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身份保证金处理办法(B)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条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订定。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就职时,应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的规定缴存身份保证金。身份保证金一时难以缴足者就其未缴部分按下列的规定逐月扣存: (一)四阶以上职员:每个月按其薪津(包括一切津贴及薪资所得税的金额)扣存1%。 (二)其余员工:每个月按其薪津(包括一切津贴及薪资所得税的金额)扣存4%。 第三条 员工身份保证金的利息按银行一般信用贷款利率复利计付,但未满100元的奇零数不计付利息。 第四条 员工身份保证金的发还、抵充,悉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员工身份保证金于发薪日扣存,其保管的运用均由本公司负责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