考虑作者权利与作品经营者的权利平衡;b.强调作者的精神权利;c.考虑到了一切新创作和传播作品的新技术3.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时期国际科学文化交流与传播技术,使得著作权的国内地域限制受到了冲击。各国在相互博弈中,开始按照 “对等原则”形成了一系列双边、
39、多边协议来承认和保护著作权。(1)1858年,布鲁塞尔,“文学艺术作品作家代表会议”就著作权国际保护机制进行了磋商;(2)1886年,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1887年12月5日生效,当时只有10个国家签署,至今已有149个成员国);(3)1952年,日内瓦,世界版权公约(1955.9生效);(4)1961年,保护表演者、唱片录制者和广播组织公约(5)1971年,保护唱片录音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的公约;(6)1974年,人造卫星播送载有节目信号公约;(7)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三)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1.印刷术发明前,文学作品的传播:手抄
40、/口头,他人对作品的使用不会严重地损害作者的权利;2.宋代,印刷术/造纸术官方/民间出版印刷行业兴起,对民间出版的书籍采取了一些保护措施,如“已申上司不得复版”,但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制度,因为保护的只是印刷商的利益,禁止翻版、盗版;3.第一部著作权法: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未实施)a.参照当时日本、德国法制定;b.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5章55条c.既保护作者经济(财产)权利,也保护精神权利;d.保护对象:文艺、国画、贴本、雕刻、模型4.1915年,北洋政府北洋政府著作权法(清律的翻版)5.1928年,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台湾地区现行“著作权法”本源);6.1950年
41、,关于改进和发展版权工作的决议a.出版业应尊重著作权和出版权,不得有翻版、抄袭、篡改等行为;b.稿酬办法应兼顾著作家、读者和出版家利益,尊重著作家利益,原则上不得卖绝。7.1978年,制定了相关图书出版、剧本上演、广播电视节目播放的付酬办法;8.1984年,继承法:“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继承”9.1986年,民法通则NO.94: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依法享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的权利。10.1990年,著作权法(2001年修改); 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修改); 1991.6.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992年实施国家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1.加入WTO,2001.10.27修
42、改著作权法。三、著作权的特征著作权的特征 (一)权利主体范围广泛 原则上可以为各类民事主体(公民、法人)。 (二)权利客体范围广泛 作品是思想感情的表现形式。思想内容: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表现形式:口头、书面、摄影、绘画、雕塑、音像等。范围广于专利权、商标权。 (三)权利内容丰富 人身权:4项;财产权:12项 (四)权利产生方式独特 专利权、商标权:经行政机关(专利局、商标局)依法确认; 著作权:“创造保护主义”,不以发表为限,自动产生。四、著作权的性质四、著作权的性质(一)有关著作权性质的各种学说 1.精神所有权说:1819世纪 英、法、德、美国 著作权是所有权的一种,作者享有对
43、著作物的独占权,但忽视作者人身权。 2.人格价值观学说 1789年人权宣言:出版和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是一种与生俱来的神圣权利。 康德:作品是人格的反映3.商业版权说 著作权的实质是为商业目的而复制作品的权利。强调财产权。4.著作权二元说 (1)纯粹二元说 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相互独立、可以分开(2)修正二元说(法国为代表) 以作品是否发表为界限,发表前,只有著作人身权;发表后,才有财产权。著作人身权产生早于著作财产权。 5.著作权一元说 (德国为代表) 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有机结合,无法分割。(二)著作权的性质: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权利集合,双重属性。1.著作人身权(1)不可转让性:一元说
44、、二元说都认为不可转让;(2)原则上永恒/永久:无限主义(除发表权); 限定主义(德国,与财产权期限同)2.著作财产权(1)可转让:一元说认为不可转让(2)保护期限有限性(3)可继承性五、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一)著作权与所有权 1.共同点:绝对性;排他性 2.不同点: (1)客体无形性、无形有体;(2)对象利用的特殊性。作品:上演、广播、发行等;(3)同一权能的可分性;(4)存续的有限性;(5)人身依附性。(二)著作权与商标权 1.取得方式不同; 2.交叉。(三)著作权与专利权 1.著作权:思想的表现形式;专利权:思想内容; 2.著作权不要求首创,只要求独创;专利权:创造性、首创; 3.可能
45、交叉。实用美术作品(著作权法、外观设计法)六、著作权法 (一)概念 保护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的规范的总称。 广义:宪法、民法、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司法解释、 著作权国际条约 狭义:著作权法(1990年制定,2001年修改) (二)两大法系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比较 1.普通法系:版权(copyright)体系(商业著作权说) 2.大陆法系:作者权(authors right)体系(人格价值观) 两大法系呈融合趋势: 例如:英国1988年以前不保护作者精神权利,但为了加入伯尔尼公约而增加了作者的精神权利;大陆法系国家也吸收了英美判例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和对软件著作权
46、保护的主张。第二节 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以案为引以案为引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原告)与中国电视报社签订协议:中国电视报社向原告提供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表,由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在其报纸上刊登或者转载,每期付给中国电视报社稿酬80元。广西电视台与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将其一周的电视节目预告表由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刊登,每期付给广西电视台稿酬100元。广西煤炭工人报社未经原告同意,自1987年起每周一在其报纸上转载广西广播电视报社报纸中刊登的中央电视台和广西电视台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1988年2月1日和1989年5月8日,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在其报纸上两次发表声明:未经本报准许,任何报刊不得转载、刊登
47、本报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989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局发出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通知,广西煤炭工人报社仍继续转载原告广西广播电视报社的一周节目预告表。1990年2月,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向自治区著作权局提出申诉,要求广西煤炭工人报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局审查认为,广西煤炭工人报社擅自转载广西广播电视报社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违反有关规定,属于侵权行为,于同年7月作出裁定:广西煤炭工人报社立即停止转载广西广播电视社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登报向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赔礼道歉;补偿广西广播电视报社经济损失6360元。广西煤炭工人报社拒不执行,继续
48、转载广西广播电视报社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1991年8月15日,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的焦点:电视节目预告表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著作权的客体? 问题:那么,著作权法保护什么?【日本】东季彦监修:“从著作权制度创设至今,在国际上的各学术界和实务界中均视为一个最根本的难题。”欧洲七国学者论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著作权法保护的实际上是创作活动,以正式保护创作结果和保护作品来保护创作活动。”我们先从历史的角度来观察一下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客体的演变。一、著作权客体的历史发展轨迹(一)现代意义的作品产生之前的创作 最早的某种形式的作品的创作,第一次出现在人类在岩壁上涂抹出引人注目的
49、图形。(二)现代形式的作品创作现代形式的作品创作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能够把作者的作品带给任何一位想得到它的人的技术条件;2.任何当政者都无法阻挠作者自由创作作品的政治环境;3.具备能够促进作品传播的经济环境分析:A.必要的技术条件 1476年,活字印刷术传入英国,时逢文艺复兴在欧洲进行得如火如荼,人类对文化作品、精神产物的需求大增,对著作权的保护才逐渐受到重视。B.此后的2个多世纪,一直不具备有益于作品创作的政治环境和经济条件。如英国王室对文化传播、作品出版等进行严格的控制(特许权制度)。直到18世纪资产阶级大革命,由于出现政治自由、经济繁荣,加上廉价的印刷术,第一次使得作者能够将其生动的作
50、品投入到思想市场和商品市场。所以,第一部著作权法在这一历史时期出现绝非偶然。(三)以美国著作权法的发展为例:范围逐步扩大 1.1790年联邦版权法:不带有任何作者个性的地图、图表及图书; (实用作品)2.19世纪中叶,以詹姆斯库珀、华盛顿、霍桑等具有创造性的作品的涌现,著作权状况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在文化领域,作者的个性和创造性不仅表现在语言中,也表现在作品的深层结构中,还表现在作品意图向社会表达的意境中。作品的意境可以用任何一种语言表达,也可以借助于任何一种形式小说、戏剧等;(实用作品创造性作品)3.1870年,美国国会扩大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增加了翻译和戏剧改编的专有权。(实用作品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