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 简明证据法学简明证据法学主讲教师主讲教师 屈振辉(副教授)屈振辉(副教授)行动电话行动电话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 简明证据法学简明证据法学第一章第一章 证据法在何处证据法在何处一、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法一、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法l以司法的方式处理前述甲乙间的纠纷, 要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实体法;也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性规范; 而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接受证据法的规制。 实体法、程序法与证据法可谓现代法治国家的三大法律架构,三者须臾不可分离,相互之
2、间也不可替代。l案例引发的证据法问题主要有: 本案中哪些材料可以用作证据? 有关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而可以被提交法庭? 被提交法庭的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如果未能证明案件事实,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等等。l诸如此类的问题在当今各国法律体系中至关重要,且事实上自成一体,构成一个独立部门法的独特调整对象。二、证据法的基本模式二、证据法的基本模式 英美法系的证据法模式英美法系的证据法模式 (上)(上)l 英美法系的证据法模式以英、美两国为代表。就现状而言,几乎英美法系的所有国家都有自己的成文证据法与判例证据法,且以成文证据法为主,因为证据成文法本身是判例法原则和规则的法典化。 二、
3、证据法的基本模式二、证据法的基本模式 英美法系的证据法模式英美法系的证据法模式 (下)(下)l 英美法系的诉讼制度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对抗,相应地其证据法也实行当事人主义的模式。 表现为: 多数证据规则不具有强制性,即只在当事人援引证据法的规则时,证据法才发生法律效力。 很多证据规则尤其是可采性规则完全是通过律师及时主张才得以适用。 当事人及其律师是证据与证明活动的主导,他们可以使用一切手段收集、筛选和保全证据,可以事先让证人知晓那些可能在交叉询问中出现的提问,可以就证人出庭后在证人席上的行为举止提出建议或者使用其他类似的“教练”庭上作证技术,可以挑选和准备鉴定专家。二、证据法的基本模式二、证据法
4、的基本模式 大陆法系的证据法模式大陆法系的证据法模式 (上)(上)l 大陆法系的证据法模式以法、德、俄等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高度的成文法典化与超强的职权主义是其证据法模式的共同特点。二、证据法的基本模式二、证据法的基本模式 大陆法系的证据法模式大陆法系的证据法模式 (下)(下)l 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适应,欧洲大陆国家的“证据法”也带有明显的职权主义色彩。 表现为: 这些国家的证据规则具有当然的强制性。 这些国家的法官享有自由参与证明的职权和职责。二、证据法的基本模式二、证据法的基本模式 两大法系证据法模式的关联两大法系证据法模式的关联l两大法系证据法模式的差异客观存在,并不意味着每一法系内部
5、的证据法模式是完全一致的,也不意味着两大法系之间没有共性。其实,无论是英美法系的证据法,还是大陆法系的“证据法”,都有一些亚模式存在。 l随着近半个世纪以来法律全球化趋势的推动,以及受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条约的影响,两大法系的证据法正日益呈现出融合靠拢之势。 三、证据法的不同含义三、证据法的不同含义 字面的理解字面的理解l 字面上看,证据法可以被解读为有关证据与证明的法律规范。三、证据法的不同含义三、证据法的不同含义 法系间的差异法系间的差异l英美法系的证据法概念:比较明确、简单,指的是除去实体法、程序法中所规定的证据条款之外的法律规范,有时甚至被限定为这些国家的成文证
6、据法典,如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证据法典、联邦证据规则与英国的1995年民事证据法、1999年青少年审判和刑事证据法等。 l大陆法系的证据法概念:相对自由,通常将其实体法、程序法、判例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证据与证明的规定统称为证据法,这显然是一种广义的证据法观念。三、证据法的不同含义三、证据法的不同含义 我国的情况(上)我国的情况(上)l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国家一级的专门证据法典,这一模式更接近于大陆法系。l学术界对证据法的理解不尽相同,但从立法或司法层面来看也普遍认同广义观,即通过一定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用于调整证据运用活动的规范体系。l它主要针对证据能力、证明力、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实体性证
7、据问题,而通常不包括取证、举证、质证与认证中的程序性证据问题,以便能够同实体法、程序法有效地区分开来;它不是指某一部成文证据法典,而是指不同层次法律规范所涉及的相关条款。三、证据法的不同含义三、证据法的不同含义 我国的情况(下)我国的情况(下)l该规范体系可以划分为核心、交叉和边缘三个领域。 核心领域是指能够凸现证据法特质,只有证据法才能调整的事项; 交叉领域是指由证据法和实体法、诉讼法重叠调整的事项; 边缘领域是指本质上不属于证据法规范,但与证明直接有关,对证据法的实施起支撑或者保障作用的规范,如伪证罪、司法鉴定体制、物证技术鉴定规程等事项的规定。l重中之重是证据法的核心领域,具体包括证据法
8、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证据规则以及证明规则等。四、证据法的渊源四、证据法的渊源l任何国家的证据法渊源都与其法律体系存在密切关系。l依照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证据法的渊源也是一个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该体系以其重要程度不同,可以划分为如下若干个层面: 法律层面; 法律解释层面; 部门规章层面; 国际条约层面; 其他规范性文件层面。五、证据法的选择适用五、证据法的选择适用l证据法的选择适用,有两个基本思路: 结合具体案情,确定需要解决的证据法问题,以此为联结点; 结合现有证据法体系,确定可适用的法律条款,必要时正确化解法律条款间的冲突。 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十一五”国家级规划
9、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 简明证据法学简明证据法学第二章第二章 什么是证据什么是证据一、古代人如何查明案件事实一、古代人如何查明案件事实 神明裁判(上)神明裁判(上)l中国古代奉行“定罪必取输服供词”和“无供不录案”的原则,所以审案官员常用刑讯来获取被告人的认罪供词。l人的权威不足以维持司法裁判的权威,便只能求助于神的权威,于是,各种各样的“神明裁判”应运而生。l“神明裁判”,即通过让当事人在神灵面前做某种行为或接受某种考验,然后根据行为或考验的结果或其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征象来判定案件事实。 一、古代人如何查明案件事实一、古代人如何查明案件事实 神明裁判(下)神明裁判(下)l“神明裁判”的审判方式
10、下,当事人不是用证据和理由的陈述去说服法官接受其诉讼主张,而是祈求神灵来支持其诉讼主张的正当性。换言之,神明的示意不是证据,而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l“神明裁判”是一种“非证据裁判”方式,换言之,司法裁判的依据不是证据,而是神的明示。 l“神明裁判”退出历史舞台后,人类断案的方式逐渐由“非证据裁判”转向“证据裁判”,即司法证明必须以证据为本源,司法裁判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二、如何理解二、如何理解“证据证据”一词的基本含义?一词的基本含义?l辞海对证据的解释:“法律用语,据以认定案情的材料。”从此意义上讲,人们在日常生活的非法律事务中使用证据一词,实际是借用法律术语。l从字词结构来理解,证据就是证明
11、的根据。这是对证据一词最简洁最准确的解释,也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普遍接受的证据基本含义。 二、证据都是真实的吗?(上)二、证据都是真实的吗?(上)l中共中央在1955年做出的关于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不漏掉一个反革命分子和不冤枉一个好人,分别是非轻重,根本的办法是依靠证据。证据就是人证和物证。证据也有真假之分,所以要经过鉴定。”l1979年7月1日,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证据一词做出的明确解释。l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和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以及1996年修正的新刑事诉讼法都明示或默示地接受了这一解释。于是,我国学者
12、多把它作为界定证据概念的法律依据,得出“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这样的定义。 二、证据都是真实的吗?(下)二、证据都是真实的吗?(下)l在“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这一定义中,核心词是“事实”,因此可简化说“证据即事实”。 l刑诉法第42条在列举了物证、书证等7种证据之后,又明确指出:“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l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难以自圆其说。四、如何理解证据的真实性?四、如何理解证据的真实性?(一)从司法实践看,“不属实者非证据”的观点无法成立。 (二)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不属实者非证据”的观点也难以立足。 五、如何给法律事务中
13、的证据下定义?五、如何给法律事务中的证据下定义? l所谓法律事务中的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六、诉讼中的证据应具备哪些基本特征六、诉讼中的证据应具备哪些基本特征 概述概述l所谓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即证据要进入诉讼活动的“门槛”所必须具有的基本特质。l只有具备了这些基本特征的证据才可以获准进入诉讼的“大门”。l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为证据设立的“门槛”并不完全相同,但基本要求是相通的,即诉讼证据应具备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客观性和证据的合法性三大基本特征。六、诉讼中的证据应具备哪些基本特征六、诉讼中的证据应具备哪些基本特征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 l证
14、据的关联性或相关性,指的是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因为只有具有关联性的事物之间才可能具有证明关系有关联才能证明,无关联则不能证明,所以关联性是证据的自然属性。六、诉讼中的证据应具备哪些基本特征六、诉讼中的证据应具备哪些基本特征 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l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或者说,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 六、诉讼中的证据应具备哪些基本特征六、诉讼中的证据应具备哪些基本特征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l诉讼是一种法律适用活动,因此在诉讼中使用的证据应该符合法律的有关要求,这就是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体现的是证据的法律特征或社会特征,是
15、国家基于一定的价值考量而赋予证据的特殊规定性。 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 简明证据法学简明证据法学第三章第三章 证据有哪些法定形式证据有哪些法定形式第三章证据有哪些法定形式第三章证据有哪些法定形式 关键术语关键术语关键术语关键术语 证据的法定形式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 非法定形式证据第三章证据有哪些法定形式第三章证据有哪些法定形式 案案 例例lA公司老总一审被认定犯有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不服,认为自己没有侵占公司钱款,只是调用部分资金到自己名下的另一
16、个公司B,属于自己所有的公司之间的借款,没有犯罪。二审中,被告人不仅向法庭出示了各种财务会计账册,而且还提交了数位著名的刑法学家对此问题开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B公司以公司名义开具的款项转账证明,以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犯罪。二审法庭认为,“法律意见书”和B公司“转账证明”不符合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出具的其他证据不充分,上诉理由不予支持,裁定维持原判。一、证据的法定形式概述一、证据的法定形式概述概念概念(一)证据的法定形式的概念 证据的法定形式,是立法者根据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所作的法律划分,或者简称证据在法律上的划分。 学界也有用证据的种类这一概念,来指称证据
17、的法定形式。证据的种类与证据的分类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前者是一种立法规定,后者只是一种学理分类。一、证据的法定形式概述一、证据的法定形式概述 我国证据的法定形式之特征(上)我国证据的法定形式之特征(上)l刑事诉讼法第42条:“证据有以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l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一款:“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l行政诉讼法第31条:“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
18、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一、证据的法定形式概述一、证据的法定形式概述 我国证据的法定形式之特征(下)我国证据的法定形式之特征(下)l上述规定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证据种类的数量较多。 第二、证据种类比较具体、细致。 第三、专门以法条列举。一、证据的法定形式概述一、证据的法定形式概述 我国证据的法定形式之由来我国证据的法定形式之由来l主要继受前苏联的证据制度:前苏联的“诉讼形式许可规则”,对我国有关证据种类的立法影响甚大。所谓“诉讼形式许可规则”,指所有的材料必须具有法定诉讼形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作为证据使用。l
19、简言之,前苏联学者认为证据概念是内容、形式和取证程序三者的统一。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物证(上)物证(上)l 物证的概念 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存在的固有特征发挥证明作用的物品或者痕迹。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物证等同于实物证据的概念,包括书证、视听资料等一切以实物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 狭义的物证则不包括书证和视听资料。我国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的物证属于狭义的物证。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物证(中)物证(中)l对物证的理解,要注意以下三点: 物证是一种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独立存在的客观实在物,人们可以感知其存在。 物证的证明价值通过其客观存
20、在的特征实现一般经过两个环节:一是通过自身的存在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二是通过自身的存在证明受审查主体的存在,从而将受审查的主体与待证事实联结起来。 物证的摄影像片或者模型与物证本身具有一定的区别。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物证(下)物证(下)l物证的两个重要证据属性 物证的证据价值需要人去发现和认识。 物证一般都属于间接证据。l物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类 按照形态的不同,分为固体物证、液体物证和气体物证; 按照体积和质量大小不同,分为巨体物证、常体物证和微体物证; 按照检验的科学方法不同,分为物理物证、化学物证和生物证; 按照证明案件事实依据的特征不同,分为形象特征物
21、证、成分特征物证、习惯特征物证和气味特征物证。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书证(上)书证(上)l书证的概念: 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像等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或者其他物品。l书证的典型表现形式: 书面文件。记录有特定文字、符号的其他物品,如果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也可归入书证。 但是,具有书面方件形式的材料,不一定都是书证。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书证(中)书证(中)l与物证相比,书证的证明优势: 主要表现在书证的内容与待证事实间的关联直接、显著、易于判断,往往能起到直接的证明作用,而物证的证明作用一般是间接的。同时,对书
22、证的变造、伪造与篡改更容易被发现。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书证(下)书证(下)l审判实践使用的书证,常见形式为: 原本(或原件)、副本、誊本(誊写件)、摘录本(摘录件)和复制本(复印件)等。 证据法上存在“提交书证原则上应提交原本,否则书证不可采”的规则,此规则即英美证据法中有名的“最佳证据规则”。l诉讼中使用誊本、摘录本或复制本,需具备三个条件: (1)原本客观存在,或者曾经存在; (2)具有不能提交原本的充分理由; (3)誊本、摘录本和复制本是对原本的准确反映。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证人证言(上)证人证言(上)l证人证言,是指证
23、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l证人的范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l证人证言有口头、书面、录音录像等形式。证人作证应以口头形式为原则。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的证人证言,必须符合证言可信性保障条件,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证人证言(下)证人证言(下)l证人资格是证人证言相有证据能力的前提。第一,证人必须是亲身感知案件事实情况的人,他可就他感知的情况作证。凡不是亲身感知案件情况的人,不能作为证人。第二、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人。l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或者法人不属于证人的范畴,因为它们不具有证人资格。l证人证言有两个
24、重要的特点,一是主观性较强,比较容易受到人的主观因素影响。二是生动、直观和直接。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鉴定结论(上)鉴定结论(上)l鉴定结论,是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就案件中的专业问题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专家意见。l本概念的掌握应注意以下几点: 鉴定结论所针对的问题是超出常人(包括法官)经验和知识以外的专业问题。 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标准是相关领域的科学知识。鉴定结论是科学原理、检验方法和具体操作三者间的结合。因而,科学原理是否可靠、检验方法是否得当、具体操作是否规范,对于鉴定结论的证明力有重大影响。 鉴定结论的最终表现形式是专家分析意见。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二、
25、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鉴定结论(下)鉴定结论(下)l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通常被称作鉴定人。鉴定人有自然人和机构之分。l在我国,鉴定结论以鉴定文书为载体。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当事人陈述(上)当事人陈述(上)l当事人陈述,是指诉讼当事人就他们亲身感知的案件情况,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l当事人是广义是的证人,当事人陈述是广义的证人证言。l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如何把当事人的主张、当事人就案件事实的辩解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区分开来,目前法律和实务均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和标准。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当事人陈述(下)当事人陈述
26、(下)l民事诉讼中有一类比较重要的当事人陈述,需要专门提及,即当事人一方作出的不利于已、只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事实陈述自认。根据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构成自认应具备四个条件。l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事实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可以简称为“口供”。口供一般分为供述、辩解和攀供三种情况。口供的主观倾向性较强,虚假的成分居多。口供一般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和法律地位。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视听资料(上)视听资料(上)l视听资料,通常理解为借助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手段记录的信息证明
27、案件事实的证据。l视听资料不像鉴定结论、口供那样表现为单一种类的证据,它实际上是一个“口袋”证据,自身构成了一个证据体系。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视听资料(下)视听资料(下)l视听资料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计算机贮存资料以及其他高科技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 狭义的视听资料只包括录音、录像、电影摄影材料(可统称为音像证据),其共同特征是以声音、活动影像及其组合感性再现案件事实运动和过程的证据。l视听资料无论采广义还是狭义,可以看作是针对待证案件事实的“描述”。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笔录类证据笔录类证据l笔录类
28、证据的共性是,乃公安司法人员在执法或者司法活动时,按照相应的规则和格式,对所见所闻所做的临场即时记录。l笔录类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特点: 综合性; 客观性; 规范性。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 简明证据法学简明证据法学第四章第四章 证据有哪些分类证据有哪些分类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概念概念l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和实物证据。l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客观存在的物体,即以物品或痕迹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l实物证据不等于物证。以我国为
29、例,实物证据除物证外,还包括我国法律规定的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l而我国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则属于言词证据。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区分区分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如下的区别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如下的区别:l 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前者以语言表现,具有人的主观性;后者以物质表现,具有一定的客观性。l 两者的形成过程不同。前者经过主体感知、判断、记忆、表达等过程,后者经过发现、提取、保存、鉴定等阶段。l 两者的证明价值不同。前者与案件待证事实的关联较为明显,可以全面、动态、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后者与待证事实
30、的关联并不一定明显,通常是局部、静态、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l按证据来源是否来源于案件事实,可将诉讼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l原始证据,又称“原生证据”,是指从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l传来证据,又称“派生证据”,是指经过复制、转抄、转述等中间环节的证据。l原始证据是在案件事实的直接作用或影响下形成的,传来证据并非直接来源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经过了“转手”的第二手材料。 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概念概念l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性,可以分为直接证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据和间接证据
31、。l直接证据,即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l所谓的“主要事实”,通常认为是指案件中的关键性事实。在刑诉中为被追诉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在民诉中为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和消灭;在行诉中则为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存在。 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区分区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l 直接证据具有直观性。直接证据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不需要借助其他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因此一经查证属实
32、,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明价值较大。l 直接证据多为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可能会因为陈述者的主观因素而出现差错,失真的可能很大,因此在运用直接证据的时候需要谨慎审查其可靠性。l 直接证据往往比间接证据数量少,更难获得,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获得自愿的、真实的直接证据不大容易,而且稳定性较差。 四、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四、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 概念概念l在刑事诉讼中,以证据的证明作用为划分标准,可以把证据分为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l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加重刑事责任的证据,是控诉证据;l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减轻刑
33、事责任的证据,属于辩护证据。四、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四、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 区分区分l控诉证据一般是控诉人在指控时提出,目的是为了让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加重处罚;辩护证据一般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辩护时提出,目的是为了让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减轻处罚。l但是,并不是说控方提出的证据都是控诉证据,辩方提出的证据都是辩护证据,应当根据证据的内容和作用来判断。五、本证与反证五、本证与反证l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根据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本证和反证。l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l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l区分本证
34、与反证的关键在于,提出的证据是用来支持己方所主张的事实,还是反驳对方所主张的事实。支持己方事实主张的证据为本证,反驳对方事实主张的证据为反证。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 简明证据法学简明证据法学第五章第五章 什么是司法证明什么是司法证明第五章第五章 什么是司法证明什么是司法证明 案例引发的思考案例引发的思考l司法证明异于科学证明。l对事实真相的查明,司法证明关注的核心是事实发生的过程和表象,尤其是人在事实发生过程中的作用,人的主观状态在司法证明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l科学证明的着眼点是事实背后蕴涵的自然规律或者社会规律,它所关注的焦点是事物本身的
35、客观规律性,也就是说,客观的规律是如何在事实或者事件的发生过程中得到体现的。 一、司法证明有哪些特点一、司法证明有哪些特点 司法证明、科学证明、生活证明司法证明、科学证明、生活证明l司法证明,是指诉讼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则,通过举证和质证来反驳不利于自己的诉讼主张,追求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的法律行为。l科学证明,是指科学家针对特定的主题,通过考察、试验和分析等方式,证明特定的立论是否符合自然或者社会规律的研究活动。 l生活证明,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进行的一般证明活动。一、司法证明有那些特点一、司法证明有那些特点 司法证明、科学证明、生活证明之间的区别司法证明、科学证明、生活
36、证明之间的区别l司法证明与科学证明间的区别:证明的对象不同证明的方法不同证明的标准不同证明的程序不同证明的主体不同l司法证明与生活证明间的差异表现在规范性方面:生活证明没有法律上的意义,法律不作调整。生活证明本质上是感性的,而司法证明本质上是理性的。一、司法证明有哪些特点一、司法证明有哪些特点 司法证明的具体特点司法证明的具体特点 l规范性司法证明与其他证明活动的首先要区别。 l对抗性司法证明在程序方面的重要特征之一。 l时效性司法证明在程序方面的另一重要特征。l相对性司法证明之证明标准必然多元化。二、司法证明的分类(二、司法证明的分类(1) 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严格证明与自由
37、证明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l是以法律约束的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分类。l严格证明在主体、手段、程序等方面受法律规定的严格约束,而自由证明的法律要求则相对宽松,又称为释明、稀明或者疏明。l两者主要在证明对象、证明手段、证明程序、证明标准四个方面存在着差异。二、司法证明的分类(二、司法证明的分类(2) 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l这是以证明行为针对的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分类。l自向证明是指自己向自己证明,而他向证明是指向他人证明。l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的要素是相互可以转化的。l自向证明通常适用于职权主义的程序模式;他向证明通常适用于当事人主义的程序,当事人在这种模式
38、的证明程序中扮演着主角。二、司法证明的分类(二、司法证明的分类(3) 正向证明与反向证明正向证明与反向证明正向证明与反向证明正向证明与反向证明l这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角度为标准所作的分类。l正向证明是指以积极的方式证明正面的事实主张成立,而反向证明是以消极的方式证明反面的事实主张成立,如果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不能证明反面的事实主张成立的,则认定为与此相对应的正面事实主张成立。l正向证明与反向证明主要在证明对象、适用范围、证明方法、证明标准四个方面存在差异。二、司法证明的分类(二、司法证明的分类(4) 不同性质诉讼中的证明不同性质诉讼中的证明刑诉中的证明、民诉中的证明与行诉中的证明刑诉中的证明、民
39、诉中的证明与行诉中的证明:l这是以司法证明所在的程序为标准所作的分类。l刑诉证明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和当事人调查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确定是否发生了犯罪行为、谁是犯罪行为人、犯罪行为的轻重和其他有关事实的活动。民诉证明是指人民法院在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的参加下,通过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活动,查明或者阐明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以及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的诉讼活动。行诉证明是指人民法院在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的参加下,查明或阐明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l三大诉讼证明主要在: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据的种类、证明标准、证明对象和证明程序五方面有着不同。三、什么是证明对象三、什么是证明对
40、象定义定义证明对象的定义证明对象的定义:l证明对象,是指由实体法规范所确定,对诉讼请求具有法律意义,从而需要由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l理解该定义时,要明确如下四组关系: 证明对象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证明对象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证明对象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三、什么是证明对象三、什么是证明对象范围范围 l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纳入证明对象范围的主要有:法律事实、免证事实、程序法事实及证据事实。l法律事实中,以要件事实及情节事实为证明对象的核心。l免证事实,又包括自然科学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职务上熟知的事实、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生效裁判、公证文书和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当事人
41、承认的事实、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推定的事实。l程序法事实,是指有关诉讼程序进行的合法性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成立的事实。l证据事实,是指证据材料所记载的事实内容。 四、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四、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l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l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 l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的事实l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l刑事诉讼程序事实五、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上)五、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上)l关于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分解、整理与归纳,学界提出了多种方法: 方法一,按照部门法的规定对证明对象进行一般性的归类。 方法二,按照诉的类型对证明对象进行归类。 方法三,根据诉讼理由即
42、原告提起诉讼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将证明对象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二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五、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中)五、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中) 方法四,根据所要证明的事实与案件的主要事实之间的联系程度,确定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构成。 方法五,大陆法系国家学者采取的作法,即把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的分担原则联系起来,研究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构成。五、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下)五、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下)l第六种、也即新的界定方法是,认为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由下述方面的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
43、。 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 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六、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上)六、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上)(一)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2有关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 六、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中)六、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中)(二)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事实 1. 侵权行为是否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 2. 侵权行为是否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实施。 3. 侵权行为是否违法。 4. 侵权行为是否给作为原告的受害人造成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损害;如果造成厂损害,损害的大小如何。 5.侵权行为与损
44、害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六、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下)六、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下)(三)行政诉讼程序事实 行政诉讼程序事实,是指行政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的事实。具体包括: 1、有关当事人资格的事实; 2、有关主管和管辖的事实; 3、有关审判组织的事实; 4、有关审判程序的事实; 5、有关采取排除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事实; 6、有关诉讼期间的事实; 7、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取证的事实; 8、有关行政诉讼执行程序是否合法的事实;等等。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 简明证据法学简明证据法学第六章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
45、则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第六章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什么是司法证明的原则什么是司法证明的原则l司法证明的原则,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有关证据的收集与运用的基本原理和一般准则。l司法证明的原则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是确立具体证据规则的前提和基础。l司法证明原则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前者指反映司法证明自身规律的原则,后者指反映国家和社会的价值取向的原则,是国家根据其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和社会政策而确立的原则。第六章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一)实事求是原则的内容 从本质上讲,在司法活动中运用证
46、据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就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活动”。 而实事求是,即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去调查研究和分析问题,从而得出正确的认识结论。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就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二)从偏重实体的公正观转向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公正观 不顾程序公正去追求事实真相的态度是一种偏颇;但是,不顾客观事实去追求程序公正的态度也是一种偏颇。 第六章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遵守法制原则遵守法制原则(一)遵守法制原则的内容 法治的基本内涵包括两个重心和一个基本点。所谓“两个重心”,指立法即法律的制定和施法即法律的实施。所谓“一个基本点”,就是“治官限权”,即“为官者不得违法”。 遵守法制
47、原则是法治精神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其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依法办案”之要旨就在于依照法定的程序办案,而遵守法制原则也就包含了“程序法定原则”的精神。(二)从长官至上的司法观转向法律至上的司法观 在司法活动中,到底是长官至上还是法律至上,这是古今中外的司法人员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也是坚持“人治”还是坚持“法治”的根本问题。 第六章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人权保障原则人权保障原则(一)人权保障原则的内容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人权保护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为他们是刑事司法系统的打击对象,其人权很容易成为打击犯罪的牺牲品,但是被害人的权利保
48、护也不应被置于“被遗忘的角落”。 (二)从一元片面的价值观转向多元平衡的价值观第六章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一)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容 所谓证据为本,就是说在司法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本源,司法证明活动必须以证据为基石。换言之,司法裁判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因此又称为“证据裁判原则”。(二)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 用通俗的话讲,查明是让自己明白,证明是让他人明白;自己明白才能让他人明白,但自己明白并不等于他人也明白。 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点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其实质就是要遵循“证据为本”的原则。第六章第六章 司
49、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内容 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原则和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异曲同工之处。 (二)从侦查中心的程序观转向审判中心的程序观 从“侦查中心”到“审判中心”的变化,符合人类社会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六章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公平诚信原则公平诚信原则(一)公平诚信原则的内容 公平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和内在含义。 诚信是重要的社会道德规范之一,也是人们在进行诉讼活动时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之一。(二)从军事斗争的执法观转向文明公正的执法观 树立文明公正的执法观,就要求司法执法人员
50、在具体办案过程中的行为符合公正的要求并具有文明的风范。 第六章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一)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原则的内容 证据制度有两种基本模式:其一是法定证明模式;其二是自由证明模式。 我们的证据制度应以“法定证明”为主、以“自由证明”为辅。 (二)从偏重证明效力的证据观转向强调证据能力的证据观 所谓证据能力,即一个证据能否满足诉讼活动对证据的基本要求,是否具备诉讼的准入资格,又称为证据的可采性,即一个证据可否在诉讼中被采纳。所谓证明效力,即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效果、力量或价值,或者说,证据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