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法律指的是法律的整体,即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律通常用来指专门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上的法律又被叫做“法”,在通常情况下,人们一般将“法”与“法律”混用,并不加以十分严格的区分,只是视具体的语境时而称为“法”,时而称为“法律”。 违法是公民个人或者社会组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它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守法义务,超越法定行使权利的界限,对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破坏和侵害。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因违法所应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 由于违法可分为违宪行为、民事违
2、法、行政违法、经济违法和刑事违法五种,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也分为五种:违宪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上述法律责任的认定和确定,必须依据以下几个原则:一、责任法定原则。二、责任自负原则。三、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四、责任平等原则。五、重在教育的原则。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我国的法律制裁可分为以下四种:违宪制裁:违宪制裁:违宪制裁是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制裁行政制裁:行政制裁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 的法律制裁。刑事制裁刑事制裁:刑事制裁又称为刑罚,是指
3、人民法院对触犯刑 法,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实施的法律制裁。民事制裁:民事制裁: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民事违法行法 行为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进行的法律制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财产,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就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如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正常工作不能进行;扰乱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秩序;扰乱公共汽车、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危
4、险物品;非法制造、贩卖、带管制刀具,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拒不改正等。 (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如欧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诽谤他人,虐待家庭成员等。 (4)侵犯公共财物的行为。如偷窃、骗取、抢夺少量财物;哄抢他人财物;敲诈勒索、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如窝赃、买赃;吸食、注射毒品;倒卖票证;利用封建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6)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如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违反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有重大火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而拒不改正的。 (7)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如挪用、转
5、借机动车辆牌证或驾驶证;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酒后驾车等。 (8)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如涂改户口证件;不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领居民身份证,拒不改正。 (9)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容留卖淫、嫖宿暗娼,尚不够成犯罪的。 (10)违反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或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11)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裁决权属于公安机关。具体有三类: (1)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 (2)公安派出所可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等处罚轻微的案
6、件;此外,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派出所、公安科可以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裁决权。 (3)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警告、5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没有委托的权力)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治安管理处罚案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了三种处罚: (1)警告。指公安机关责今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改正错误,保证不再重犯。 (2)罚款。公安机关勒令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以惩戒其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一般在1元以上、200元以下;但是对于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的,处15日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
7、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的,除铲除其所种毒品原植物外,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运输、买卖、使用罂粟壳的,除处以收缴、拘留外,可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赌博提供条件的,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除处15日以下拘留外,可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3)1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2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对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而受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在其酒醒后进行处罚。 根据治安
8、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5)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6)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7)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暴力、威胁方法的。 还有一些行为,法律、法规规定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
9、的,如军事设施保护法第32条规定,不听制止非法进入军事禁区;毁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围墙、铁丝网或者界线标识的;扰乱军事 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秩序,情节轻微的;在军事禁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等行为,都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受处罚。对于上述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指行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妨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行为,商
10、不够刑事处罚的;如违反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有审领持枪证,或在城市、集镇、居民点、风景游览区等不准鸣枪的场所任意鸣枪。 (2)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运、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照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3)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管制刀具的。如根据公安部于1983年发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没收刀具,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予以处罚。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的刀具,由少数民族自治区制定办法管理。 (4)经营旅店、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
11、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 (5)组织群众聚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6)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7)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8)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有以上妨碍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对行为人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了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12、: (1)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是否构成轻微伤害,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公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确定。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注意区分非法拘禁罪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时间较短,情节轻微。 (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则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应依照刑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4)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受虐待人如果不要求处理,仅要求虐待者停止虐待,公安机关不能给予行为人处罚。注意同一般家庭纠纷和刑法规定的虐待罪区分开来。前者如教育子女方法不当,偶尔采取体罚、冻
13、饿等,不是虐待行为;后者如虐待手段凶残,长期虐待或已经造成受虐待人瞬小劳龅难现睾蠊 (5)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如深更半夜反复打电话骚扰他人,使之夜不能眠。 (6)胁迫或者诱骗不满18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的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对此,文化部、公安部于1981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取缔流散艺人和杂技团体表演恐怖、残忍和摧残少年儿童节目的通知规定:文化、公安部门对严重摧残少年儿童的卖艺活动,要坚决予以取缔,没收其演出证。 (7)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如邮政法第36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按刑法的规定
14、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的规定处理。 有以上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可对行为人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规定了以下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 (1)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偷窃”是指行为人采取自己认为为他人所不知的手段暗中将少量公私财物据为己有;“骗取”是指行为人采用隐瞒事实、虚假陈述的方法将少量公私财物从他人处据为己有;“抢夺”是指行为人乘人不备。公然夺走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应注意的是,区分以上三种行为同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标准是数额不同,构成前述三罪的客观要件是“数额较
15、大”。 (2)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所谓“哄抢”,指二人以上的多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占公私财物的行为。处理这类案件时,注意区分少数违法者和一般行为人,分清责任,对起带头、指挥、进行煽动的分子,应从重处罚。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所谓“敲诈勒索”,指使用暴力或要挟方技,强迫被害人交出一定财物的行为。如果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则构成抢劫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处罚的敲诈勒索行为是针对索取他人少量财物的行为,如果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则构成敲诈勒索罪,应追究行为人的弄事责任 (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指故意破坏公共财物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物,数额不大,情
16、节轻微的行为。有以上侵犯公犯公私财物的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可对行为人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治安官理处罚条例第24条规定:有以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2)倒卖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票卷及其他票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 (4)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 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5)偷开他人机
17、动车辆的。 (6)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7)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其他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 的。 (8)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在第25条中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 (2)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违反规定,破坏草
18、坪、花卉、树木的。 (4)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 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故意损害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2)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3)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4)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休息,不听制止的。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雇主)同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19条第四款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1
19、)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主要指劳动者的工作任务、生产岗位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怎样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指用人单位支会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等);(5)劳动纪律(包括厂纪厂规、生产标准、操作规范等);(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履行过程中发生变化的终止和其他终止的条件等)。(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等。 劳动法第9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劳动者无力赔偿原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时,原用人单位有权请求招用该劳动者的用人单
20、位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们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对此条作了具体解释。刑事责任是指:(1)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2
21、)被人民法院依据新刑法第37条(原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罚的。 因此,劳动者被判管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也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综上所述,劳动者被判监外执行或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如果劳动者被管制或者监外执行或缓刑,用人单位不解除合同的。有义务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管。 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企业出资培训职工的培训费赔偿问题,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需要赔偿的,其赔偿额按应为企业服务年限逐年递减的原则确定。由此可见,劳动者违约其培训费必须予以赔偿。 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
22、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是双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有权利决定是否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应有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强制。既然双方在合同期内都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企业不能向劳动者提出培训费的赔偿。如果企业违约,职工的培训费也就不需要赔偿了。 根据卫生部(87)卫防字第60号文件第4条的规定,职业人必须由市地级以上的职业病医院确定或作出诊断。职业病一经确诊后,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罚的丧脸程度,在患者治疗和休养期间,以及医疗后被确定为残废或治疗无效而死亡的,均按现行因工待遇处理。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
23、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女职工在月经期禁止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以下劳动:1)作业场所空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铍、镉、砷、氰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 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第三级估力劳动强度的作业;5)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6)工作
24、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即凡在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哺乳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 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禁忌从事的劳动主要是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5)女职工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经予其两次哺乳一次婴儿,每次哺乳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台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疗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