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概述企业所得税概述 第一节第一节 征税对象和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纳税人一、征税对象的范围(一)生产经营所得 (二)其他所得 二、纳税人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原则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独立计算盈亏。 应当注意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同法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 国税函发1998676号文规定,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
2、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例1:某分公司于2001年6月成立(假设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成立后一直没有在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而是由其总公司统一交纳企业所得税。在2003年5月国税稽查部门对该公司的检查中发现其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在开业时已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独立核算的条件,按照细则的规定应该独立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于是要求该公司补交自2001年度以来应该缴纳的所得税款,并做相应处罚。 例2:A集团公司在B地设立一个非法人销售机构C销售处,在B地负责所在
3、区域的产品销售, C销售处设立后,为了便于货款回收在当地银行开设了账户,在财务上设立了销售收入和费用支出等有关账簿,并按月向A集团公司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对C销售处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问题应如何认定? C销售处虽不是法人单位,单其完全符合独立核算的三个标准,应此应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应注意两点: 1、 国税发200016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
4、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税函20034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具体规定 1、企业依法合并、兼并后纳税人的规定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兼并,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合
5、并、兼并时,合并或兼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兼并后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 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例3:甲公司采用吸收合并的方式将乙公司并入甲公司,乙公司被甲公司吸收后已不具备法人资格,成为甲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一是如果“乙公司”符合独立经济核算的条件,能够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因此从企业所得税规定来看,甲
6、公司和乙公司都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是如果“乙公司”不符合独立经济核算的条件,则甲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企业分立后纳税人的规定 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 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亦称“派生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 新设分立(亦称“解散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 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税务处理: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
7、件的,以各企业为纳税人。分立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例4:依前例,如果甲公司采用存续分立的方式将其一部分资产剥离出去成立乙公司,甲公司仍保持其原有法人资格,新设的乙公司也具备法人资格。由于乙公司符合独立经济核算的条件,按规定其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3、企业全部或部分被承租经营后纳税人的规定 国税发19978号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全部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集团纳税人的规
8、定 企业集团原则商应当以独立核算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半紧密层成员企业分别为纳税人,但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由控股的成员企业现在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法定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的比例税率。 (二)照顾税率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 应注意: 1、国税发1994第132号文规定,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
9、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2、两档照顾性税率不能理解为同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分段计算。(三)优惠税率 1、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苏国税发2003第101号 )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级以上(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苏国税发2003第101号 ) 3、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10、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247号)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除法律另有规定,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注册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法律另有规定是指: 1、经国税总局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 2、建筑安装企业 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11、。 3、连锁经营企业 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外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31号 )三、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按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的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
12、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预缴所得税。第四季度或12月份应纳的所得税,也必须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的15日内申报预缴。 纳税申报的期限有例外: 1、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经营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2、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前办理所得税申报。(一)企业所得税的预缴(一)企业所得税的预缴 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 第四十六条规定: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
13、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财税字1997116号文规定:境外所得部分的应缴税款可按半年或按年计算预缴,具体预缴日期和税款数额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15日之前预缴全年应交税款。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所得,合并统一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按实际数预缴时,应按税务部门核定的按季或按月预缴时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将其季(月)累计实现的所得额换算成全年计税所得额,然后按换算的全年计税所得额适用的所得税率去乘季度(月份)累计实现的所得额,再减去累计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即是当季
14、度(月份)应预缴的所得税额。 例5:某企业2002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其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元,其应纳所得税额是多少?如果该企业第二季度申报所得为55000元,如何确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将季度所得换算成年度所得20000(123)=80000(元) 以80000元作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其适用税率为,第一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为: 2000027%=5400(元) 二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55000(126)=110000(元),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5500033%=18150(元)181505400=12750(元) 应当注意的是: 国税函1996第008号文规定,
15、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何种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国税函1995第593号文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苏国税函2004第023号文规定:企业以前年度按规定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先弥补,汇缴申报时统一计算当年的弥补亏损额。 (二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税发国税发1998182号号 ) 国税发19
16、96197号文件规定,自1998年度汇算清缴开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由原来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调整为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 在四个月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或在下一年度内办理抵缴或补缴手续。 1 1、纳税人依法自核自缴、自行申报、自行汇算清缴所得税、纳税人依法自核自缴、自行申报、自行汇算清缴所得税 (1)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纳税人纳税年度内
17、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2)依法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 (3)纳税人依法自行纳税申报的时间。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二个月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4)纳税人依法自行纳税申报的地点。纳税人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汇总、合并缴纳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并缴足按规定的比例应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各成员企业
18、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必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可上报上级企业汇总申报纳税。 (5)纳税人依法自行纳税申报应报送的资料。纳税人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纳税人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所附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 (1)符合性审查。 (2)微机录入管理。 (3)审核结果的反馈。 特别注意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 1、 国税发1994第132号文规定,税务部门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按被查出年度的适用税率补征所得税。
19、 2、国税函1998第063号文规定,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关于对被查出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补征所得税问题 (苏国税发1995第432号 ) 对被查年度为盈利的纳税人,应将被查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与被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然后就其全部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出的应缴所得税减去已缴所得税款后的部分为应补征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应补征企业所得税额= (被查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被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税
20、)适用税率-被查年度已缴所得税额; 对被查年度为亏损的纳税人,一律就被查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征所得税; 对纳税人被查出的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除不能作为新增利润提取效益工资及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外,还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节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征税规定一、汇总、合并纳税中的几个概念一、汇总、合并纳税中的几个概念(一)汇总纳税(一)汇总纳税 汇总纳税是一个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纳税申报表,由汇缴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主要是非法人单位之间的汇总。如中国工商银行就是实行汇总纳税。 (二)合并纳税(二)合并纳税 合并纳税是一个集团母公司和其集团子公司的
21、经营所得,通过合并纳税申报表,由汇缴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主要是法人单位之间的合并,例如中化集团就是实行合并纳税。(三)汇缴企业(三)汇缴企业 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总机构和集团母公司简称汇缴企业。例如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就是汇缴企业。 (四)成员企业(四)成员企业 参与汇总或合并纳税的分支机构和集团子公司简称成员企业。例如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所属参与汇总纳税的各分行以及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所属参与合并纳税的各子公司就是成员企业。 二、纳税人、纳税地点、纳税方式二、纳税人、纳税地点、纳税方式(一)纳税人(一)纳税人 参与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均为企业所得税
22、的纳税人。 (二)纳税地点(二)纳税地点 实行汇总、合并纳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除另有规定者外,企业应在申请汇总(合并)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汇总(合并)纳税的申请报告,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对超过申请期限、申报资料不全以及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国家税务总局将不予受理。 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除查补的税款外,其余应纳税款一律由汇缴企业统一计算在其所在地缴纳,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再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未列入汇总、合并纳税范围的成员企业,一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三)纳税方式(三)纳税方式 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经批准实行汇
23、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机构(以下称汇总纳税)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称汇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以下称成员企业),除以下企业外,一律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 (1)由铁道部汇总纳税的铁路运输企业;(2)由国家邮政总局汇总纳税的邮政企业;(3)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汇总纳税的各级分行、支行;(4)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汇总纳税的各级分公司;(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 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是否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
24、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决定。 三、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预缴、申报、缴纳三、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预缴、申报、缴纳(一)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预缴(一)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预缴 国税发200113号文件的规定,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和总机构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级子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总分公司体制的企业以总公司和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以审核确定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所得税。 成员企业就
25、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 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就地预交。 总机构各成员企业盈亏相差悬殊,就地预交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差额较大的,可由总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对个别影响较大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予以适当调整。 国税函2002226号文件的规定,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应按月或按季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税款于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入库。 例6:见教材P24(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申报(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申报 1、成员企业 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税款,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
26、定分期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其全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等于按规定比例就地预交的全部税款。 汇总纳税的各成员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必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可上报上级企业汇总申报纳税。凡成员企业未经当地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纳税申报,上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2、汇缴企业 汇缴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送各二级成员企业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清算,统一办理汇缴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根据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大于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在当地预交的企
27、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小于成员企业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除另有规定外,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完成年度纳税申报。总机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年度汇总纳税申报,其中间各环节的申报时间,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通报各地税务机关。成员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就地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 3、应注意的问题 (1)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以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抵免。就地应预交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28、由汇缴企业在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抵免。 (2)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缴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3)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检查出的以前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应按规定税率就地全额补征入库,不得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预交的税款,不参与总机构的汇缴清缴。 四、纳税信息的反馈四、纳税信息的反馈 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汇缴企业应当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将各成员企业的纳税情况反馈给各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建立信息反馈制度,程序如下: 1、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据汇缴
29、纳税申报表,经核对无误后,出具“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以下简称反馈单),交与汇缴企业; 2、汇缴企业将反馈单分别送达各成员企业; 3、成员企业将反馈单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作为税务机关就地监管的检查依据; 4、对层次较多的企业,由税务机关逐级出具下一级成员企业或机构的反馈单,依上述程序,最终报送各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5、成员企业在年度终了6个月后,不能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反馈单的,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取消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并依据税收法规规定核实其应税所得,就地征税。对取消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汇总成
30、员企业不同税率问题的处理 成员企业在低税率地区的,原则上不纳入汇总纳税的范围;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何核算特点,需要将低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纳入汇总纳税的范围的,总机构在高税率地区,其在低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统一按总机构的税率汇总纳税;总机构在低税率地区的,区内、区外企业必须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分开核算的统一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例7:见教材P22-23 第四节第四节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 一、核定征收的范围一、核定征收的范围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
31、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二、核定征收方式二、核定征收方式 1、定额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类排队,认真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按年从高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
32、收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7%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10 % 20 % 饮食服务业 10 % 25 % 娱乐业 20 % 40 % 其他行业 10 % 30 %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1)实行改组改制的;(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3)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例
33、8:见教材P11 三、申报缴纳三、申报缴纳(一)定额征收办法下的申报缴纳(一)定额征收办法下的申报缴纳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应纳税额分解到月或季,由纳税人根据各月或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下的申报纳税(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下的申报纳税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1、实行按月或者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 2、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所属期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 3、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或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制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或企业所
34、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应当注意的问题应当注意的问题 纳税人实行核实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不包括2000年1月1日以前享受优惠政策已经期满的纳税人),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具体政策参见国税发2000038号 第二章 收入总额的确定 第一节 收入的范围和确认一、会计、税法收入含义、范围的比较(一)会计收入的概念和范围 1、收入的概念与特征 收入,指
35、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有以下特点: (1)收入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 (2)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也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或者二者兼而有之。 (3)收入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4)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2、会计收入的范围 会计上所讲的收入包括(1)商品销售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建造合同收入;(4)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其中商品销售商品仅包括取得货币资产方式的商品销售及正常情况下的以商品抵偿债务的交易,不包括非货币交易、期货、债务
36、重组中的销售商品交易。企业以商品进行投资、捐赠及自用等,会计上均不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应按成本结转。 (二)(二)税法中收入的含义和范围税法中收入的含义和范围 1、税法中收入的含义 税法对收入没有作出原则性、总括性的规定,而是根据不同税种税收政策待遇的差别对企业的应税收入进行了划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列举的比较详细,纳税人的收入包括(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 。 可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从各种来源、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全部收入,税法明确规定不征的除外。 2、税法中收入的范围 所
37、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收入比会计收入的口径大,既包括会计上的收入、利得;也包括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等非营业收入;又包括视同销售收入、不作收入的价外费用;还包括在建工程试运转收入等会计上冲减成本的收益和其他经济利益。 二、会计、税法收入的确认(一)会计、税法中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1、会计中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制度第85条和具体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时,如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即确认收入: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
38、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税法中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和确认时点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未对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作出规定,仅仅在第54条对可以分期确定经营业务的收入进行规定,但在增值税、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对收入的确认都进行了具体规定。总之税法中收入的确认基本上是建立在原行业会计制度收入确认原则的基础之上,企业销售实现的标志,一是产品(商品)已经发出或劳务已经提供;二是价款已经收到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 (二)会计、税法中(二)会计、税法中劳务收入的确认劳务收入的确认 1、会计中劳务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制度第89条规定,企业劳务收入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确认: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
39、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为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方法可参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2)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对该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否可靠估计,依据以下条件进行判断,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a、合同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b、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c、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如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应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
40、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特殊劳务交易的处理见教材P27-28 2、税法中劳务收入的确认 税法中短期劳务合同,在提供了劳务并开出发票账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所得税实施细则第54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但税法未就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的计算方法作出具体规定。 会计上的完成程度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定:已完工作的测量(又称:专业技术测量法); 本年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收入本年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费用已经提供的劳务占
41、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又称:劳务量比例法);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又称:工程合同成本比例法) (三)会计、税法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三)会计、税法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 1、会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制度第91条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1)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当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a.、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b、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税法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 实施细则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入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利息收入,
42、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会计上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与税法一致,税法中对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没有特别规定,一般按收入实现的两个标志把握。 但税法上的利息收入的口径比会计大,包括长、短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而且税法上还分免税利息收入和应税利息收入。 第二节 收入的计量和核算 一、销售收入的计量和核算(一)商品销售收入的计量(一)商品销售收入的计量 商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应根据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无合同或协议的,应按购销双方都同意或都能接受的价格确定。 (二)商品销售收入的核算 例11:某工业企业于2001年4月20日以托收承付方式
43、向B企业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60000元,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该批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此时得知B企业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巨额损失,资金周转十分困难。经与购货方交涉,确定此项收入目前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决定不确认收入。因此应将已发出的商品成本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应作分录:借:发出商品 60000贷:库存商品 60000同时将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如下处理:借:应收账款-应收销项税额 170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企业200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纳税调整 假定2002年5月5日该企业得知B企业经营情况逐渐好
44、转,B企业承诺近期付款,该企业可以确认收入:200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纳税调整。 (三)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和销货退回的涉税处理(三)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和销货退回的涉税处理 1、折扣销售、折扣销售(商业折扣商业折扣) 折扣销售特点是:折扣销售是在商品销售时发生。 税务处理国税函1997472号 (1)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 例12:A企业销售产品,每件售价100元,购买
45、500件以上者,每件售价 90元。B企业购买600件,若A企业开出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标明售价100元,折扣10元,差额90元,即A企业按90元收取价款,此时售货方销售额及销项税额分别为90600=54000元和9060017=9180元。购货方得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货金额为90600=54 000元,进项税额为9180元 2、现金折扣、现金折扣 特点是:销售折扣在商品销售后发生。 税法和会计规定:现金折扣不得冲减销售收入3、销售折让、销售折让 税法规定:若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否则不行。 4、销货退回、销货退回 会计制
46、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 。 国税发2003第045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苏国税发2003第147号规定:“适当证明”是指购买方退回的原购货发票或购买方取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 (1)销货退回的正常业务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
47、2)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 国税发2003第045号规定: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苏国税发2003第147号文规定: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调整事项,不包括非调整事项。 “年终纳税申报前”(简称“年度申报”)是指次年的月日前。 财会200329号文规定: A、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 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
48、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 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交的所得税。 账务处理如下:(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冲减的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可冲回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按应退回或已退回的价款 )(2)借:库存商品 (退回商品的成本)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借:应交税金 (应调整的消费税等其他相关税费)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如涉及到调整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的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9、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B、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在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其销售退回仍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 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对于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计量应当根据企业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对于报告年度所得
50、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影响,不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 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照可调整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属于报告年度的销售退回对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数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即,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影响,应相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所得税费用。 对本年度所得税费用计量的影响,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在计算本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