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 河北省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 监督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 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 督规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 程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 建设、勘察、
2、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 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 2 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 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
3、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 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按照层级监督原则,上级监督机构应当对下级监督机构履 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第五条 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及 安全事故隐患的投诉和举报,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第六条 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 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七条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当运用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章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 第八条第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其所属的施 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施
4、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 3 第九条第九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明确岗位职责; (二)有可靠的经费保障;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 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 (四)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配备相 应数量的计算机和智能移动设备, 通过监督软件辅助监督工作; (五)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 度; (六)具有一定数量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施工安全监 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 1.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5、人员数量应能够满足监督工作需要 (一般情况下市级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人数不少于 9 人,县级施 工安全监督机构人数不少于 4 人) ; 2.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并有土建、机械、电气和市政 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3.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占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人数的 75%以上。 第十条第十条 监督人员是指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学历,在施工 安全监督机构中从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4 (一)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 2 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四)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
6、证书;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施工安全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和监督人员每 3 年进行 1 次复核和岗位考核。 各市每年对本辖区内的监督人员进行至少 1 次法律、业务 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情况; (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条件符合情 况; (三)工程监督档案建立情况; (四)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
7、规章及有关规定情况;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监督人员条件符合情况; (四)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5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 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条件; (二)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因严重失职,导致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影响恶劣 的。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监督人员条件; (二)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因监督失职,所监督的工程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
8、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 其他利益的; (五)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标准或程序进行监督 执法的; (六)其它失职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对考核合格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 颁发统一格式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资格证书和监督人员考核证 书。 对考核不合格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考 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责令限期培训后,重新考核,仍不合格 的,应当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属严重监督失职或存在违法行为 的,应当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6 第三章 监督内容及程序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 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
9、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 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有权 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 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10、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 关部门处理; (五)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危及施工安全的工 艺设备、淘汰材料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 7 15 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采用复印、录像、拍照、录音等方式,如实记录安 全监督抽查情况; (七)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 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
11、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 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工程所在地 的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概况(见附件 1) ;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 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见附件 1) ; (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见附件 2、3) ; (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相 关资料; (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见附件 4) ; 8 (六)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及地下
12、设施情况表(见附件 5) 、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施工项目应急预案。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资料的完整有效 情况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见附件 6) ,对符合要求 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告知 书 (见附件 7) 。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书 (见附件 8) ,明确主要监督内容、 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一般工程项目在基础施工、主体施工、 装饰装修施工阶段, 每个阶段的日常监督抽查不少于 1 次,对含 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 1 年发生过安全事故的施工企
13、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 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 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 次数。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 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 全监督交底会议,提出施工安全监督要求,留存影像资料(见 附件 9) 。参加会议的人员由监督机构相关人员、建设单位项目 负责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 全员、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勘察设计单 9 位及其他责任主体(分包单位的安全负责人)的相关人员组成。 施工安全监督交底的主要内容为:
14、 (一)监督机构的职责权力、监督检查的主要要求、监督 管理工作程序等; (二)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履行的安全责 任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所应承担的安全生 产责任; (三)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及特点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具 体要求。 交底会议后,各方责任主体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见附件 4) 。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当委派 2 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 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 监督人员应当在抽查前了解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确定抽查 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
15、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 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 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 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 式。 10 施工安全监督现场抽查程序和内容: (一)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 (二)查阅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三)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确定抽 查部位、重点环节等范围和内容; (四)抽查施工现场及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 责情况; (五)反馈监督抽查情况和意见。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 件。 第二十
16、五条第二十五条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 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 下达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限期整改通知书 (见附件 10) ,责令 限期整改; 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下达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停工整改通知书 (附件 11) ,责令从 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 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 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见附件 12) ,经建设、施工、监理 单位项目负责
17、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对报 11 告的完整有效情况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 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建筑施工 安全监督恢复施工通知书 (见附件 13) 。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的,监 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监督 抽查结束后形成监督记录(见附件 14)并整理归档。监督记录 包括抽查时间、范围、部位、内容、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 监督
18、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见附件 15) , 并提交 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 经查验符合要求的,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 书 (见附件 16) 。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 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 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见附件 17) , 并 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 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 5
19、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 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见附件 18) ,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 12 工安全监督。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 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见附件 19) , 并提 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 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材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 经查验符合要求的, 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见 附件 20) ,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 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
20、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 书 。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 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 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 全监督档案。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 3 年,自归 档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 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记入 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当制作统一的监督文书,并对监 督文书进行统一编号,加盖监督机构公章。 13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监督人员有
21、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 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 承担责任: (一)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 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 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或整改不达标、 整改期间未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
22、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 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五)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六)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发生安全事故的。 14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5 附件 1 河 北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监 督 备 案 表 河 北 省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办 公 室 制 16 说 明 1.建设单位应通过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 按要求填报本表、上传相关材料并打印。 2.办理施
23、工安全监督备案时,所提交的资料须装订成册。 3.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建质200891 号文 件要求的类别和数量填写。 4.建设单位应如实逐项填写本表,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名称 应填写全称并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此表一式 5 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 1 份, 安监机构 2 份。 6.安监机构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资料, 符合要求的,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并向建设单位发放 建 筑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自收到备 案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回备案资料并说明理由。 17 工 程 概 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结构形式 建筑面积 地下
24、面积 层 数 地下层数 基坑深度 建筑高度 造 价 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编号 计划施工工期 自 至 项目预控安全生产目标 省级( ) 市级( ) 合格( ) 建设单位 (章) 年 月 日 资质等级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开发单位资 质证书编号 建 设 单 位 安 全 保 证 体 系 职 务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学 历 专 业 安全培训情况 项目 负责人 现场 负责人 施工单位 (章) 年 月 日 资质等级 安全生产 许可证编号 法人代表 项目经理 企业技术 负责人 企业联系电话 18 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人员名单 职 务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称 专 业 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编号 项
25、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专职安全员 专职安全员 监理单位 (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 资质等级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职 务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学 历 专 业 资格证书号 项目总监 监理 工程师 监理 工程师 监理 工程师 19 分包单位 (章) 年 月 日 法人 代表 安全生产 许可证编号 资质 证书号 资质等级 职 务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 称 专 业 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编号 项目 负责人 技术 负责人 专职 安全员 专职 安全员 勘察单位 (章) 年 月 日 法人 代表 资质等级 项目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章) 年 月 日 法人 代表 资质等级 项目 负责
26、人 联系电话 安 监 机 构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 5 份。 20 附件 2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层数 建筑高度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分部分项工程 内 容 预计实施 起止时间 一、基坑支护、降 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虽未超过 3m 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槽) 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 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 撑体系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飞模等 工程 混凝土模板支
27、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 ;搭设跨度 10 m 及以上;施工总载荷 10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 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 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摸板支撑工程。 承重支撑系统: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安装 拆卸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搭设高度在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附着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悬挑脚手架工程 吊篮脚手架工程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21 六、拆除、爆
28、破工 程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采用爆破拆除工程 七、其 他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钢结构、网架、索模结构安装工程 人工挖孔桩工程 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预应力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 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措施(可另附页) : 项目经理(签字) : 施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 监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签字) :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本项目所含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以上栏目所列的相应分部分项工程 前的 “”内打上“” ,没有的应在“”内打“” 22 附件 3 超过一
29、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层数 建筑高度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分部分项工程 内 容 预计实施 起止时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 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 但地质条件、 周围环境和地下管 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 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 支撑体系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 ;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施工总载荷 15KN/及以上,集中线载荷 20KN/m 及
30、以上 承重支撑系统: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 单点集中荷载 700kg 以上 三、起重吊装安 装拆卸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安装高度 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提升高度 150m 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 程 架体高度 20m 及以上悬挑脚手架工程 23 五、拆除、爆破 工程 采用爆破拆除工程 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 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
31、 构筑物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 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文物保护建筑、 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 的拆除工程 六、其 他 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模结构安装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 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措施(可另附页) : 项目经理(签字) : 施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 监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
32、人(签字) :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本项目所含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以上栏目所列的相应分部分项工程 前的 “”内打上“” ,没有的应在“”内打“” 24 附件 4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承 诺 书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25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 _工程建设过程中,作为建设单位,就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承诺如下: 一、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体系,并认真落实。 二、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行总承包 制, 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按标准提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定期将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拨付
33、施工单位,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所需资 金。 三、认真履主体职责,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四、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违法分包、违法肢解发包 工程,不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 五、向相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 程相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尤其是地下管线、高压电 缆、煤气输送管线等资料。对施工活动中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 构筑物应组织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 措施。 六、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
34、全施工 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 施工机具及配件、 消防设施和器材。 七、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26 办法要求,及时组织专家组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 案进行论证,确保方案安全可靠。 八、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 施;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关于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 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 立即停工整改。 九、接到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停工整改的报告后,应 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及时书面向有关主管 部门报告。 十、负责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
35、责 任制度落实情况。 十一、依法依规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十二、根据本承诺事项制定具体的承诺落实标准。 承诺期内,如违反上述承诺内容,自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 受从严处罚;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自愿接受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做 出的经济或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盖章) : 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负责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27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 现就我公司承建_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诺如 下: 一、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体系、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等,并认真落实。按照有 关规定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 强化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
36、育培训。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经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培训后方可上 岗作业。 三、施工现场场容场貌符合文明施工要求,地下管线、地下工 程及毗邻建筑物、 构筑物采取的保护措施安全可靠,施工过程不得侵 害社会公众利益。 四、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生活、生产工具、个人劳动保 护用品和作业环境、安全文明施工条件。采取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 标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起重机械设备及辅助工程设施按规定验收合 格后投入使用。 五、施工作业前勘查作业环境和安全生产条件,对作业人员进 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中设专人巡查,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事故隐患及时纠正。对直接影响施工安全的分部分项施工操作工艺 或者重大危险部
37、位作业实行旁站监控。 六、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 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加以防护。 28 七、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活动,可能 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组织相关责任主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八、保证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 证书,做到持证上岗作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并实行 动态管理。 九、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组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确保方案安全可靠。施工时,由专 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
38、监督施工,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过程中遇到的 安全问题。 十、施工现场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 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 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 险部位,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十一、依法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保护作业人员身体健 康、生命安全直接负责。 十二、 市区主干道两侧建筑面积 8000 以上或工期 1 年以上的 工程,施工现场的道路、作业场地(钢筋、木工加工,混凝土搅拌 场,砂、石料堆放场地及大门门外 5
39、 米内)要采用混凝土硬化。施 工现场设置排水网络和沉淀池,施工废水及雨水经过沉淀后排入城 市排水系统。 29 十三、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 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严格执行相关消防法 规规定。 十四、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拆) ,由具备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的 安装单位进行;制定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技 术措施和使用安全技术交底; 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及时进行日常和定期维修保养、检验检查并 存档备查。 十五、对重大危险源和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实施有效
40、检测、 监控;合理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适时组织演 练。 十六、依法依规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十七、根据本承诺事项制定具体的承诺落实标准。 承诺期内,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自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 受从严处罚;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自愿接受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做 出的经济或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盖章) : 施工单位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负责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30 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承诺书 现就我单位监理_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承诺如下: 一、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保障体系,安全文明施工 监理体系,并认真落实。 二、合理配备监理人员,所设监理人员与委托监理合同的服
41、务 内容、期限、工程环境、工程规模等因素相适应,满足项目安全监 理工作的需要。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 三、当发现勘察、设计文件有不满足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及其 它相关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应告知建设单位。 四、认真核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 单位(以下简称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 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 查。对于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 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及时下达工程暂停施工指 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42、。 六、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对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 工方案进行论证并严格审核。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起重 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理等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 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 31 措施,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七、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及时对隐患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八、 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 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九、按照有关规定留存
43、安全监理资料,并分类归档、妥善保管。 十、依法依规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十一、根据本承诺事项制定具体的承诺落实标准。 承诺期内,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自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 从严处罚;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自愿接受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做出 的经济或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盖章) : 监理单位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32 附件 5 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及地下设施情况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项目经理 序号 交底项目 交底情况 1 地上管线,如毗邻高压线、网线的状况 2 施工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影响 3 深基坑施
44、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 施工对周边通信、道路等公用设施的影响 5 施工现场的临建设施选址是否合理,结构是否安全,围挡是 否按标准设置 6 施工现场对周边交通、行人、集贸市场和学校等人流密集区 域的影响 7 施工中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音、振动 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8 拟使用起重机械设备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9 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水文观测资料 10 其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源 交底方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章) 年 月 日 监理方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章) 年 月 日 接收方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本页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可另附页。 33
45、 附件 6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现场勘验表 工 程 名 称 工程造价(万元) 工 程 地 址 工程结构类型 建 筑 面 积() 层数 计划开竣工日期 施工总承包单位 资质等级 施工的职工人数 安全许可证编号 标 牌 (七牌三图) 大 门 (有企业标志,设置门卫) 围档封闭 (高度主干道不小于 2.5m 施工现 场不小于 1.8m) 职工宿舍 (高度不小于 2.5m,通道宽度不 小于 0.9m,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 2m 2,有消防器材) “三通一平” ,道路硬化 (面积8000m 2或工期一年以上的 工程应采用混凝土硬化) 食 堂 (有卫生许可证, 炊事人员持健康 证上岗, 距厕所、 垃圾存放点
46、30m 或进行有效隔离) 材料堆放 (分类放置,合理有序) 厕 所 (水冲或移动式) 现场保洁 (有固定垃圾存放点, 有专人清扫, 有污水、泥浆排放网络) 淋浴室 (能满足现场职工使用) 安全标志 办公室 (高度不小于 2.5m) 防 火 (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 配备消防器材和灭火措施) 卫生与防疫 (现场配备常用药品或急救器材) 防尘防噪 (对裸露土方应采用密目网 覆盖等方式) 水冲设施 应急救援 (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监控设施 项目经理(签字) : 勘察意见: 年 月 日 监督员(签字) : 注:此表由监督机构填写,存档备查。 34 附件 7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
47、由你单位建设的 工程报送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资 料已收,经查验符合要求,予以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自该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由我部门 负责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请给予支持、配合。 监督工作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收情况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签收时间 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 监督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2份,安监机构和建设单位各1份。 35 附件 8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书 工地编号: 工地名称: 编 制 人: ( 项目监督员 ) 审 批 人: (监督机构主管负责人) 监督机构: 36 一、项目基本情况 工地名称 地 址 建筑面积 建筑物高度
48、 单体工程数 最高层数 结构形式 基础层数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勘察单位: 联系人: 电话: 设计单位: 联系人: 电话: 监理单位: 联系人: 电话: 施工单位: 联系人: 电话: 管理目标: 37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住房城乡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 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 制定本计划。 三、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