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三分编第三分编 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第第三十五三十五章章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的含义与特征(一)含义: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可以减轻或免除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理由,它是从反面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判定标准。(二)特征:l免责事由是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的事由。因此免除事由又可称为阻却违法事由。l免责事由一般由法律规定。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来免除侵权责任常常会构成对强行法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的违反。免责事由的分类免责事由的分类l根据损害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正当理由是指损害确系行为人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是正当、合法的,因而可以免除
2、侵权责任。正当理由包括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等。外来原因是指损害并非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而是由外在于其行为的原因造成,行为人据此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外来原因包括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等。l根据适用范围,可以分为一般免责事由和特殊免责事由。前者是指在一般过错责任中都可以适用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受害人的故意等;后者是指仅适用于某些特殊侵权案件的免责事由。区分二者对于确定不同归责原则指导的案件所要求的免责事由具有重要意义。依法执行职务依法执行职务l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依照法律的授权及有关规定,因必要时行使职权而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行为。l成
3、为免责事由的条件:1、行为人须有合法的授权。基于合法授权的执行职务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每个自然人的合法权益,执行职务的行为人只有根据法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才能就损害后果免除责任;2、执行职务的程序和方式须合法;3、造成损害是执行职务所不可避免的。通过案例认识依法执行职务的免责事由通过案例认识依法执行职务的免责事由l案例:甲和乙在大街上争吵扭打,当地公安局的警员丙和丁正好执行公务回来,丙即上前抱住甲,丁抱住乙,并说明了身份。甲欲挣脱丙的约束与乙评理,丙便将甲的牛皮腰带解下,套住其左手腕部,当套绑其右手时,甲向前挣脱,身体失去平衡而头部左侧先着地倒下。丙和丁见状立即将甲
4、送往医院,花去医疗费2000余元。l问题:本案中甲能够要求丙和丁承担赔偿责任吗?受害人的同意受害人的同意l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事前明确作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结果的意思表示。这可视为受害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而成为加害人免责的事由。l成为免责事由的条件:1、须有受害人事前存在明确的同意。该要件包括两层含义,首先,受害人的同意应于事前作出;其次,受害人的同意需要受害人明确损害的后果并表示自愿承担,而非仅仅限于意识到危险的存在。2、受害人须具备相应的识别能力。原则上应不以民事行为能力为要件,而应以个别的识别能力为判断标准。3、受害人的同意必须是真实的,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通过案例认识受害
5、人的同意的免责事由通过案例认识受害人的同意的免责事由l案例:在参加某市政府举办的篮球赛中,被市公路局的职工乙准备接本队队员传球时,市器材厂的职工甲上前抢球,其肘部撞击了乙的左胸。后甲为治疗花去各种费用共计4000多元。事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市器材厂承担赔偿责任。l问题:篮球赛中发生的因对抗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加害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不可抗力l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l不可抗力在一般情况下可作为免责事由,但在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情形下,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免责事由。l不能预见是指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人对某种事件的发生不可能预见
6、。这一标准具有两层含义:第一,预见性的判断强调的是现有的技术水平,在判断时,应当以事件发生当时的技术水平为依据;第二,应当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l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已尽最大努力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可抗力不可抗力l不可抗力是外在于人的行为的事件,是一种客观情况,不包括人的行为,因而第三人的行为不能视为不可抗力。l一般而言,不可抗力包括: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等;2、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等;3、政府行为。l不可抗力导致免责,以不可抗力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为必要。如果当事人的行为也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或当事人
7、的过错导致损害的扩大,则当事人仍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通过案例认识不可抗力免责的适用通过案例认识不可抗力免责的适用l案例:甲的丈夫在乙的采石场打工,甲随丈夫居住在该采石场的工人宿舍内。该宿舍是用水泥空心砖和水泥混合砌成的。当地是强热带风暴多发区。一日,一股旋状大风经过采石场,将厂房和宿舍刮倒,甲被倒塌的建筑物压中腹部致截瘫。甲以乙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大风是简易工棚倒塌的一个原因,但被告应预见到这种结构的简易工棚不足以抵抗强热带风暴,被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l问题:你认为本案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意外事件意外事件l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而是偶然发生的客观事实
8、。l在采取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案件中由于意外事件派出了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因此可以成为免责事由;但在采取无过错自然归责原则的案件中,由于其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意外事件不能成为免责事由。l成为免责事由的条件:1、意外事件是不可预见的,即特定的当事人即使尽到合理的注意仍不可预见。这一点有别于不可抗力。2、意外事件是偶然发生的事件,与行为人自身以及第三人的行为均无关。动物的行为能否构成意外事件应区别分析。如果是动物是自发侵害致人损害可构成意外事件,如果是第三人的挑逗行为引起动物伤人的,则由第三人负责。通过案例认识意外事件免责的适用通过案例认识意外事件免责的适用l案例:甲及其家人在山上扫墓。当时,
9、某部队和某校在距王某及其家人400米处设置了靶场。并按照有关军事法规规定采取了警戒措施。在打靶的过程中该校学生发射的子弹射中甲,致其伤残九级。甲诉至法院,要求该部队和该校赔偿其损失。两被告辩称,子弹将距靶场禁区400米以外的甲击伤纯属意外事件,故不应由其赔偿。l问题:本案中两被告的辩解是否成立?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l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l如果受害人的过错是混合过错中的过错,即损害仍然是由行为人所致,但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即“过失相抵”。在这种情形下,受害人的过错通常可以减轻行为人的责任。l如果受害人的过错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则受害人的过错
10、可以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但是这种情形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免责事由。如民法通则第123条、第127条的规定。通过案例认识受害人的过错通过案例认识受害人的过错l案例:草乌可食用,但食用不当或因食用人身体状况差异会导致中毒。某日,甲在家中以草乌炖猪肉宴请朋友,饭后,乙在路上遇到丙,便说起在甲家中吃草乌,并问丙是否敢去吃,丙说:“要得”,二人即一同到甲家。甲再问丙是否敢吃,丙说敢。丙食用一小碗草乌后,当即中毒,成植物人状态。l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第三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l第三人的过错是指在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l第三人必须是行为人和受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与被告共同引起损害的发生,则二者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也不能存在任何法律上应负责任的关系,如雇佣关系、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等。l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则被告可以完全免责。l如果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即损害并不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同时第三人与被告不构成共同侵权,则第三人的原因可以导致被告责任的减轻。通过案例认识第三人的过错通过案例认识第三人的过错l案例: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摔倒受伤。l问题:本案中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丙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