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储蓄存款办法第一条 为响应政府奖励公民储蓄及安定本公司员工生活为目的,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本公司正式员工(试用满3个月)而言,以下简称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员工储蓄存款的收付、登记、保管、通知等事项。第四条 存入款项时,存款人应自行填妥存款单一份,经核准(财务部主管)后,始复入帐,对票据部分应经交换退一日起算。第五条 提出款项应自行填妥提款单一份,并亲事先核对印鉴及金额栏无误后始得付款,并登记在员工存款卡及存款折支出栏内。但金额在6万元以上应在2天前通知经管人员始得受理。第七条 财务单位经管人员应于每月(26日)结算一次,利率暂定为以实际存款积极数计算利息。第八条 本办法经核准公布办理实施,如有不宜之处随时签准公布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