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解读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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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教师法简介一、教师法简介(一)(一)教师法教师法通过和实施时间通过和实施时间 19861986年开始起草教师法,后经过八年酝年开始起草教师法,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酿、修改,于19931993年年1010月月31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1994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二)(二)立法宗旨立法宗旨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义教育事业

2、的发展。 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专门法律。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专门法律。 二、二、教师法教师法目录预览目录预览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资格和任用 第四章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培养和培训 第五章第五章 考考 核核 第六章第六章 待待 遇遇 第七章第七章 奖奖 励励 第八章第八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九章第九章 附附 则则v(共(共9 9章章4343条)条)三、三、教师的法律身份和法律地位教师的法律身份和法律地位(一)(一) 教师的法律身份教师的法律身份v“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3、教。(教师法第师法第3条)条)v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职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职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有计划、有的专业人员,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学生施以影响,使之成为合格的社会成组织地对学生施以影响,使之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员。 (二)(二) 如何理解教师的法律身份如何理解教师的法律身份教师有双重身份:教师有双重身份:(1)教师是)教师是普通公民普通公民; 教师的行为是教师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个人行为 (2)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 教师的行为是教师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职务行为 “专业人员专业人

4、员”是指具有某种专业知识或技能,是指具有某种专业知识或技能,经政府认定许可,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经政府认定许可,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特点:特点: “不可替代性不可替代性” 对教师这种对教师这种“专业人员专业人员”的理解要注意两的理解要注意两点:点: A 、教师这种专业人员与其他专业人员有所不同,、教师这种专业人员与其他专业人员有所不同,对教对教师有特别的要求。师有特别的要求。 如:如:有教师资格、相应的专业知识、语言表达能力强、身有教师资格、相应的专业知识、语言表达能力强、身体健康体健康、长相端庄、没有明显的生理缺陷等长相端庄、没有明显的生理缺陷等。 B 、教师这种专业人、教师

5、这种专业人员不同于国家公务员。但从员不同于国家公务员。但从某种意义上说又带有一定的公务员的性质。某种意义上说又带有一定的公务员的性质。 首先,目前我国教师不是国家公务员。首先,目前我国教师不是国家公务员。 其次,教师所履行的权利是公权,而不是私权。其次,教师所履行的权利是公权,而不是私权。 四四、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v(一)教师的权利(一)教师的权利v v1、教育教学权教育教学权(该法第(该法第7条第条第1项)项)v 教师享有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改革和实验”的权利的权利 v 它属于职权,是教师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其他

6、权利它属于职权,是教师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基础的基础教育教学权教育教学权的的基本含义基本含义: 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教学; 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不断完善教学内容; 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2、科学研究

7、权科学研究权(该法第(该法第7条第条第2项)项)v享有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的权利;v这是教师作为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的一项基本权利。v其基本含义包括:其基本含义包括: 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有权将教育教学中的成功经验,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有权将教育教学中的成功经验,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等

8、,撰写成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成果等,撰写成学术论文,著书立说。 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兼任工作的权利。学术团体并在其兼任工作的权利。 3、管理学生权管理学生权(该法第(该法第7条第条第3项)项)v 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这是教师所享有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这是教师所享有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的基本权利。4、获取报酬待遇权获取报酬待遇权(该法第(该法第7条第条第4项)项) 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这

9、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有劳动权和劳动者有休息权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有劳动权和劳动者有休息权的具体化的具体化。 5、民主管理权民主管理权(该法第(该法第7条第条第5项)项)v 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v该法的这一规定是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该法的这一规定是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落到了实处。利落到了实处。v6、进修培训权进修培训权(该法第(该法第7条第条第6项)项)v 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v 三为主:在职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三为主:在职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二)教师的

10、义务(二)教师的义务 教师特定义务的具体内容为:教师特定义务的具体内容为:v1、遵纪守法的义务遵纪守法的义务(该法第(该法第8条第条第1项)项)v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v这是教师这是教师最基本最基本的义务,是教师职业对教师的起码的义务,是教师职业对教师的起码要求,也是取得教师资格和学校决定是否聘任的首要求,也是取得教师资格和学校决定是否聘任的首要条件。要条件。v 为人师表的为人师表的基本要求基本要求有:有: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自觉规范言行举止;自觉规范言行举止; 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严于律己,作风正派; 以身作则。以身作则。 2 2、教育教学的义务教育教学的

11、义务(该法第(该法第8 8条第条第2 2项)项)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v3 3、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该法第(该法第8 8条第条第3 3项)项)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尊重、关心、爱护学生的义务尊重、关心、爱护学生的义务(该法(该法第第8条第条第4项)项)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v应应注意注意几点:几点: A A、教师应尊重学生的

12、人格,不能侮辱、歧视学、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不能侮辱、歧视学生;生; B B、不能泄露学生的隐私;、不能泄露学生的隐私; 隐私隐私:指不愿公开或不愿告诉他人的个人私事。指不愿公开或不愿告诉他人的个人私事。学生的隐私包括:通信隐私、日记隐私、表达隐私、学生的隐私包括:通信隐私、日记隐私、表达隐私、个人缺陷隐私等。个人缺陷隐私等。 C C、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5、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该法第(该法第8条第条第5项)项)v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v 包括三方面内容:包括三方面内容: A

13、、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 B、制止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制止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C、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v6、不断提高自身水平的义务不断提高自身水平的义务(该法第(该法第8条第条第6项)项)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的的关系关系v 1 1、当你享有教师职业的权利时就必须当你享有教师职业的权利时就必须承担相关义务。即承担相关义务。即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v2 2、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v

14、3 3、有些权利本身也是义务。有些权利本身也是义务。v4 4、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的时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也承担着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候,也承担着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的义务。应有的承认和尊重的义务。五五、提高教师的待遇问题、提高教师的待遇问题v(一)关于教师的工资待遇(一)关于教师的工资待遇 教师待教师待遇中最主要、最基本遇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是工资待遇。一的是工资待遇。一定的工资待遇体现一定的经济地位,进而影响着定的工资待遇体现一定的经济地位,进而影响着对这一职业的社会评价。对这一职业的社会评价。v 教师法第教师法第2525条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

15、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v 新义务教育法第新义务教育法第3131条第条第2 2款款:“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二)关于教师的其他待遇(二)关于教师的其他待遇vA、教师津贴:教龄津贴、其他津贴;、教师津贴:教龄津贴、其他津贴;vB、教师补贴:是一种地区性补贴;、教师补贴:是一种地区性补贴;vC、教师住房:优先、优惠、责任在政府;、教师住房:优先、优惠、责任在政府;vD、教师医疗:、教师医疗:vE、教师退休;、教师退休;六六、关于教师的权益保障、关于教师的权益保障v 教师要维护自身的合

16、法权益,其途径或手段是教师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途径或手段是进行进行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救济。v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有:v (一)私力救济(不合适);(一)私力救济(不合适);v (二)公助救济;包括:(二)公助救济;包括:v 1、集体谈判;、集体谈判; 2、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v 3、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复议; 4、信访制度;、信访制度;v 5、人民调解。、人民调解。v (三)公力救济的具体方式:教育行政诉讼(三)公力救济的具体方式:教育行政诉讼 案例案例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怎么办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怎么办? ? 丰某,丰某,20012001年

17、师范学院毕业后分配在某中学,年师范学院毕业后分配在某中学,任初一(二)班的班主任、语文老师。在教学中,任初一(二)班的班主任、语文老师。在教学中,他不鼓励学生死记硬背,也不采取题海战术,而他不鼓励学生死记硬背,也不采取题海战术,而是重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综合素质,因而深是重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综合素质,因而深受学生的喜爱。受学生的喜爱。20032003年,他所带的班参加中考成年,他所带的班参加中考成绩不突出,升学率也不高,于是学校据此做出决绩不突出,升学率也不高,于是学校据此做出决定,扣发丰某全年奖金。丰某感到很是不解,为定,扣发丰某全年奖金。丰某感到很是不解,为什么国家一再提倡素质教育,

18、要坚决改变以升学什么国家一再提倡素质教育,要坚决改变以升学率高低为主要指标评估教育政绩优劣、教学水平率高低为主要指标评估教育政绩优劣、教学水平高低和教师工作好坏的做法,而学校却以升学率高低和教师工作好坏的做法,而学校却以升学率较低为由扣发其全年奖金。丰某对学校的处理决较低为由扣发其全年奖金。丰某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办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 【评析】 丰某如对学校扣发其全年奖金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在30日内未做出决定,丰某可以其不作为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教师法第39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

19、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七七、提高教师素质的法律保障、提高教师素质的法律保障v 教师法规定的管理教师的几种基本教师法规定的管理教师的几种基本制度是:制度是:v(一)教师资格制度(一)教师资格制度 取得教师资格必须具备的取得教师资格必须具备的实体实体条件:条件:v 1、中国公民;中国公民;v 2、思想品德条件;、思想品德条件;v 3、具有法定

20、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具有法定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合格;v 4、具有教育教学能力。包括:、具有教育教学能力。包括:v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力;v 普通话水平达标;普通话水平达标;v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教师资格的限制与丧失教师资格的限制与丧失v 、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的限制限制。教师法第。教师法第14条:条:“受到受到剥夺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v 、教师资格的、教

21、师资格的丧失丧失。教师法第。教师法第14条:条:“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v 、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的撤销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二)教师聘任制度(二)教师聘任制度v 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聘任制度,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的基础上,由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

22、民担任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师职务的一项制度。v(三)教师职务制度(或称教师职务聘(三)教师职务制度(或称教师职务聘任制度)任制度)v(四)教师考核制度:(四)教师考核制度:德、能、勤、绩。德、能、勤、绩。v(五)教师培养与培训制度(五)教师培养与培训制度v(六)教师奖励制度(六)教师奖励制度八八、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1、概念:、概念:指教师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教育教学指教师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

23、损失的后果,而追求这种后果的发生工作造成损失的后果,而追求这种后果的发生2、法律责任主体:、法律责任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教师本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教师本人3、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依法赔偿损失,消除影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依法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响,恢复名誉。 案例:张某为某校一位老师,多次申报高级教师未果,认为是学案例:张某为某校一位老师,多次申报高级教师未果,认为是学校在故意为难他,遂对学校产生意见。他开始上课经常迟到、早下课,校在故意为难他,遂对学

24、校产生意见。他开始上课经常迟到、早下课,并有一次故意旷课并有一次故意旷课3 3天。学校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给予其警告处分。天。学校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给予其警告处分。但张某没有吸取教训,反而更加与学校作对,又一次旷课达但张某没有吸取教训,反而更加与学校作对,又一次旷课达2 2周之久。周之久。学校最后将其解聘,限他学校最后将其解聘,限他3 3月之内自寻出路,否则停发其工资。月之内自寻出路,否则停发其工资。v 张某对学校对其解聘的行为不服,认为自己是国家事业单位人员,自己没有触犯法律,学校不能将其赶出校门,最多也是由学校另行安排其担任专职科研人员或教辅人员。他向教育局提出申诉。 v【评析】(1)学

25、校对张某的处理符合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学校对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学校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张某两次故意旷课,且时间较长,故学校处理正确。 (2)申诉受理机关对张某的申诉应做出维持学校处理的决定。因为没有法律或法规规定事业单位人员被解聘后还要为其安排工作。(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法律责任(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法律责任v、体罚与变相体罚的含义、体罚与变相体罚的含义v 体罚学生,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体罚学生,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心健康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心

26、健康的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v 【案例】【案例】辽宁省朝阳市第二高级中学学生崔某诉母校及班主任老师赔偿纠纷案。1998年9月4日,正在朝阳市第二高级中学读书的崔某课间休息时在走廊内鼓掌喧闹,被一位副校长拉到教室门口,班主任许老师见状非常生气,上前打了崔某两个耳光,造成崔某鼓膜穿孔并引发精神障碍,崔某将学校诉至法院。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许老师与学校共同赔偿崔某31万元。 v【评析】【评析】 教师或学校的其他工作人员在教学或管理过程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责任,应由学校负责赔偿。因为教师或管理人员在从事教学活动或管理活动中,其行为是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职务

27、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职务行为人所在的单位承担。体罚显然是一种违法的职务行为,因教师体罚造成的人身伤害,应由体罚人所在的学校承担。v但这并不意味着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学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根据教师或其他学校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向体罚行为人进行追偿,责令他承担部分或全部的损失。同时,学校还可根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体罚行为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法律依据、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法律依据v第一,新义务教育法第第一,新义务教育法第29条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

28、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v第二,第二,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条、63条条 第21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63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

29、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v第三第三,教师法第教师法第37条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v第四第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5条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3、实施体罚的责任主体应承担的

30、法律责任、实施体罚的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v 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v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罪名: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罪名: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亡罪)v 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依法赔偿损失,消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依法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除影响,恢复名誉。(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v 1、概念、概念:“品行不良,影响恶劣品行不良,影响恶劣”是指教师是指教师的人品或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教师的职业道的人品或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教师的职

31、业道德,严重有损为人师表的形象和身份,在社会上德,严重有损为人师表的形象和身份,在社会上和学生中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和学生中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v “侮辱学生侮辱学生”是指教师公然贬低或侵害学生是指教师公然贬低或侵害学生的人格,破坏学生名誉的违法行为。的人格,破坏学生名誉的违法行为。v 2、法律责任主体、法律责任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教师本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教师本人。3、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罪名:猥亵儿童罪、强奸罪或侮辱罪罪名:猥亵儿童罪、强奸罪或侮辱罪) 造

32、成损失或损害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损失或损害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例】教师猥亵学生被判死刑【案例】教师猥亵学生被判死刑 泉州市某县年近60、即将退休的小学教师苏某利用师生关系,在2000年秋季至2001年秋季间,先后奸淫本校女学生6人23次,猥亵17人38次。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教师苏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年6月月28日,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日,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

33、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范。 2010年年12月依据侵权责任法进行了修改。月依据侵权责任法进行了修改。 第九条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

34、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35、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v(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

36、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

37、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v (十二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承担责任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情形的情形v第第十条:学生或者未

38、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劝

39、阻、拒不改正的; (三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未告知学校的; (四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有过错的当事人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

40、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学校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的情形任的情形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

41、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四)学生自杀、自伤的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害的; (六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v【案例】【案例】某中学举行期中考试,在下午的语文考试中,初二学生王某违反考试

42、纪律,在试卷中夹带纸条,被监考的李老师发现。李老师当场把该生的试卷撕碎,并送他去校长室处理,学校通过广播对王某进行了通报批评。该生回家后,一时想不开,喝农药自杀身亡。第二天一早,王某家长把尸体抬到学校,要求学校赔他孩子的性命,并把李老师毒打一顿。后由派出所出面,让家长把尸体抬走,学校才得以正常上课。v【评析【评析】本案属于学生自尊心极强,心理承受能力太低,不堪忍受学校处分而导致的一起意外死亡事故。学校和李老师对于学生王某的死亡不承担民事责任。王某家长把尸体抬到学校,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造成了极坏影响,受到记过处分并赔偿李老师的全部医药费。v虽然学校和教师实施的行为不无违法,在法律上也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他们却忽视了对该生的耐心教育,这是一个社会问题,一个值得关注的教育问题。p 经常不断地学习,你就什么都知道。你知道得越多,你就越有力量p Study Constantly, And You Will Know Everything. The More You Know, The More Powerful You Will Be写在最后感谢聆听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导Please Criticize And Guide The Shortcomings结束语讲师:XXX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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